中国频繁遭遇337调查的成因分析
2017-12-27崔越孟一雪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
文/崔越 孟一雪,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
中国频繁遭遇337调查的成因分析
文/崔越 孟一雪,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
本文分析了中国大陆之所以成为337调查知识产权贸易壁垒的主要对象的外部原因和内部原因。
贸易壁垒;知识产权;“337条款”
改革开放以来,中美两国逐渐成为双边贸易的核心大国,而由于两国在知识产权制度和法律及贸易关系等方面存在差异,导致知识产权摩擦在两国日益加深的经济合作中逐渐凸现出来,也曾一度制约了两国贸易关系的发展。从20世纪80年代末,自中美贸易在知识产权领域产生摩擦开始,就有很多学者就这一问题展开了研究。美国贸易法中的“特殊301条款”和《关税法》的“337条款”都是针对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特别条款,也正是因为这些条款,使得美国针对中国进行了有关知识产权侵权的“337调查”和制裁,中美也因此进行了多次协商和谈判,最终中美贸易知识产权摩擦就在一次次谈判的努力中寻求解决和发展。
中国大陆之所以成为337调查知识产权贸易壁垒的主要对象,存在着复杂的外部原因和企业内部原因。
1 外部原因
1.1 337调查较其它贸易壁垒政策更易实施
从申诉主体看,337调查的申诉主体是在美国拥有相关产品或技术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是美国企业、美国科研机构、在美国拥有知识产权的任何国家的企业,甚至可以是个人,他们都可以向USITC申请发起337调查。在215起337调查涉华案件中,大部分案件由美国企业发起,但有近40起案件是日本、德国、法国、澳大利亚等国家的企业发起。因此极大地提高了337调查知识产权贸易壁垒的可操作性。
从认定条件看,337调查只需证明进口产品侵犯了美国知识产权,无需证明该产品对某产业的损害程度,也无需证明侵权行为与产业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在所有337调查涉华案件中,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专利号都明确标出,侵权认定条件十分简单、清晰。因此337调查知识产权贸易壁垒较其它贸易壁垒政策的认定条件更加简单、易实施。
从诉讼时效看,根据GATT专家小组报告,美国联邦法院一项专利诉讼案件结案时间平均为31个月,但337调查案件结案时间为12-15个月。对在美企业来说,337调查是一种便捷的贸易保护手段,但对于被调查的中国企业来说,要在如此短的时间内熟悉美国知识产权法律条款、337调查程序,聘请国际律师,准备所有应诉材料是一件极其困难的工作,以致许多中国企业弃诉、败诉。
从制裁效果看,337调查知识产权贸易壁垒较其它贸易壁垒制裁效果更为严厉。在182起已经结案的337调查案件中,80.32%案件调查发现侵权事实存在,其中近57.7%的企业受到了普遍排除令、有限排除令、结束和停止令等严厉制裁措施,其他企业即使以和解或准许令裁决,但背后增设了许多条件,最终仍给中国企业和相关行业造成严重打击。另外,案件被调查确定侵权事实存在,驱逐的可能不仅是受调查的一家企业,甚至包括非被告的类似产品和整个国家该行业的所有产品,其制裁效果极为严重。
1.2 发达国家与中国的贸易摩擦加剧
从经济规模看,中国GDP飞速发展,而发达国家近几十年来经济增长放缓,与中国贸易逆差持续扩大。从2000年起,中国超过日本,成为美国第一大贸易逆差国。美国认为过高的贸易逆差损害了美国经济,对美国众多产业发展构成了威胁,影响了美国的就业,因此美国政府从国家层面上支持本土企业和在美他国企业对中国发起337调查知识产权贸易壁垒,中美337调查贸易摩擦不断加剧。从贸易产品结构看,传统的纺织、鞋、玩具等劳动密集型产品在中国出口美国商品中的份额逐年降低,机械、电子等技术密集型产品的份额逐年增多,美国认为技术含量高的机电类产品对美国同类产业构成了巨大压力。因此中国机电类产品频繁遭遇美国337调查知识产权贸易壁垒。中美经济发展水平的巨大差距导致两国对贸易产品的需求具有不对称性,这将必然导致中美贸易摩擦长期存在。
2 内部原因
2.1 出口企业创新能力不足
截止2014年底,中国每万人拥有发明专利4.9件,与发达国家相比差距甚远,例如2012年美国36件每万人、韩国96件每万人、日本105件每万人。虽然中国近4年发明专利申请数量位居世界第一,但专利质量低、专利生命周期短,与中国GDP位居世界第二的经济体量严重不符。考虑到中国农业人口众多,按产业从业人员数计算,中国三大产业平均发明专利密度仅为13.5件每万人,而美国在2006年平均发明专利密度就达255件每万人,差距十分明显。中国出口贸易中加工贸易占54.5%,其中机电产品出口80%以上为加工贸易,其它高新技术产品出口90%以上为加工贸易,许多产品的核心技术、核心部件依赖国外进口,中国出口企业自主研发水平明显偏低。虽然近些年上述状况有所改善,但中国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依然不足,缺乏核心技术和海外知识产权,是中国频繁遭受337调查知识产权贸易壁垒的根本原因。
2.2 出口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
2012年中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34万家,申请了发明专利的有2.3万家,仅占6.9%;拥有发明专利的工业企业1.2万家,仅占3.6%。依据《专利合作条约》(PCT)向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日本特许厅(JPO)、欧洲专利局(EPO)、韩国知识产权局(KIPO)四局申请海外发明专利16145件,获批3307件;同期美国、日本、欧洲专利组织(EPC)成员国和韩国向其他四局申请海外发明专利量依次为98617件、158149件、139343件和44619件;与规模最小的韩国相比较,中国海外发明专利申请数约为其三分之一,与中国世界第一货物贸易大国的身份很不相称。众多数据表明,中国出口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出口企业过于考虑出口规模和利润,出口企业未能主动申请海外知识产权,未能将自身研发成果及时寻求他国法律保护,当出口规模影响到美国产业安全,触动跨国企业集团利益时,很容易成为337调查知识产权贸易壁垒的打击对象。
崔越(1993-),女,山西运城人,山西财经大学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
孟一雪(1992-),女,山西临汾人,山西财经大学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宪法与行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