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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国外经验针对我国信用担保体系问题的治理

2017-12-27汪铖上海大学

新商务周刊 2017年6期
关键词:政策性信用协会

文/汪铖,上海大学

基于国外经验针对我国信用担保体系问题的治理

文/汪铖,上海大学

我国信用担保体系发展迅速,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做出了突出贡献。但同时存在信用担保行业政策性担保的缺失,立法的落后以及行业监管不到位等诸多问题。国外许多国家信用担保行业发展较为成熟,担保体系较完善。因此我们可以借鉴它们的经验,通过师夷长技并创新发展出中国特色的信用担保体系,改善我国信用担保行业发展状况。在此过程中,政府要发挥主导作用,通过科学立法完善信用担保法律制度体系,通过完善信用担保行业支撑服务体系降低行业风险,加强对各金融机构的监管,促进我国担保业有条不紊的发展。

信用担保;中小企业;政策性担保;行业监管

1 信用担保在我国的发展

我国的信用担保业诞生于上个世纪90年代初,信保经历了从起步,推广到规范试点再到建立体系几个阶段。1999年我国出台了《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并建设了“一体两翼”的信用担保体系。“一体”指的是担保体系,由市、省和国家构成。而“两翼”指的是中小企业。此后在国务院的督促下,信用担保体系的建设工作更加快速的进行着,要着力打造一个成熟的资金,信用评估以及风险担保制度。

在2004年随着市场化进程的逐渐加快,政策性担保机构已经不能满足市场的需求,因而诞生了大量的民营担保机构,民营担保渐渐成为了市场融资性担保的中坚力量。有关数据表明,我国政策性担保机构仅占担保机构总数的不到30%,其他的都是民营担保机构或者外资担保机构。民营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了很大帮助,同时由于担保体系还不成熟,担保风险也很大,行业监管制度匮乏,担保机构不合规运作等问题突出,有关监管部门加强监管的形势迫在眉睫。2010年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几个部门共同颁布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对融资性担保机构作了划分,并且规定了监管和经营的原则,从此信用担保行业有了规范准则。随后,国内经济遇到瓶颈,企业的信用状况不佳,信用担保行业面临着不小的市场压力。信用担保机构的数量虽然呈上升趋势,但在经济大环境不景气的影响下,中小企业经营更容易遭受亏损,融资性担保机构的代偿率明显上涨。一些中小型担保机构资金量并不大,很容易受到影响,甚至导致破产。信用担保行业的发展进入了低谷期。

2 国外信用担保行业的发展

2.1 日本的信用担保制度

日本信用担保行业发展较早,最早可以追溯到1937年,建立了东京都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协会。日本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的特征有几个方面。第一,重视专业的政策性金融机构,服务中小企业。为了配合产业政策的实施,日本政府设立了一些政策性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各方面的支持。政策性金融机构将以往的多部分分散管理转变成以政策金融公库为主导的集中管理,提升了中小企业融资效率;第二,构建两级信用担保机制。日本政府直接出资在国家和地方建立了两级信用担保制度。第一级是在47个都、道、府、县成立信用保证协会,信用保证协会为中小企业的融资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一般为贷款额的70%。第二级是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在东京成立,一方面对信用保证协会发放的贷款给与再保险,在中小企业无力偿还信用保障协会贷款的时候,通过信用保险公库可以获得保险金;另一方面,信用保险公库还能向信用保证协会提供各类贷款,充当了其最后的贷款人,保证其资金的充裕和平稳运转。再担保机制的实行分散了信用保证协会的风险,增强了信用保证协会的担保能力,中小企业能够如愿获得更多的贷款。日本信用保证协会资金来源市场化,多样化,主要来源于政策金融公库和地方政府的财政拨款,资金规模大,信用担保效率高,资金运用方向收到严格的监督和约束。除此之外,日本政府还建立了损失补偿机制,通过定期的财政拨款对信用保证协会所代偿金额给予适度的补偿。市场化的融资方式和政策性的损失补偿机制,不仅丰富了资金的来源,建立了高效稳定的资金补充机制,而且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担保风险,增强了信用保证协会的担保能力。

2.2 美国的信用担保制度

美国的信用担保有几大特点。第一,政府大力支持政策性担保机构。为了配合产业政策的实施,鼓励本国产品出口和中小企业的发展,美国进出口银行和小企业局都开展融资担保业务,保证政府政策实现预期目标。在它们发生流动性困难时,政府利用政策保证它们拥有充足的运营资金;第二,信用制度完善,拥有信用评级制度。美国有很多大型信用评级机构,如标准普尔公司,与金融系统相关的担保、投资等机构一般都要经过信用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担保机构的信用评级结果对需要获得融资性担保的企业十分重要,因为它直接影响了企业融资成本的高低;第三,金融制度发达,政府、银行、企业紧密联系;第四,高效率的顾问制度和专业化的分工协作。美国有很发达的金融中介体系,拥有一批在各自行业内经验丰富的工作人员,有利于促进国内实体经济的发展;第五,形成分业竞争格局,各行各业互不干涉。美国的许多金融企业,都在自己领域和行业范围内经营管理。

3 我国信用担保体系存在的问题

3.1 前期过度依赖民营担保,忽视了政策性担保的重要性

我国中小企业的融资担保行业目前不仅具有很高的风险,而且利润低。在国外,政府设立的政策性担保机构是主体,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互助性担保也占很大比例。作为金融中介的政策性担保、非盈利的互助性担保和民营担保都要受到严格的审慎监管。

3.2 融资担保行业立法滞后,信用担保机构监管不到位

国外一般都是先以立法的方式确定信用担保的一系列规范、监管等要求,有强大的金融法律背景支撑。而我国信用担保行业却是在发展到一定阶段,暴露出一系列问题之后,政府等行政机构才开始加强重视。一方面,2010年3月银监会及有关部门联合下发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这并不是严格的法律文件,而是简单的规章制度,不能有效打压违法乱纪行为。另一方面,监管机构对担保机构的定性为普通的公司法人,未承认其金融中介的属性,由地方政府对其进行管理,这导致了监管机构不对其实行审慎监管。实际上融资性担保机构是金融中介机构,承担一部分信用风险,而且抵御风险能力有一定的限度,具有金融机构的脆弱性。

4 基于我国信用担保业存在的问题提出的政策性建议

4.1 以政府为核心建设信用担保体系。政府要设立专门服务于中小企业的政策性金融机构,政策性金融的存在是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虽然近些年来我国政策性金融领域有所发展,但是仍然缺少专门的政策性金融机构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更没有像日本商工组合中央金库股份公司这样的金融机构。此外,我国政策性金融体系发展不完善,三大政策性银行不明确自己的职责,并未重视对中小企业发展的扶持,没有将业务重心放在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上。因此,政府应该依法设立专业服务于中小企业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把它们当做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核心。与此同时,要让三大政策性银行认识到自身的职责,要把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摆在突出位置,增加对中小企业提供贷款资金的比例,最好能创新出各种融资类产品,以更好的服务企业作为根本宗旨。最后,还要加强民营担保机构与政策性担保机构的协同合作,兼顾公平和效率。

4.2 完善我国信用担保的法律体系。信用担保机构是沟通中小企业与银行的桥梁,而涉及信用担保行业的法律关系很复杂,存在协调多方利益的问题。所以国家必须立法先行,全面规范信用担保行业的各种问题,建立健全信用担保法律制度体系。通过法律的约束严厉打击信用担保行业的不合规经营行为,使我国的信用担保机构真正做到依法有序运行。现在是我国信用担保发展的关键时期,有很多需要相关职能部门改进的地方。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努力构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基本架构,促进信用担保业的发展,让中小企业享受更多福祉。

[1]李娇.我国中小企业用担保体系运行现状及模式选择研究.吉林大学.2014.

[2]何婷婷.美国中小企业融资模式对我国信用再担保体系的启示.2014(22):258-258

[3]日本政策金融公庫.Japan Finance Corporation AnnualReport2014[R],2014:41.http://www.jfc.go.jp/n/english/index.htm l.

汪铖(1994-),男,上海大学研究生,研究金融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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