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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模式与监管问题研究

2017-12-26张铧予

商情 2017年36期
关键词:发展模式互联网金融监管

张铧予

【摘要】当前,第三方支付、P2P信贷、互联网众筹等互联网金融产品正在不断地成长和壮大。网贷之家公布的数据亦表明,截至2017年6月,P2P行业累计的运营平台已经差不多达到3800家。在2017年,国家加大了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不少互联网金融行业面临着倒闭、转型,但在夹缝之中,仍然有一些互联网金融公司在监管的灰色地带进行不法的业务。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发展模式 监管

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模式

(一)第三方支付

第三方支付是指非银行机构中有相当的经济能力和信用担保的金融企业,利用移动通信和社交网络技术,在用户支付和银行清算系统之间建立连接的电子支付模式。就目前而言,银联在线、阿里巴巴的支付宝、腾讯的财付通等已经得到了第三方支付许可牌照的这一类企业,更容易得到消费者的肯定与支持,因此它们占据着我国主要的第三方支付市场。

(二)P2P

P2P即点对点信贷,是指把合格的第三方网站视作一个中介者,在资产者和负债者之间起着沟通双方的作用,通过创建一个平台以便双方进行款项交易的个人信贷模型。P2P与民间借贷有着不少的相似之处,因其只在网上进行借贷行为而被称为网络的民间借贷。由于P2P网络借贷的进入门槛比较低,覆盖范围比较广,并且时间和空间都不用再受到严格的控制,借贷双方的交流更加直接,因而不仅为我国的居民提供了一种新型的投资方式,也为小微企业贷款难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新型、便捷的渠道。资质优良的P2P企业代表有宜人贷、拍拍贷等。

(三)众筹

“众筹”源自美国,意味着公共筹资或集资,指筹资方为了实现其项目或想法而利用互联网平台融资,然后用股权或者其他非资金的形式等作为投资者回报的新型融资手段。与传统的融资方式相比,通过众筹进行投资得到的回报除了利息之外还有可能是物质方面的回报,这种便利的投资方式更适合当今这个追求开放和快捷的时代,还能调动小本经营和年轻创业者的踊跃性。在国内,募集资金的形式和平台都比较多,比较著名的有以募捐、赞助的方式提供金融援助的Prizeo众筹平台,有用资金投资、以股本回报的美微传媒、3W咖啡等。

(四)大数据金融

大数据金融是指部分互联网金融企业通过比对、解析各种大数据,为有需要的客户提供短期信用贷款或其余的金融服务。由于大数据金融需要过硬的数据分析技术作为支持,因而适合大型的、资金和技术都较为充裕的电子商务平台。在国内,能支持大数据运营的主要有阿里巴巴的平台运营和苏宁、京东的供应链运营模式。

(五)资产管理

资产管理也就是互联网金融企业通过开发一些理财产品,利用电子商务平台销售给客户,定期给予客户一定的利息作为回报。近两年来,互联网理财产品中最为热门的是阿里巴巴公司的“余额宝”,余额宝将客户的资产进行基金投资,因其起点金额底、年化利率比较高、信用担保良好而受到广大小额投资者的欢迎。但近年来,余额宝的利率已不复开始时的高吸引力,不少投资者将资产管理的需求转投其他的资产管理平台,如微信钱包、京东金融或其他的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中面临的问题

(一)法律法规的全面性

我国的互联网金融经历了2013年的“疯狂”增长期,但在一连串的恶性事件中也显示着我国法律法规对于互联网金融的不健全,在2016年,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互联网金融相关法规,规范了行业法规,制定了较为严格的监管方案,在方案中明确了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与责任。这些监管强调了对于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穿透式”监管,但是实际实施中,并没有完全地对于所有互联网金融企业进行全方面的监管,不少互联网金融企业通过更多层面的创新来规避监管使得即使面对较之以前更为严格的法律法规监管,但仍然有不少互联网金融企业在法律法规的灰色地带进行不法行为。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制度和机制难以匹配互联网金融各项业务快速、大规模以及多样化的发展,即使在一个很小的领域,监管当局也可能很难寻找到一种具有普遍意义的监管标准。在监管之外,一旦出现问题,投资者的权益遭到了侵害需要通过法律方式进行维权时所需要的金钱成本和时间成本都是非常高,同时,投资者接受的法律教育比较少,在交易时可能会不重视对交易协议的详细阅读、不深入了解协议中风险和利用的分配比例,因而遭到不法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却因监管的缺少而难以追回。

(二)行业监管风险并未缓释

金融业是一个需要被监管的行业,而互联网金融行业在经历了2016年的整治,整体的行业正在趋向于更加自律的发现,一些严重违规的互联网金融企业纷纷倒闭与跑路。但是事实上,利润的吸引力足以让不少的不法之徒铤而走险,并且演化出更为多样化的风险。在2017年,互联网金融的行业风险并未因为新的行业监管而得到缓释,以P2P为例,在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后,对相关数据进行监管可以发现网贷体系中没有出现资金大规模从网贷平台撤离的状况,同样也没有出现资金从中小网贷平台向大平台大规模转移的状况。中小网贷平台的高风险可能存在进行恶意欺诈、为犯罪集团洗黑钱等违法犯罪行为,而中小型网贷平台的高活跃性也彰示着高利润仍然是不少投资者的第一选择,在高利率的吸引下,行业的风险并未得到缓释。

三、完善我國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的政策提议

(一)构建全面的互联网金融的行政监管体制

构建互联网金融的行政监管体制,一是明确行政监管的主体机构。构建由“一行三会”作为领导,以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等行政部门加以配合的监管系统,以期实现对互联网金融的全面监控。得到监管授权的行政部门应当制定统一的市场准入标准,对金融机构的注册资金、信息技术、经营能力等进行严格的审查,并做好备案登记制度;将市场退出机制程序化,规定金融企业在退出时必须做好资产清算并对消费者进行损失补偿。二是培养专业知识过硬、有责任心的政府监管人员队伍。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技能和金融业务混合产生的新整体,对行政监管人员的专业知识有着更高的要求,不仅要有互联网技术的本领,还要懂一定的金融知识,另外还要明确地树立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作为己任的服务意识,所以构建互联网金融的行政监管体制必须建立一支专业化、高素质和富有责任心的政府监管队伍,运用大数据技术对海量的互联网金融数据进行监督。

(二)強化互联网金融的法律体系建设

法律是社会都必须遵守的最高准则,作为新兴行业代表的互联网金融更是应当在法律法规的约束下实现规范的发展,因而加紧对互联网金融的法律层面建设是促使我国形成互联网金融全面监管的最重要环节。在对传统金融的监管方面,我国的法律体系已经具备了一定的规模,但是专门针对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细则并没有得到很好的完善,以至于出现监管部门在处理互联网金融的问题事件时缺乏实际可行法律依据的乱象。为了杜绝这样的现象,使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有法律作为支持,我国应当从下两个重要的方向出发:一是鼓励互联网金融的社会性协会设立自治章程,让软法先行。目前,我们都无法准确地展望互联网金融在未来的各种发展形态、业态和规律,所以先鼓励行业自律,可以在自律的过程中引导企业和自治协会自主设计产品和业务的格式和规则,并逐步形成行业标准和惯例,为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良性发展做好铺垫。二是结合行业自治章程,对适用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细则作修正和补充。结合行业自治章程和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特点,在个人隐秘信息的保护、网络安全等方面加强对已有的法律的动态修改和补充,为金融消费者的一系列交易行为和行政部门的监管提供法律支持。

(三)建立互联网金融的风险控制系统

互联网金融虽然是以信息技术作为驱动力的企业,但互联网金融归根结底是一种金融业态,本质是金融,不仅具备了金融业本身的传统风险,还叠加了互联网特有的一系列风险等,所以建立科学的风险控制系统是对我国实现对互联网金融全方位监管的重要一环。金融监管部门在建立互联网金融的风险控制系统时应该下设风险管理小组,对风险管理的各个环节逐一击破,包括风险的初步判别、深入估量、精准评判和制定防范措施等;此外,行政监管部门要制定一个良好的风险通知系统和风险应急计划,及早地对可能发生的风险进行通告,在风险事件发生时也能够及时地应对,预防发生局部性的金融风险或是全面性的金融风暴。

(四)制定互联网金融的信息披露机制

当前,我国的互联网金融行业比较突出的矛盾是信息的不对称,某些平台可能存在故意隐瞒、恶意欺骗等问题,而监管机构又难以在第一时间对问题平台违规或欺诈的信息进行披露,这种信息的滞后容易导致广大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被风险包围。为此,我国应学习欧美国家的相关经验,督促互联网金融行业设立信息披露机制,用制度来对消费者的权利和资产进行保护。首先是互联网金融公司要建立信息披露和风险预警系统,及时、全面地向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提供本公司相关产品的信息和数据,并进行风险提示,提高平台和产品信息的透明度,确保消费者享有知情权;其次是监管机构要着重对互联网金融的参与者进行风险规避教育。在适当的时候监管机构可以借助电视、报刊和网络等传播媒体,通过公益广告或者教育视频短片的形式开展对消费者的教育,强化其对风险的敏感度以及自我防范、自我维护的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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