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餐饮业不能开专票说开去又见两会。
2017-12-26田茂永
这几天在各个网站的头条新闻中不停穿梭,看看有无比较有现实意义的减税方面的信息。综合目前得到的信息来看,出现具有实质性减负意义的减税或清费的动作,看来是个小概率事件。
我们先把减税的事儿放一边,干脆聊点儿更聚焦的小话题。
我想先问一个看起来很傻的小问题,“为什么餐饮业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票”?我用这个问题百度了一下,得到的答案有两种,一种是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二十七条第(六)款规定,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另一种是说,餐饮服务是指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消费者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活动,纳税人取得的餐饮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所以餐费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显示,2016年全年餐饮收入35799亿元,同比增长10.8%,堪称低迷时期难得的高增长行业。我们不妨推测一下其中沉淀在中间环节不能继续流转下去的税务成本。
首先我们需要知道餐饮业的大致关键成本构成如何。根据数年前中国吃网的一个调查数据显示,我国快餐行业2011年的税前利润率为15%,其中人工成本占15%,原材料成本占比为45%,租金成本占比为10%。除了人工成本之外,目前农副产品、物业租赁都可以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我实在想不出不允许餐饮业全链条进入增值税抵扣环节的障碍在哪里?
对于大部分服务业来说,原本聚焦于制造业的增值税设计思路,几乎完全不适用。作为主要成本的人工无法作为进项抵扣,而看上去最像生产型服务业的餐饮业,却在销项上彻底断掉了增值税的链条,因此也几乎无法抵消掉3.5万亿元营业收入的上的产生超过1000亿元的增值税成本。
因此,出于巩固和扩大营改增政策的效果来说,应该尽快消灭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域,摈弃那些还沉睡在1984年增值税初登大堂的陈旧理念。因为这些落后理念的存在极大地阻碍了我们不能预见到的那些创新的诞生。举个例子,某上市公司CFO在设计其财务共享中心时曾设想过一个多赢方案,他找到一家互联网订餐公司,希望能和对方建立总对总的战略合作关系,其可以规定整个集团上万名销售人员均在对方网站订餐的餐厅用餐且统一结算,不过需要对方每月提供一张汇总的发票及结算明细。这家互联网订餐公司的CFO果断拒绝了这一方案,原因很简单,餐饮发票无法抵扣,居间税费太高。
从整个市场的增值税链条完善来说,无所不包的产品和服务都应该纳入,最后的结果必然是利民又利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