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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人大工作与政治文明建设大家谈

2017-12-25

人大研究 2017年12期
关键词:会议纪要人大常委会人大代表

滕修福:“会议纪要”不能替代“审议意见”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大常委会滕修福撰文说,据人民之友网报道,在湘乡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其会议纪要落实情况进行了满意度测评。有人认为,对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以会议纪要的形式交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办理,是对人大监督工作的一项有益探索和创新,值得提倡。也有人认为,监督法明确要求以审议意见形式交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办理,用会议纪要形式既不合法,也不合规,有哗众取宠之嫌,不宜提倡。文章认为,“会议纪要”是通用的公文种类,而“审议意见”则是特定的法律文书,“会议纪要”不能替代“审议意见”。依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八条之规定,“纪要”被明确为各级党政机关公文的种类,“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而《人大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六条则直接称之为“会议纪要”作为人大机关公文种类,“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显而易见,“会议纪要”是各级各类机关用于记载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的通用公文。“审议意见”作为法律用语,首次出现在2007年施行的监督法相关条款中,具有特别的法律规定。依据监督法相关条款之规定,“审议意见”是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监督法第十四条),计划、预算和审计工作报告(监督法第二十条),以及执法检查报告(监督法第二十七条)等所提出的审议意见。“审议意见”从提交到研究处理、征求意见,并向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都有明确的法定程序。因此,“审议意见”的特别法定,属于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权所特有。“会议纪要”一般记载某一次会议的全部情况和议定事项,而“审议意见”只记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一府两院”某一专项报告审议时的发言。“会议纪要”能够记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但这只是“会议纪要”的其中一部分。如果会议事项多、内容杂,以“会议纪要”形式所记载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势必会被淡化。尤为关键的是,对“会议纪要”的后续处理没有特别的法律规定。因此,不能笼统以没有法律效力的“会议纪要”来替代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具体“审议意见”。关于“审议意见”作为法定文书,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了顶层设计。标题统一格式为“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报告的审议意见”;正文导语一般统一为“×月×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次会议审议……的报告,共有×人次发言。现根据会议发言情况,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人员的主要意见整理如下”;正文归纳整理的审议发言意见用概数体现所代表的与会人员比重,如:“出席人员普遍认为”“许多出席人员指出”“部分出席人员提出”“一些出席人员提出”“有的出席人员指出”等。因此,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一府两院”相关报告的审议意见,不能以“会议纪要”来替代,应依法以“审议意见”这一法律文本格式,依照法定程序提交“一府两院”研究处理,并作出书面报告。如此,名正言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张天科:人大常委会会议形成的审议意见和会议纪要不能混为一谈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大常委会张天科撰文说,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和会议纪要虽然都是经过会议审议、通过会议记录整理而成,但是二者文体不同,性质不同,处理方式和结果反馈不同,在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日常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有所不同,因此,绝不能将人大常委会会议形成的审议意见和会议纪要混为一谈,更不能把人大常委会会议形成的审议意见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发文,并对其会议纪要落实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一是人大常委会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和审议意见是两种不同的文体。会议纪要是一种记载和传达会议基本情况或主要精神、议定事项等内容的规范性公文,是在会议记录的基础上,对会议的主要内容及议定的事项经过摘要整理的,需要贯彻执行或公布于报刊的具有纪实性和指导性的文件。审议意见则是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听审专项工作报告时提出的意见建议,最后形成的会议审议意见,是需要有关方面研究处理并答复的公务文书。二者在书写模式、称谓用语、载体样式和行文主体、适用对象、分类方法、内容重点、文本格式等诸多方面都有明显区别。虽然其撰写与制作都属于应用写作和公文处理的范畴,必须遵循应用写作的一般规律,严格按照公文制发处理程序办事,但是绝不能将二者混为一谈,更不能把人大审议意见和会议纪要“合二为一”,什么“会议认为、会议指出、会议要求”等,内容包罗万象,模式千篇一律,不着边际,最后形成的审议意见文本成了“四不像”,让“一府两院”无从下手、也不知如何处理?二是人大常委会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和审议意见处理方式不同。从法理上讲,会议纪要就是“会议摘要”,通常只是一个告知和知晓作用,让人们知道“开的啥会、都有啥内容、还有啥要求”,没有强制力和约束力。一般情况下,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以后,人大机关都要编发会议纪要,并以正式公文(公函)方式对外发布;一府两院”及相关部门只需对会议议决的事项依照会议要求执行既可,不需要研究处理,也没必要回复。而人大常委会会议形成的审议意见则要以人大常委会正式文件的形式交由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可见,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既是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一府两院”工作提出的意见建议,又是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具体要求,无疑是具有法律强制力和约束力的。三是人大常委会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和审议意见结果反馈不同。按照地方组织法和监督法的有关规定,对于人大常委会会议形成的审议意见,有关报告机关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研究处理,结果要向人大报告反馈;而对人大常委会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的处理结果人大现行有关法律制度则没有这样的时限规定和反馈要求。因此,各级人大常委会不能超越法律权限,随意要求“一府两院”落实人大常委会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更不能违规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其会议纪要落实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

胡松、王雪锋、黄李昆:人大代表是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重要力量 湖北省襄阳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胡松、王雪锋、黄李昆撰文说,2017年以来,湖北省襄阳市人大常委会按照省人大常委会部署安排,在市委正确领导下,组织在襄全国、省、市、县、乡五级人大代表投身“聚力脱贫攻坚、人大代表在行动”。襄阳市现有五级人大代表8655名,在“代表在行动”中,混合编为562个代表小组,走访贫困户11210户,面对面收集群众意见建议1403件,通过梳理、交办、转办、督办等举措,有力地促进了全市脱贫攻坚工作。(一)“代表在行动”成为脱贫攻坚的“助推器”。全市五级人大代表通过瞄准“绣花功夫”和扶贫政策落实,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督促市县乡三级政府聚焦深度贫困,健全完善健康扶贫、教育扶贫、项目扶贫等工作机制,促使全市15.44万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贫困户“病有所医”;3万多贫困家庭学有所教;贫困地区2.92万人口安全饮水等问题有效解决,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全面加强。(二)“代表在行动”成为维护基层稳定的“減压阀”。全市五级人大代表进村入户听民意、察民情、解民忧,最大限度地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有力维护了农村和谐稳定。(三)“代表在行动”成为激发代表履职的“发动机”。“代表在行动”有效激发了代表履职的兴奋点,不仅让代表有了沉甸甸的获得感,实现了从“会议代表”到“履职代表”、从“要我履职”到“我要履职”、从“不会履职”到“高效履职”的“三个转变”。(四)“代表在行动”成为县乡人大建设的“奠基石”。全市8140名县乡人大代表,占全市五级人大代表总数的94%,是县乡人大工作的主体,通过开展“代表在行动”,履职能力整体提升,为今后县乡人大开展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代表小组”通过每季度开展一次活动,促使乡镇人大主席团会议、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运行机制更加规范,内容更加实化,有效激发了县乡人大工作活力。同时,借助“代表在行动”,全市378个“代表之家”、184个“代表小组活动室”建设实现“提档升级”,“代表活动”真正成为代表学习培训的场所、联系选民的通道和履行职责的阵地。实践证明,要进一步深化和持续开展“代表在行动”,一定要注意以下问题:一是应注重立足长远,切忌“有始无终”;二是应注重上下联动,切忌“头重脚轻”;三是应注重突出精准,切忌“大水漫灌”;四是应注重发动群众,切忌“自弹自唱”。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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