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案例教学中的三重关系的辩证处理
2017-12-24丁德昌
丁德昌
(湖南文理学院法学院,湖南 常德 415000)
●理论探讨●
《法理学》案例教学中的三重关系的辩证处理
丁德昌
(湖南文理学院法学院,湖南 常德 415000)
《法理学》案例教学中,必须正确处理三重关系,即传统讲授与案例教学、教师主导与学生主体,课堂讨论与课外拓展的关系。为了提高《法理学》案例教学实效,应将案例教学和传统讲授合理安排,相得益彰。教师在发挥主导作用的同时,充分尊重学生的主体地位。同时,应有效利用课外学习,拓展《法理学》案例教学空间,提高案例教学绩效。
《法理学》案例教学;三重关系;辩证处理
法学作为一门显学,是国家治理的重要学问;同时,法学也是一门隐学,蕴含公平正义人权等基本价值理念和对人类真善美的终极追求。法理学则是法学中兼具法学隐学和显学双重特征最为典型的学科。在《法理学》课程教学中运用案例教学,能将法理学的抽象的道理形象化和具体化。然而,毕竟案例教学是英美判例法国家法学教学的基本模式,我国是成文法国家,照搬案例教学法就免产生“水土不服”现象。为了提高《法理学》案例教学法的绩效,必须正确处理案例教学法和传统教学法、教师主导和学生主体以及课堂讨论和课外模拟三重关系。
一、传统与现代:传统讲授法与案例教学法
法学案例教学法是指在法学教育教学过程中,主要通过引导学生案例分析、讨论等方式,帮助学生掌握法学理论知识、掌握法律技能、提高法律职业素养的教学方式。案例教学法作为现代法学教育的重要方式,自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引入到我国后日益被我国法学教育界重视。案例教学法,将一些抽象难懂的《法理学》知识和原理,通过一个个具体形象的案例,将教学变为一种情景式教学。学生通过讨论,有一种现实的参与感,使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将大大提高,从而达到“润物细无声”的教学效果。案例教学法是一种开放、动态的教学方式,能够使学生形成一种自主学习、探索性学习、合作学习的良好学习氛围,对于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以及创造能力的提高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我国毕竟不是判例法国家而是成文法国家。传统的讲授法在法理学专业知识和原理的系统性和全面性上具有案例教学法不可替代的优势。“由于案例教学法采用的案例是一个个具体的情景,容易使学生的法律知识局限在所研究和讨论学习的特定案例中,对于该特定案例所涉及的法学理论的理解比较深入。”[1]“传统法学教学模式在传授知识上有其优点,但传授知识并非教学的全部目的,教学更重要的目的是解决问题能力的培养。”[2]案例教学法则将学生置于真实的案例背景之中,在教师的引导下学生力图解决眼前案例获得答案,必须要积极思考、深入讨论,这种探索案例问题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学生法律专业技能培养的过程。
因此,正确处理《法理学》案例教学中的案例教学法与传统的讲授法之间的关系,对于提高《法理学》课程教学的绩效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在《法理学》法学教学中,一方面应摒弃传统满堂灌的“填鸭式”的教授法,重视《法理学》案例教学的运用。鉴于目前《法理学》案例教学的比重相对不高,应加大《法理学》课堂案例教学权重,应从根据教学内容灵活配置案例教学和教师讲授的比例。另一方面,也不能忽视传统讲授的作用与功能,只有这样,才能做到《法理学》案例教学与传统教授相互补充、相得益彰。
二、主导与主体:教师与学生角色的关系
现代教学论强调,教学中教与学的关系是辩证统一的。“成功的案例教学中,学生应该是一名主动参与者,而不是被动接受者。”[3]“在案例教学中,学生必须扮演一个积极的参与者的角色。”[4]教学是一种双边活动,只有充分保证保证学生的主体地位,教师的主导作用和意义才能有效地体现出来。只有将二者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最大限度地激发学生的主动性、能动性和创造性,达到最佳的教学效果。
《法理学》案例教学是一种以案例讨论为主要方式,教师通过引导、启发学生学习活动,以归纳和总结知识要点和基本原理为主要方法,以培养学生法律专业技能和实践运用能力为指向的教学法。案例教学法是一种根本区别于传统的“填鸭式”满堂灌教学的教学方法。《法理学》案例教学中,必须充分发挥教师的主体作用,尊重学生的主体地位,并实现二者的有机结合。
一方面,《法理学》案例教学中必须充分尊重学生的主体地位。学生能够积极、主动地参与案例教学中来,是《法理学》案例教学法成功的关键,“案例教学注重以学生为中心,要求学生积极发言、充分参与和自主讨论。”[5]学生参广度和深度越强,《法理学》案例教学越成功;反之,亦然。其二,要充分尊重学生的表达自由权。学生发言无论正确与否,都应正面予以肯定和鼓励。有意识地和学生沟通交流,营造和谐的师生关系。其三,应加强争辩性。应努力引导学生在有争议的问题上充分展开辩论和讨论。学生辩论越充分,参与度越大、讨论越深入,越容易达到真理。因为真理是不怕争论的,真理越辩越明。
另一方,《法理学》案例教学中,必须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教师应是《法理学》案例教学的主导者、引导师。为了真正建构以学生为主体、为中心的教学模式,摆正教师角色,加强教师驾驭案例教学的能力至关重要。教师的主导作用具体表现在,其一,教师应有效控制案例教学的过程和节奏。教师应根据教学内容和教学环节,有效安排时间和把握节奏。其二,教师对于学生的案例讨论应收放自如。根据教学需要,该放手发动学生讨论的地方,充分放手让学生讨论;该收回来总结的地方,适时收回予以精辟地总结。其三,教师应引导和启发学生根据自己设置的案例讨论问题层层剥笋、步步深入、环环相扣。其四,教师归纳总结应精辟、要言不烦。教师在《法理学》案例教学中要完成其主导者和引导师的角色,要求教师除了具有深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外,还应具有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强烈的感召力和亲和力;同时,还要求其具有迅速的应变能力和反应力。
三、课堂与课外:课堂讨论与课外拓展
现代教学论认为,教学是一个课堂教学和课外拓展的有机过程,学生的课外活动应成为课堂教学的延伸和有益的补充。与课堂教学有关胡课外活动有利于学生获取有利实践知识,开拓学生视野,发展学生个性。为了提高课堂教学的绩效,应该紧密围绕教学目标,将学生的课外学习和课堂教学有机统一起来。为了达到教学目标,教师要善于挖掘各种课外教育资源,使之和课堂教学融会贯通,从而加深对课堂教学内容的理解,进一步提高学生综合实践能力。
为了增强《法理学》案例教学实效,必须充分统筹课堂教学和课外教学,使之成为相互促进、相得益彰的有机教学环节。在《法理学》案例课堂教学中,教师通过启发式教学,引导学生对案例深入的讨论,从而达到对《法理学》相关知识和原理的深入理解和把握。同时,如果能充分利用课外的教学资源,让学生主动寻找社会生活中活生生的案例,学生在熟悉把握基本案情的基础上,教师让一定范围的学生在课外展开讨论。在学生的讨论过程中,教师予以适当引导和点拨;在学生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教师最后予以归纳总结,揭示案例背后蕴藏的法理知识和法律原理。课外案例教学虽然不具有课堂教学的系统性,但由于其源于活生生的现实生活,学生的感同身受的现实参与感会更强,更容易激发其探索案例的法律意蕴和法理蕴含的兴趣和积极性。学生主动探索现实案例蕴含的法理蕴含,对于深化《法理学》课堂教学的内涵具有极为重要的价值。
为了充分提高法理学案例教学实效,必须重视课外案例教学课外拓展的价值,以下方式或环节应予以重视:
其一,应将案例讨论准备环节交与课外。为了充分利用课堂有限的教学时间,提高课堂案例教学的效果,教师应把案例教学的相关准备工作交给学生课堂外去完成。教师应提前一周将案例发给学生,并拟出讨论问题,要求学生充分熟悉案情。学生在熟悉案情的基础上,应查阅与本案有关的法律条文、法理知识和原理等相关资料,并以寝室为单位进行初步讨论。在课堂讨论中,学生就会“有底气”参与讨论,做到畅所欲言。教师就能将讨论的重点放在焦点问题和核心问题,这样由于讨论的问题较为集中,讨论就能深入进行,《法理学》案例教学的效果就将大大提高。
其二,应充分重视运用课堂外案例教学活动,如庭审观摩、法律咨询、案例讲座等。通过庭审观摩,将法科学生集体带到法庭审判的现场对正在审判的案件现场旁听学习,期特点是,“真实、直观、感性,较容易开展,有助于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6]学生通过对现场审判的案例审判过程的旁听,在了解庭审程序的基础上,学习相关的法律知识。在此基础上,引导学生深入讨论,从而把握案例所蕴含的法理。如果庭审旁听主要适合于法学低年级学生进行课外案例教学的话;那么,法律咨询则是适合法学高年级学生的课外案例教学的方式。学生利用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社区等平台,对社会公众进行免费的法律咨询,既能为社会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也能在其中发现案情相对复杂并蕴含典型法理的案例。法律咨询应有教师现场指导,主要由学生解答,学生难以解答的复杂案例在教师指导下予以解答,并引导学生探索其中法理知识和法律原理。教师定期将学生带到社区进行案例咨询。大部分学生都有一种“权威崇拜”的心理,法院院长、庭长、资深法官和律师,在法科学生中具有很大的权威效应。定期请实务届专家以现实案例,现身说法,分析相关的法理,必将起到良好的案例教学效果。
其三,引导学生收集生活中活生生的现实案例,作为课外案例讨论的素材,验证课内案例教学的绩效。处处留心皆学问。教师应对法科学生加强案例意识教育,引导学生关注身边或网络上发生的典型案例,自觉探索分析相关现实案例蕴含的法律知识和法理意蕴。要求学生不定期地将其发现的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例向教师和同学交流,经过教师的分析过滤,从其中挑选出典型的案例引导学生进行课外案例讨论。对于学生发现的非常经典的现实案例,教师经过案例研究后,可以纳入其《法理学》案例教学案例库,成为不断更新课堂教学的重要的案例来源。
本文系湖南省教育厅教改课题 《转型背景下法学案例教学与学生法律技能培养深度融合研究与实践》(2017)阶段成果。
[1]柴迅.案例教学法在法学教学中的应用研究[J].黑龙江高教研究,2015(12):175.
[2]蒙连图.法学传统案例教学模式的不足及改进[J].法制与经济,2015(5):125.
[3]何颖,陈露.论法学专业案例教学中学生主体地位的确立[J].才智,2014(3):79.
[4]邢志.案例教学模式探究[J].北华航天工业学院学报,2007(4):5.
[5]周俊.案例教学视角下的法学人才培养模式[J].中国商界,2010(8):97.
[6]王家启.法学案例教学模式与方法述论[J].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9:)72.□
(编辑/丹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