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统筹背景下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2017-12-24陈佳杰承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陈佳杰,承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城乡统筹背景下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文/陈佳杰,承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当前我国已开始进入着力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的重要时期,统筹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相关问题也越来越多地得到政府和学者的关注。本文搜集了近十年来有关学术期刊就统筹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必要性、整体思路、路径步骤等代表性研究文章,并对其进行归纳总结和评述,以期对我国建立统筹城乡的养老保险制度提供理论参考与借鉴。
城乡统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1 统筹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现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诸如参保率低、城乡差距大、制度碎片化等问题需要通过完善制度安排、实行城乡养老保险统筹来解决。学者们对建立统筹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已由争议到肯定,对统筹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战略性意义和必要性,已逐步达成或接近达成共识。
1.1 统筹城乡养老保险制度是实现社会公平的需要
社会保障公平原则的最充分体现,是建立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让全体国民普遍享受社会保障。我国城镇和农村公民由于身份不同,其所获得的社会保障待遇有巨大差别,这本身就是极大的不公。统筹发展城乡养老保险制度,为城乡居民提供均等化的养老保障及服务,使他们老有所养是实现我国社会公平与正义的重要手段。
1.2 统筹城乡养老保险制度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就是要实现社会中不同群体、不同阶层、不同产业间的人们平等地享受生存与发展的各种权利,实现城镇与农村的良性互动与协调发展。统筹城乡养老保险,缩小城乡不同阶层间的经济差距,对实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具有积极推动意义。
1.3 统筹城乡养老保险制度是应对农村人口老龄化等问题的需要
与城市相比,农村的老龄化人口更多,速度更快,农村的养老问题压力更大,到2050年,每2.5个农村劳动力就要供养一位老人,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统筹城乡养老保险是应对农村人口老龄化的明智选择。同时,由于农村经济和社会的转型,家庭小型化、青壮年人口大量流入城市、农村土地保障功能的日益下降,再加上农民文化价值生活观念的变化,年轻一代按传统形式照料老人的意愿已下降,农村传统的养老保障功能已经弱化。未来中国养老的重点不是在城市而是在农村,所以统筹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必要性日益突出。
1.4 统筹城乡养老保险制度是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完善我国养老保险制度体系的需要
没有农村社会保障,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就不可能健全。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有助于弥补日益扩大的城乡收入差距和社会保障水平,可以帮助消除阻碍劳动力自由流动的制度性因素、提高农民工收入水平,从而加速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解体,加快完善我国养老保险制度体系的进程。
另外,统筹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还有利于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有利于我国的城市化建设,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农村自身经济发展的需要。可以预见,在未来相当长一段时间里,统筹城乡养老保险的工作将成为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
2 完善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具体措施
2.1 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实现基金保值增值
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必不可少的环节,基金的有效管理不仅可以创造利润,也会提高农民参保的积极性,有利于农村地区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推广实施。
2.2 深化宣传,增强居民参保意识
我国中西部农村地区信息化水平较低,信息传播渠道单一,广大农民主要通过电视、报纸等方式来了解获取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相关政策信息,对各项政策的补助力度也了解较少,农民的参保意愿在很大程度上受其他村民、村委会的影响。不通畅的信息使得农民对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缺乏深入的了解,农民参保积极性不高。要提高农民的参保积极性,转变农民传统的“家庭养老、土地养老”观念,首先要加大宣传力度,扎实做好宣传工作,增强居民参保意识。
2.3 加强法制化建设
国外社会保险制度完善的国家均有完备的法律规定,有法可依,我国由于社会保障起步较晚,社会保障法也是近几年才逐渐完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于2011年7月1日才开始实行。
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针对农村群体的社会保险法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有关部门可以尽快出台相关条例,强制从事非农业生产的农民参加保险,雇主代为收缴保险费,明确各地收费标准、起付标准,规范养老保险的范围,异地缴费领用的支付方式、养老保险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和责任。并且,对养老保险基金的运营管理等都要做出明确的规定,这样政府、企业、商业保险机构和农民个人在养老保险方面的责任就会比较清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实施就在一个完善的法律框架内,制度会更有序的运行、更规范的管理。
另外,因为养老保险这种准公共产品具有信息不对称的特点,同其他社会群体一样,农民在参保时无法保证参保的合理性。因此,政府需要对有关部门、企业的行为进行有效地约束和监督,保证农民参保人员得到及时合理的服务。以法律为保障,促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不断完善发展。
2.4 明确政府责任
政府是公共服务和公告物品的提供者,是社会养老保险的责任主体。政府在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中担当着重要的制度供给、资金管理和监督管理的责任。要根据地方的特点,建立健全各级执行、管理和监督组织,使这项制度真正发挥作用。此外,政府还应负责建立农民养老保险基金,并使之合理运营和收益,使更多的农民受益。纵观国外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国家的政治制度和经济基础是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础。
3 结束语
综上所述,鉴于“新农保”实施之初保障水平不高的问题,要坚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家庭养老、土地养老等其他模式相结合,形成以社会养老为核心、家庭养老和土地保障为补充的多层次养老模式,以真正解决农村居民老有所养的问题。随着城市化进程和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速度的加速,还要积极探讨农民市民化后的农保制度和城市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增强制度的广度和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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