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关系
2017-12-24郑楠陕西省商洛市商南县湘河镇人民政府
文/郑楠,陕西省商洛市商南县湘河镇人民政府
浅谈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关系
文/郑楠,陕西省商洛市商南县湘河镇人民政府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合同法律制度中两种不同的制度。《合同法》对此做了一些规定,然而我国目前现行民法和合同法均未对此作严格的区分。在实际生活中常常会将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相混淆。大多数情况下,合同成立时即具备了生效的要件,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因而其成立和生效时间是一致的。但有时合同成立并不等于合同生效,不成立也不是无效。从民商法学体系宏观的角度探讨合同成立与生效具有重要意义。
合同成立;合同生效;不同要件;不同时间;不同适用
1 合同生效的含义及具体意义介绍
合同的生效,也称合同的有效,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发生了拘束当事人的法律效力,是法律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行为所作的肯定性评价及其产生的后果。它包括三层含义:第一,生效是法律对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的肯定性评价,体现了国家意志对意思自治的认可。第二,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具体表现为,从权利方面来说,合同的权利包括请求和接受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权利受法律的保护;从义务方面来说,合同的义务具有强制性,义务人有义务全面履行合同的义务,如果义务人不履行合同的义务,权利人得请求法院强制履行,并可要求义务人承担违约或赔偿责任。 第三,合同对第三人的约束力。合同的权利与义务一般由合同相对人承担和享有,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第三人不能向合同当事人主张权利,也无履行合同义务的义务,从这个意义上说,合同对第三人无拘束力。但并不是说,合同对第三人无任何拘束力。合同对第三人的拘束力包括:一是排斥第三人非法干预和侵害合同的效力,如第三人不得非法引诱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采取拘禁债务人等非法的强制手段迫使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与债务人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二是法律赋予债权人得保全合同利益的权利。当债务人恶意将财产以低价出让给第三人时,债权人享有撤销权;三是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时,债权人享有代位权。从合同生效的意义来看,生效体现了国家意志对当事人意志的评价,合同对当事人和对第三人的效力,是国家意志对当事人的评价的一种结果。
2 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构成要件不同
合同的成立,是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即合同因承诺生效而成立,故合同成立的条件一般就是承诺生效的条件。《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在这里,合同“成立”的前提件是“依法”,说明合同的成立应当具有法定的构成要件。联系《合同法》第二章“合同的订立”关于合同的订立,包括合同的主体资格、合同的形式、合同的内容、合同的订立过程等的规定,可以看出合同成立的要件一般包括:第一,合同的主体须有一方或多方当事人;仅有一方当事人是不可能产生合意的,因而不可能成立合同。第二,合同的内容必须具备合同的必备条款。第三,合同的订立程序须经过要约、承诺两个阶段,并达成合意,这是合同成立的根本要件,也是合同成立的实质要件。另外要式合同须依合同方式,实践合同须交付合同标的,合同才告成立。
合同生效的条件是判断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标准。对合同生效的构成要件,《合同法》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但从逻辑上看,合同只有成立,才能考察其是否有效,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因此,合同成立的要件也可以看成合同生效的要件。除此之外,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生效要件的规定精神,合同生效的要件还应当包括: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这些规定也就是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亦称实质要件。有些合同,还须具备特殊要件方能生效。这些合同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合同。即当事人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所订立的合同,在所附条件成就时或所附生效时间到来时,合同才能生效:二是有些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民法通则》第五十六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殊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所规定的:“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时,在办理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合同才能生效。
3 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时间不同
3.1 可撤销的合同
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合同一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撤销权人行使权,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这是一种相对无效的合同,有效与否,取决于享有撤销权的人的意志。最高法院《关于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3条规定: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成立起超过一年,当事人未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这条规定表明民事法律行为包括合同行为的成立时间有独立性,可撤销合同成立的时间与生效的时间存在着不一致,如果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已成立的合同被撤销,在这种情形中,合同已成立;被撤销前,合同就已经成立了。如果撤销权人放弃撤销权,则已成立的合同在明示放弃或于撤销权期满后生效。在这种情形中,合同成立先于合同的生效。
3.2 效力待定的合同
所谓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虽然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生效要件规定,因此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利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此类合同与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不同,它并非因为行为人故意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及社会公共利益,也不是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导致合同被撤销,主要是因为有关当事人缺乏缔约能力,代订合同的资格,及无权处分造成的。这些情况表明合同生效要件本身存在瑕疵,但此种瑕疵并非不可治愈,而是经权利人的追认而获得效力的品质。效力待定的合同可以因为权利人的承诺而生效。
4 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内容不同
法律对合同成立与生效要件的控制方式都是通过强行法对合同行为的控制实现的。强行法对生效的控制是通过直接控制和间接控制两种方式实现的。所谓直接控制,是民法、合同法中直接规定生效的要件以及无效的要件。民法合同法对生效要件的直接控制的范围非常广泛。如关于合同主体资格的要件、关于内容合法的要件、关于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的要件、关于不违反社会利益与公序良俗的要件,均是法律直接规定生效的强行法规则;违反这些强行法规则的合同无效或可撤销、效力未定的后果。除直接控制之外,还有大量强行法对生效要件的间接控制,称为“引致规范”。所谓引致规范是通过法律解释使合同法性规则援引公法。这种间接控制通过民法合同法中“内容违反法律的合同无效”这一规则的引致。这一引致规范导致了公法对合同法的控制。如许多国家通过反垄断法、限制性贸易法、公平交易法以及诸多统制性法规。在我国,还有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等公法作为控制合同效力的强行性规则。由于生效规则均为国家意志的具体化、它或者在民法合同法中直接规定,或者在民法合同法中的“引致规范”中规定,没有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余地,因此,法律通过直接与间接控制合同生效的要件,使合同效力的规则无一不纳入强行法的控制之下,无任意法适用之余地。
而对于合同成立的控制来说,法律对其控制则采取两种控制方式,一是强行法对成立规则的直接控制,一是任意性规范即意思规则对合同成立的常素的控制。合同成立是当事人根据其意思创设的法律关系。它必然为私人意志留下广阔的活动空间。因此,法律对合同成立的控制范围很小。它仅从两方面对成立要件作出强行性规定,一是规定合同经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成立规则,以及与此相关的要约与承诺规则;其次是强行法对于合同必要内容即意思表示的要素(即必要条款)的控制主要采取“类型强制”方式。即立法仅指明不同类型的合同应具备的必要条款,如买卖合同之标的、价金,租赁合同之标的、价金期限,而将合同的内容留待当事人来确定。由此可见,虽然法律对合同成立和生效均作出控制,但对两者的控制方式、程度、内容、范围和后果均有各自的特点。
5 合同成立与生效的解释适用不同
合同法确立了鼓励交易的解释原则。在判断合同是否成立时,法院为避免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经济目的落空,在符合当事人真实意思的前提下,凭借合同解释的方法来弥补合同成立中的瑕疵。这主要体现在:(1)在合同既可以作成立解释又可以作不成立解释的情况下,尽量解释合同已经成立。例如,对于合同欠缺非主要条款的,法律允许当事人事后可以达成补充协议;若达不成补充协议的,法律又规定人民法院可以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以期促成合同成立。(2)允许法官依据一定的原则运用多种解释方法来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3)在当事人已经履行合同的情况下,通过解释促成合同成立。而对合同的效力而言,合同效力的判断要经过国家法律的评价,是一种国家意志的表现,因此不能通过合同解释方法使本属无效的合同成为有效的合同。
[1]李锡鹤.应区分合同与非合同协议、伪协议.东方法学.2012年(2)
[2]骆成.浅谈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实质要件.技术与市场.2012年(5)
[3]刘开中.浅谈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现代企业.2013年(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