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向大学共同体:大学自我发展的逻辑
2017-12-22荣光宗
摘 要:大学组织作为办学整体,具有“主体意识”和“自主权力”。“自我意识”和“大学章程”分别是大学作为“自我”发展的理性依据和制度依据,帮助大学进行自我认识、自我约束和自我立法,从而构建稳定、自主的内部制度和行动路径,平衡大学组织和外部制度环境的关系。“自我意识”和“大学章程”又必须扎根于对大学精神的内省和守护中,大学精神是对大学本体论意义上的规定。大学应当具有求真精神和国家使命感,主动承担起民族和文明发展的重任。这要求大学在自我发展之路中走向大学共同体,以承载起大学的绝对义务和社会职能,重建大学的“陶冶”功能。
关键词:大学共同体;自我发展;大学精神;主体意识;大学章程
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6124(2017)06-0106-04
随着现代国家体制的确立和市民社会的发展,大学自治受到国家机器和世俗权力越来越多的干预。当今,大学早已走出了 “象牙塔”,成为了经济社会的“轴心”组织,发挥着“知识工厂”“人才高地”“智慧库”等功能。为此,大学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学科分化的加剧、多方利益相关者的介入以及大学社会职能的增加,使得现代大学在规模巨型化的同时,其内部越来越走向分裂和官僚化,大学“失去了对自身命运的控制” [1 ]。大学组织在外表上看是一个完整的组织,其内部却始终充斥着知识论和政治论、学术自由和行政权力、科研和教学等之间的矛盾。这迫使我们发问:现代大学依然是一个具有自我意志和行动逻辑的主体,还是只是一个混杂着各种声音和回音的技术化组织和职能部门?
面对当今大学的这一精神危机,本研究试图重新探讨大学作为一个具有“主体意识”和“自主权力”的主体,应当如何维持自身“自我发展”的问题。在市场经济时期,《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即提出大学“必须建立起主动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的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运行机制”,这为大学走自我发展的道路确立了依据。当前我国正在建设“双一流”大学,以实施高等教育强国战略,因此探索中国特色的大学自我发展道路,也将成为高等教育领域中的重要课题。
一、自我意识:大学自我发展的理性依据
提到大学自我发展,首先要回答什么是大学的“自我”?“自我”是个体或组织对自身的意识表征,其体现为个体或组织的角色身份及对该身份的归属、认同。任何组织都对自身有一个意识,自我意识决定了组织的主体意志和理性水平。只有在自我意识的支配下,大学的发展才具有自觉理性的行为,大学才能够“按照自己的行为准则,自觉保持内部结构的动态平衡,主动维持与外界的交换关系,使自身在社会环境中生存和发展” [2 ]。可以说,大学的自我认识水平越高,大学成员目标与组织目标越是高度一致,大学的组织效能就必然处于更佳状态。
自我意识还要求大学“基于自我认识形成的价值标准与行为准则进行自我监督和自我约束” [3 ]。换言之,自我意識和自我约束是自治的基础,“自治的代价就是永恒的自律” [4 ],大学组织需要“在自律和他律、自治和问责之间获得适宜的生存环境和发展空间” [4 ]。成立于1973年的筑波大学,在短时间内得到快速发展并跻身于世界知名大学行列,就得益于它 “采取自我检查、自我评价的方式,不断地进行自我改革”的“三自”精神 [5 ]。
大学的自我意识包括三个层面。首先是“学人意识”。在形形色色的组织中,大学人相对而言,是具有强烈的荣誉感、家国使命感的一个群体。大学组织内部成员的主体是大学学者和大学管理者。大学学者把大学当作自己安身立命之所,以追求真理、服务社会为己任,具有独特人格和强烈的社会责任感;他们术业有专攻,在服务组织的同时从事专门的学科研究;他们懂得如何培养精神、教化民众和引领社会文化发展。作为大学的管理者,大学校长不仅要在管理上,更要在精神上领导高校,同时要了解大学组织特性、历史文化和大学人的人格特质,按照大学的本真和规律办学;深谙大学与外部的关系,主动“去官本位化”,克服大学与政府的“主从博弈”关系 [6 ]。当然,现代大学自始自终在治校理念上存在着官本位和学术自由的矛盾,在权力关系上存在着行政化和学术权力的矛盾,在师、生之间存在着科研和教学之间的矛盾,这些矛盾是大学人学人意识的反向力量。
其次是“法人意识”。法人意识是在法律和政策层面对大学组织的规定,是大学组织坚持自我发展的法律依据,是大学与政府、社会开展平等的对话和交往的身份依据。法人意识同样意味着大学对其外部角色、功能、权力的自我内化,从而形成相对独立的自我认知,减少外部政治权力的非常规性干预。2003年日本颁布的《国立大学法人法》,确立了大学的独立行政法人地位,大学组织管理模式向“法人制”“企业制”方向转换,其目的就在于进一步落实办学自主权,引导大学走自我发展之路。
最后是“文化意识”。文化意识是从文化资源层面对大学的规定,大学的目标价值、特色、学术风气、大学品牌等等都是大学的文化。文化一方面是大学办学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大学面向学生、公众、政府的形象经营;另一方面且更为重要的是,文化具有“教化”功能,因为文化是一种规定性的力量。大学要兑现其文化功能,就要有一种文化自觉意识,对自己的文化有“自知之明”。自知之明可以加强大学“对文化转型的自主能力,取得适应新环境、新时代文化选择的自主地位” [7 ]。大学的文化自觉,就是要“提升大学自主选择、吸纳、创造文化的能力,提升大学的文化品格 [8 ]。
二、制度建设:大学自我发展的行动路径
自我意识是大学组织自我发展的理性基础,大学制度则是大学自我意识的物化载体和保障。组织理论学者沃伦·本尼斯(Warren Bennis)认为,组织是一种复杂的、寻求着自己目标的社会单元,它既与社会结合为一体,同时又是独立的单元 [9 ]。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就是要让大学在社会空间和自我独立之间取得平衡,其实质是“理顺高校与政府和社会之间的关系,规范权力配置与权力监督机制,目的是促进大学自我发展与自我约束机制的有机统一” [10 ]。这意味着,大学制度不仅是大学组织人的共谋与契约,而且是大学保持其独立性的基础,是大学“自我立法”,为自身确立稳定、独立的制度依据和行动逻辑的具体体现。endprint
从这个角度说,“大学章程”是大学自我发展的制度依据。大学章程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的大学组织发展纲领性文件,是大学组织内部的“宪法”,明确了大学组织办学理念、发展定位、内部治理结构以及内部各工作领域的规章制度。大学只有切实制定并严格执行大学章程,根据章程加强自身的科学规划和制度建设,完善自身的内部治理结构,规范自身的办学行为,才能使大学组织走出“办学自主权”无法落实的困境。
制定和执行大学章程是大学依法治校的重要举措,对未来的中国大学发展有着深远影响。到目前为止,我国高校普遍都颁布了学校章程。但从制定过程看,存在着以下几方面的问题:一是参与度不高。有的大学把制定章程作为上级主管部門交给的政治任务,制定工作由决策层指引,基层师生只是有所耳闻,没有实质性参与。二是程序简化。《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提出了章程制定必须经过的程序,有的大学为了按照上级规定的时间节点“交卷”(章程文本),减少了应有的环节,或者形式上“走过场”。三是内容基本相似。部分大学通过所谓“调研”,然后“相互借鉴”,最后颁布的章程内容基本相似。四是缺乏配套制度的保障,章程因与制度体系存在脱节,或因制度间相互冲突而得不到真正实行。这样的章程执行下去,难免让人担忧。
大学章程在反映国家意志和社会要求的同时,必须反映大学组织的精神、利益和基本逻辑。制定大学章程应当成为大学组织的自觉行为,而不仅仅是外界的要求。加雷斯·摩根把组织比喻成“大脑”,能处理各种信息,善于学习,能自我组织与重建 [11 ]。大学章程的建设也是大学组织学习能力和智慧的体现,大学章程应当集“大学人”的智慧于一身,全员参与,由下而上,由上而下,反复酝酿,达成共识。只有这样,大学章程才能深入人心,大学自我发展才会有制度保障。同时,章程作为大学内部制度体系的核心,一旦颁布实施,其他附属的、配套的制度也要尽快出台。
从这个角度看,大学章程的制定还远远不能称作完成,因为它远远未能体现出大学人的共同意志和精神追求,而只是一个避重就轻的政策产物。政府没有真正简政放权和大学的官本位特征是这一问题的主要诱因。当然,大学章程的制定无疑是大学制度改良、实现“自我立法”、应对外部环境的不确定性和政治权力干预的偶然性的一个重要开端。因此,大学组织必须严格执行章程,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和问责机制,确保章程的法律效力,才能使大学组织真正走上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的道路。
三、大学精神:大学自我发展的动力内核
大学自我意识是在意识表征层面对大学的规定,大学制度是在物化技术层面对大学的规定,二者都还不足以使大学真正走向自我发展的道路,因为它们都未能在本体论层面规定大学的本质。大学要真正走上自我发展,还必须要回归到大学的精神和历史的思索上来。对大学精神的思索意味着大学对自身处境和形态的内省,对自身的原初存在和本质的规定,从而对自身的“绝对义务”和内在意志的确立。从根本上说,大学自我发展就是大学精神的发展。
大学的绝对义务首先在于大学是“沉思”的大学,这种“沉思”的规定首先来源于希腊人——希腊人将理论沉思理解为实践存在的最高实现 [12 ]。大学是真理守护人的共同体,是探究和传播高深学问的场所,体现了人类基本的求真和求知意志。大学必须以敏锐而深邃的视角审视自然与社会领域中的各种问题,必须以批判和前瞻的眼光看待社会的变革和发展。这也赋予了“大学自治”的传统,要求大学在履行社会职能的同时,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办学,排除外界干扰,自觉维持组织特性与价值观。
当然,一个大学的精神总是在历史长河中生长的。从我国的大学历史来看,中国现代化意义上的大学诞生于国家生死存亡之际,它天然肩负着复兴民族、救亡图存的理想使命,与民族、国家结成了命运共同体。这是我国大学发展的文化土壤和历史命运,也决定了中国大学的发展理念应当与西方的“大学自治”理念具有一定的区别。在这一背景下,中国的大学应当重拾儒家思想中“兼济天下”的义务和担当,将自身融入到国家和社会发展过程中,努力承担起民族发展的使命,以真善美的精神传承与创造人类优秀文化,引导学生和民众获得与“命运”和“责任”紧密联系在一起的“自由”。
从大学精神和大学自我意识的关系看,大学精神是大学创造性直觉和生命力的动力源泉,是大学共同体得以确立的依据,而大学的“自我意识”则赋予了大学理性思考的能力 [13 ]。理性是对大学视界和边界的拓展,从而对大学组织的职能及其制度化予以规定。大学的“存在”和“理性”分别赋予大学“保守”与“开放”的角色,二者既对立又统一,贯彻于大学组织自我发展的办学实践之中。以坚持“保守主义”文化特色的耶鲁大学为例,作为研究型大学,它的研究生规模虽远远超过本科生规模,但始终“古典式”地把本科生教学作为学校的中心工作,以保证本科生教育质量稳居美国前列 [14 ]。“保守中创新”之路也是中国大学自我发展的道路。
四、大学共同体:大学自我发展的根本指向
大学自我意识、章程制度和大学精神构成了大学自我发展的三个基础,而大学精神是其源初性的根基。如果没有大学精神的沉淀和聚集,大学就只是一个为学科部落和各类群体所分裂的松散、缺乏精神凝聚力的技术化的世俗机构,学术自由就只会“成为形式主义的僵死之物、无力承担民族与文明的重担” [15 ],而这也正是当今大学共同面临的本体论危机。那么我们要问的是,大学如何能够唤起并承担起厚重的大学精神?建立大学共同体是大学组织承载大学精神、走向自我发展的根本指向。雅斯贝尔斯说:大学是一个由学者与学生组成的、致力于寻求真理之事业的共同体 [16 ]。在这句话里,大学共同体和大学求真精神互相规定。
因此,大学共同体首先不是制度化、技术化的联合体,而是共同扎根于同一精神和使命的、构建亲密交往和共同追求的一个“整体意义”上的群体。无论是中世纪时期具有行会“保护主义”色彩的行会式大学,还是“洪堡式”的以科研为使命的象牙塔大学,都很难承载起现代意义上的大学共同体。而现代“大学共同体”应当将大学求真精神回归到对人的生存实践的实现上来,将大学精神同民族与文明的命运紧密联系起来。对大学精神和“大学存在”的内省和守护,是大学共同体的根本使命,是大学自我发展的核心动力。在大学精神的主导下,大学人形成主动、开放的“自我意识”,运用“理性精神”不断探索大学发展的边界,赋予大学稳定的社会职能和行动逻辑,实现大学组织的自我管理、自我约束和自我发展。endprint
大学共同体意味着大学主动承担起自身使命,开放地回应自身存在的问题。主动的自我发展是指大学组织应当深刻地认识到自身的文化承担和历史命运,主动承担起民族与文明的重担,努力维护大学本质和大学精神,真正成为能够自我立法、自我决断的机构。开放的自我是指大学组织应当将自我和家国命运联系在一起,与大學人、国家组成“共同体”,以传统儒家文化的“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准则来调和组织、社会和国家之间的关系。
因此,大学组织的自我发展在本质上说,就是成为大学共同体。从育人功能来看,一个没有扎根于大学精神、缺乏自我意识的大学,是失去了“陶冶”功能的大学,其教育只能是部门化的职业培训和无关于人的本真实践的知识学习。而一个走向大学共同体的大学,将努力恢复其久已失去的陶冶空间,将致力于对学生的内在精神和生命意志的唤醒,使其成为理性、整全的人。学生在这种丰富的陶冶土壤和生活环境中潜移默化,通过共同体中的内在行动成长起来,从而超越外界种种流俗观念的影响,这是大学走向自我发展和大学共同体的育人价值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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