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财产交易法律制度的完善探索
2017-12-22王超奕
王超奕
【摘要】当前,虚拟财产在网络交易平台上被广泛使用,由此引发的纠纷也层出不穷,亟需纳入法律保护之中。然而,我国对虚拟财产交易的法律保护制度还不完善,在法律技术和电子取证认证等方面尚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因此,必须在法理探讨和立法建设上予以充分重视,厘清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合理划分法律责任,将虚拟财产交易纳入法律机制的保护之下。
【关键词】虚拟财产 网络市场交易平台 法律制度 完善
【中图分类号】 F24 【文献标识码】A
【DOI】 10.16619/j.cnki.rmltxsqy.2017.21.017
当前,虚拟财产在网络交易平台上被广泛使用,相关的财产纠纷问题便应运而生。市场经济具有法制性特征,虛拟财产交易显然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被纳入法律保护机制之下。然而,在网络世界的虚拟财产交易中,诸多经济关系具有特殊性,使得传统法律机制难以与网络经济关系模式有效对接,也使得传统法律机制在虚拟财产交易中难以发挥有效的保障作用。(徐伟新,2013)截至目前,虚拟财产的立法保护依然存在着法律建设滞后以及技术取证难等诸多问题,规范虚拟财产交易的法律制度急需完善。
虚拟财产在法律属性上具有特殊性,单纯将其认定为物权、债权或知识产权都是不科学和不符合实际的。若将虚拟财产界定为债权,将会出现因无法保证物权的排他性情形而陷入司法解释的矛盾当中;若将其界定为物权,也会因现实情况中虚拟财产关系中债权关系的出现而产生司法解释上的抵触。只有不考虑用户和平台运营商之间的网络协议合同关系时,网络账号等虚拟财产才可能被认定为一种物权。然而,现实中虚拟财产的法律关系往往由网络平台运营商、网络用户和其它网络用户构成,其法律关系及性质也应当综合考虑这几方的关系共同确定。从整体来看,网络虚拟财产在法律属性上具有物权和债权的双重法律属性。
网络经济勃兴下虚拟财产交易中存在的法律保护难题
虚拟商品贸易已然成为我国重要的新兴产业,对于扩大社会消费,培育带动经济增长的内生动力,推进经济结构转型和产业结构升级具有无可替代的重要价值。据统计,2016年我国网络零售总额达到5.16万亿元,同比增长26.2%。其中,实物商品网站零售总额为4.19万亿元,同比增长25.6%。除实物商品外,有接近1亿元的零售总额为非实物商品。显然,非实物商品基本属于虚拟商品。然而,网络虚拟商品贸易却因对其法律性质的认识误区或意见不统一而处于相对滞后的状态。而法律制度的滞后以及对网络情景下司法的不适应性也让网络虚拟财产交易基本处于司法保护不足的状态。
对虚拟财产存在“物权”说的认识误区。目前,学界关于虚拟财产法律属性的分析基本形成三种观点:一是将虚拟财产权视为物权;二是将其视为债权;三是将之看做知识产权。物权是指法律将特定物归属于特定权利主体的法律地位认定。物权以权利主体直接支配特定物为特点,并以所有权的独占性排除他人干扰。从本质看,物权是一种绝对法律权利,充分保证权利主体依靠对物品的直接支配来获得收益的权利。网络财产中的一些无形财产形式,如游戏账号、微信账号和QQ账号等,本身具有价值,却必须依赖平台运营商才能实现财产权利,并不具备独自支配性。显然,物权说难以概括网络财产的本质。
对虚拟财产存在“债权”说乃至知识产权的片面认识。债权是因所有权发生转移而产生的财产权益,并不具有支配权性质。在网络平台中,账号是虚拟财产的重要表现形式。然而,在网络空间中,只要网络平台运转正常,不违背服务协议,账号所有者对账号对应的服务内容具有实际支配权,且此种支配权相对于其他网络主体具有排他性。因此,债权说也难以完全概括网络财产的本质。此外,将网络财产权解释为知识产权的观点与网络财产法律属性认定相差更远。知识产权是对权利主体智力劳动成果的确认。网络主体在网络空间的很多活动虽然付出了劳动和智慧,却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网络平台预先设定好的程序进行,知识产权在获得一定补偿后是允许复制和传播的,而网络财产不具备这个特征。因此,单纯地将网络财产视为物权、债权甚至知识产权都是片面的,而对其法律属性认定不清则制约着虚拟财产交易中权利主客体的责任划分和法律保护。
虚拟财产立法建设缺位。网络空间的特殊性决定了传统物权债权法律在应用于虚拟财产交易规范时将面对很多问题,如债权和物权在网络环境下因法律主客体的多元化和虚拟化而呈现出的复杂性适应问题、网络隐匿性以及由于技术落后带来的取证困难和现行法律规定对网络运营商平台的交互信息不予认定等问题,使得现行法律在应用于虚拟财产交易时在一定程度上呈现出失效的状态。对此,除依据网络空间环境变化和虚拟财产交易发展加速推进相关立法建设外,别无他途。目前,我国虚拟财产交易的法律保护基本处于就事论事的阶段,即当法律纠纷出现后便将之视为新事物,在引发社会高度关注和司法界理论争论后再依据现行法律予以裁断,使得法律机制在应对虚拟财产交易法律纠纷时显得力不从心,而反应时段的存在又使得现行法律机制在应对虚拟财产交易纠纷时显得低效,且从法理层面开展的大范围司法论证和对现行法律机制中适用条款的检索求证在一定程度上则是对法律资源的浪费。
虚拟财产交易法律制度的完善思路
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升级发展到大数据、云计算,网络平台在与数以亿计乃至几十亿计的用户互动时已经变得快捷而简单,为将碎片化的消费需求汇聚到网络运营平台进行动态交易提供了技术支撑。同时,计算机技术对物流技术的革新以及第三方物流平台的参与,让网络购物消费成为现代生活的常态。网络与现实世界的日益融合使得带有虚拟性质的财产及其交易普遍存在。传统法律机制是对网络以外的现实公民关系的确认与规范,而网络经济的兴起则打破了市场交易主体之间的传统交易模式,市场贸易开始大量地由线下走到线上,在虚拟的网络空间进行,时间和空间对市场贸易的限制在第三方物流快速膨胀式发展下变得微乎其微。网络物品在现实世界中是否存在利益关系以及是否对传统财产法律进行修正便可用以规范网络财产关系,都是探讨网络财产法律属性不可规避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我国应当加快虚拟财产贸易法律制度建设,使其日臻完善。endprint
立足虛拟财产法律性质,推进立法建设。虚拟财产必须存在于网络空间,以数字化的形式来模拟现实事物,且具有相对独立性,而其上述的特点也决定了虚拟财产在法律属性上除与现实事物具有共性特征外,还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虚拟财产交易的法律关系中至少存在三方关系,即平台运营商、用户和其它用户,在这三方关系中不仅存在平台运营商与用户之间的债权关系,还存在用户和其它用户之间的物权关系。对此,我国在立法建设中应当有明确的认识,在法律条文拟定中考虑到现实法律情景中三方法律关系的特殊性而对其分别予以规范。另外,对于平台运营商而言,其对平台的开发应用和维护升级显然属于知识产权,然而其知识产权因与用户之间签署服务协议而获得了补偿,故不存在法律纠纷,在立法建设中应当对第三方关系中存在的知识产权问题予以明确说明和有效规范。此外,对于将虚拟财产法律纠纷纳入刑法的提议,我国相关部门应拥有清醒认识。(杨英法,2000)在虚拟财产交易中虽不排除刑事问题发生的可能性,然而其基本上仍然属于民商纠纷范围之内,故在法律保护机制建设中也应当树立以民法为导向的立法原则。
积极应用最新技术,提高网络司法能力。计算机互联网技术无疑是第三次科技革命深入发展并带来人类生产方式变革升级的最主要的技术创新之一,是足以为我们所生活的时代作出划时代意义注解的科技革命成就。然而,信息网络技术的高度发展及其与生产生活的高度融合在催生高度发达的互联网经济,不断孕育和催生新的网络经济模式并形成诸多新兴产业的过程中,也将人类世界划分为现实、虚拟、现实与虚拟融合体三个形态,使得传统的现实的法律保护机制与网络背景下人们的市场交易行为之间的矛盾愈发突出,需要我们运用更高的智慧去解决。为此,我国应在虚拟财产交易法律保护的司法机制建设中积极采用最新网络信息技术,争取实现网络司法技术领先于网络应用的普遍水平,至少要保证司法机制在技术方面要对网络空间保持领先优势。(梅夏英、许可,2013)对此,我国除应加强网络司法能力专项建设如成立国家级网络司法技术研发中心外,还要加大对网络司法的财政扶持和人才支持的力度。
面对网络贸易现实,推进法律机制与网络空间的结合。新世纪以来,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尤其是大数据和云计算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的普及应用,人类生产生活活动与互联网的融合呈现加速态势。在移动智能终端高度普及的今天,网络与人生产生活的结合已成为常态。网络游戏、网上购物、网络金融以及QQ和微信等具有网络交易功能的互联网交互平台的普及应用,已将人类带入互联网构建的虚拟经济时代。我们之所以将网络称为一种新空间,是因为其具有不同于我们日常熟悉的生活空间的新特征。网络空间的特殊性决定了运用于虚拟财产交易保护的法律机制也应当因网络空间的存在具有特殊性。在虚拟财产交易的法律保护机制建设中,从法理讨论、立法建设、司法工作到裁判执行的每个环节都需要充分考虑网络空间的特殊环境,构建与网络空间适应的虚拟财产交易法律保护体系。在法律机制与网络空间结合过程中,我国可通过对现有法律体系进行立足网络特点的修改升级来满足当前虚拟财产交易的法律保护需要。
树立前瞻视野,在救补完善中探索出台专业法规。虚拟财产交易的兴起说明市场经济已经不再局限于现实空间,而是正在加速向网络空间拓展。法律对市场经济的规范不应当仅仅立足于现实法律问题的解决,而应当顺应虚拟财产交易快速发展的现状与趋势体现出一定的前瞻性。对于一些依据目前情形可以预见的在虚拟财产交易中可能出现的潜在问题,立法者应当在法律体系建设中以超前的眼光在立法工作中预留一定的立法提前量。立法的前瞻性并非意味着盲目立法,而是要从虚拟财产交易的现状和趋势出发,从现实存在以及在合理推论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出发。此外,我国还要在对现行法律进行完善的过程中,不断积累虚拟财产交易法律保护建设的经验,为出台专业虚拟财产交易保护法奠定理论和实践基础。
参考文献
徐伟新,2013,《虚拟物品的国际贸易对传统国际贸易法的挑战》,《电商法规》,第5期,第35~36页。
杨英法,2000,《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合的利弊分析》,《河北建筑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第2期,第9~11页。
梅夏英、许可,2013,《虚拟财产继承的理论与立法问题》,《法学家》,第6期,第81~92页。
责 编/杨昀赟
Abstract: Currently, virtual properties are widely used on online trading platforms, and disputes arising therefrom are emerging, which urgently need to be put under legal protection. However, Chinas legal protection system for virtual property transactions is insufficient, and there is no clear legal standard in respect of legal technology and digital forensics. Therefore, we must pay full attention to the legal theory study and legislation work, clarify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the parties concerned, reasonably divide legal liabilities, and put the virtual property transactions under the protection of the legal system.
Keywords: Virtual property, online market trading platform, legal system, improvement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