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PPP产业投资基金并表问题的研究
2017-12-20杨艳平
杨艳平
摘要:随着国内PPP模式的迅速发展,PPP产业投资基金成为社会资本重要的结构化融资手段,备受社会各界关注。PPP产业投资基金在减轻社会资本资金压力的同时,也带来了高杠杆高负债,而受到证监会监管的上市公司和国资委监管的国有企业对降杠杆降负债有明确要求,因此,如何采取有效措施帮助社会资本实现PPP产业投资基金出表已成为一个现实的问题。
论文结合相关会计准则和法律法规,运用了经验总结法和规范分析法,对有限合伙型PPP产业投资基金的合并报表问题进行了研究和论证。具体而言,就是先通过分析新修订的会计准则对合并报表的具体要求,有限合伙制PPP产业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和主要特点,论证影响PPP产业投资基金合并报表的关键条件;再结合实践中的PPP产业投资基金案例,充分说明产业基金架构及条款设置,对PPP社会资本方合并报表的重要影响。本文认为在现有会计准则及法律法规的框架下,可以通过对PPP产业投资基金的架构及关键条款进行合理设计,从而解决社会资本方的合并报表问题,对现实中社会资本顺利引入PPP产业投资基金大力拓展PPP业务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PPP;产业投资基金;合并报表
PPP是指政府与私人组织间,就公共产品或服务的提供而建立的风险共担的长期伙伴关系。主要有四大要点,即公私合作、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利益共享、风险共担。PPP的雏形早在18、19世纪的英国就已经存在,1995年开始,被世界银行和亚洲银行作为一种新型的项目融资方式引入中国;2015年4月,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住建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该法规被称为PPP推行的“基本法”。隨着PPP模式发展过程中国家相继出台的系列文件对PPP项目、地方政府融资、政府购买服务等进行了严格的规范,促进了PPP模式在基础设施及公用事业项目中健康快速推进,截止2017年6月,全国PPP入库项目13554个,总投资额16.4万亿元,已完成签约的项目2021个,投资额3.3万亿元,覆盖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19个行业领域。
由于PPP项目涉及建设、运营及移交等多个环节,法律关系不明确,不能够满足银行要求,并且在实际操作中,银行还要求补充性的担保措施和更多的限定性条件,还会收取高额的服务费用,这样使很多很好的项目无法获得贷款。通过设立PPP产业基金,可以避免传统融资方式的瓶颈,减轻社会资本的资金压力,也为PPP项目投资退出提供了更多选择,受到投资人广泛欢迎,成为一种重要的PPP项目融资方式。
一、PPP产业投资基金并表关键因素分析
(一)合并报表准则修订要点
财政部2014年7月1日起实施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此前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0号已经发布并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基本趋同。对比新旧准则,合并报表的关键差异在于对“控制”的定义,原企业会计准则的定义为:“控制,是指一个企业能够决定另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个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权力”,实操中,考虑一个企业对于另一个企业是否构成控制时,一般在被投资企业股东会和董事会表决权过半数,即视同形成“控制”。新准则关于合并报表的判定有三个要点:
1.相关活动的边界
新准则对“相关活动”的边界是比较模糊的,因为实务中具体企业的业务活动多种多样,投资方对于被投资方的回报能够产生重大影响的方式也不尽相同,所以不会一一列举,而是要包含所有可能对投资回报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并不局限于财务和经营活动。
2.权力的内涵
新准则没有简单定义和描述什么是权力,而是应用一系列语句来表述关于权力的实质内涵,例如“投资方享有现时权利使其目前有能力主导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不论其是否实际行使该权利,视为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第九条);“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方分别享有能够单方面主导被投资方不同相关活动的现时权利的,能够主导对被投资方回报产生最重大影响的活动的一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第十条);“当表决权不能对被投资方的回报产生重大影响时,如仅与被投资方的日常行政管理活动有关,并且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由合同安排所决定,投资方需要评估这些合同安排,以评价其享有的权利是否足够使其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第十五条)。上述条款表明,表决权并不是唯一的实现权力方式。
3.可变回报的理解
新准则规定“投资方自被投资方取得的回报可能会随着被投资方业绩而变动的,视为享有可变回报。投资方应当基于合同安排的实质而非回报的法律形式对回报的可变性进行评价”(第十七条)。首先可变回报的形式多样化,既有传统的股本出资和股利分红,也包括以债权形式提供给项目公司的本金和利息费用、各种服务合同的费用等等;其次,可变回报是否为可变,不仅限于名义上是否属于固定回报,而是也要考虑因项目亏损而无法按计划取得回报的可能性;第三,需要分析各个投资方的可变回报在承担亏损和享有回报方面的实际比例。
(二)PPP产业投资基金特点
PPP产业投资基金是指以产业基金形式直接或间接投资PPP项目的一种基金,一般通过股权、债权或投贷联动等方式投资于PPP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负责具体设计、建设、运营,并且获得政府授予的一定期限特许经营权。PPP产业投资基金本质上属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从法律组织形式的角度来划分,主要有公司型、契约型和有限合伙型三种,其中,有限合伙型PPP产业投资基金是目前采用最为普遍的基金组织形式,本文主要分析有限合伙型PPP产业投资基金的主要特点:
1.有限合伙型PPP投资基金设立门槛相对较低、设立程序简便,一般由2-50个合伙人设立,至少有一个是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一般仅象征性出资1%-20%左右,有限合伙人负责大部分的投资资金。对于有限合伙型基金,通常由普通合伙人全权执行合伙事务,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基金的经营管理,只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这样的制度安排,可以促使普通合伙人认真、谨慎地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有限合伙人而言,则具有风险可控的好处。endprint
2.有限合伙型PPP投资基金内部治理结构精简灵活、决策程序高效、分配机制灵活、能够有效规避双重征税。有限合伙型PPP投资基金可以根据合伙人需要灵活设置相应的组织结构,一般会设“投资决策委员会”之类的机构负责投资管理等重要经营决策方面的事宜;关于利益分配一般不会严格按照各自投资比例分享利润,而是会考虑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对基金业务的参与度和承担的风险不同,规定普通合伙人分享利润的顺序晚于有限合伙人,分享利润的比例高于其出资比例,这也符合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原则。
3.有限合伙型PPP产业投资基金的财产具有独立性和稳定性。作为一个独立的非法人经营实体,对于合伙企业债务,首先以合伙企业自身的财产对外清偿,不足部分再按照各合伙人所处的地位不同予以承担,在有限型PPP產业投资基金存续期内,各合伙人不得要求分割财产,因此保障了有限合伙型PPP产业投资基金的财产独立性和稳定性。
(三)判断是否构成合并PPP产业投资基金的关键因素分析
1.投资方主导被投资方的能力
如果PPP产业投资基金的合伙出资协议和章程中具备主导基金的投资决策及相关事务的能力,则有限合伙人应对该基金进行合并报表。实践中有如下几种情况较为典型,一是PPP产业投资基金设立目的是为了结构化融资和出表,由单一的有限合伙人持有绝大部分的基金份额,享有或承担有限合伙制基金的绝大部分风险和报酬;二是某一有限合伙人持有投决会半数以上的表决权,或通过与其他表决权持有人之间的协议能够控制半数以上表决权;三是有限合伙人对基金投资决策事项拥有一票否决权。
2.是否享有可变回报及可变回报占比
有限合伙型PPP产业投资基金中,普通合伙人的收益来源主要有两个:管理费和业绩分成,其中业绩分成与被投资方(基金)的经营状况是紧密关联的,属于可变回报。有限合伙人的收益分配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①固定收益类,即名股实债,需要第三方担保、回购承诺或差额补足承诺,不属于可变回报;②可变收益;③固定收益+可变收益类。当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都享有可变收益时,可变收益占其总收益的比重将成为判定合并报表的一个重要参考因素。
3.实质代理人的影响因素
新的33号准则引入了“实质代理人”概念,要求判定合并报表条件时区分决策者是否实质上是其他方的代理人。实务中在确定投决会成员是否为代理人时,应当综合考虑如下关系:①存在单独某个有限合伙人拥有实质性权利可以无条件罢免投决会成员的,该成员为其代理人。②存在某个有限合伙人单独持有实质性罢免GP的权利时,则可认定该GP为其代理人。
二、某PPP产业投资基金结构设置分析
A环保公司为了战略转型发展,自2015年开始布局水务环保行业,一方面按照国资委和上级集团公司降杠杆降负债的要求,一方面为了持续投资环保类PPP项目,以“轻资产”的模式发展环保产业,A环保公司通过整合环保产业链上下游的合作伙伴和金融机构资源共同设立了一支PPP环保产业投资基金,参与国内水务环保类PPP项目的投资。在基金层面,按照GP+ 优先LP+优先LP的架构设计,通过合理设计合伙人出资协议和章程中关键条款,实现普通合伙人合并报表;在PPP项目层面,由基金作为SPV公司的大股东,负责PPP项目的投资管理与退出,参与SPV公司的经营相关活动,实现对SPV公司合并报表;A环保公司作为专业的水务环保技术型公司,负责提供PPP项目的设计、建设和运营服务。具体的基金结构和关键条款设置分析如下:
(一)PPP环保产业投资基金设置目的不是为了结构化融资
该基金不是一个以融资为目的而设置的特殊实体,而是一个因为看好国内环保行业的发展而设立的聚焦环保投资的有限合伙实体,基金与所有合伙人之间除了股权关系之外,更多的是业务合作关系。关于某县的河流综合整治PPP项目是A环保公司和基金共同参与投标、合同谈判和建设实施的,PPP环保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团队完全具备项目运作能力,主导并参与了整个PPP项目运作的相关活动。
(二)确保普通合伙人具备主导基金的能力
该基金的合伙人出资协议和章程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该基金2名劣后级有限合伙人,出资比例相当,优先级有限合伙人由金融机构担任。基金设有投决会,有限合伙人各派1名投决会成员,普通合伙人因承担基金管理责任共派2名投决会成员,投决会共由5名成员组成。投决会表决规则为:2/3以上表决一致才能通过,各方均不保留一票否决权。
(三)合理设置基金中各方的风险承担和收益分配机制
其次考虑基金回报中各方的风险承担和收益分配机制。普通合伙人收益为1.5%年基金管理费+6%固定收益+超额收益的20%;有限合伙人收益为6%固定收益+超额收益的80%按出资比例分配,因为固定收益部分并无第三方或劣后级LP提供担保、回购承诺或差额补足,所以此部分固定收益也存在项目投资损失而无法实现的风险,实质上也属于可变回报收益。收益分配的顺序为1.优先级本金、2.劣后级本金、3.普通合伙人本金、4.优先级收益、5.劣后级收益、6.普通合伙人收益。以上收益分配顺序及方式设置,可以认为权力和可变回报之间的联系在优先级/劣后级LP之间配比,而普通合伙人GP因获得较高的超额收益,而导致其可变回报占其总收益的比重最高,最终实现PPP基金层面LP就开始出表。
(四)避免出现实质代理人条款
该基金合伙人出资协议及章程规定投决会代表按照各方分配名额指派,不受其他第三方限制;对于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更换,在合伙协议中约定,在执行事务合伙人因故意、过失(或重大过失)或违反合伙协议约定致使合伙企业受到重大损害时,经全体有限合伙人一致同意,可更换执行事务合伙人。即单个有限合伙人无法单方面决定普通合伙人的除名和更换。
通过以上四个方面关于基金架构和关键条款的合理设置,可以从基金设置的实质目的和普通合伙人对基金的主导能力、可变回报占比以及对可变回报的影响作用等方面,充分证明普通合伙人对基金实现了“控制”,在基金层面直接实现合并报表,在PPP项目公司层面间接实现合并报表。
三、结论与展望
未来,随着国内PPP业务和有限合伙产业基金的进一步发展,各参与方对规范设立PPP产业投资基金从而实现出表的接受度会逐步提高,配套的会计准则及法律法规也会更加完善,从而推动PPP模式在国内健康持续发展,助力国家战略的实施与落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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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中广核环保产业有限公司)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