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我国古代涉林碑刻中的禁令碑
2017-12-20于成江
于成江
(南京森林警察学院 南京 210023)
解读我国古代涉林碑刻中的禁令碑
于成江
(南京森林警察学院 南京 210023)
在我国古代,涉林禁令碑对于规制人们的涉林行为、保护森林环境起到了不可磨灭的作用。通过对搜集到的从北魏时期(386—557)到清宣统元年(1909)的56通涉林禁令碑的汇总和分析,对涉林禁令碑的特点作了定量分析,总结了毁林给当时人们的生存和发展带来的危害,并对涉林禁令碑内容中涉及的护林思想和内涵作了定性分析。
涉林禁令碑 解读 特点 内涵
K877.4
A
2017-08-28
禁令是带有命令性的强制性制度,它在我国古代的涉林法律制度中作为不成文法来禁示和惩罚人们的涉林违法行为,以约束和规范人们的森林活动行为,实现森林与人类的和谐共处。而把这种强制性的制度刻于石碑之上,以立碑的方式发出禁止盗伐、滥伐的禁令便是禁令碑。从已搜集到的56通禁令碑刻来看,时间跨度从北魏时期(386—557)到清宣统元年(1909),而这种带有强制性命令的碑刻既有来自官府的,也有来自民间的,或以国家意志,或以乡规民约对人们的森林行为加以限制,其目的有的是庇佑子孙,有的是保护宗族利益,而更多的则是防止水土流失,保护森林生态环境,实现自然与人们生活的和谐共处。
一、涉林禁令碑的特点
日益严重的毁林行为已经给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带来巨大的威胁,在我国古代,无论是帝王将相还是平民百姓都意识到森林环境问题的严重性。随着人们对良好生态环境的诉求,再加上当时风水意识的盛行,从历朝各代的统治者到地方政府及平民百姓,为了保护森林生态环境,维护自身生存和发展的切身利益,都采取了打击和防范毁林行为的各种积极措施。除了颁发诏令、制定法律来规范和约束人们的森林行为之外,还以禁令碑这种乡规民约的方式来达到护林的目的。在对搜集到的56通禁令碑进行统计分析的基础上,可以得出这些时间跨度长、分布区域广的禁令碑具有以下特点。
1.立碑时间跨度大。56通涉林禁令碑涉及北魏、唐、宋、元、明、清六个朝代,从北魏时期(386—557)到清宣统元年(1909),时间跨度长达1500年左右,其中清代的涉林禁令碑占到所搜集资料的80%,具体分布如表1所示。
表1 56通涉林禁令碑朝代分布表
从其分布状况来看,维护森林生态的意识和行为在北魏时期开始萌芽,之后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口数量的不断增长,人口与环境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凸显,毁林现象频现。到清代,随着对森林资源价值认识的深入,更广泛地采用勒石刻碑的形式发布涉林禁令,来遏制和防范毁林行为,进而涵养水源、固土减灾、巩固国防、安睦乡邻、庇荫子孙。
2.立碑主体身份复杂。通过对56通涉林禁令碑立碑者身份的分析,从帝王到官府、官员再到普通乡民均有涉及。其中以官府或官员、乡村或村民刻立的居多,具体分布如表2所示。
表2 56通涉林禁令碑立碑者身份分布表
如果以清代作为分水岭的话,从涉林禁令碑的立碑者身份来看,清之前的11通禁令碑与清代的45通禁令碑的立碑者身份除了清代有1通帝王所立和1通寺庙所立之外,以其他四类身份立碑的在各时期皆有。由此可见,森林环境安全的意识已经深入人心,森林环境安全问题已引起了社会各群体和社会各成员的重点关注。无论是作为管理者的帝王、官府或官员,还是作为普通的乡民,都能依不同的诉求以碑刻的形式禁止涉林违法行为,维护和改善人们生存的环境。
3.碑刻分布区域广。从我国目前的行政区域划分来看,56通禁令碑分布于全国13个省市;从地理分区来看,除了东北之外,分布于六大地理分区。其具体分布如表3所示。
表3 56通涉林禁令碑的区域分布表
从禁令碑的立碑地点来看,它们散布于陵园、寺庙、县、镇、乡、村等地,立碑地涉及的居住民族有汉族、苗族、侗族等;从涉林禁令碑的地理分布来看,涉林禁令碑几乎遍布于森林资源广泛分布的地区。可见我国古代的护林意识已经普遍形成,禁止涉林违法行为的护林行动已经全方位启动。
4.涉及的禁止行为众多。56通涉林禁令碑从保护森林环境出发,以禁伐、禁牧、禁耕、禁偷、禁葬、禁捡、禁买卖等禁令对于人们的不良和违法森林活动进行规制。其中主要是禁伐和禁买卖,所占比重分别为66%、10%,其余的占少数。
由此可见,在我国古代滥砍滥伐是严重破坏森林环境的行为,它成为涉林禁令碑重点禁止的行为。
5.惩戒措施和手段多样。惩罚是一种严厉的惩戒手段,也是预防和减少毁林行为的手段之一。惩罚既可以使违反禁令的行为得到应有制裁,也可以使企图违反禁令的行为得到遏制,还可以使森林回归原本的面貌。56通涉林禁令碑除了18通没有明确的处罚措施外,有36通禁令碑对于违反禁令的行为都规定了不同程度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家法制裁、依法严禁、呈官、断罪、罚银罚油、加倍处罚、充军发配、打罚重究等。而其中有20通是采用呈官、断罪,依法严禁的惩罚措施,占上述36通禁令碑的55.6%。
由此可见,作为乡规民约形式的涉林禁令碑对于违反禁令行为的零容忍,已不局限于罚金、罚物或家法制裁的形式,而是更多地依靠呈官、断罪的方式依法严惩。
二、毁林带来的危害
禁令碑作为乡规民约式的法令,它竖立于公共空间,具有一定的地方权威性,在其碑刻范围之内规定和制约着人们的森林活动。在对搜集到的56通涉林禁令碑进行分析后,从碑刻资料中可以看到,立碑者之所以采用禁令碑的方式限制人们的涉林行为,多因为他们看到了由于人们无节制的毁林,导致森林面积日益缩小,严重威胁到人们的生存和发展,出现了洪灾泛滥,土地沙化、碱化、贫瘠等生存环境日益恶化的现象。
1.土地贫瘠。树木具有留住泥土、深深扎根、防止水土流失的功能,对林木资源的合理采伐和保护是维护生态平衡关键所在。而人们的毁林开荒、过度放牧、滥伐盗伐等对于林木资源无节制获取的行为,使森林生态系统严重受阻,出现了水土流失、土地沙漠化等灾难性的后果,严重影响到人类的繁衍生息。如清康熙八年(1669)所立广东梅县官田王氏祠堂护林碑描述:“前因世乱,移居福省,兵民乘隙紊砍树木,以致山光泉竭,田地从此荒芜。”[3]230又如乾隆二十一年(1756),立于今云南省通海县的封山《信碑》描述:“近遭大村近西乡不法人等肆行砍伐开挖,以致山势倾颓,田地荒芜。”[1]255上述碑文内容便是对当时由于生态环境恶化导致的土壤流失和地力贫瘠现象的真实写照。
2.洪涝肆虐。森林植被具有涵养水源、保持水土、调节气候、防风固沙、保护地表的作用。只要稍微观察就会发现,暴雨来临的时候,有植被的地方泉水是清澈的,而没有植被的地方,则容易形成泥沙和洪水,显然植被有着固沙和过滤功能。泥沙虽有吸水能力,可是泥沙表面如果没有植被固定,则很容易被水冲刷,造成泥土流失和洪涝灾害。当大量含沙的水或泥石流入河床时,则容易造成河床淤塞,洪水泛滥,有如下两通碑刻为证。
清光绪四年(1878),立于今湖南省绥宁县乐安铺苗族侗族乡的《湾里封禁碑》云:“倘更合众离心,而泽梁无禁,将见溪连田,田接溪者。先也,洪水横流,固已崩裂;后也,客木横冲,更觉毁伤。人民疲敝,地土荒芜,纵欲俯仰无虞,未必然也。”[2]58
清嘉庆十三年(1808),立于今云南省普洱县把边乡把边村的《砍树禁约碑》云:“把边来龙后山,因前混砍树木挖种山地,以致山崩地塌,土石填塞箐沟。”[3]230
3.水源枯竭。植被还有调节气候、增加降雨的作用。只有丰富的植被才能均匀持续地散发水分,保持空气的湿润,因而起着调节气候的作用;相反植被遭受损坏,只会带来雨水减少、水源枯竭、旱灾频发的现象。如清同治元年(1862),立于今广东省梅州市的《严禁盗采混砍林木示》碑云:“雁洋有阴那山、灵光寺,山场系州属胜地,该寺前后左右向来栽种树木,为护雁洋、太坪、南福三乡泉源之用。近因无知乡人在该庵焚烧木炭及藉名采取枯枝,砍伐豆签,实即盗采混砍,以致山木日少,泉源日竭。”[3]231
4.贻误子孙。我国古代碑刻借助“神”的力量,告诫人们只有保护好与人生存和发展休戚与共的森林环境,才是庇佑子孙、永葆世代昌盛的必要前提。谁若戕贼神树,就会触犯神灵,轻则影响正常的生产、生活,重则失去“神灵”的保护,给人类带来灾难性的后果。如清嘉庆六年(1801),立于今浙江省苍南县金乡镇狮山的《狮球山留荫碑》云:“切缘金镇狮球二山封植嘉树,藉种人杰,……迨后樵采擅入,斤砍斧残,牛羊践踏,两山树木濯濯无存,现在功名□落,亦未必不由于此。”[3]227由此碑文可见,滥砍滥伐不仅对自然环境造成了破坏,也危及子孙后代的发展。
三、涉林禁令碑的内涵
无论是来自国家强制力、政府约束力,还是乡规民约形式的涉林禁令碑,无不体现出当时浓重的护林意识和为护林采取的种种措施。分析56通禁令碑,每一通都是当时人们为了与大自然建立良好互动关系,维护森林生态环境所作努力的见证。让我们仔细阅读每一通禁令碑,去领悟和诠释其中蕴含的意义。
1.涉林禁令碑蕴含了护林的重要性。人们在长期的生产、生活活动中,离不开与其生存环境的互动,当人们无节制地从森林环境中获取生活资料时,也造成对森林环境的破坏,进而严重威胁到人们的生存和发展,灾难性后果恶性循环,迫使人们开始思考如何与森林环境共处,形成了对森林环境的保护与自护重要性的认知。剖析56通护林禁令碑,从中解读其护林的重要性。
(1)使泉之不竭。水是人类生存之源,泉水为人类提供了理想的水源、观赏景观和旅游资源。人类的生存与发展离不开水资源,茂盛的森林与泉水共生互存。伴随着人们对林木的无节制滥砍滥伐,森林资源日渐减少,水源枯竭。如清乾隆四年(1739),立于今云南省南华县的《神民永庇》封山碑曰:“此地龙潭响水,树木茂盛,拥护林泉,今被居民砍伐,渐次稀少……凡近龙潭前五十五丈之内,概不得樵采……”[1]48便是对森林与泉水之间关系的真实描述,只有丰厚茂密的森林植被才能永葆水源。
(2)助风水聚之。风水被称为研究环境与宇宙规律的哲学。由天地万物构成的环境体中,人与自然便成为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不可割裂的子环境,人与环境的和谐共处便是“天人合一”最好结局。人们为了趋吉避凶,对其居住或者埋葬环境进行选择和处理。而在居住地栽培树木具有“藏水、避风、陪荫地脉、化解煞气、增旺增吉”之功效,如《阳宅十书》写道:“人不居草木不生处。”可见,林木与风水相得益彰。以下两通禁令碑明确提到树木与风水的关系。
唐会昌六年(846),立于今湖南省绥宁县乐安铺苗族侗族乡的《云雾山封禁碑》写道:“此处风水宝地,先人培植成林,各峒所有人等,不得随意毁坏。”[2]57
清同治元年(1862),立于今广东省惠东县平海佛岭村的古碑写道:“严禁盗伐松竹树木……附近城村山龙弟弱,周围种植树木原以为遮护风水,保卫乡社,种植维难,滋长不易……本厅为保护乡村,安睦闾里,严除宵小起见,言出法行,其各凛遵,毋违特示。”[4]183
(3)使子孙兴旺。生命的传承是人类发展的必要条件,子孙的兴旺发达乃是国家兴旺之源泉。祈福家庭平安、子孙发达是每个人的愿望,人们追逐幸福与追逐绿色的生存环境是密不可分的,而山水树木之“灵”气是助子孙后代发达之“神”气。以下两通禁令碑对树木可以庇佑子孙昌吉进行了描述。
北魏时期(386—557),立于今山东省莱州市大基山道士谷入山路口的碑文写道:“……其松林草木有能□奉者,世贵吉昌,慎勿侵犯,铭告令知也是!”[3]225
清咸丰元年(1851),立于今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上湘村的古碑写道:“……因于咸丰元年共聚醮堂,公同计议。凡寨边左右前后,一切树木俱要栽培,庶可挽乎今,而进于古,尔昌、尔炽、尔富、尔寿,子子孙孙垂裕无涯矣。……一切林木俱要蓄禁,不许妄砍。”[4]180
2.涉林禁令碑蕴含的护林措施。禁令碑的树立是基于人们的护林意识和所承受的毁林危害后果而以刻石立碑的形式严禁人们的毁林行为,进而实现护林的目的。分析56通涉林禁令碑,发现历代各朝的涉林禁令碑为了实现护林的目的均有相应的护林措施。
(1)以禁告为护。以发布告令的形式告知区域范围内的乡民不得、不许随意毁坏林木,这种禁令碑对于规范人们的森林活动不是靠外在的强制措施实现的,而是靠人们的自觉行为实现的。在北魏时期、唐、宋和明前期的禁令碑中多以禁告的形式来达到护林的目的。如北魏时期(386—557),立于今山东省莱州市大基山道士谷入山路口的禁令碑;唐会昌六年(846),立于今湖南省绥宁县乐安铺苗族侗族乡的《云雾山封禁碑》;宋建炎二年(1128),立于今湖南省绥宁县寨市苗族侗族乡的《云雾山封禁碑》;万历二十八年(1600),立于今广东省清江市清城镇飞来寺禅堂后的禁令碑均采用不得、不许、勿伤树木等措施限制人们的森林活动。
(2)以封禁为护。为了留住现有的茂盛葱郁的林木,有的禁令碑在碑文中明确划定区域界线,或对现存树木采取永远封禁的措施加以保护。如元大德六年(1302),立于今湖南省绥宁县长铺子苗族乡的禁令碑写道:“吾团左边山垅,松杉茂盛,恐无知毁坏时□,勒石刊碑,永远封禁。”[2]57又如清顺治年间由顺治帝颁立的立于北京十三陵的禁令碑写道:“诸陵殿宇墙垣倾圮已甚,近陵树木多被砍伐……现存树木永禁……”[5]179
(3)以责罚为护。在56通禁令碑中,有36通(约占64%)对于违反禁令的行为均提出责罚的处置措施。它通过对违反禁令的行为人采取外在强制措施,以达到护林目的。其责罚手段或是依家法处置,或是扭送官府,依法律处置,或是罚金、罚物等。其代表性的碑刻如下。
嘉庆十八年(1813),浙江绍兴会稽县章氏家族所立的禁令碑写道:“自禁之后,界内固不得采取寸土尺枝,……倘有玩视具文,仍蹈故辙,重则呈送究治,轻则家法责惩。”[6]89
清同治三年(1864),立于今福建省永安市天宝岩自然保护区的《禁伐碑》写道:“日后亲友等人切宜自爱,切勿盗砍,如仍将荫木盗砍者,定必送官究治,决不宽恕,……”[1]257
清道光十九年(1839),立于今福建省邵武市拿口镇上山坊村的《合乡公禁》碑曰:“……一禁不许挖冬笋,限至十二月廿八、九,开禁二日;一禁厂内不许造烟笋,过夏十日可准别人往山拾笋;一禁山内杂木竹不许盗砍,如有不为者,公议罚钱伍千文正,决不虚言禁也。”[4]182
3.涉林禁令碑蕴含了“防”的思想。对于毁林行为的预防是保护森林环境的根本之策。犹如我国古代思想家荀子曾说:“一曰防,二曰救,三曰戒。先其未然谓之防,发而止之谓之救,行而责之谓之戒。防为上,救次之,戒为下。”已然的毁林行为已经对森林环境造成了破坏,而事先的“防”才能从根本上减少或遏制毁林行为。细研56通禁令碑,已然可以看到古人在禁令碑中隐含着的预防毁林行为的思想。如有的禁令碑明确指出立规矩是为了百年之计,有的禁令碑为了使禁令有效,还提出了具体的防范措施。
清咸丰六年(1856),立于今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洋后镇后坪村的《合乡公禁》写道:“……是质诸佥谋,咸曰效先王之制,厉而禁之,定一时之规,树百年之计……”[4]183
清咸丰四年(1854),立于今陕西省陇县新集川乡雷神山的碑文写道:“一禁偷人五谷;二禁拔人麻禾;三禁割人苜蓿;四禁伐人树株;五禁牲口践食田禾。每年各庄议一巡查之人,轮流看顾……”[7]47
以史为鉴,以碑为行。我国古代的涉林禁令碑,作为一笔丰厚的历史遗产,除了可为学者研究提供史料外,对于规制人们的森林活动、保护森林环境、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也有着现实的意义。
[1]李荣高.云南明清和民国时期林业碑刻探述[J].农业考古,2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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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倪根金.中国传统护林碑刻的演进及在环境史研究上的价值[J].农业考古,2006(4).
[4]倪根金.明清护林碑知见录(续)[J].农业考古,1997(1).
[5]倪根金.明清护林碑知见录[J].农业考古,199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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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flection on Rorest-related Ban Monuments in Ancient Chinese Inscriptions
Yu Chengjiang
(Nanjing Forest Police College,Nanjing 210023,China)
In ancient China,the forest-related ban monuments played an indelible role in regulating what people did with forests and protecting forest environment.This paper analyzes the data based on the summary of the 56 forest ban monuments collected from the Northern Wei Dynasty (386-557)to the first year of Qing Xuantong (1909).It quantitatively analyze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forest ban monuments,summarizes the dangers and harms that deforestation brought to all living creatures to their survival and development and qualitatively analyses forest-protecting ideas and connotation in the contents of forestry-related ban monuments.
ancient China;forest-related ban monuments;reflection;characteristic;connotation
于成江,南京森林警察学院侦查学院教授,研究方向为侦查学理论与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