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点评
2017-12-20权鲜枝
中国食品药品监管 2017年12期
《浅析食品药品监管领域法律但书》一文从一般法律但书的特征入手,分析了食品药品监管领域法律但书的分类和一些有争议的法律但书的适用问题。
首先,关于法律但书的特征,如本文所述,法律但书是相对于法律一般规定的特殊规定,是对一般规定的例外、限制、补充和附加条件的规定,其依附于一般规定而不作独立解释,使但书与一般规定的关系更加明晰。
其次,具体到食品药品监管领域,各法律法规中的但书归类为对一般规定的例外、限制、补充和附加条件四个种类。虽然法律但书很多具有以“但”或“但是”开头的形式特征,但判断是否属于法律但书还是应当以其是否满足上述实质特征为准,这有利于实践中执法人员对法律的理解和落实。
第三,关于食品药品监管领域实践中存在争议的但书适用问题,本文以《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为例进行了分析。由于但书所规定的责令改正不属于一般规定所明确的行政处罚,因此但书是否必须适用《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存在争议。本文从但书与一般规定的依附性和行政机关监管工作的目的出发,分析得出此但书条款也适用该行政处罚程序的结论,具有很强的启发意义。
本文选题新颖,分析合理,填补了食品药品监管领域无相关论述的空白,尤其对食品药品监管领域执法具有很高的参考价值。
点评专家简介
权鲜枝律师,清华大学计算机硕士、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在职博士、美国芝加哥肯特法学院法律硕士。
任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国政法大学兼职导师、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基地专家、日本知产协会讲师、美国Women in AIPLA亚洲区总联络人。擅长公司法、知识产权和涉外业务。担任多家跨国公司、上市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