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审判为中心诉讼模式下的公诉工作转型
2017-12-19王园园
王园园
摘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这是落实刑事诉讼法“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基本原则的重要举措,也是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刑事诉讼改革的基础。面对改革的要求,承担着主要诉讼职能与监督职能的公诉部门,必须正确认识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内涵,积极探索以审判为中心的公诉工作模式,推动公诉工作的全面开展。
关键词:以审判为中心;公诉工作转型
一、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模式的内涵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模式,又称“审判中心主义”,强调审判活动在刑事诉讼全过程中的中心地位和关键作用。在诉讼过程中,侦查、公诉应当以庭审为中心,严格把握案件证据,注重庭审的效果和质量。
以审判为中心,而非以法院为中心,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此项改革不涉及三家职权大小、地位高低的重新划分,而是重点强调对证据标准、证据裁判的严格要求,“发挥庭审在审查事实、认定证据、确定案件事实和应处刑罚中的决定性作用”。
以审判为中心,必然要求庭审实质化,强调审判对于事实认定和定罪量刑起决定作用,各项诉讼活动必须围绕审判来开展。刑事诉讼活动就是一个查明犯罪事实、定性量刑,并在此基础上对行为人处刑罚的活动。刑事诉讼活动的基础,在于查明犯罪事实,定罪量刑都是建立在查明犯罪事实的基础之上的。庭审,在诉讼程序中,是最能集中体现查明犯罪事实的审判程序,庭审的开放性与对抗性,能最大程度的准确查明犯罪事实、认定证据是否合法、真实。《决定》明确指出,要“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证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因此,从刑事诉讼阶段上,不管是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收集、审查证据,均是为了庭审阶段查明事实、认定证据而服务,都是为了在庭审中接受各方的质证。
审判中心主义,不强调法院的特殊作用,而是要求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侦查、起诉活动回归司法裁判的轨道上来,确保案件事实和证据符合程序正义。在现阶段的司法实践中,侦查中心主义一直主导着刑事诉讼活动,公检法三家配合有余、制约不足,特别是“审前定基调”这一訴讼结果倒置的情况仍有发生,易造成侦查权的滥用,损害公民权益,导致冤假错案的出现。因此,审判中心主义是“未经审批不得宣告任何人有罪”这一司法原则的体现,侦查活动、检察活动,都只是为了收集、审查证据,查明犯罪事实,取得的证据都要通过庭审举证质证,才能作为认定犯罪事实的依据。审判中心主义,是对侦查中心主义的纠偏,是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必然要求。
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模式对公诉工作的影响
(一)对庭前证据审查工作的影响
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改革,要求将庭审作为定罪量刑的主要和决定阶段。审查起诉的标准与审判标准要保持相对一致性,证据审核标准具有更高的要求。传统司法理念的影响,导致办案人员过于强调主观证据,如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等,很大程度上忽视了客观证据的审查,导致很多“带病”客观证据材料进入了庭审程序,从而成为定罪量刑的依据。从某种程度上,这种司法理念和对待证据的态度才是冤假错案的源头性因素。在非法证据排除方面,非法证据的概念和范围、启动证据合法性调查程序和排除非法证据的条件都存在模糊不清的情况。
随着庭审实质化的实施,案件相关的所有证据均需要经过法庭公开质证,侦查机关收集的物证、书证等实物证据外需要公开质证,证人、鉴定人也需要出庭接受质询,这就要求公诉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夯实全案证据基础,确保证据具备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争取在审查起诉阶段,将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将证明力较弱的证据予以补强,坚持更加严格的证据审查标准。
(二)对侦诉关系的影响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其目的在于对“以侦查为中心”现象的反思与纠偏,加强对事实和证据的审查核实,从而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审判阶段是诉讼活动的中心环节,也是审前活动的终极目的,审判环节的突出,必然会强化审判阶段控辩双方的对抗,庭审证据质量的要求也会相应提高。在这种情况下,侦查和公诉的关系也会发生新的变化,公诉环节必然会对侦查阶段取得的证据采取更加严格的标准。面对新形势,承担追诉责任的侦查、起诉一方只有更为紧密的结合,才能形成合力,有效查明事实、打击犯罪。检察机关要逐步构建新型的侦诉关系,强化公诉对侦查的引导和规制功能。
(三)庭审技能方面的影响
庭审实质化,对公诉人的庭审能力和庭审技巧也提出了新的要求。
按照庭审实质化的要求,要严格贯彻直接言词原则,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侦查人员的出庭作证将成为庭审活动的常态。公诉检察官必须不断增强业务素质,提高交叉讯问能力和当庭应变能力,通过扎实的证据和严密的论辩,履行好出庭公诉指控犯罪并履行法律监督的职能。
三、公诉部门应对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的对策
(一)建立以证据为中心的公诉证明体系
证据,是事实的载体,也是裁判的依据。
司法实践中,公诉部门的证明主要集中于对证据内容的实体性审查,对证据的程序性要求方面,并未从证据的来源、证明的标准等方面建立系统的证据分析、证明体系,在这种证据体系下,瑕疵证据、非法证据都容易出现在庭审活动中,导致进入审判程序的案件达不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
因此,公诉工作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必须建立以证据为中心的公诉证明体系。
要明确证据公开原则。该原则要求公诉部门应当让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知晓控诉被告人犯罪的证据,同时不得隐瞒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在案件审查过程中,不仅要对证据内容进行审查,更要对证据来源方式进行审查,防止秘密取证,使证据从收集到出示、采信皆处于公开状态。endprint
要贯彻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证据的合法性是证据具有证明能力的前提,庭審调查的案件事实必须基于证据的证明,这就要求公诉部门应对来源、采集程序不合法的证据及时予以排除。
要提升证据证明力分析的能力,与案件相关的证据,具有关联性不一的客观情况,只有将证明力较强的证据纳入庭审活动中,才能使认定事实的推理过程更加清晰,从而提高庭审活动的效率。提升证据证明力分析能力,还要求公诉人对证明力较弱的证据作出判断,及时进行补强。
公诉部门对卷宗的审查主要是对证据的审查,各项证据之间必须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才能对其综合证明的案件事实予以认定,达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标准。要对证据进行综合评定,进而对该证据的证明资格与证明力进行判断。
(二)强化审前程序中的主导作用
公诉部门在审前程序中应当强化自身的主导作用,具体说来,应该从以下两个方面努力:其一,通过此次改革,公诉部门应当突破以往的角色定位,不再局限于单纯地审查案卷材料,应当逐步细化和完善受理、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各个环节的程序,切实履行好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权力,在审查起诉环节把好关,杜绝证据质量差,违背办案程序的案件进入庭审环节,确保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经得起法律的考验;其二,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制度背景下,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应当更进一步强化诉讼活动监督。促使诉讼监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将诉讼活动监督纳入到日常工作考核范围,突出诉讼监督的重要地位,从而增强诉讼监督工作的实效。
(三)积极引导侦查机关搜集证据
积极引导侦查机关搜集证据,是公诉部门一直以来反复强调的一项工作内容,但是在以往的“以侦查为中心”的模式下,并没有对此予以高度重视,很多时候公诉部门列举了很多补充侦查内容,但是侦查机关并没有去展开切实的调查,以致搜集证据不到位,影响司法公正。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下,公诉部门必须转变理念,强化引导侦查机关搜集证据的工作职能,而且应当延伸触角,复杂案件从侦查环节开始就应当引导侦查机关全面地、规范地取证,并对证据进行全面审查,包括有罪或无罪的证据,罪轻或罪重的证据。
在实践中,我们还发现公诉人在审查证据或举证时,往往注重定罪证据,对于量刑证据材料往往过于忽视,而且对于能否适用缓刑从证据上把关不严而且也没有形成一定的标准等问题。所以,公诉部门应当提升引导侦查机关取证的意识,培养承办人引导侦查的能力,并应当统一和完善引导侦查操作规范,实现高质量的侦查取证,有效避免冤假错案。
(四) 全方位提升庭审技能
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对公诉人的庭审技能要求非常高。一是语言组织能力,法言法语是庭审过程中的必然要求,而且要求通俗易懂,让被告人、旁听人员能够理解。
二是抗压应变能力,控辩双方对抗性增强,意味着庭审中的不确定因素增加,庭审预案,举证、质证提纲,公诉意见等的制作对提高出庭能力,保证庭审效果至关重要。此外,公诉人在庭审中将会面临辩护人提出的各项异议,公诉人必须做出有理有据的答复,才能实现庭审效果。在当庭质证的能力方面,庭审中要注意交叉询问的技巧,在举证、质证中,公诉人要高度重视辩护方的质证意见,及时归纳总结,有针对性地进行答辩,全面、客观地展示案件全貌。
三是深厚的专业知识储备,公诉人必须对法律了然于胸,才能在庭审工作中应对自如。因此,在今后的工作当中,公诉人必须提升对庭审重要性的认识,锻炼庭审能力,并根据案件的重点问题做好庭前准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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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徐丽莉.以审判为中心诉讼模式下的公诉转型[J].中国检察官,2015(13):16-18.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