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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启“微商”时代的“安全防火墙”—基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面临的挑战与对策分析

2017-12-19王根平谭庆龙侯绍远

中国食品药品监管 2017年5期
关键词:食品药品微商经营者

文 / 王根平 谭庆龙 侯绍远

“微商”一词最早来源于微盟CEO孙涛,指企业或个人基于社会化媒体开店的新型电商。目前微商分为平台微商和个人微商两种形式。2016年7月13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出台《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对平台微商有了较为完善的监管机制,以促进微商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个人微商经营具有隐蔽性、快捷性、简便性等特点,笔者在基层从事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仅从基层监管角度,对个人微商的监管难点和监管实务做一探讨。

难点探析

隐蔽性强,发现违法微商有难度。微商是通过朋友圈发布商品信息,借助友情作用进行销售,具有较高的隐蔽性。受法律法规、侦查技术、执法权限等因素制约,监管部门大多只能依靠投诉和举报获取微商交易的信息,特别是一些销售保健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微商,具有较高的反侦查能力,仅仅通过微信号,难以追踪对方的联系方式和具体地址。

产品质量难以保证,调查维权不容易。由于交易基于封闭的私人朋友圈,以直接打款为主,一旦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难以保留侵权证据,给执法部门调查取证带来难度,在追究销售者的相关法律责任时,也很难通过法律手段获得赔偿。

易成传销孳生地,法律界定不清晰。有许多微商并不专注产品本身,而是热衷于发展代理商,通过要求代理购买商品或者缴纳一定的费用,直接或间接从中获取利益。2015年5月23日国内首例微商传销案告破,也表明微商很大程度接近于传销,与传统电子商务平台相比更多了不确定因素和法律风险。基层监管部门对微商监管也存在争议,在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处罚建议上存在分歧。

监管对策

源头规范引导,实现溯本清源。对微商销售的产品进行风险分类,列出放开类、许可类、禁止类销售清单,如药品列为禁止类、一类医疗器械列为放开类等。借助互联网技术“以网管网”,在微信等媒介行业及物流快递等实体行业,采取多形式宣传,督促网络经营者办理经营许可证,并在销售时出示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明。同时畅通投诉举报通道,提醒消费者要提高自身保护意识,避免去不熟悉的微信朋友处消费,交易时最好留下交易凭证,以便在维护自身权益时用于举证。

建立网络监管平台,提升发现案件能力。以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食品药品监管局的实践为例,该局借鉴山东省工商部门网络交易监管服务平台,开发属于微信的“一网一平台”。利用微信“附近的人”功能,自动搜索关键字等信息,添加当地微商,利用微信平台、物流信息等线索找到经营主体,提取当事人相关信息,通过购买记录和流程信息确定违法行为,方便属地监管。

倡导示范效应,构建信用体系。尝试建立定期公示制度和“微商”信用体系。将微商身份信息、违法信息等情况纳入公示范围,用信用体系机制约束微商经营者。充分利用红黑榜、“示范微商”等多种形式,一手抓正面引导,树立诚信标杆,助推诚信微商的发展;一手抓失信惩戒,将失信者、违法违规者纳入到黑名单,限制其从事网络商品交易行为。违法经营者承担刑事责任后形成信用污点,可被电商等平台予以公布,也可作为其他机构认定其信用状况的基本依据,让打着“微商”幌子有不良想法的人不想做、不敢做、不能做。

注重联合执法,提升稽查技能。对微商中销售药品、二类和三类医疗器械、以保健食品假冒药品、以非食品假冒食品等违法行为,加强与通信、公安等部门的协作和信息共享,形成监管合力。采取“先加群”,根据微信号信息挖掘出微信号拥有者真实姓名、性别、居住地点等基本情况,再实物送检核查确认,最后固定证据依法查处。实现精准发力,精确打击,以零容忍态度,打击制假售假等违法经营者。

完善顶层设计,推行依法行政。应尽快出台法律法规,畅通依法行政通道,明确各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防范“权大于法”,避免“监管空档”,既保持执法机构的独立性,又达到政令统一、合法合规、依法行政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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