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性住房卫生间“精细化设计”问题研究
2017-12-19周晓红ZhouXiaohong
■ 周晓红 Zhou Xiaohong
0 引言
大力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是我国住房建设今后几年的工作重点,其中公共租赁住房更是以量大面广,时间紧迫,凸显建设任务的繁重与紧迫。按照相关规定,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应限制在40m2左右,与中、小户型商品住房(70/90m2)、经济适用住房(≤60m2)、廉租住房(≤50m2)的标准相比仍存在一定差距。要想在小“道场”中实现居住功能齐全、使用方便,器具小型化、位置摆放合理、空间利用紧凑必不可少。
我国城市住房建设的设计标准经历了建国初期的“大跃进”“文革十年”的停滞、“八五”和“九五”住宅的恢复建设,直至21世纪初房地产开发热潮中的“限小不限大”,住房套型建筑面积越建设越大,各类住宅技术标准中的相关设计标准也持续得到了提高。
2008年以后,套型建筑面积偏小的保障性住房的大量建设,引发了人们对现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产品规格、设计要求等技术文件适用性的诸多讨论。其中,卫生间作为功能性要求最严格的空间单元,现行住宅卫生间面积标准是否可行?相关工程建设技术标准、文件等是否可直接作为保障性住房卫生间设计的参考?同时,在保障性住房卫生间的实际使用过程中,又反映出哪些问题?这些都需要我们重新进行思考和梳理。
本研究以保障性住房卫生间布局及尺度为对象,通过对保障性住房卫生间相关工程建设技术标准、文件的文献调查,以及使用实态的入户调查,探讨在保障性住房卫生间设计中存在的不足。
笔者曾就上海市保障性住房相关政策、居住者户内外生活行为展开过广泛的调查研究[1-4];还对同属弱势群体的农村居民自建住房的建设与使用实态进行过深入的实态调查[5-7];同时,笔者还从住宅工业化、模数化、部品化的角度,对工业化前提下的住宅“精细化”设计做过细致研究[8-11]。
1 工程建设技术标准、文件中的保障性住房卫生间
1.1 住宅卫生间面积标准
自20世纪70年代开始,我国城市集合住宅建设即对套型建筑面积标准做出了诸多限制(表1)。
以1998年底我国中央政府取消公有住房分配制度为界线,之前的主要建设户型为“2室户”,并且对“2室户”套型建筑面积的限制历经了42m2、45m2、45~50m2、50m2、60~70m2,逐步扩大。
21世纪初,随着城市商品住房的大量建设,对住房套型建筑面积的限定也开始逐渐放宽,由原来的“指定大小”转变为“限小不限大”;原来主要由中央、地方政府规定主要建设户型的做法也改由住房市场根据需求来决定。仍以“2室户”为例,目前住宅设计规范仅规定了它最小的使用面积为45 m2,折算为套型建筑面积则约为53~60 m2[本研究为便于对比前后时期户型面积的大小变化,将《住宅设计规
范》(GB50096—1999)中规定的户型最小使用面积折算为套型建筑面积。同时,考虑到不同住栋类型(高层、中高层、多层)的影响,使用系数取值75%~85%],不但面积标准下限有了一定的提高,而且对面积上限无任何限制要求,规制缓和,住宅建设标准明显得到了大幅提高。
除了对住房套型建筑面积的若干要求外,我国住宅建设标准还对卫生间的洁具配置内容、水平、卫生间使用面积等提出了一定要求。
在1986年最早的一版《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中,首次明确,当卫生间空间只设便器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1 m2(外开门);增设淋浴时最小使用面积为2 m2(外开门)。在1996年颁布的《城市住宅建设标准》中进一步规定,卫生间设坐便、淋浴、手盆共3件洁具时,最小使用面积为3 m2。在此后不久颁布的《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中,延续了上述规定,直至“2011年版”修订规范的出台,才最终打破了上述“逐步扩大”的传统,卫生间使用面积标准开始有所缩小,设置3件洁具时,卫生间最小使用面积为2.5 m2,适用于保障性住房设计(图1)。
与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标准逐步提高相比,卫生间面积标准的扩大是和卫生间洗、浴、便功能的增加紧密相伴的。不同洁具组合方式的卫生间最小使用面积长期稳定在一个面积标准上,卫生间最小使用面积的扩大与住宅套型建筑面积标准的提高,相互之间的关系并不是特别紧密。
1.2 技术文件与住宅卫生间
在开展工程项目勘察设计的过程中,除要依据相关技术规范、标准外,还要参考作为技术支撑的各类准则、规程、标准图等技术文件。本研究搜集、整理了现行住宅卫生间相关技术文件。
图1 住宅设计标准的变迁
上述住宅卫生间技术文件均颁布于本世纪初,主要编制的依据为《住宅设计规范》(GBJ96—1999),它们受该规范对卫生间最小使用面积的限制,但无对使用面积上限的限制,并且在满足基本设备设施配置内容的基础上,平面设计布局可自由发挥。
从上述技术文件中抽取所有有效住宅卫生间推荐平面,依据卫生间开间、进深,整理所有卫生间平面布局。当设置1件洁具时,卫生间使用面积多在1.1~1.8 m2之间;设2件时,一般1.8~3 m2;3件时,3~4 m2;设置4件(附加洗衣机),或者卫生间附带前室,卫生间空间2分离时,则至少需要4 m2以上。
上述卫生间平面均选自现行国家技术规程、标准图集等技术文件,是上述文件中的推荐优选平面。按照一般技术规程、标准图集编制要求,上述推荐平面应基于工程实践经验,其平面中的洁具配置和定位应该可以反映出当前普通住宅卫生间洁具设置、布局的常规定位尺寸(表2)。
观察上述现行技术文件中推荐的卫生间平面布局具有如下特点。
当洁具与实体界面(如墙面、玻璃隔断等)贴邻设置时,洁具中心定位线距实体界面的最小水平距离,按照手盆、坐便、淋浴的次序,依次分别为300mm、350mm、450mm,常用尺寸为450mm。
当洁具沿着墙壁设置时,洁具中心线之间的距离——手盆、坐便沿着墙壁水平摆放时,最小水平距离为600mm,常用尺寸为700mm。
在上述技术文件中的推荐卫生间平面中,实现洗浴功能的洁具主要采用淋浴房(900mm×900mm)或浴缸。并且,在现行技术文件中,并未对使用普通淋浴器的情况做出相应定位尺寸的规定。同时,也未对淋浴头分别与手盆、坐便之间的距离做出进一步的定位推荐。因此,总体上讲,在上述相关技术文件中,对最为常用的普通淋浴器的定位是较为不足的。
按照规定,保障性住房一般装修标准较低,卫生间洗浴功能多普遍选用普通淋浴器。因此,上述技术文件的推荐平面对保障性住房卫生间设计的参考指导存在一定不匹配。
在上述技术文件的推荐平面中,考虑了洗衣机摆放的卫生间平面共13例,并且,使用面积均在4 m2以上,卫生间使用面积较大。其中,9例是卫生间设有前室,洗衣机摆放在前室内,实现了“干湿分离”。4例是无前室,洗衣机与洗、便、浴3件洁具同置一室,但是洗衣机摆放位置远离淋浴,并且,洗浴功能洁具选用的多是淋浴房或浴缸,可以认为在卫生间内部实现了“干湿分离”。
表2 住宅卫生间洁具定位尺寸/mm
但是在2011年全国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使用调查中,课题组发现,在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实践中,卫生间不但使用面积狭小,而且洗衣机上下水多集中设在卫生间里。因此,上述技术标准、文件对保障性住房卫生间设计的指导性存在不足。
在上述技术文件推荐平面中,大面积卫生间一般能通过设置台式手盆解决物品收纳问题。而对小面积卫生间则多仅考虑洁具定位,没有充分考虑脸盆、拖布等日用杂品等的存放。因此,技术文件与实际工程实践之间存在一定差距。
从以上讨论可以知道,现行住宅卫生间相关技术文件适用于普通住宅卫生间设计,但由于保障性住房卫生间面积小,装修标准低,上述技术文件在如何确保保障性住房卫生间淋浴、洗衣、收纳功能上存在一定不足。
2 使用实态中的保障性住房卫生间
2.1 保障性住房调查概要
为了掌握保障性住房卫生间使用的真实状况,明确在上述住宅卫生间相关技术文件支撑下,保障性住房工程设计实践中仍存在的问题,课题组于2011年7~8月,分别对全国11个大、中、小城市的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小区进行了城市低收入家庭保障性住房居住实态调查(图2)。
在本次调查中,共走访了全国10个城市、26个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小区,获得有效样本共284个(表3)。
在本次调查中,保障性住房卫生间使用面积多数在3m2以上,但仍有超1/3的实例在3m2以下,卫生间使用面积较小。
另外,在卫生间内留有洗衣机上下水位置的情况较多,卫生间内需要摆放洁具、洗衣机共4件。与同期设计标准中规定的卫生间最少配置3件,并且使用面积最小3 m2的规定相比,在全国保障性住房建设实践中,卫生间内实际配置、安装的洁具、洗衣机件数偏多(表4)。
2.2 保障性住房卫生间使用评价
在本次全国保障性住房使用实态的调查中,居住者对住房卫生间的意见较多。在回答“对卫生间大小是否满
图2 调查地点
表3 调查城市属性与调查样本数量
在本次调查中,对洗漱空间“不满意”“不太满意”“一般”的实例共有85户,占总数的30%,对便溺空间“不满意”“不太满意”“一般”的实例共79户,占总数的28%。究其具体原因,存在有如下问题。
在建设实践中仅仅将保障性住房卫生间按照普通技术标准,简单“瘦身”后,即确定了实际卫生间平面布局,导致了行为空间按比例缩小,或者洁具选用小型规格,但导致“水”到处喷溅;或者洁具虽选用普通规格,但是,因为行为空间缩小,而严重限制动作幅度,动作变形,导致使用舒适度下降等等。
如:“地方小,选了个小手盆,结果手盆太小,刷牙洗脸,水就溅到外面,地上到处都是水(青岛)”,“夏天在手盆手洗衣服,手盆显得小一些(青岛)”,“目前最小的手盆尺寸,有点儿太小了,一用,水就溢出来(天津)”,“大便器有点儿小,用着特别不舒服,并且坐便器离墙也太近(常州)”。
保障性住房卫生间空间紧凑,缩小洁具实际占地面积,扩大使用者可以活动部分的空间面积,这是很多设计者的一般选择,但洁具规格过小,导致洁具本身不好用,也会引发居住者不满。
2.2.2 洗浴、洗衣
在本次调查中,对洗浴空间“不满意”“不太满意”“一般”的住户共有120户,占总数的42%。对洗衣机设置的位置明确表示“不满意”“不太满意”“一般”的住户共有68户,占总数的24%。意”提问时,回答“不满意”的共有3户,“不太满意”的有11户,回答“一般”的共有40户,三者共占总量的19%,数量较多。
表4 保障性住房卫生间使用面积与洁具件数
进一步细分卫生间主要使用功能和行为,将其划分为洗漱、便溺、洗浴、洗衣、收纳,然后,深入分析对各行为以及行为空间的意见,把握设计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2.2.1 洗漱、便溺
在全国保障性住房建设实践中,在很多场合,卫生间的淋浴位置与洗衣机位置相互重叠或紧紧贴邻,使用时,一方严重影响另一方正常摆放和使用。
如:“卫生间地方小,里面有洗衣机,洗澡比较碍事儿(青岛)”,“洗衣机平时放厅里,用时搬到卫生间里面去(西安)”,“洗澡水到处乱溅,洗衣机怕水,所以洗澡时,洗衣机要挪出去。最好有个淋浴房(沈阳)”,“卫生间太小了,洗衣机以后一定要设置在阳台,现在一洗澡就往洗衣机上溅水(武汉)”,“便器应该离开淋浴头,最好淋浴与坐便分离,独立出来。曾想装淋浴房,但是放不进去(深圳)”,“地方小,洗衣服时候,不好放盆儿,转身也转不开,活动起来也非常不方便(营口)”,“洗衣机上盖了一层塑料布,防止洗澡时洗衣机被淋湿(天津)”。
除武汉、常州、深圳等地的部分保障性住房居住家庭的洗衣机上下水被设置在生活阳台外,其他地区(特别是北方地区)的洗衣机上下水,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是设在卫生间。但是,由于保障性住房卫生间的使用面积小,洗衣机上下水与淋浴往往贴邻,或者干脆相互重叠设置。一方面,为了避免洗澡时的水花喷溅;另一方面,也是为了给洗澡让出更多空间,洗衣机摆放位置常常是与它的上下水位置相互脱节。平时洗衣机多摆放在起居厅、户内走道等地,使用时则再搬到卫生间内,使用较为麻烦、不便。
2.2.3 收纳
在本次调查中,对卫生间收纳空间表示“不满意”“不太满意”“一般”的住户共76户,占总数的27%。
在保障性住房实际设计中,普遍不考虑洗漱、清洁物品的存放位置,细节需求考虑得颇为不周。
如:“东西没有地方放,自己做了架子(武汉)”,“卫生间有点儿小,肥皂等物品只能放到窗台上(深圳)”,“脸盆什么的没有地方放,放在洗衣机上面,地上也有,有些乱(沈阳)”,“里面没有地方,只能满屋子到处塞(青岛)”。
在建设实践中,保障性住房的卫生间设计虽然满足了洗、浴、便3件洁具的最低配置要求,但是,其他生活细节考虑严重不足,极易引发居住者在入住后“按需设置”的二次调整或改造。不但居住者费事、生活不便,而且也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均应精装修交房,不允许居住者装修改动的准入和日常物业管理要求。
保障性住房卫生间虽小,但五脏俱全。越是小面积,愈需要充分考虑各种日常生活使用要求,紧凑、完备、细致地做好空间设计应对——即做好卫生间整体设计,需在设计之初,就做好“精细化”装修的准备。在我国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实践中,各地卫生间设计普遍存在着缺乏洗衣机摆放位置、淋浴空间紧张、收纳空间缺失等潜在问题,给低收入家庭的使用带来了诸多的不便。
3 结语
通过以上对卫生间相关技术标准、技术文件,以及保障性住房卫生间使用实态调查的研究,课题组发现如下一些现象与问题。现行住宅卫生间相关技术标准、技术文件仅适用于普通住宅。它们以《住宅设计规范》(1999年版)作为基本编制依据,并且,通过提供推荐优选户型平面的方式,给出了住宅卫生间各洁具定位的相关尺寸。但是,由于保障性住房卫生间的使用面积较小、装修标准偏低,因此,上述现行技术标准、技术文件在如何满足洗浴、洗衣、收纳等功能行为方面,对保障性住房卫生间“精细化设计”提供的技术参考和支持存在不足。同时,在保障性住房建设实践中,居住者实际使用住宅卫生间时,存在着例如:洗衣机摆放位置尴尬、淋浴空间紧张、收纳空间缺失等潜在问题,也反映出我国保障性住房卫生间等空间“精细化设计”时,标准制定者、设计者对细节需求考虑不周,从而给居住者日常生活带来了诸多困扰和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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