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合赞汗之统一度量衡

2017-12-18韩星

魅力中国 2017年47期

韩星

摘 要:十四世纪初,为解决帝国内各地市场混乱和军粮征筹集难的困境,伊利汗国第七代君主合赞汗颁布敕令实施度量衡统一政策。敕令中对金银、货物的计量单位,计量方法,计量器具等做了统一规定。还制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合赞汗的度量衡统一政策是伊斯兰度量衡史上的大事,虽说未取得很大成功,但它为后来的税制改革奠定了一定基础。后世‘帖必力思曼被广泛使用也应归功于这一政策的实施。

关键词:合赞汗 伊利汗国 统一度量衡

至13世纪末期,在伊朗的蒙古人已经感觉到了自身存立的危机,为克服这次危机,他们倾注了全力。其中核心问题是如何解决“部族与财政”之间的矛盾。在合赞汗24岁继承伊利汗国王位之时,国库已完全空虚,普通蒙古人的贫困生活也日益加重。1298年,合赞汗任命拉施都丁为宰相并得到其辅佐后,就着手实施政治改革。其主要内容为:一方面整治蒙古统治阶层的违法行为,整顿官吏纲纪,稳定民生;另一方面努力振兴农业,促进工商业发展,巩固安定财政的基础。这次政治改革,不仅对蒙古统治阶级和官僚阶层,对普通的伊朗人也带来了深刻的影响。例如,为确立稳定的财政而实行的税制改革就直接关系到普通伊朗人的生活。

统一度量衡与统一货币成色,都是在税制改革前期所必须进行的。度量衡是商业贸易中不可缺少的重要工具。同时,纳税时依据怎样的度量衡,会直接影响到纳税、征税双方的利害关系。但是,通常在度量衡的背后有着传统的习惯法,而且度量衡的地域差异也显示出其本土特征。将其进行统一是极其困难的。在伊斯兰社会流通的度量衡,在名称上有的虽然一致,但在称量上各地间差异很大。将度量衡以某种形式加以统一的积极举措,在蒙古时代之前不曾有过,以后似乎也没有出现[1]。在这种状况之下,合赞汗以明确目的所实施的统一度量衡的举措,是伊斯兰度量衡史上不容忽视的。此外,该度量衡统一政策给当代伊朗的社会、经济带来了哪些影响也是我们所关心的。

值得庆幸的是,关于合赞汗统一度量衡一事在拉施都丁《史集》之《合赞汗纪》第3章第21节中有详细记载。即:《订正计量金、银货物的秤,嘉兹(长度单位)、佩马捏(容量单位)、合非思(容量单位)、塔合儿(容量单位)》,并附有一道统一度量衡的敕令[2]。本文通过《史集》的相关记载,探讨合赞汗统一度量衡的问题。

据《史集》记载,计量单位因地区不同有很大差异,因此产生了商品供求不均,交易混乱,军粮征集困难等问题。如“将硬币从一地运往另一地重量就会增加,商人们仅靠重量上的差别就能取得暴利。”因此商人们不通过商品供求获得利益,而是通过金银货币计量单位的差异来牟取暴利。“商品在某些州中滞销,而在另一些州中却买不到。”还有的“在同一个村庄中就使用两三种不同的合非思,他们同外来人交易时用较小的合非思,而他们相互间则用较大的合非思。无论外来人是否知道这种情况,都不得不同意这种做法,而村民互相串通,撒谎做假证,说‘这是公平的合非思”。同一物品根据对方不同使用不同的秤,这必将引起混乱。单纯因计量单位的差异,引起商品供求不均,交易混乱,不能足以说明蒙古时代特有的现象。据《史集》记载:“供应军队的粮食应当以100曼的大秤(sad mann-I qabbān)来计量,但却使用了70、60,甚或更小的秤量。有势力的人动用棍棒获得了足额甚至超出规定额度的粮食。”军粮不能顺利征集,对于蒙古人来说是无法容忍的事情。而对于缴纳者伊朗人来说,计量单位的不稳定,会导致被蒙古人强征定额以上的粮食。为此,合赞汗命令:“全国都应听从我们的敕令,可是计量单位为何有这样的差异。所有各地的度量单位要统一,如果市场、州、村在称量单位上没有了差异,也就不会有偷盗行为了。”下面是关于合赞汗统一度量衡敕令的全文翻译。

为保证最优质的金银成色而发布的敕令(yarlīgh)抄件

以慈爱、慈悲的安拉之名

愿安拉之威力保佑穆罕默德信徒的繁荣

算端·马合木·合赞的敕令:

诏谕军政官、诸王、书记、代官、法官、圣裔、伊玛目、显官、贵人、知名人士、著名人物及全国所有居民、旅行者和商人们:

作为帝王,我的所有关注点、意图都是为了给人们谋福祉,在你们中间确立公道与正义,并关注确立慈善事业。我们将在人们中间持续推广,继而期盼,消除长期带给人们苦恼的迫害、压制、新花招与不正当行为。消除人们之间的不和睦、争吵、虚伪的要求、战争、摩擦产生的原由。不希望因为它们的期瞒、不正当行为而被玷污。这样,就会从人世间的灾难、苦恼中解脱出来;从极乐世界的斥责与火刑中得到拯救。

当下,我们对国家的局势与人民的情况进行了调查,探讨了各种事情的法则,了解了以下事项。即:在宫廷和城市,每个人都为了自己的利益,用石头、土团、铁等制作砝码,经常肆意增减计量单位做交易,欺骗贫穷人,使其蒙受损失。这种恶劣的行为与我们的信念背道而驰,是绝不容许的。因此,我命令:在从阿姆河起到密昔儿为止的全国范围内,统一计量金银和货物的秤、客列(计量谷物的秤)、嘉兹(计量长度的秤),将其全部用纯铁制作,打上印记,在我们面前按照同一规定执行,在全国范围内都要遵守,不得违反。该规定的详细说明如下:

〔第1条〕首先,计量金银的秤要全国统一,并与“帖必力思秤”[3]相一致,任何人不得增减重量,不得欺辱他人。亦不得因重量上有差异,把硬币从一州搬运到另一州去。在国内,正如金银货币的成色同一那样,其计量时使用的秤也应统一。因此我命令工匠头目法黑剌丁和呼罗珊人别哈丁,将计量金银的砝码制成八角形,并刻印于上。在各州任命2名该州代理人,从该州法官方面任命1名专门委员,让他们在监察官在场时检查这种砝码。

其管理方式如下:各州中需要砝码人员,可以用纯铁依照已制成八角形并刻有法黑剌丁和呼罗珊人巴哈丁印记秤砣的样品复制(或者:自己可以依照由法黑剌丁和呼罗珊人巴哈丁制作的八角形并刻有印章的样品,用纯铁进行复制)。例如:用纯铁制作计量金币的砝码,然后,将其带到每个州中所委派的前述四个代理人处,四个代理人要对其进行仔细检测,并在砝码上打上印记,亲自交还给他们。其他任何人不得伪造印章,刻于砝码。凡擅自伪造印章并在砝码上打上印记者皆有罪,應予处死。endprint

〔第2条〕其次,凡领到刻有<计量金、银>砝码的人,要将名字登录入册,防止他人肆意伪造。每月,要对所有人使用的砝码进行严密的检查和调整。如果发现分量有增减,或有暗中肆意印刻,亦或是有人持没有印记的其他砝码进行买卖,或用自己的秤进行欺诈,要将该人逮捕送往军政官处,按照敕令进行处罚。

〔第3条〕其次,这个命令、规定、方法也关系到计量货物的秤。规定如下:凡各地重量单位小于“帖必力思度量单位”者,应与帖必力思取得一致。凡重量单位迄今大于“帖必力思秤”的地方,应对该州重量单位仔细检验,使之与原有秤保持一致。所有的砝码应按照样品用铁作成八角形,检验后打上印记。所有的代理人应按照规定来实施。(此段中原文“秤”统一如原文)

计量货物的砝码,从10曼到1迪儿赫木分为如下11等:10曼、5曼、2曼、1曼、半曼、四分之一曼、八分之一曼、10迪儿赫木、5迪儿赫木、2迪儿赫木、1迪儿赫木。

为称量沉重的庞大货物,各城掌印官应制作可靠的富浪杠杆秤,以此来计量货物重量,以便重量不增不减。

〔第4条〕其次,客列、合非思、者里卜、塔合儿等计量大、小麦的秤,因各州而有差异,其单位名称也较多,每个人擅自作成客列、佩马捏〔秤〕,其管理困难,而且没有人能完全理解。尤其是蒙古军人、商人和外来人奔赴各州,领取财务省规定额度的粮食或购买时,就会同农民发生争吵,有势力的人强征定额以上的粮食,而弱势的人只能得到不足额的粮食,这就是人们遭受损害、灾难、苦恼、争论的原因。

因此,我命令:统一全国范围内的客列:1客列为“帖必力思秤”的10曼,1曼为260迪儿赫木,10客列为1塔合儿。除了上述客列和塔合儿外,人们之间不得使用任何佩马捏或其他单位,使交易和计算更加公正,相互之间没有欺骗。

小麦、大麦、大米、豌豆、豆类、芝麻、黍等谷类,有的轻,有的重。因此,谷类不同应当制作与谷粒相对应的客列〔秤〕,1客列为十曼。在客列〔秤〕的四面应写上:“用于某种谷类的客列。”这件事法庭应委托给掌管金银货币与〔检查〕计量货物砝码的代理人(见第一条),让代理人同监察官一起检查这些客列〔秤〕,在客列的边缘按上印章,以免任何伪造,增减计量的情况出现。每月各城、各州都进行一次检查。凡制造和持有没有印章的客列〔秤〕者,应逮捕,送交军政官判罪,砍掉他的双手,并索取犯罪的罚金。

今后无论在什么情况下,在从阿姆河起直到密昔儿为止的全国范围内,除了10曼的客列〔秤〕和100曼的塔合儿〔秤〕外,不允许使用客列、合非思和者里卜,不得制作佩马捏及其他秤。但,如果想做相当于五曼的半客列〔秤〕是允许的,可以做成20个半客列相当于1塔合儿。

〔第5条〕应分别制作用于计量果汁、醋、油的佩马捏,1佩马捏相当于10帖必力思曼,如果想做半佩马捏〔秤〕,则相当于5个帖必力思曼。

关于计量果汁的皮囊,作为供奉给宫廷用的粮食,1皮囊为5佩马捏,即50曼,而作为宴会用的果汁,1皮囊为4佩马捏,即40曼。

〔第6条〕此外,用于计量纺织品的一切嘉兹,应与〔帖必力思嘉兹〕相统一,但具有较大差异的鲁木嘉兹除外。要依照由工匠头目法黑剌丁与呼罗珊人别哈丁所制,并亲手转交的样品在所有嘉兹的两端打上印记。其管理方式也按上述说明的那样,由上述理事在各城中进行检查。变更、变形者有罪,应当处死。

在我统治的时日里,愿至高无上的真主对这样正义、公正的裁判加以赏赐

上文的敕令没有记载日期及地点,但通过《瓦萨甫史》中有关统一度量衡的记载[4],可以确定颁布时间为希吉拉历701年(1301年9月-1302年8月)。而且可能是在合赞汗暂居大不里士或兀章时期(1302年7月)发布的。

合赞汗统一度量衡并不是完全引入新的制度,而是以现行的大不里士度量衡为基准,将其在整个伊利汗国版图中统一普及,试图以此解除地域之间的差异,并整理复杂化的单位名称。根据诏令,新规定的单位名称与称量标准如下:

计量金、银的秤(vazn-I zar va nuarah)与帖必力思秤(vazn-I Tabrīz)相同(第一条)。

计量货物的砝码(sanghā-yi bār)原则上以帖必力思秤的曼(mann)为基准(第三条)

计量谷类的客列(kīlah)是帖必力思秤的10曼。1曼为260迪儿赫木(diram),1塔合儿(taghār)为10客列(第4条)

计量液体的佩马捏(paimānah)是帖必力思秤的10曼,1皮囊(khīk)等于5佩马捏 或4佩马捏(第5条)

计量布类的嘉兹(gaz)原则上与帖必力思的嘉兹相同(第6条)

其中,货物、谷类、液体的计量标准均为帖必力思曼。根据Hinz教授的换算方法[5],帖必力思的1曼等于833g。故容量单位的1客列以及1佩马捏均为8.33kg,1塔合儿相当于83.3kg。计量金银的帖必力思秤的数值虽在敕令中没有记载,但金币重量单位的1密斯卡为传统意义上的4.233g,银币重量单位的1迪儿赫木是2.97g[6]。这一数值与合赞汗计量金银重量秤的标准是否一致,还需要进一步讨论。“帖必力思嘉兹”的正确数值也不明确。13世纪的布类嘉兹约为68cm[7]。

其次,秤、砝码均是铁制,其形态、种类如下:

计量金银货币的砝码,依照由法黑剌丁和呼罗珊人巴哈丁制作的样品(namūdār),用纯铁制成八角形,并按规定刻印。(第1条)。

计量货物的砝码,从10曼(8.33kg)至1迪儿赫木(约3.2g)分为11种。全部都是铁制,八角形,并附有印记。计量沉重的庞大货物时用的“富浪杠杆秤”(qabbān-I farangī)究竟是什么样的没有明确记载(第3条)。

计量谷类的客列,根据谷物不同分别制作,在客列的四周标记:“用于某种谷物的客列”并刻有法定的印记。客列有10曼与5曼两种,塔合儿秤有100曼的一种,计量谷类时只能使用客列与塔合儿,其他单位名称禁止使用(第4條)endprint

计量液体的佩马捏,也根据液体不同分别制作,有10曼与5曼两种。根据皮囊(皮袋之意)的用途分为5佩马捏和4佩马捏两种(第5条)

计量布类的嘉兹,依照由法黑剌丁和呼罗珊人巴哈丁制作的样品制作,嘉兹两端按照规定刻印。(第6条)

工匠头目(ustād)法黑剌丁和呼罗珊人别哈丁的传记不详,但由二人制作计量金银及货物的砝码与嘉兹(长度单位)标本这一事实,证明合赞汗的统一度量衡是按照严格的标准实施的。

秤、砝码的检查、交付手续有严密的规定,对违法者制定了严格的处罚规定。涉及秤、砝码的检查、刻印、交付的代理人(mu‘tamad)、专门委员(amīn)、监察官(muhtasib)、掌印官(tamghā?i)、军政官(shahna)的名字在敕令中均有出现。可能因为度量衡方面最容易出现问题在市场(bāzār)上,所以度量衡的事务成为了监察官、掌印官兼职。此外,从金银计量秤接受者的名字被登记注册来推断,接受者可能被限定为金融业界人士、宝石商。刻印(sikkah,muhr,nishān,tamghā)的伪造者,伪造印的使用者,以及使用没有法定印章秤的人,改變、变更法定秤的人皆有罪。被处以死刑,或斩断双手,亦或是被处罚金。

从前文敕令的内容可以看出,合赞汗经过周密的准备,试图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度量衡的制度。其直接目的在于市场交易的正常化和确保军粮,而统一度量衡的敕令与土地所有权认定相关的敕令(1300年3月25日)、采邑授予的敕令(1304年秋发布)一道,作为税制改革(1304年2月-3月)的准备而应给予一定的评价。

Lambtom教授指出:“很难说合赞汗在自己帝国全境内确立统一度量衡组织一事获得了成功,但是‘帖必力思曼被后世广泛使用,应归功于他采用的度量衡制度。”[8]关于合赞汗实施统一度量衡的具体情况及实施后的结果,作为今后的课题,应做进一步探讨。

参考文献

[1]Hans-J oachim v. Alberti, Mass und Gewicht, Berlin 1957,32.

[2]校刊本有雅恩本(Rashīd/Jahn,Ⅱ)与阿里扎德本(Rashīd/Alizade,Ⅲ)两种,两者都是以伊斯坦布尔抄本为底本,但字句有若干出入。关于合赞汗统一度量衡问题可参考以下文献。

Khwāndamīr,Ⅲ,175-176.

DOhsson,IV,465-469.

Hammer-Purgstall/Goldene Horde, 159-162.

Howorth, Ⅲ,525-527.

‘Abbās Iqbāl Tārikh-I Mughūl,Tehran 1314,

294-296.

[3]帖必力思,今译大不力士—本文译者注。

[4]Vassāf/Bombay,388.

[5]Hinz/Masse,18,42,47,52.

[6]Ibid.,4.

[7]Ibid.,62.

[8]Lambton/Landlord,406.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