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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背景下军队网络犯罪预防工作

2017-12-18维,肖

军事交通学院学报 2017年6期
关键词:犯罪预防军队犯罪

杨 维,肖 亮

(69223部队,新疆 阿克苏 842300)



● 思想政治工作 Ideological & Political Work

大数据背景下军队网络犯罪预防工作

杨 维,肖 亮

(69223部队,新疆 阿克苏 842300)

为改进和完善我军预防犯罪工作体制机制,推动部队建设科学发展,通过分析大数据背景下军队网络犯罪的特点,反思军队网络犯罪预防工作存在思维理念相对滞后、立法机制尚不健全、专业人才素质不高、技术手段更新缓慢的问题,从健全组织机构、完善法规体系、引进相关技术、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等4个方面,提出应用大数据加强军队网络犯罪预防的对策。

网络犯罪预防;大数据;军队

随着信息技术的进步、记录手段的普及,物理世界的状态、个人的社会行为得到了前所未有的记录,这种记录的粒度越来越多、频率越来越密,形成了大数据。今天的社会,数据信息无所不在,人们正在不断尝试用数据来治理社会,大数据的存储、分析、分享、预测功能被应用于各个领域。然而,大数据这个“潘多拉魔盒”在推动人类社会飞跃发展的同时,其开放性、高效性、包容性以及巨大的信息传递和存储性等特点,也成为了各种新型犯罪滋生的温床。军事领域是网络信息技术应用最广泛和最集中的领域之一,网络技术对战场指挥、情报搜集、政治作战、武器装备操作都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因此,加强大数据背景下军队网络犯罪预防研究,对于改进和完善我军预防犯罪工作体制机制,推动部队建设科学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现实意义。

1 大数据背景下军队网络犯罪的特点

对于网络犯罪的定义,学术界众说纷纭。早在20世纪80年代,欧洲经济合作发展组织就将网络犯罪定义为:“在自动数据处理过程中,任何非法的、违反职业道德的、未经批准的行为就是网络犯罪。”[1]21世纪90年代,中国政法大学信息技术课题组从学术角度对网络犯罪的定义是:“与网络相关的危害社会并应当处以刑罚的行为。”还有的学者认为:“网络犯罪是指利用计算机网络作为工具,采用非法手段或使他人遭受损失的犯罪行为。”综合国内外学者的论述,笔者认为,可以将军队网络犯罪定义为:军队相关人员(一切从事与军队相关工作的人员)以计算机网络为工具或以网络为资产(此处的网络为互联网或军队内部网),运用网络技术和知识实施的对社会和军队产生危害的犯罪行为。军队网络犯罪,作为网络犯罪的分支,是军队出现的一种新型犯罪形式,随着大数据技术的诞生,其形式和内容也不断得到扩展和外延,主要呈现以下4个特点。

(1)大数据的开放性使网络犯罪数量迅速上升。如今,大数据以其前所未有的开放性和在分析预测领域的光明前景,逐渐影响和改变着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但从某种程度来讲,这种开放和共享也促使网络犯罪呈指数增长。据统计,自2005年以来,美军每年的网络犯罪率增长为110%,日本自卫队网络犯罪率增长为90%[1]。相比而言,我军网络犯罪增长率虽然没有发达国家高,但形势也不容客观。2010年以来,我军网络犯罪数量逐年上升,且随着互联网在军营的普及,其增长趋势愈发明显。

(2)大数据的高效性使网络犯罪危害性日益增大。大数据作为社会信息化的产物,以其高效、快捷、实时、互动、信息海量等特征越来越受到官兵的欢迎。大数据处理速度的瞬间性导致了网络犯罪的随机性,这种随机性使得犯罪活动不仅难以预料,在一定程度上还扩大了涉案领域,导致了网络犯罪的高发性。可以说,与一般公民相比,军人网络犯罪所带来的影响更加恶劣,所造成的后果更加严重。军人利用网络进行的盗窃、贪污、诈骗行为,不仅毁坏个人前程,更玷污军队形象,是一般犯罪无法与之相比的。至于泄密、卖密、破坏计算机功能等犯罪行为,给国家和军队造成的危害与损失,更是无法估量、无法弥补。

(3)大数据的科技性使网络犯罪的智能化程度越来越高。网络犯罪是伴随着计算机的发明和应用而产生的一种新型犯罪。近年来,与传统网络犯罪相比,军队网络犯罪呈现涉案领域广、涉案人员身份不规律、犯罪手段多样等高智能化的特点。据军队有关部门统计显示,在所有发生的网络犯罪案件中,约60%以上的犯罪分子是计算机高手,且工作中频繁的接触网络。他们大多具有较高的网络知识和娴熟的计算机操作技能,在军队或多或少地从事与计算机相关或相近的职业,有使用计算机的便利条件。大多数军人网络犯罪都是经过了较为周密的设计,在不易察觉的隐秘条件与环境下实施,犯罪手段复杂多样、十分隐秘,尤其是在境外敌对势力的指导下或直接操作下,犯罪行为更加令人难以觉察。

(4)大数据的隐蔽性使网络犯罪的侦查难度越来越大。通常情况下,对于威胁系统安全和以计算机为犯罪工具的犯罪而言,犯罪行为是完全发生于计算机系统或者软件资料上,而犯罪留下的证据,则只存在于输入和输出的软件资料上。对于一个网络高手,要操作计算机变更软件资料,消灭犯罪证据,是一件比较容易的事,可以在几秒钟之内将犯罪证据完全毁灭。犯罪分子利用大数据的庞大性,借助数据处理技术将犯罪痕迹隐藏于海量的数据之中,使犯罪行为变得愈发隐蔽,侦查工作越来越困难。

2 大数据背景下军队网络犯罪预防工作的问题审思

不可否认,与世界一流军队相比,我军在引进和使用大数据方面还比较滞后,还未形成一套科学完善的数据体系。其原因有顶层设计不到位的因素,也有部队自身的原因。

(1)思维理念相对滞后。相比于大数据在地方的广泛运用,军队对于大数据技术的吸收、掌握和运用还比较缓慢。由于军队环境相对封闭,官兵对于大数据的概念了解不深,有的甚至完全不了解。一些单位的领导干部,一味强调网络安全,对新兴的网络技术持消极的抵触态度,致使大数据技术得不到有效的推广;还有的网络犯罪侦查人员思想僵化、技术水平有限,喜欢凭老经验、老方法开展工作,对于大数据技术的时代发展趋势视而不见,致使网络犯罪侦查的效益始终在低层次徘徊。

(2)立法机制尚不健全。网络犯罪是一种与时代同步发展的高科技犯罪,而目前军内法律对于网络犯罪的惩前毖后功能相对滞后,不仅体现在法规本身的数量和适应范围上,在诉讼程序上也是如此。我军关于网络犯罪的法律法规还比较薄弱、不够健全,还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对于一些犯罪行为,如通过数据共享私自查看他人计算机文件、利用军人身份建立数据论坛等还没有相关法规,对于涉案人员无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办案过程中,还没有赋予侦查人员正常的权利,如强制搜查、强制控制,使一些案件侦查无法正常开展。

(3)专业人才素质不高。对于军队网络犯罪的侦查,要求侦查人员必须具备较强的法律素养和较高的计算机专业知识,但就目前我军大部分侦查部门而言,与此要求还存在较大差距。当前,我军师以下单位没有网络侦查的专业人员,均由保卫、军务部门指定人员兼任,即使编配了专业网络犯罪侦查人员,也大多缺乏相关专业知识或缺少实践经验,致使一些案件不能被及时发现,一些已经被发现的案件迟迟无法定性,严重背离网络犯罪预防工作的实际需要。从某种程度上讲,侦查人员数量的匮乏和侦查素质的低下,助长了网络犯罪的嚣张气焰,导致更为隐蔽的犯罪案件数量的增加。

(4)技术手段更新缓慢。由于网络的时空阔度超越了传统的限制,而且网络行为具有长距离、大范围、易修改、不留痕迹等特点,再加上军人行为故意隐藏,传统的犯罪侦查技术已不能适应新型网络犯罪侦查的需要。相比地方,军内由于其特殊性,网络技术还未得到完全推广和应用,电子物证、网络侦查等技术的研究还比较滞后。在军队保卫部门还没有专门建立网络安全检查部门,没有形成一个自下而上的网络安全管理机构。各级侦查机关还普遍处于经费不足的境地,技术装备落后,无法与地方公安、金融管理部门一起同步开展侦查工作。这些现实问题,使军队网络犯罪预防工作远不能满足预防、控制和打击网络犯罪的基本要求。

3 大数据背景下加强网络犯罪预防工作的对策

当前,我军正处于信息化建设过程之中,面对来势汹汹的网络犯罪,必须遵循大数据时代军队网络犯罪的特点与规律,建立一个科学合理的,能够最大限度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以限制和消除网络犯罪可能性为主要目的网络犯罪预防体系。

(1)健全网络犯罪预防的组织机构。一是完善网络犯罪预防机制。当前,军队网络犯罪侦查管理主要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行政侦查,实行层级管理;另一部分是技术维护与侦查,主要负责提供网络技术支撑。这种二元式的工作运行体制如果配合不好,势必会带来管理上的混乱和责任上的推脱。因此,可以在统一管理、完善工作运行机制上进行尝试,探索一套既符合部队体制编制,又适应军队网络犯罪预防的机制。例如,坚持在军队党委和保密委员会的领导下,军务、保卫部门为管理主体,以机要、网络技术部门为业务指导,联合地方公安部门,发挥各自优势,有机结合,共同做好网络犯罪预防工作。二是建立网络犯罪预防系统。在我军现有的机构设置和技术力量的基础上,在党委统抓统管的前提下,建立一支机构和机制相对完善的网络犯罪预防系统。借鉴和效仿地方公安网络警察的经验,依托军队保卫部门从上至下建立一个指挥通畅、数据共享、高效快捷的军队网络警察队伍,赋予各级网络警察特定侦查权,形成一个分级管理、层层负责、协同作战的工作网。三是加大基础设施的建设力度。没有升级的硬件,就无法承载升级的软件,也就不能满足庞大的分析工程。面对当前军队网络犯罪预防工作资金投入不足、硬件设施基础薄弱、软件升级不及时的现状,各级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更新思维理念,将网络犯罪预防工作的基础设施建设作为一项党委工程,下拨专项建设经费,指定主要领导统抓统管、有效推进。要在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大胆创新,积极引进地方先进预防与侦查设备和手段,在互相配合、互相学习中,努力形成军民融合的联合预防、联合侦查局面。

(2)完善网络犯罪预防法规体系。一是加快立法进程,增强立法的预见性。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西方发达国家和军队制定了相对完善的网络犯罪预防的政策、法规、条令,以应对高速发展的网络技术对军队安全带来的挑战。因此,我军必须加快立法进程,注重研究实际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科学预测未来网络安全形势,尽早制定相应法律法规,提高法律法规的应对能力,增强法律法规对军人网络犯罪预防工作的指导能力。例如,军队可根据国家《刑法》以及国务院2000年颁布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和《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等法规,结合军队网络犯罪的特点和发展趋势,在现有法规的基础上,建立健全符合军队需求的网络犯罪法律体系[1]。二是提高立法质量,增强立法的操作性。当前,我军网络犯罪还有一个突出的问题就是立法种类虽多,但操作性不强,其原因主要是网络犯罪预防工作的管理行政化。管理行政化虽然可以集合许多力量齐抓共管,发挥集体优势,但也可能会将工作陷入“多人管、没人管”的局面。在法律的制定上,最突出的问题是制定的法律法规缺少操作性,往往法律有部门制定,却没有部门负责执行,更缺少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细则。因此,要提高立法质量,用法律规范工作,提高预防犯罪工作的法律地位。同时,在立法过程中坚持实事求是的态度,立足军队网络犯罪预防工作的实际,注重研究各种可能出现的问题,周全考虑全部环节,尽量细化程序与标准,增强预防工作的可操作性。三是弥补立法缺陷,增强立法的完备性。美国科学家斯皮内洛指出:“从某种程度上讲,安全技术落后于计算机技术的发展。”[2]可见,即使再发达的预防技术,也无法跟上网络技术的更新换代,而相关法律的制定更是姗姗来迟。当前,军队立法工作的一大弊端是片面追求大与全,对细节的注意不够,在立法过程中必须加大对细节的注意,以堵塞法规漏洞。因此,为了使军人网络犯罪预防得到更深层次的保障,使军人网络犯罪预防对策更具针对性、实效性,有必要从军人道德伦理方面着手,从道德层面考虑预防工作,以弥补其他犯罪预防手段的缺陷。例如,可建立军队网络系统开发者、网络信息管理者的道德准则和网络系统使用者的安全道德准则。

(3)引进和开发可靠的大数据技术。一是分布式存储技术。大数据的特点就是数据数量大而多,这使得存储的管理面临挑战。而分布式存储技术,将数据分散存储在多个独立的数据库内,有效解决了这个问题。分布式存储采用可扩展的系统结构,利用分散式的服务器分担存储压力,利用定位系统管理存储数据,不但强化了系统稳定性,还提高了数据存储、提取的效率。军队网络犯罪预防数据系统也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趋于饱和,但是如果能有效利用分布式存储技术,既能整合分散的存储单元,又能实现存储量级的扩展,还能确保存储数据的安全稳定性。二是数据预测技术。预测效应表明,通过严谨的方法整理数据、分析数据,就能够预测某些未知行为。当前,每天都有数百万的决策是借助预测分析做出的,如银行、政治团体、医院、网商等各类社会机构,都在通过大数据处理来预测某些特定人群的行为[3]。如果数据预测技术在军队网络犯罪预防中得以运用,就能以搜集侦查数据为引导,通过整理庞杂、琐碎的数据群,为预防工作提供可借鉴的预测结论,不仅能有效预防网络犯罪,还能提高破案效率。三是大数据与物联网结合技术。物联网技术是随着大数据技术发展到一定阶段产生的,其强大的功能在于将现实物品虚拟化。物联网以大数据为基础,通过智能感知、识别技术,实现物与物的网络化融合。这项技术运用在军队网络犯罪预防上,可以通过局域网或互联网将人与物、物与物通过新的方式连接在一起,实现远程管理监督控制和电子信息化、智能化,大大增加了预防工作效率[3]。四是数据共享技术。对于大数据来说,针对不同的行业就有不同的分析技术。数据的增多虽然不意味着价值更高,但是更多的数据无疑有助于一个行业的分析价值的发现。在军队网络犯罪预防领域,如果仅对自己的数据进行分析,相信其产生的价值一定不会比分析研究所有共享数据所产生的价值高。因此,军队网络犯罪预防要实现预防效果最大化,就必须推进数据共享,努力实现数据联盟。

(4)注重网络犯罪预防的人才队伍建设。一是加强教育培训。大数据时代是资源共享的时代,为达到工作的规范和长远发展,必须建立一套科学的培训机制。目前,我军还没有网络犯罪预防和侦查方面的专业,但是地方公安院校在这方面已具有相当数量的研究团队和研究成果,如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央司法警官学院、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等。北京大学、清华大学、浙江大学等还专门开设了大数据分析师培训课程,为高级网络公司培养数据分析管理人才。当前,军内也有十余所院校开设了信息安全、密码学等相近专业,并初步形成了从本科、硕士到博士的人才培养体系。网络犯罪预防人才的培养,可以利用这些院校的教育资源,采取军地合作的模式,定期组织选学送培、经验技术交流,形成人才培养的长效机制,以提升人才质量。二是注重岗位实践。军队网络犯罪预防人才的素质和能力是一个动态的概念,其提高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这期间需要不断了解新情况、学习新知识、研究新问题,通过多种形式的实践活动进行磨炼。通常认为,政治素质、专业素质和科技应用技术、创新素质是军队网络犯罪预防人才的基本素质,而数据分析能力、数据管理能力、数据预测能力以及数据处理能力是大数据背景下军队网络犯罪预防人才的基本能力。各级要充分发挥岗位实践的锻炼作用,通过交叉任职、能力帮扶、技能比武等方式提高专业素质能力;还要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定期考核考评,督促人员在岗位上不断提升业务技能,从制度上让每个人真正树立责任意识,增强本领恐慌感。三是科学使用人才。目前,在网络犯罪预防方面的人才使用上还存在许多与实际工作需求不相适应的问题。一方面,在社会人才竞争的大环境下,人才流失比较严重,特别是具有丰富经验的数据分析人才成为军队稀缺资源;另一方面,军队僵化的任用机制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人才的发展。因此,在人才的使用上,不仅要公平公正,还要尽量做到专职专用、人尽其才。在职务晋升上,要把着力点放在培养和考核上,努力形成“考核—任职—培训—考核—晋升”这样一个循环上升的人才晋升机制;在人才保留上,可以适当改善这类人才的福利待遇,对高素质的特殊人才给予特殊政策照顾,注重关心他们的生活细节,为他们搭建施展才华的平台,保证人才的稳定性。

4 结 语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数据收集、数据挖掘、数据分析、数据预测等数据技术被广泛运用于社会的方方面面,数据将改变人类的生活,加速推动社会的进步。显而易见,大数据在军队网络犯罪预防工作中具有很好的应用前景和研究价值,需要各级拓展思维理念、积极吸收借鉴、不断实践创新,努力推动大数据技术与军队网络犯罪预防工作的有机融合。

[1] 郭炬.计算机犯罪案件侦查工作研究[D].西安:西安政治学院,2006.

[2] 埃里克,西格尔.大数据预测[M].周昕,译.北京:中信出版社,2015:106-110.

[3] 李军.大数据从海量到精准[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4:176-178.

(编辑:张硕)

Cybercrime Prevention in Army Under Background of Big Data

YANG Wei, XIAO Liang

(Unit 69223, Aksu 842300, China)

To improve crime prevention work mechanism in our army and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military construction, after analyzing the characteristics of cybercrime in army under background of big data, the paper thinks about problems existing in cybercrime prevention work, such as lagging idea, unsound legislative mechanism, low-quality professionals, and slowly-renewing technology. It also puts forward corresponding countermeasures to strengthen cybercrime prevention with big data from following 4 aspects: completing organizations, perfecting legal system, bringing in relevant technology, and strengthening talents team construction.

cybercrime prevention; big data; army

2017-01-22;

2017-02-11.

杨 维(1981—),男,主任.

10.16807/j.cnki.12-1372/e.2017.06.017

E266

A

1674-2192(2017)06- 0070-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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