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相关保险推动产品质量发展的国际经验
2017-12-16陈冬梅陈奕兵复旦大学经济学院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
陈冬梅 李 蕾 陈奕兵 复旦大学经济学院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
产品相关保险推动产品质量发展的国际经验
陈冬梅 李 蕾 陈奕兵 复旦大学经济学院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
一、促进产品质量提升形势紧迫且意义重大
开放的市场经济中,产品质量关系到企业生存和发展,关系到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保护,也关系到一国经济的国际竞争力和国民经济的长远发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产品质量的整体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产品质量抽样合格率基本上处于稳定增长状态,部分产品的质量和性能已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但是和国际先进水平相比,目前,我国大部分产品还存在档次低、质量差、抽查合格率较低的普遍现象,重大质量事故时有发生,难以在国际上树立“中国质造”的声誉和形象,同时也严重影响了经济健康发展和人民生活质量的提高,影响扩大内需政策的实施。总的来说,产品质量现状不容乐观。
具体来说,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我国早已成为“世界工厂”,“中国制造”充斥着国际市场。然而,“中国制造”的标签背后隐藏着产品质量风险。尤其是随着科技的进步,全球产业分工和市场需求结构出现明显变化,以质量为核心要素的产品竞争日趋激烈,日本、德国等发达国家凭借深厚的技术优势和强大的质量信誉,在全球许多制造品的市场中牢牢占据高点。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后,各国纷纷采取贸易保护措施,以产品质量为由限制我国产品出口,质量问题已成为许多国家设置贸易壁垒的主要手段之一。而近些年流行起来的海淘、代购等,也反映了中国产品在质量上缺乏吸引力,导致内需外流,不利于中国企业的生存和持续发展。因此,提升以质量为核心要素的产品竞争实力,将是我国应对新的国际贸易环境和实现对外贸易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经过多年发展,人民收入水平、生活水平提高,更加关注产品质量。但是,近年来我国产品领域的质量安全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广大消费者的信心,也进一步促使人们对质量问题给予更多的关注。根据中国消费者协会公布的数据,2015年全年全国消协组织共受理消费者投诉量约63.9万件,解决54.6万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约10.5亿元。产品质量问题已成为影响民生的重大公共社会问题,因此,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改善民生,注重产品质量发展,坚持以质取胜,实现经济社会与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需要之间的和谐发展。
要突破保险公司“重保费、轻管理”的粗放经营模式,实现保险市场对产品质量的有效监管,就要落实固化保险条款中产品质量的检查监督条款。从了解国际上相关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保险的成熟经验入手,梳理保险公司的相关条款,分析相关保险监管产品质量的机制,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
以商业保险手段缓解产品质量缺陷及其派生的安全问题在诸多发达国家早已成为一种传统,主要有产品质量保证保险和产品责任保险两种基本形式。但是由于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仅仅是国外复杂的保证保险制度体系中一个非常细小的分支,再加上产品质量缺陷所引致的产品侵权损害赔偿责任通常更大和更引起社会关注,因此国外学者普遍基于责任保险的视角探讨产品质量安全的保险保障问题。
二、从历史纵向看产品相关保险对产品质量发展的重要作用
产品保证保险的兴起是随着西方经济社会中商业信用体系的建立和发展,顺应社会发展趋势的保险形式逐渐发展起来的。1837年,英国成立了伦敦保证会,作为机构型的保证公司开展各类保证保险业务;1865年,美国忠诚保险公司成立,由保险公司承保保证保险业务;随后西欧发达国家和日本也相继开办了保证保险业务。
保险制度产生的早期并没有产品责任保险,因为当时的民事责任法还不足以使民事法律责任成为一种值得注意的风险。19世纪以来,先后完成工业革命的欧美国家均出现了工业损害等问题。工业生产在为社会创造财富的同时,也为社会制造了比以往任何时候更多、规模更大的危险。虽有产品责任法和侵权法来保护当事人权益,但它们在解决受害人的赔偿问题方面存在其固有的缺陷:当加害人无力赔偿或加害人恶意拒绝赔偿而隐匿财产时,受害人无法取得赔偿,且赔偿的主体为加害人,而加害人作为社会的个体,其赔偿能力有限,对于巨额赔偿难以承受。若真承受,必然影响加害人的生活乃至生存,进而影响社会生活的稳定。正是由于产品责任制度有以上缺陷,仅靠产品责任制度内部的变革已不能满足社会保障受害人利益的需要,也不能更有效地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须找到一项既分散风险、又适应产品责任制度历史变化的另一项制度,这就是产品责任保险制度。
在19世纪后半叶,产品责任保险顺应工业革命后分散赔偿风险的需要而产生了。对产品责任险最早源出何处,未有一致看法。有人认为其始于 1910年前后英美等国保险市场上的毒品责任保险;还有人认为其始于1890年,英国出现了主要承保面包师在面团中意外添加蟑螂药粉的责任保险单。后一种说法比较可信,有时间、地点和具体承保对象。
随着消费者保护运动逐渐在各国广泛开展,经济发达国家对产品责任法律不断修改和严格化。同时,消费者的索赔意识增强,使得产品生产者或销售者对于转嫁产品风险的要求更加强烈,这些都促进了产品责任保险的巨大发展,并扩大了其承保的领域。从风险保障的范围来看,早期的产品责任保险,主要承保一些直接与人体健康有关的产品,如食品、饮料、药品和化妆品等,以后承保范围逐渐扩大到各种机械、石油、轻纺、化工、电子等工业产品,乃至成套设备、大型飞机等均可承保。在美国、加拿大等经济发达国家,产品如果没有投保产品责任保险则很难有销路。通常情况下,按照国际惯例,如果出口产品未参加产品责任保险,进口商往往要求出口商在进口当地投保产品责任保险,而且是否拥有产品责任保险保障己成为进口商选择供货商的重要依据。由此可见,产品责任保险在现代经济贸易中有举足轻重的作用,甚至不可或缺。
因此,产品责任保险涵盖的行业越来越广。目前受到市场广泛欢迎和需要的产品责任保险主要有:食品责任保险(Food Product Liability Insurance)、制造业产品责任保险(ProductLiability Insurance for Manufactures)、医疗产品责任保险(Medical Product Liability Insurance)、出口产品责任保险(Import Product Liability Insurance)等。
三、从国际横向看产品相关保险对产品质量促进的成熟经验
(一)产品责任保险
1.美国
美国是目前世界最大的责任保险市场,其中产品责任保险占责任保险的市场份额约为4%。由于严格的法律环境,美国的产品一般只有投保产品责任保险方可进入销售渠道。
在产品责任制度较完善的国家,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的发展基本经历了合同责任原则、疏忽责任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三个阶段。
美国的转折点分别为:1916年“麦克弗森诉别尔克汽车公司案”,合同责任对消费者极为不利;以及1944年瓶装可口可乐爆炸伤人案件,消费者作为受害者负责举证制造商、销售商的疏忽情况,而事实证明这存在相当的难度。
严格责任原则,是指只要产品存在缺陷,对使用者或消费者具有不合理的危险,并因此使他们的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该产品的制造商或销售者等都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严格责任原则大大加速了美国产品责任保险的发展。
▶表1 2013年责任保险的前十大市场(单位:十亿美元)
▶表2美国产品质量保险2006—2015年市场表现
在美国产品责任法规定赔偿金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经济损害赔偿金;第二类是非经济损害赔偿金;第三类是惩罚性赔偿金。但是特殊的法律背景一方面促进了责任保险的发展,另一方面严格责任原则甚至发展成为绝对责任原则,巨大的责任压力促使保险需求不合理地膨胀,美国先后于1975—1977年、1984—1986年期间爆发了两次责任保险危机。经过危机后的改革,美国的产品责任法从几近绝对责任发展的进程中向有限制的严格责任转变,形成了严格责任、疏忽责任并存的局面,美国产品责任法进入了一个更加理性的寻求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利益平衡的新的发展时期。
综上,美国由于其特殊的社会环境(健全的产品责任法、严格责任原则以及消费者强烈的索赔意识、法院的从严审判等),对于责任保险的需求远超其他国家。美国爆发的两次责任危机都是由于需求过剩、保险公司不堪索赔重负导致的。因而美国政府在这方面的主要贡献为改变立法(从严格归责转变为严格与疏忽归责并存的局面),可以说这是责任保险发展的一个极端案例。
2.英国
英国是世界上第二大责任险市场,2013年责任险保费达99亿美元。其中最大的险种是公共和产品责任险。大多数英国责任险业务都在伦敦市场承保。作为国际商业保险和再保险的主要市场,伦敦市场负责处理英国国内外的风险。英国境外的业务包含很大一部分美国和世界其他地区的风险,由劳合社和其他活跃于国际市场的保险公司负责交易。2013年,伦敦市场责任险的海外保费收入约为90亿美元。
▶图 2013年英国责任保险市场情况
产品责任险在英国也不是强制险,但大多数企业认为从长期经营的角度考虑,购买产品责任险是节省成本的手段,因此平均投保率保持在40%以上。另外,由于美国具有较恶劣的诉讼环境,出口产品到美国的英国企业基本也都购买了产品责任险。产品责任险的保单比较多元化,其责任限额依据产品类型而定。
英国同样先后经历了合同责任、疏忽责任、严格责任三个归责原则阶段。目前,英国应《欧共体产品责任法令》的要求,以严格责任为原则确立自己的产品责任立法,但严格责任的确立并没有排斥其他两个原则的适用,只是为产品责任的受害人提供了更为有效的救济途径。
2001年起,英国保险业由金融监管局监管。由于责任险经营周期长、承担风险高、技术相对复杂,金融监管局对于责任保险营业执照的发放采取了比较谨慎的态度。除需达到一般非寿险经营的要求外,金融监管局对经营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还提出了两点补充要求:一是保险公司能够获得其客户的历史赔付经验数据;二是保险公司不能随意退出经营责任险业务。从英国目前的监管规则看,金融监管局不允许专业的寿险公司直接经营责任险业务,如果寿险公司要经营责任险业务就必须设立独立的产险公司法人。
3.日本
日本是亚太地区最大的责任保险市场。责任保险于上世纪70年代后期在日本兴起,在1994年6月实行了以无过失责任为基础的产品赔偿责任法。近年来,日本也开始采用严格责任原则来处理某些产品责任事故索赔案件,但它并不像美国那么严厉,索赔金额也没有美国那么高。因此,日本的产品责任险业务发展趋势良好,包括中小企业在内,几乎所有企业都参与投保。
日本产品责任的权利主体包括消费者、直接遭受缺陷产品的第三人,相较于欧美的遭受缺陷产品损害的任何关系人范围略窄,更加保守谨慎。
与其他保险险种相比,政府的宏观支持对产品责任保险的发展显得尤为重要。在日本的产品责任保险发展过程中,政府给予了有力扶持,具体体现在:政府为产品责任保险的发展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制定、修订和完善有关损害赔偿的新法律;政府给予保险公司税收优惠、保费分担等政策性财务支持;政府适时转变监管模式,放宽对经营责任保险的限制等。
4.总结
日本政府的特别扶持来源于其不同于欧美的赔偿机制。日本在产品责任赔偿方面与美国不同,主要表现在把销售者排除在产品责任之外、由法官而不是陪审团进行案件裁决、为索赔规定时效期限、没有惩罚性赔偿以及采用传统方式处理产品责任纠纷等。这就决定了日本法院裁判的赔偿数额比美国低很多,不像美国那样使生产者支付的赔偿远远高于其采取安全措施的花费,因此很难起到激励生产者提高产品安全的效果。日本注重政策手段对产品安全的控制,政府在产品设计和生产流程进行广泛干预。政府机构在产品安全方面的管理来自于其“家父”角色,它们是“风险的最后承担者”,所有的消费者或者纳税人都要承担产品责任事故的成本,而不是特定产品的使用者通过市场中的价格机制来分担事故成本。
美国则是通过民事责任体系的设计来为消费者提供赔偿。美国民事责任体系对相对少数的受害者提供巨额补偿,容易把没有赢得诉讼或者没有提起诉讼的人排除在外。美国的惩罚性赔偿导致企业责任负担的增加,投保产品责任保险成为生产商的理性选择,同时也是受害者补偿的制度保障。
欧洲和美国在产品责任赔偿方面同样有很大不同。产品责任指令中规定的损害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但允许成员国对非物质损害即精神损害予以单独规定,在欧洲赔偿体系中也不承认惩罚性赔偿。社会保障体系是为受伤害一方提供赔偿的主要机制,身体伤害可以通过国民健康保险和社会保障体系得到赔偿。在比利时等国家,当国家福利规定不足以补偿受害者时,由产品责任保险提供补偿。在大多数国家,提供补偿的社会保障机构有权利向缺陷产品的制造者进行追偿。在法国和奥地利允许社会保障机构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提出索赔,而意大利和德国就没有这些机构向受害者支付赔偿后提出索赔的情况发生。如果公共机构不向产品责任事故的最终责任人索赔,福利国家的赔偿模式就会因没有威慑力而缺乏效率。尽管赔偿数额在每个国家不一样,但每个受到伤害的人自动得到财政帮助。从损失分摊的角度看这种形式运作良好。
总结而言,发达的责任保险市场通过健全的产品责任法律制度、政府正向引导与推行、市场内部的多样性经营主体、多渠道销售方式、行业协会整合,以及全面的公众维权意识的提高,对本国产品责任保险的发展提供了莫大助力,这些历史经验都将用以指导我国产品责任保险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和建设。
(二)产品质量保证保险
产品质量保证保险能够一定程度上减轻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增强企业信誉和市场地位,帮助保护消费者利益。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也通过严格的资信审核、承保后对质量的监督检查以及积极的保险赔付来发挥作用,提升产品质量管理水平,减轻政府质量监管压力,缓解社会矛盾。基于产品质量保证保险的积极作用及现实的迫切需求,有必要对产品质量保证保险如何完善制度和推广实践进行探讨。
实践方面,为产品质量的有效性提供保证保险服务,早已是西方尤其是美国诸多财产保险公司的一项传统业务。在美国,几乎所有大的财产与责任保险公司都有专门的保证保险业务部门,有的公司还专营保证险业务。在美国保证保险制度框架中,以SAA为核心的费率体制独具特色。在美国保证保险制度发展早期,各保险人自主厘定保证保险费率。但由于定价方法和定价理念不统一,以及各保险人数据积累和资料来源极为有限,导致保证保险费率在很大程度上带有严重的“猜测性”。在这种背景下,1908年美国成立了SAA(2006年更名为SFAA,Suretyamp;Fidelity Association of America,忠诚与保证协会),是非营利组织,在美国所有州均注册为费率厘定或顾问机构。其成员主要是从事保证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SFAA主要职能是发布建立在可靠数据基础上的指导性费率手册,供其会员参考执行。相比普通保险人而言,SFAA在经验、技术以及行业信息和数据积累上都有优势,既保证了费率厘定的经济性,又在很大程度上确保了保证保险费率的合理性。
我国可以借鉴美国SFAA的经验,成立类似机构,加强保险行业与质量监督部门和消费者协会等社会力量的合作,为保证保险的费率厘定做出指导和规范。
(三)小结
发达国家的产品质量的监管架构非常强调各机构相互协作。以美国为例,其对企业产品质量的监管机构主要是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消费者产品安全委员会、美国农业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等多个政府机构和社会组织负责,各部门针对某一领域的产品进行监管,并且能够实现信息互享。此外,美国为协调这些机构的职能,设立专门委员会发挥协调功能,这一制度为许多国家所借鉴。美国的风险评估委员会和食品安全联合研究所等机构对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进行风险的分析和监控,集中的监管体制能够节省成本,实现信息共享。这种监管涉及到企业产品的生产、销售等各个环节,通过这种方式能为保险公司提供投保企业风险方面的比较全面科学的信息,使其能够科学合理地制定保费费率,降低承保风险,对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管,为产品责任保险和质量保证保险制度的发展从产品质量监管方面创造有利条件。此外,在产品质量信息公布上,许多发达国家都建立了及时透明的产品安全信息网络,为了产品安全进行及时公布这一对产品质量法律制度保障的关键环节,欧盟国家通过健全的产品安全信息网络在各监管机构之间进行信息共享(王萍萍,2013)。
产品质量保证保险基本功能的实现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该制度的实施方式。现行的完全市场化运作方式并不符合现实需要。我国产品质量保证保险制度的具体实施方式应遵循一个动态的演进过程,最终过渡到完全的市场化运作方式:起步阶段,应坚持政策引导和政府推动相结合,必要时实行立法强制;过渡阶段,应以市场化为主,政府干预措施逐渐退出;成熟阶段,政府干预措施应全面退出,完全遵循市场化原则。
四、借鉴国际经验协同发展产品质量相关保险
从保险业中产品责任保险和产品质量保证保险等质量保险的国际经验入手,探索如何构建质量和保险的联合监管机制,实现政府和市场的有机统一,从行政监管到社会共治,目标是切实提高产品质量,提高人民生活质量。
保险公司在实践中,可以采取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与产品责任保险的协同发展的策略。我国产品责任保险的开展领先于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从责任范畴看两者是不同的,产品质量保证保险和产品责任保险分别承保的是产品质量和产品安全问题,能够形成互补。且产品质量与产品安全通常密切相关,产品安全问题通常可视为产品质量缺陷的派生问题。所以在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机制有效运行下,产品质量水平的全面提升显然客观上促进了产品安全,有效缓解了产品侵权损害问题,减轻了产品责任保险的赔付压力。
不仅如此,事实上,产品质量保证保险和产品责任保险在诸多业务环节中都存在共性,可以在业务实践中做到相互促进。
首先,在风险识别和费率立定上,两者都需要考虑承保产品的种类、性能和特点,都需要考察投保企业以往的产品质量业绩表现,包括企业质量管控能力和质量缺陷问题的发生和处置情况等(包括投保企业处置质量问题的态度和决心等),借以评估投保企业可能出现质量违约事件的概率。
其次,依保险合同规定对投保标的的风险状况进行检查是《保险法》赋予的一项基本权利,两者检查的重点都是投保企业可能出现产品质量缺陷的各种情形。
再次,在索赔处理中,两者都需要深入调查造成保险事故的近因,通常都涉及对产品质量缺陷的判断或鉴定。
两者同时承保既有助于推广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也有助于简化业务经营环节,节省业务经营成本,进而为低费率竞争和低价格服务创造必要条件。同时,也可以更全面地保护消费者利益。
本文为上海质监局课题《质量监管与保险市场融合情况的国内外比较分析》的阶段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