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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保险科技监管概览

2017-12-16复旦大学中国保险科技实验室复旦大学台湾研究中心

上海保险 2017年11期
关键词:监管金融科技

许 闲 复旦大学中国保险科技实验室/复旦大学台湾研究中心

全球保险科技监管概览

许 闲 复旦大学中国保险科技实验室/复旦大学台湾研究中心

许闲,复旦大学中国保险与社会安全研究中心主任、复旦-加州大学当代中国研究中心(Fudan-UC Center)中方主任、复旦大学台湾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国保险学会常务理事、中国会计学会高级会员、财政部全国会计领军学术(后备)人才、上海市保险学会中青年学术委员会主任;兼任德国欧洲经济研究中心(ZEW)研究员、韩国成均馆大学(SKKU)访问教授、留德华人经济学会海外顾问、美国圣地亚哥加州大学访问学者等。

保险科技正在以势不可挡的趋势向全球发展。一方面由于科技即将给保险行业带来巨大机会与变革,另一个方面由于保险业是金融行业的重要支柱,在一国经济社会发展中扮演的重要的作用,因此保险科技本身也得到了不同国家和地区政府的高度重视。本文以美国、英国、德国、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新加坡为例,分析不同国家和地区政府对保险科技的态度以及所采取的相应政策。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保险科技的重视与政策扶持,无疑大大促进了保险科技的创新发展,也为各国在下一轮经济竞争与发展中积累实力和培养驱动力。

一、美国

美国金融监管属于限制性监管(Restricted Regulation)。由于美国的人才与资本优势,因此当前美国金融科技行业以技术作为主要驱动力。美国的功能性监管,能够抓住金融科技/保险科技的金融本质,按照其业务的功能进行分类,然后再进行监管。这种监管只有在成熟的监管体系下才会更好地发挥作用。美国国家经济委员会2017年发布了《金融科技框架白皮书》,概述了政府对于金融科技/保险科技创新的原则与框架政策。从这份白皮书上看来,美国白宫监管政策对于金融科技/保险科技相对比较友好,各管理部门以及监管机构通过一系列手段刺激金融科技/保险科技的创新。美国政府对于新兴金融科技/保险科技生态提供了以下十项原则(National Economic Council of the United States 2017):

(一)多角度思考金融生态系统。经济健康与国家竞争力需要一个安全强大并且足够完善的金融服务体系。为了加强及维持这种体系,拥有相关利益的人必须更加全面地思考金融生态系统,以及他们在其中的位置。金融科技/保险科技影响了我们接触、交付与消费的方式,对金融科技/保险科技的讨论已不再是颠覆现有机构,而是如何使得两者共生。因此,传统机构和新的市场参与者都应该更加全面地思考自己提供的产品与服务能为消费者、投资人和市场带来多少附加值,并且安全、透明、可持续发展。同时,政府所扮演的角色应该是创造繁荣、可持续的并且创新的金融服务行业,并进一步帮助其他领域。

(二)以消费者为主。随着金融科技/保险科技领域继续增长和发展,金融科技/保险科技公司必须要以消费者为主,包括个人客户及机构客户。金融科技/保险科技公司需要为他们提供安全透明并且便于用户使用的产品及服务。这些产品及服务必须将重心放在提高客户对金融机构的选择能力,并拓宽金融服务的渠道上。

(四)认识并且克服潜在的技术偏见。

(七)一切都必须建立在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的基础上。金融科技/保险科技公司无论公司规模大小,首要任务都是保护消费者和金融机构的数据,这也保证了整个金融服务行业基础设施的诚信度和完整性。对于数据,金融服务行业已经为其他行业做了一个榜样:行业与政府机构共同主动实施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以及隐私保护。金融科技/保险科技公司应该继续进行这项重要的工作,并在此基础上尝试寻找进一步优化。

(八)提高金融基础设施的效率与效用。尽管当前普遍讨论的都是金融科技/保险科技公司对普通消费者提供服务,但是对金融服务变革而言商务解决方案和基础创大数据、人工智能、先进分析方法以及相关的技术可能会创造巨大的机遇。但是由于算法系统仍然依靠设计人员进行基本信息输入和设置信息处理流程,因此输入的基本信息可能会受到人为理解的干扰。所以算法与决策中可能包含系统性的以及历史文化方面的偏见,或许会给消费者带来一些不公平的状况。企业应当联合政府探索,缓解金融产品与服务在提供渠道或方式中的偏见问题。

(五)最大限度地提高透明度。2008年金融危机带来的一个重要教训就是提供透明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极其重要。当金融产品变得复杂、服务变得令人困惑,以至于无论消费者、金融机构还是监管机构都很难理解其结构及所涉问题的时候,可能会带来灾难性的结果。决策者和监管机构应在近期工作的基础上,继续通过诸如白皮书、峰会、行政手段与监管引导以及其他创新的手段等方式去教育相关利益者,并以此提高金融科技/保险科技行业的透明度。

(六)为实现互操作性以及协调技术标准而努力。随着金融服务持续的“去中介化”以及消费者不断寻求更加灵活更加个人定制化的金融解决方案,金融科技/保险科技公司和金融机构对于它们的产品与服务应该嵌入一个具有互操作性和协调的技术标准。这个标准可以减少消费者在使用不同服务或产品时的不适感,使得那些无法享受到银行服务的客户通过其他方式享受到。新也同样重要。企业与机构需要保证在提高效率的基础上进行创新,并且注意结构的完整性、安全性、透明度、访问渠道与合规等方面。

(九)保护金融稳定性。金融科技/保险科技公司必须注意并提前思考金融科技/保险科技中所潜在的风险。一方面,那些刚出现的未经实践的创新可能会在提高效率的同时给目前金融体系带来一些潜在风险。而当人们无法理解并且有效管理这种风险的时候,这种风险可能会对金融稳定带来负面影响。因此,金融科技/保险科技公司与现存机构、政策制定者以及监管机构需要通过合作,去识别和缓解不利于金融稳定的潜在风险因素。

(十)继续加强跨部门间的合作。金融科技/保险科技公司、金融机构以及政府之间应建立长期的关系。不论是初创企业或是成熟机构,都必须与政策制定者及监管者保持不间断的联系。同样,政府应在问题发生前就直接通过企业去了解金融科技/保险科技公司的产品与产业发展情况。各方间的这种关系,有助于在未来发展的方向上达成一致,并且能缓解金融监管的不确定性。

金融科技/保险科技企业有着极大潜力去改革金融服务渠道,改善金融系统的运行机制,促进经济增长。然而,要完全实现这种潜力,金融科技/保险科技企业的相关利益者必须汲取金融危机的教训,同时加强与传统金融机构的合作,以提供更好的产品与服务。

二、英国

英国政府对于金融科技/保险科技的态度是在保证监管合理的前提下,推动对金融科技的扶持。比如目前英国政府所实施的“项目革新”计划与“监管沙盒”(regulatory sandbox)制度,保证了英国的金融科技处于相对领先的地位。2011年英国通过《金融监管新方法:改革蓝图》白皮书,着手对英国金融监管体系进行全面改革。这一改革终结了三方监管体制,“准双峰”模式出现。具体来说,英格兰银行下新设金融政策委员会(FPC)作为宏观监管机构监控、应对系统风险;新设审慎监管局(PRA)监管各类金融机构;新设金融行为监管局(FCA),通过监管金融机构的业务行为,有效促进金融市场的竞争,对消费者进行保护。英国政府采用以下几种方式来鼓励金融科技/保险科技的发展:

(一)支持。专设相关机构支持金融科技/保险科技发展,并在税收和投资方面给予初创企业优惠。提出英国金融监管环境要有助于促进金融科技/保险科技行业创新,支持初创企业的发展。

(二)监管沙盒制度。2015年英国实行了“监管沙盒”制度。通过“监管沙盒”,为金融科技/保险科技提供“监管实验区”,支持初创企业的发展。具体而言,“监管沙盒”就是创造一个安全地带(safe place),监管部门会放宽对安全区域内的产品和服务的监管。这个安全地带可以视作金融的实验区,优秀的产品或者服务将会被进行市场推广,而不尽如人意的产品与服务则会被改进或者否定。这有助于激发英国保险行业的创新活力。

三、德国

德国在金融领域实行统一监管,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BaFin)对证券业、银行业和保险业实施统一监管。BaFin认为,目前对于金融科技/保险科技企业的监管面临着一些挑战,因为一方面政府不能采取过分严厉的监管,否则可能会扼杀创新;而另一方面也要避免监管原则失效导致的金融科技/保险科技在真空中运行,因此金融科技/保险科技的业务模式也需要符合监管要求和消费者保护的原则。德国财政部与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共同对推动德国金融科技/保险科技发展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德国财政部推出FinCamp的系列活动,活动旨在通过促进财政部、传统金融业以及联邦金融监管局(BaFin)与金融科技企业的对话,探讨金融科技未来的发展。这项活动有利于鼓励德国金融科技的发展,聚焦金融科技的发展前沿。2016年4月14日,FinCamp推出第一个活动,活动主题为“数字银行的未来”。

德国政府、欧盟复兴计划(European Recovery Programme,ERP)专项基金以及欧盟都为金融科技/保险科技初创企业提供了创业支持计划。这些支持计划将会提供给初创企业优惠率更高的长期贷款,并且有更长的宽限期。

不过,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BaFin)认为,保险科技/金融科技无合法定义,因此对于这一类公司或者产品的监管,多参照传统金融机构或者产品,比例原则同样适用,因此显得相对比较严格。

四、香港特别行政区

香港特区政府非常重视保险科技的发展。香港保险业的保险监管部门——香港保险业监理处专门成立了金融科技联络小组,以加强监管部门与香港从事金融科技发展和应用的人士间的沟通,帮助金融科技业界了解相关的保险监管制度,并发挥平台作用,让保险科技相关生态主体进行信息和项目的充分交流。香港特区政府采用以下几种方式来鼓励金融科技/保险科技创新:

(一)提供资金。香港特区政府在一个创新科技基金支持下开展企业支持计划,来鼓励个人领域在研究和发展活动上的投资。每个审核通过的项目将能得到多达1000万港元的资金,资金的提供以项目间比较为基础确定创新科技项目的资助力度。如果加上政府开展的其他类似资金提供计划,特区政府大概提供了50亿港元,以支持包括金融科技与保险科技在内的多种领域的风险投资和研究。

(二)支持。保险业监理处(OCI)、香港金融管理局(HKMA)、香港证监会(SFC)已经建立了专用的金融科技/保险科技平台,用来拓宽监管者和金融科技/保险科技组织之间的交流。这种平台可以处理行业研究问题,并且能够提供符合相关研究要求的信息给从事金融创新的公司。平台也能通过行业间的互换与最新的市场发展保持同步。

(四)更新专业知识。香港保险联会(HKFI)最近在金融科技中心建立了特别工作组。这个工作组当前正在探索如何与政府一同促进保险行业创新,并吸引资本和人才。

五、新加坡

新加坡金融科技/保险科技的发展有着强大的政府和监管支持。新加坡正在打造智能国家的框架下积极推动金融保险科技的发展,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也借此契机打造国际智能金融中心。新加坡政府希望金融行业的科技可以随地使用以便提高效率、创造机遇,更好地进行风险管理,并且提高生活质量。金融科技/保险科技,包括使用科技去设计新的金融服务和产品,是建造一个智能金融中心的重要因素。监管部门对于金融科技/保险科技非常肯定,并且同样采取多种方式进行鼓励支持。

(一)提供资金。新加坡政府为金融科技/保险科技相关的创新提供各种资金支持。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onet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MAS)特别批准了2.25亿新元用于投资金融领域科技和创新计划(FSTI),该计划旨在接下来5年内通过提供资金建立起创新实验室、制度层次的项目以及全行业的措施去推动新加坡金融科技/保险科技生态系统的发展。从目前FSTI支持的项目看,大量项目集中在保险科技的相关领域上,如采用区块链技术防止金融贸易出现复制发票、实施测验降低网络风险以及分析自然灾害数据。

(二)支持。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和国立研究基金会(NationalResearch Foundation,NRF)于2016年5月正式成立金融科技办公室作为所有金融科技/保险科技事务的一站式支持机构,以推动新加坡成为金融科技/保险科技中心。新的金融科技办公室将协助审核、调整和加强政府的这些资金计划,在行业基础建设、人才开发、人力需求与商业竞争方面提出策略与计划,并且通过这些金融科技/保险科技的活动与举措促使新加坡成为金融科技/保险科技中心。

(四)更新专业知识。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还在内部设立了金融科技与创新小组,其中包括三个部门(其中两个将重点关注监管政策,而第三个将侧重于创新,通过与行业合作的机会来测试创新解决方案)。这将使得MAS能确保法规不会落后于创新的脚步,MAS为了更好地监督与规范,也将继续参与到创新活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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