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失灵:留守儿童权利保护与犯罪预防的认知基础
2017-12-15李娜陈璐
李娜 陈璐
[内容摘要]现阶段,留守儿童的规模、生理心理发展及越轨状况已成为公共议题。留守儿童处在表面完整但功能不完整的家庭结构当中,藉由多元情境、多元群体、多元面向视角,可探知家庭基本功能的缺失所造成的留守儿童生理、心理、社会性发展障碍,可以将之视为留守儿童家庭失灵。家庭失灵导致留守儿童忽视现象高发,亦使留守儿童过早、过多地暴露于虐待、暴力侵害、性侵害等风险之中,扭曲了留守儿童的社会支持体系,在留守儿童权利保护上负效应明显。家庭失灵所携带的犯罪风险因子,对尽早发现留守儿童犯罪、遏制再犯,促进犯罪者回归社会等方面都存在消极影响,需要弥补这一留守儿童犯罪防控断点。
[关键词]家庭 功能 风险 忽视
20世纪中期以来,儿童问题或者说儿童风险催生了《儿童权利公约》,其中确定的基本原则沿袭至今,公约要求国家应确认每个儿童均有权享有足以促进其生理、心理、精神、道德和社会发展的生活水平。父母或其他负责照顾儿童的人负有在其能力和经济条件许可范围内确保儿童发展所需生活条件的首要责任。通俗地说,儿童应受到国家“大家庭”、父母“小家庭”的叠加保护。但现实中的儿童所处的家庭环境和家庭结构并非都完整、有效,尤其对留守儿童而言,他们的家庭对其社会化历程所带来的影响及其机理不可忽视。
一、家庭失灵:解码留守兒童家庭结构功能的切入点
家庭是古老而又必要人际纽带,是容纳着血缘、亲属关系的社会场。少年儿童的家庭成长环境、抚养方式对他们未来的行为规范、心理健康有着不可估量的影响。家庭特异性会带来成员的某些异质性,本研究所瞄准的留守儿童亦是家庭——儿童关系的一种较特殊样本。
(一)留守儿童的概念与特征
研究留守儿童及其家庭处境,其一需要从概念、规模、症候上对留守儿童进行简单的标记。其一是概念,对于留守儿童,有的文献中认为是指在农村地区特有的,因父母双方或单方长期在外打工而被交由父母或长辈、他人来抚养、教育和管理的儿童。也有的文献中认为留守儿童是指那些留在户籍所在地未能和父母双方共同生活的儿童。《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提出了留守儿童的认定标准,即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这应当是最为严格的界定。其二是规模,据估算,2006年全国14岁及以下的留守儿童数量约为2300万人,随着城镇化的加速,农村人口的疏解;到2013年,全国妇联发布的《我国农村留守儿童、城乡流动儿童状况研究报告》估算全国有17岁及以下的留守儿童6102.55万。还有的激进观点认为我国留守儿童总数在1亿左右,大约占全国3亿未成年人的三分之一。其三是症候。无论留守时间的长短,伴随成长监护人(亲属)数量的多寡,留守儿童身上烙印着特殊的成长经历。除了儿童发展中普遍存在的一些规律,通过抽样调查和近距离观察,在部分留守儿童身上研究者还发现了一些特有的心理和行为症候。如在心理健康方面,留守儿童的恐怖、敌对、偏执、强迫情绪较常见;在自我认知方面,留守儿童对自己的智力、外貌和幸福满意度评价较低,自卑倾向较明显。在情绪管理方面,留守儿童中孤独感、情绪不稳定、抑郁的发生机会要高于非留守儿童;在最终反映在外部的社会行为方面,留守儿童的学业、人际关系不确定因素增多,衍生出一批无人管、管不好的“问题少年”,他们当中社会失范并不罕见(如违法和违纪行为)。
(二)留守儿童的家庭结构与家庭功能
通观留守儿童特性的研究,都直接或间接指向一个关键点,就是家庭的因素。以结构功能主义的立场,家庭是一个社会生活单元,容纳着夫妻关系、父母与子女关系。家庭结构的每个组成部分都需要家庭的功能如代际性的情感表达、文化知识传承、人格塑造、行为干预等,以满足需求,实现自我整合。因此,家庭必须具有一定的功能,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一届全国文明家庭表彰大会上指出,“无论时代如何变化,无论经济社会如何发展,对一个社会来说,家庭的生活依托都不可替代,家庭的社会功能都不可替代,家庭的文明作用都不可替代”,精辟概括了家庭的经济功能、社会功能和情感功能。家庭的功能与家庭结构之间有密切关系,一些脱胎于家庭结构的指标,如反应灵活性、家庭成员交往质量和家庭亲密度、适应性通常用来定量一个家庭功能的好坏,结构保证功能的实现,功能反过来使结构更为固化。依据这一原理,家庭这部“机器”要想正常运转,要依赖于家庭结构的完整性。当家庭出现破裂、解体、分离时,我们不能断言家庭功能完全丧失,但家庭的不完整,在很多场合下会导致家庭功能的紊乱。
留守儿童的家庭结构与功能如何?从表面看,留守儿童中绝大部分有父母,家庭的“外观”是完整的;但在时序和空间意义上,这个家庭是分离的,父母是疏远的。从深层次看,留守儿童有监护人,即有人伦意义上的家长,但这种监护体系与原初状态的家庭相比,家庭的亲密度大大下降,教育、监控、依赖等源泉性的家庭功能是缺乏的。当然,家庭功能的输出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既包括显功能,也包括一些尚难以意识到的潜伏功能。不同的家庭都有各自的审美需求和社会限位,不能武断地说留守儿童身处的家庭,不强大、不完美、但其结构功能不够完整,不容易自洽是现实存在的。
(三)“家庭失灵”是家庭结构功能不完整的伴生品
在政治、经济、社会研究历程中,我们观察和总结了市场失灵、政府失灵、慈善失灵等理论,同样我们有理由认为,当代社会中存在着“家庭失灵”的状态,并带来了诸多问题。什么是家庭失灵?我们将它归结为家庭在社会生活过程中,由于自身的局限性和外部约束因素的影响,预期的社会调节作用难以充分发挥的状态。家庭失灵又蕴含着几个层面:
第一,在共性层面,它表征着家庭对社会成员的支持、干预功能存在局限性,难以为其成员的生理、心理、社会性等方面的健康发展提供所需要的全部环境条件。与政府、市场相异,家庭的功能本身是有限的,如并非以提供公共产品为己任,追求的更多是自身利益而非公共利益。效率目标、集体选择取向等对家庭影响甚微,但家庭中也会存在信息不对称、目标过于理想化、家庭决策执行梗阻、团体环境等倾向,加上家庭成员之间的沟通、配合存在问题,有些问题在家庭框架下不必然能够解决好。可以说,这种失灵在大众家庭中都会出现,有时体现为结果的局限,有时体现为过程的被动。endprint
第二,在正式层面,国家会支持和倡导某种家庭政策,即国家通过公共政策渠道来支持家庭应对经济社会发展挑战,如应对贫困,加强社会融合、缓解家庭和工作之间的矛盾,抵御社会排斥等。由于社会进步的艰巨,传统与现代的摩擦,家庭政策的期望和政策实际执行成果之间常常出现明显的落差,比如我国的传统家庭社群相当强调“集体主义”色彩,家庭成员之间的差异价值观和竞争倾向容易被压制,被“家和”所同化,使得一些倡导家庭成员独立性的家庭政策不能像应该的那样“有效”,或像理论上所说的能够做到的那样“有效”。
第三,在个体主义层面,家庭失灵是因家庭解体或相似原因而导致一些家庭情感隔阻、信任丧失、沟通中断、规则失效、行为对抗,原本家庭有能力、有责任承担的一些社会功能被剥夺或者落空,如产生儿童忽视、儿童虐待。这种失灵专指那些没有能力维持家庭结构,导致家庭功能落空的“问题”家庭,这涉及对特定家庭的功能是否完备进行评价。心理学上提出了临床观察、家庭成员自我评价、家庭亲密性、适应性评价、家庭沟通情况评价、夫妻关系、亲子关系评价、家庭整体以及家庭与家庭外成员的关系评价等多个维度。从功能系统角度看,家庭越完整、越健康,上述障碍会变少,家庭功能就实现的越顺畅。危机理论也认为,家庭成员的死亡、分离等特定生活事件,会影响其他家庭成员的基本需求可及性,使家庭成员关系和家庭功能出现变数。
留守儿童的家庭及其家庭功能在很多方面与之相吻合,因此,不妨推断相当一部分留守儿童家庭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家庭失灵问题。
二、家庭失灵:留守儿童保护的痛点
兒童保护是社会文明的体现,是国际发展的潮流,家庭处在儿童保护的第一线,家长负有儿童保护的法定义务,《儿童权利公约》第3条第2项提出,缔约国应确保儿童享有其幸福所必需的保护和照料,应当采取必要的立法和行政措施来明确儿童的父母、法定监护人、或任何对其负有法律责任的人的权利和义务。在留守儿童的特殊家庭环境中,父母作为监护人的身份虽没有变化,但父母实际履行的监护职责的机会和程度发生了一些改变,儿童不能稳定地处在家庭圈的中心位置成为大概率事件,针对儿童的家庭保护也出现了迷失。
(一)家庭失灵会导致儿童忽视现象大增,使得留守儿童保护的堤防加速崩坏
儿童忽视是指因疏忽而未履行对儿童需求的满足,损害了儿童的健康和发展。在我国过往常常将儿童忽视当作细节性问题。但正是“魔鬼隐藏在细节中”,累积性的儿童忽视带来的儿童心理、情感损伤和行为扭曲终于使人们认识到,儿童的陪护、娱乐、沟通与儿童的健康、教育等具有同等的作用。
在留守儿童家庭中,儿童忽视的理论发生率是最高的,而且已经由隐蔽性转向明显化,因为相当多的此类家庭将成年人置于家庭中心地位,为工作、收人原因而牺牲家庭完整。有的父母常年在外,将子女托给其他亲属照料,形成集体缺位。有些家庭中父母短期化、反复化的出外务工,造成儿童依赖感的中断。有的家庭虽然父母中的一方留在原籍地照料儿童,但因为子女数量较多或自身生活压力等,无暇照料子女。还有些习俗影响使留守儿童中的部分群体,如女童、过往婚姻所生育儿童、残疾儿童受到更多的漠视、歧视甚至戕害。这中间当然有复杂的社会经济原因,比如城乡差别、贫困等,不能断言留守儿童都不拥有健康成长所需要的物质生活条件或者都很孤独,但家庭的分离,父母陪伴的减少是不争的事实。2008年全国妇联做的全国农村留守儿童状况研究显示,有34%的受调查监护人只能做到“有时会注意”预防孩子发生意外,有8%的受访者明确表示“顾不过来”。对儿童所做的调查更加令人担忧,有的研究者估计约60%的留守儿童存在心理问题,监测到高达65%的留守儿童不愿意或没有机会与监护人进行心灵沟通,还采集到相当一部分留守儿童会想到或直言“怪自己的爸爸妈妈不在身边照顾”。
心理卫生研究者将儿童忽视细分为身体忽视、情感忽视、教育忽视、安全忽视、医疗忽视等各个层面,其中情感忽视、教育忽视、医疗忽视偏向预防性,而身体忽视、安全忽视偏向保护性,相比之外,留守儿童的家庭囿于人力、精力的有限,在保护性的身体忽视方面问题更为突出,在此略举一例。2012年8月美国塔夫茨大学、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科研机构课题组在国外期刊上发表文章,报道了在中国湖南衡南县江口镇进行的一项试验。该试验选取了72名6-8岁的健康儿童,分为三组,其中一组共24名儿童在21天里每日午餐进食60克含有转基因成分的黄金大米,并对其体内维生素A含量进行抽血检测,由于该实验涉及在国外研究机构用中国儿童进行转基因大米实验对象,从而在中国引发社会的强烈关注和讨论,被称为“黄金大米事件”。事后调查发现,衡南县江口镇属于外出务工人员集中地区,该镇中约80%的儿童属于留守儿童,主要由祖辈隔代抚养。在“黄金大米”试验前,课题组曾召开学生家长和监护人知情通报会,原本试验单位准备组织100名儿童参加试验,被家长拒绝的有28例,其原因主要是家长不愿儿童在餐前餐后均要抽血。其余70多例则得到了家长和监护人签字同意。参与试验的大部分家长们把这种试验看做是“营养餐”,没有弄懂试验的目的和手法,也没有和身处外地的留守儿童父母充分沟通,就草草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字。
(二)家庭失灵将使留守儿童过早、过多的暴露于虐待、暴力侵害、性侵害等风险之中
儿童时期是人生成长的关键期,也是最缺乏自我保护能力的阶段。儿童成为被害人是全社会的痛点和耻辱。近年来,儿童受到意外伤害的事件屡屡见诸媒体,既有溺水、坠落、食物药品中毒、烫伤等意外事件,更有被虐待、殴打、性侵犯等恶性事件。当代社会的儿童受害原因光怪陆离,既有贫困、性别歧视、健康歧视、家庭暴力等传统流毒,也有极端化的反社会情绪、校园欺凌、网络欺凌、科技风险等新型因素。不能否认政府、家庭都在采取各种措施加强儿童保护的宣传教育、硬件建设、执法体系建设等方面,一些科技手段也被运用在儿童保护上,比如通话定位系统、视频监控系统、DNA身份识别系统等,但儿童受害的风险还处于高位。尤其在中西部经济不发达地区,大量劳动力外流,剩下来的主要是老人及留守儿童,老人对年龄较长的留守儿童失去了管束力和保护能力,也很难学会和使用一些新的科技工具,有些时候只能坐视留守儿童的安全出现问题。加害人在选择侵犯对象时,会自然而然找“没家长管”的、虽有家长管但是家长弱势的留守儿童下手。在对这类儿童施害时,由于亲属发觉或阻拦的可能性相对较低,加害人更容易得手。一些研究还发现,留守儿童在危险判断与摆脱危险的知识、表达与社会交往能力(含求助、报警)等方面逊于其他类型儿童,在遇到侵害时可能更加手足无措,受到侵害后也缺少渠道向外界传达信息。因此、集家庭、环境、自身不利因素于一身的留守儿童在综合保护能力上处于先天不足,后天恶化的状况,受侵害的例子不胜枚举,在此仅述一例。根据国家卫计委的通报,2013年到2014年问,甘肃省武威市武南县发生了非法采集未成年人血浆的事件。当地单采血浆站副站长黄某某为完成血浆采集任务,以介绍初次供血浆者给予奖金为诱惑,授意张某某寻找供血浆者。在利益驱动下,张某某、李某某等6人采取暴力殴打、言语威胁、诱骗等方式将7名未成年人带至单采血浆站,冒用他人身份证件登记后强迫卖浆40多人次,在采集血浆前必做的家庭知情,健康征询、健康保障等手续都被免除。国家卫生计生委等部门还为此发布《关于促进单采血浆站健康发展的意见》,重申严禁采集未成年人等特殊人群血浆。对这些儿童去采血站,其所在家长并未表现出警觉和阻拦,这本身就说明了问题,即留守儿童家庭功能脆弱。endprint
(三)家庭失灵使面向儿童的社会支持链失去基础
在儿童的社会参与过程中,儿童——家庭(族)——社区(学校)——社会是一条相对完整的人格发展和环境支持阶梯,可以提供的支持包括满足自尊需要的支持、信息支持、工具性支持、情感支持等。社区、社会对儿童的关爱、赋能需要家庭来传递。儿童的需求可以由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来代理表达。当前留守儿童正面临这种家庭承上启下功能失灵的风险。心理学研究发现,父母的情绪、心理状态、父母职业性质和工作压力、家庭完整性、社会经济地位对儿童获得的社会支持高度相关。从这些因素看,留守儿童家庭与之吻合度相对较高,难免会导致对留守儿童支持数量的减少和支持质量的降低。比如,当学校、社区发现儿童存在社交退缩、认知受限、情绪焦虑、内向消沉等问题,可以提醒家庭引起重视,加以矫正。但在留守儿童家庭中,由于家庭成员的分离,家长注意力的分散,儿童面向外部世界的窗口变小,社会支持的可及性变差。再如,儿童群体也会积累一些社会资本,形成社会关系网络,家庭可以为这些社会网络注入一些资源,创造一些交往机会。留守儿童的社会交往情境、社会交往对象、社会交往频率受到家庭文化、家庭成员职业、家庭居住区域、家庭能量的制约,相比完整家庭处于劣势自不待言。二十世纪三、四十年代,社會学家怀特在《街角社会》中描述的“街角少年”的境遇与留守儿童有相通之处,一些留守儿童也有可能与同类型儿童结成非正式组织,对这种组织的内部结构和活动方式还缺乏详细的研究。从这些视角来看,家庭的失灵会使留守儿童陷入某种孤岛效应,尤其当这种情境逐渐常态化,社会也难以通过家庭为留守儿童赋能。
三、家庭失灵:留守儿童犯罪防控的断点
留守儿童违法犯罪现象已经引起了政府、司法机关、社会的高度关注,不可否认,目前从数量上看这类犯罪仍处于上升趋势,但必须强调的是,我们不能对这类犯罪现象预设立场,形成留守儿童容易犯罪、频繁犯罪的错觉,而应当像学者所提出的那样,反对把留守儿童这类群体污名化。留守儿童犯罪的原因较为复杂,家庭是首当其冲的因素之一。要预防和控制留守儿童犯罪现象,非常有必要了解留守儿童的家庭在孳生犯罪的过程中有哪些失灵之处。
(一)家庭失灵使得留守儿童的社会行为、经济行为早熟或推迟,带来了犯罪风险因子
家庭的教育、引导和帮助是决定儿童融入社会,顺利地成为市民的关键环节,家庭也常常充当着儿童在社会化过程中受挫的缓冲站、避风港。反过来看,儿童在家庭环境中尝试学习角色、人际交往角色、经济角色的塑造,可以得到更多的容错、纠错机会以及精神审美支持,就像通常所说的“在家千日好,出门万事难”。儿童倘若越过家庭这所人生的“学校”,直接进入社区、社会,则会出现相当程度的不适应性以及社会竞争力不足的现象,这对儿童是不公正、不公平的。就留守儿童而言,其所在的家庭具有相当的不闭合性,使得针对留守儿童的性格培养、规则训诫、理想诱导缺乏完整性,导致儿童早期成长的失速。比如,由于家庭成员的分离,留守儿童的亲情互动机会减少,社会交往比较单调,容易出现孤僻、反应消极现象,部分行为、心态、价值与社会发展不同步。又如,由于家庭成员的分散,留守儿童在学业方面能得到的家庭支持相对缺乏,在同龄段儿童的综合比较上不占优势,与同伴发生争执时缺乏“仲裁者”,会感觉“被欺负”,儿童心理发展受到影响甚至异常刺激,容易导致一些性格扭曲甚至攻击行为,进而加剧社会排斥。这些足以造成留守儿童社会化的迟延。与此同时,家庭状况和压力也会诱致一部分留守儿童“懂事早、当家早”,成为家庭的社会交往主力军,会出现一部分提早就业、生活独立(部分独立)的现象。但社会、社区的规则体系和容忍度比家庭要严格得多,留守儿童在理解和服从、与社会成员之间的磨合等方面会比较吃力,迫于情境,部分留守儿童会选择性地认知和接受规则,或会不计后果地违反规则,加之社区、社会的文化与家庭文化相比,更为复杂化、功利化,导致了留守儿童实施一些失范行为,造成了留守儿童扮演的社会角色早熟。
家庭是一个经济系统,要满足其成员在衣、食、住、行等方面的物质需要以及家庭成员的发展需求。早年内地的研究表明,家庭功能与经济收入水平之间存在一定的影响,香港地区的研究也表明,家庭经济条件的好坏与青少年的心理健康、学校适应、问题行为有莫大的关系。在留守儿童的家庭经济部分,不能一概将其归人低收入家庭,但留守儿童家庭的通病是所在地的生产资料要素与在外的劳动力没有整合起来,家庭收入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在外工作的父母双方或一方,缺乏多渠道开源。因此,家庭经济来源的稳定性和可扩张性不强。从具体家庭的个案来看,一种情况是留守儿童对家庭收入情况懵懂无知,一概由抚养人加以支配,如果收入不宽裕,留守儿童的自主性经济行为,如购买生活、学习用品支出会受到抑制。与其他家庭儿童相比,留守儿童平时从父母那里获得额外的开支预算非常不容易,但在父母返乡或到父母工作地短期团聚的时候,父母出于补偿心理,会容许留守儿童进行非计划性的大量消费,造成明显的消费不对称,反过来可能加剧留守儿童日常金钱支配上的匮乏感,导致不良的金钱观。另一种情况则是留守儿童的抚养者老迈,留守儿童被迫参与一定的经济活动,如管理家庭资产、创造收人等,由于缺乏父母的经济示范,留守儿童在家计方面是不成熟的,有可能因外部输血充足而忽视家庭开支的计划性和节制性,养成“大手大脚”的非理性消费习惯。也有可能因为家庭收入不稳而感受到较强的生活压力、以及相对难以察觉的贫富差距刺激、强烈的金钱欲求。在遇到经济突发性事件时,留守儿童家庭的抗逆功能较弱,导致留守儿童受到更大的冲击,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容易引发一些失范行为。
总之,留守儿童家庭功能失灵等同于在不合适的时间、不合适的场域把不够成熟的留守儿童推向社会圈、经济圈,在留守儿童的社会角色塑造上存在着与普通儿童相比较强的风险,留守儿童直接面对社会成员、直接面对经济活动时,这种风险很大程度上是法律风险而非道德伦理风险,风险消解不好就可能引发侵害与被侵害行为,成为违法犯罪的前体。endprint
(二)家庭失灵不利于尽早发现留守儿童犯罪和遏制再犯
家庭是人类生命历程中最亲密、最历久的社会生态系统,家庭成员之间存在情绪互相传染、偏好互相妥协、行为互相牽制的“守候”现象。在犯罪时空的研究中可以发现,大多数犯罪行为不是发生在家庭内部,但是家人往往能通过精神和行为异常、犯罪痕迹、家中出现的不明来源物品以及人际交流等线索,先人一步得知犯罪的情形。古代中华刑法体系中的亲亲得相首匿也从侧面说明了亲属容易探知犯罪,然后才是隐匿犯罪。留守儿童的家庭中,相对熟悉社会及法律知识的盛年家长处于缺位状态,其他家庭成员对留守儿童暴露出的行为异常、心理反常有可能察觉不及时,监控不全面、分析无头绪,比如一些问题儿童从逃学旷课、偷拿或变卖家庭财物起步,沉迷于游戏、娱乐、赌博行为,家庭里没有察觉,抑或察觉后难以全天候管束,导致部分少年胆子越来越大,手段越来越狠,最终在校园中实施欺凌行为,在社会上实施侵财性犯罪。还有一些年纪渐长的儿童在进入青春期后,没有渠道接受家长的必要疏导和教育,而是通过不正确的同伴传授、充斥色情的网络媒体来度过性启蒙期,缺乏正确的道德观和行为控制意识,轻则与亲密群体触犯性禁忌红线,重则实施性侵害犯罪。在信息化时代中,留守儿童的犯罪已经由身体(性)侵害型、侵财型为主不断扩展,危害到各方面的社会管理秩序,如网络犯罪、涉毒、涉赌犯罪。更令人担忧的是出现以少年为骨干的团伙犯罪,并挟持唆使其他青少年加入的现象时有发生。如果不能在早期发现犯罪,那就会养患为大。
低龄化犯罪是世界公认的再犯预防难题,其难点一方面在于少年儿童的生理结构、性格组构、身份重构,另一方面取决于矫正和观护力量和方式。前者为主观,后者为客观,以客观促主观之于良性,以客体遏主体免于恶化。正如遏制理论所认为的,人的社会行为需要内外部的遏制与反遏制力量的平衡,方为成人达己之道。当前预防低龄人群再次犯罪主要还是依赖家庭管教,同时借助学校约束和社会力量观护。在留守儿童身上,家庭管教的效果如何?应当看到一些不利的因素。其一,监护力量的薄弱影响了家庭约束功能的发挥。社会控制理论认为,要阻断个人的犯罪倾向,就要强化个人与社会的联系,增加施诸于个人身上的约束力。家庭就是一种约束机制。家庭并不是阻止子女越轨和犯罪的灵丹妙药,但家庭形同一把锁链,可以约束和打消一些犯罪意念,如果这种锁链较为薄弱或者破裂时,犯罪实施的难度相对降低。留守儿童的家庭物理形态比较特殊,即便是家庭中有意识加强对越轨者的监控,但父母全天候式监控的可能性较低。其二,家庭文化的碎片化影响了家庭修复功能的发挥。文化越轨理论提出,低龄犯罪者在一定程度上与幼时父母依恋的缺乏,儿童情感和生理需求的不满足有关系。对带有犯罪标签的青少年而言,家庭更具特殊意义,它是最后的庇护所,少年儿童在这里补给情感和生理元素,帮助他们重新获得价值观,有能力拒绝犯罪,这比获得经济支持、工作机会更为重要。只有有特定的文化支撑的家庭,拥有美好集体记忆的家庭,才能很好的承担人性更生之责。家庭的集体记忆,包括家训、歌谣、玩伴等多种形式,是一份能够打动人的精神载体,就像近期媒体中提及的“大河”“稻香”是一代人的永久群体记忆一样。可惜的是,在留守儿童家庭中,相当一部分集体记忆由于家庭成员的分离和流动从而碎片化,子女对父母的尊重、联系处于弱档位,父母在用心观察儿童的心理在向儿童解释外部世界方面也有所欠缺,空间的隔断损害了情感的连接。
此外,家庭一旦失灵,也不利于社会矫正的施行,增加了犯罪留守儿童回归社会的时间和成本,在此方面的研究较多,恕不赘述。
结语
从中长时段的视角来看,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变革的加深,科技的发达,留守儿童现象可能在存续几十年后就将慢慢减少,留守儿童中失范、犯罪现象等偏离常态现象也会在逐渐完整的家庭结构中被消解。但儿童的权利保护、远离于犯罪是永恒的命题。家庭和睦则社会安定,千家万户都好国家才能好。家庭的责任应当像习近平总书记所提倡的,“广大家庭都要重言传、重身教,教知识、育品德,帮助孩子扣好人生的第一粒扣子,迈好人生的第一个台阶”,减少和避免家庭失灵,建立留守儿童无处不在的家。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