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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治理视角下G20贸易救济现状与特性分析

2017-12-14林波

关键词:救济总数经济体

林波

(深圳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商务管理学院,广东 深圳518172)

全球治理视角下G20贸易救济现状与特性分析

林波

(深圳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商务管理学院,广东 深圳518172)

以倾向性贸易救济为代表的贸易保护主义对世界经济造成了强烈冲击,成为全球重点治理的领域。鉴于现时期G20的显著影响力和重要地位,从整体概况、调查与被诉国别、产品类别等层面,对G20贸易救济现状与特性进行梳理和分析,并提出G20参与全球贸易协调治理的对策建议,对于完善全球治理机制,推动国际贸易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实践意义。

G20;新兴经济体;全球治理;贸易救济

全球视野下贸易摩擦界定相对宽泛,而贸易救济成为贸易摩擦产生的最主要原因。以倾向性贸易救济为代表的新贸易保护主义蔓延对全球贸易体系造成了强烈冲击,也由此成为全球贸易的重点治理领域。当前,作为全球多边战略对话平台,国际社会更期待二十国集团(G20)发挥领导力,应用全球治理机制处理贸易摩擦问题,为世界经济复苏注入动力。

一、G20影响与作用

G20由七国集团财长会议于1999年倡议成立,2008年升级为领导人峰会。鉴于在全球金融危机中的突出表现,2009年举行的匹兹堡峰会上,G20被确定为国际经济合作主要论坛,旨在促进全球平衡和国际合作,为全球稳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机制保障。

(一)G20 国际影响

全球化极大促进了资源要素在世界范围内的快速流动,使世界格局发生巨大变革,八国集团联盟(G8)早期在国际政治和经济事务中发挥了关键作用,但仅由发达经济体构成的G8也导致世界发展失衡加剧。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后,新兴经济体群体性崛起[1],G20成为推动主要国际经济参与者加强沟通、促进彼此间合作的重要平台[2]。

以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编制的“人类发展指数”取代人均GDP衡量体系,对于国家分类界定相对客观。随着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发布,2016年由世界银行编制的《世界发展指标》报告不再区分发展中国家,本文沿用此提法。G20兼顾平衡性,发达经济体与新兴和发展中经济体各半,如表1所示。

表1 G20成员方类别统计表

G20成员方分布于亚洲、欧洲、非洲、大洋洲及美洲区域,具有广泛的代表性。2015年数据显示,G20人口约占全球人口总数的63.92%,国内生产总值约占全球国内生产总值的85.62%,货物进出口贸易额约占全球货物进出口贸易总额的76.68%。G20采用协商一致原则运作,成员方在相对平等的地位上就国际经济、金融等事务交换意见,为应对金融危机、促进世界经济复苏发挥重要作用。

(二)G20 战略作用

伴随着全球化深入发展,经济、生态、安全等世界性问题日益显现,国际社会对全球治理的诉求日趋强烈,协调合作成为解决全球性问题的重要共识,全球治理迈入多层次、宽领域、跨国性的全面合作时代[3-4]。以G20为代表的政府间国际组织作为全球治理基点,建立了处理国际问题的新秩序,形成保障全球治理成效的多边或双边规则和制度安排。

自G20成立以来,其组织运行机制不断完善,议题逐渐由经济、金融货币改革扩大至贸易、能源、环境、安全等国际共同关注的问题,影响作用明显提高。2008年至2010年期间的五次G20峰会,主要就各国合作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维护世界经济稳定等方面达成重要共识;2011年峰会后,G20开始从全球治理的边缘走向中心,成为全球治理的有效机构和主要平台,如表2所示,特别是以金砖国家为代表的新兴大国在以G20为标志的全球治理新机制中开始发挥重要作用,实现了从全球治理参与者向推动者的升迁。

表2 G20峰会全球治理机制共识表

二、G20贸易救济现状与特性

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WTO允许成员方在进口产品倾销、补贴和过激增长等给国内产业造成损害或占据国际市场为主要目的,过度采取贸易救济措施[5],导致他国利益受损,就会引发相互间的冲突或纠纷[6]。

(一)G20贸易救济调查整体概况

自1995年WTO运行至2015年底,全球大部分反倾销、反补贴调查均由G20成员方发起,其发起反倾销调查占全球反倾销调查总数的82.86%,印度、美国、欧盟和巴西是全球发起反倾销调查的主要国家(地区);成员方发起反补贴调查占全球反补贴调查总数的90.49%,美国、欧盟、加拿大和澳大利亚是全球发起反补贴调查的主要国家(地区);成员方发起保障措施调查占全球保障措施调查总数的43.41%,印度、印度尼西亚和土耳其是全球发起保障措施调查的主要国家。G20成员方同期被诉反倾销调查占全球反倾销调查总数的62.22%,中国、韩国、美国及印度是全球被诉反倾销调查的主要国家;成员方被诉反补贴调查占全球反补贴调查总数的72.68%,中国、韩国、印度及印度尼西亚是全球遭遇反补贴调查的主要国家。

各年度G20发起贸易救济调查情况如图1所示。反倾销与反补贴调查主要针对价格歧视的不公平贸易行为,反倾销调查影响在于是否为国内企业带来收益及发展。从图中可以看出,G20发起反倾销调查的波峰值分别出现在1998—2001年、2008—2009年和2013—2014年三个时期,总体呈下降趋势。反补贴调查不仅制约产品竞争力,而且涉及被调查方诸多宏观经济、贸易政策,对整个产业链产生深远影响。因此,虽然发起反补贴调查的波峰值出现年份基本与反倾销调查波峰年份相重合,但反补贴调查整体呈上升趋势。G20反倾销、反补贴调查数在周期性金融危机或经济处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时期均有较为明显的增加。经济形势严峻导致贸易环境恶化,G20成员方采取各种手段维护自身产业安全。保障措施针对进口产品激增的情况,由于相对较易启动,因此G20发起保障措施调查波动幅度较小,但自2008年后整体呈现上升趋势。在实践执行过程中,由于各个国家和地区具有较大的裁量空间,贸易救济措施的自由决策行为常令被调查方处于不利地位,从而使贸易救济措施在某种程度上成为实施贸易保护的合法利器。

(二)G20贸易救济调查与被诉国别情况

1995—2015年数据显示,G20成员方之间发起反倾销调查共计2 571起,占G20发起反倾销调查总数的62.22%,新兴和发展中经济体是反倾销调查的主要发起方,占G20发起反倾销调查总数的60.29%。G20发起反倾销调查最多的主要国家(地区)中,印度集中体现为与中国、欧盟和韩国的博弈;美国体现为与中国、韩国和日本的博弈;欧盟体现为与中国、印度和韩国的博弈;巴西则为与中国、美国和韩国的博弈。G20所有发起反倾销调查的国家(地区)均将中国视为最主要的调查对象国。

在反补贴领域,G20成员方之间同期发起反补贴调查共计276起,占G20发起反补贴调查总数的74.39%,发达经济体是反补贴调查的主要发起方,占G20发起反补贴调查总数的86.23%。韩国、印度尼西亚和沙特阿拉伯在全球范围内尚未发起反补贴调查,G20发起反补贴调查最多的主要国家(地区)中,美国集中为与中国、印度和印度尼西亚的博弈;欧盟体现为与印度、中国和韩国的博弈;加拿大体现为与中国和印度的博弈;澳大利亚则为与中国的博弈。从整体来看,中国和印度为G20发起反补贴调查的重要对象国。

在保障措施领域,印度、印度尼西亚和土耳其是G20保障措施主要发起方,发起调查分别为41起、27起和21起,三者占G20保障措施调查总数的65.93%。

从G20贸易救济国别来看,新兴和发展中经济体倾向发起反倾销、保障措施调查以维护自身产业利益。由于发达经济体国际影响力较大,WTO贸易救济规则运用娴熟,因而发起反补贴调查较多。近年来,美国、欧盟等发达经济体纷纷修改国内反补贴立法,使其国内贸易救济规则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产生了连锁示范效应,对国际公平贸易环境产生了极大影响,使得中国成为反倾销、反补贴调查双重主要被诉对象国。

(三)G20贸易救济调查产品类别情况

在1995—2015年间,G20成员方发起反倾销调查涉及18个WTO产品类别。涉案最多的是第15类(贱金属及其制品),共计1 166起,占G20反倾销调查总数的28.22%,此类为俄罗斯、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印度尼西亚、墨西哥、阿根廷、欧盟及南非反倾销调查最多的领域;其次是第6类(化学工业机器相关工业的产品),共计868起,占G20反倾销调查总数的21.01%,此类是中国、印度、日本和韩国发起反倾销调查最多的领域,也是美国反倾销调查的次多领域;第三位是第7类(塑料、橡胶及其制品),共计540起,占G20反倾销调查总数的13.07%,此类是巴西和土耳其反倾销调查最多的领域,也是澳大利亚、中国、印度、美国反倾销调查的主要领域之一。从被诉情况来看,上述三类别依然为G20成员方被诉最多的领域:第15类被诉成员方主要为中国和韩国,第6类被诉成员方主要为中国和美国,第7类被诉成员方主要为中国、韩国和美国,分别占该类G20反倾销被诉调查总数的47.72%、48.78%和55.03%。

在反补贴领域,同期由G20成员方发起的反补贴调查涉及16个WTO产品类别,涉案最多为第15类,共计171起,占G20反补贴调查总数的47.71%,此类别是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欧盟、南非发起反补贴调查最多的领域;其次是第7类和第6类,分别为35起、34起,各占G20反补贴调查总数的9.43%、9.16%,第7类是巴西发起反补贴调查的主要领域,第6类是中国和墨西哥发起反补贴调查的主要领域之一;此外,第16类(机器、机械器具、电气设备及其零件;录音机及放声机、电视图像、声音的录制和重放设备及其零件、附件)也是G20发起反补贴调查的重要类别,共计26起,占G20反补贴调查总数的7.01%。从被诉情况来看,涉案最多的依然为第15、第6、第16和第7类,分别为129起、31起、26起与24起。第15类产品是中国、印度、韩国、印度尼西亚、巴西、南非与土耳其被诉最多的领域;第6类是中国、印度和美国被诉主要领域;第16类产品被诉成员方主要为中国和韩国,而第7类是沙特阿拉伯和印度被诉主要领域。

在保障措施方面,同期由G20成员方发起的涉及15类产品保障措施调查中,涉案最多的是第6类,共计28起,占G20保障措施调查总数的20.74%,此类是印度发起调查最多的领域;其次是第15类,共计25起,占G20保障措施调查总数的18.52%,此类是印度尼西亚发起调查最多的领域。

从贸易救济产品类别来看,G20成员方统计期内尚未对第14类(天然或养殖类珍珠、宝石或半宝石、贵金属、包贵金属及制品、仿首饰及硬币)、第19类(武器和炸药)、第21类(艺术品、收藏品及古物类)发起任何形式的贸易救济调查。G20成员方特别是发达经济体发起贸易救济调查最多的类别集中在资源密集型和科技型产业,其目的在于否认被诉国资源禀赋优势,同被诉国展开世界资源的争夺。而对科技产业发起的贸易救济调查一般涉案金额巨大,这不仅对被诉国相关产业利益造成严重损害,也会使其技术发展受到明显阻碍,应受到新兴和发展中经济体的坚决抵制。

三、G20推动全球贸易治理建议

贸易属于全球治理的重要范畴,贸易治理目标在于构建公平自由的贸易环境,提供缓解贸易摩擦的有效平台,形成更具活力的多边贸易体系[7]。鉴于G20的国际影响力,各成员方应立足于全球视野,主动承担起全球贸易治理责任[8],有效维持多边贸易体制内平衡,推动全球治理向着正确方向发展。

(一)运用监管职能,保障合理有效发展

全球治理变革时期,联合国始终是国际体系中心,不容置疑地成为治理重要主体,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与世贸组织是治理不可或缺的主要实体,以G20为代表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则成为全球治理的重要平台。WTO是多边贸易体制的法律基础,具有平衡各成员方利益诉求,进一步规范国际贸易规则,遏制贸易保护主义,协调各成员共同推进多边贸易体制完善的作用。自2008年至今的峰会,G20均要求其成员方承诺尽量不采取限制贸易和投资的措施,G20成员方也应继续在WTO贸易准则指引和监管职能下,加强贸易措施透明度建设,充分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权威性约束力,为G20成员方提供解决贸易冲突的有效渠道和途径。

(二)借助重要平台,推动均衡协调发展

在全球治理体系中,G20涵盖面广,代表性强,是促进发达经济体和新兴与发展中经济体进行平等对话与协调、开展富有建设性和开放性对话的有效机制和首要平台,能够为全球贸易问题的讨论和协商奠定广泛基础。G20成员方应积极创新全球治理架构,有效通过峰会机制,加强沟通协调,达成促进全球贸易可持续、均衡发展政策共识。当前,全球贸易增长放缓,贸易保护主义抬头,G20成员亦是诸多区域贸易协定的成员。鉴于部分区域贸易协定自身的歧视性色彩,G20成员方应积极致力于提高区域贸易协定与多边贸易体制之间的协调一致性,确保区域贸易协定彼此之间相辅相成、公开透明,依据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建立更强大的多边贸易体制。

(三)发挥突出作用,实现互利共赢发展

新兴经济体崛起并借助G20机制逐渐走向全球贸易治理前台。G20贸易救济措施实施现状显示,由于政治、经济和贸易地位的特殊性,G20各成员方之间存在诸多利益重叠,为此,当新兴和发展中经济体面临发达经济体科技产品的贸易救济调查时应反躬自省,积极推进产业结构升级,改善出口产品技术质量,提升对外贸易竞争力;同时,以我国为代表的新兴和发展中经济体在多边贸易体制内应充当起协调者与建设者的角色,促使新兴和发展中经济体在国际贸易规则的制订和国际贸易体系的完善中拥有更多的话语权和决策权,从而以平等互利、认真负责的态度积极主动地化解贸易摩擦,参与经济合作,为全球贸易治理注入新鲜血液,为世界贸易增长提供新动力。

[1]薛澜,俞晗之.新兴经济体发展与全球治理[J].经济体制改革,2015(1):21-23.

[2]NGAIREW.The G20 leaders and globalgovernance[C].Seoul:Toward the Consolidation of G20 Summits:From Crisis-Committee to Global Steering Committee,2010:3-10.

[3]陈文玲,李向阳,安德拉斯·伊诺泰,等.全球治理的新形势、新理念和新路径[R].北京:第二届全球治理高层政策论坛,2014.

[4]马跃.大国崛起过程中的国际贸易摩擦研究[D].大连:东北财经大学,2013.

[5]WILKINSON R.The WTO:Crisis and the governance of global trade[M].New York:Routledge Press,2006.

[6]尹翔硕,李春顶.国际贸易摩擦的成因及化解途径[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9.

[7]林波.全球治理视角下贸易摩擦研究综述与展望[J].商业经济研究,2015(27):31-33.

[8]于津平.国际贸易新格局与全球贸易治理[J].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1):70-76.

Analysis on the Status and Characteristics of G20 Trade Remedy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Global Governance

LIN Bo
(School of Business Management,Shenzhen Institute of Information Technology,Shenzhen Guangdong 518172,China)

Trade protectionism,which is represented by the tendentious trade remedy,has caused a strong impact on the world economy,and has become the focus of global governance.In view of the significant influence and the important position of G20 now,the status and characteristics of the G20 trade remedy were clarified and analyzed based on the overall profile,different countries and product categories,and some countermeasures and suggestions were put forward for G20 to participate in global trade governance,which has important practical significance to improve the global governance mechanism and to promote 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international trade.

G20;emerging economies;global governance;trade remedy

F742

A

1673-8004(2017)05-0130-05

10.19493/j.cnki.issn1673-8004.2017.06.023

2016-12-09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产业安全视角下我国贸易摩擦治理机制与政策研究”(71473017)。

林波(1983— ),女,山东威海人,讲师,经济师,博士,主要从事贸易救济与系统评价研究。

责任编辑:吴 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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