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高校总会计师选拔、任职及考评的思考
2017-12-13王炜
王炜
摘要:建立高校总会计师制度,是推进高校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强高校财务管理、规范高校内部控制与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需要。本文就高校如何开展总会计师工作,以及如何建立科学的选拔、任职及考评制度进行研究和探讨,以不断提高高校的财经管理水平,推进高校的内部治理结构改革。
关键词:高校 总会计师 选拔 任职 考评
一、选择符合高校实际的总会计师选拔模式
根据《高等学校总会计师管理办法》(简称《办法》)的规定,总会计师由学校主管部门委派,具体的选拔模式目前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校内选拔”模式,即从本高校内部选拔出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本校的总会计师;另一种是“外部选调”模式。在近来教育部公开选拔高校总会计师的工作中,所有的新任高校总会计师均属于外部选调,教育部2014年11月发布的《关于加强直属高校直属单位财务队伍建设的意见》中也提到,“总会计师由教育部负责选聘、委派,实行异校(单位)任职”。这是否意味着高校总会计师的任职必须采用“外部选调”模式呢?
(一)“校内选拔”模式与“外部选调”模式的比较分析
“外部选调”模式具有选择人才的范围更广、能够更好地发挥监督职能等优点。但“校内选拔”模式也具有其合理性。根据《办法》的规定,高校总会计师接受的是学校主管部门和校(院)长的双重委托,履行“组织领导学校的财经管理和会计核算、参与学校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的职责。因此,高校总会计师具有双重角色定位:一方面,在治理层面,总会计师是高校经济活动的监督者,代表学校主管部门履行监督职责;另一方面,在管理层面,总会计师作为学校的管理者之一,还要参与学校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而总会计师做出合理的决策的基础之一就是要对所在学校有充分的了解。但“外部选调”的高校总会计师往往由于在任职之初不熟悉所在学校的情况,难以迅速开展工作。再加上我国高校总会计师制度刚刚开始实施,各项工作尚处于探索阶段,这可能会更加影响“外部选调”的总会计师工作开展的速度与深度。而“校内选拔”模式则可以避免上述弊端。
(二)对高校总会计师选拔模式的建议
综合上述分析,在总会计师选拔上,“校内选拔”模式与“外部选调”模式各有利弊。考虑到总会计师的双重角色定位,加上我国高校总会计师制度刚刚开始实施,各项工作尚处于探索阶段,故建议现阶段各地在高校总会计师选拔工作中,采取“校内选拔”和“外部选调”相结合的模式。
(1)对拟设总会计师的高校财务工作及财经管理人才状况进行分析评价,如果该高校前期的财务审计或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结果较好,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对其财务工作评价较高,且该校财经管理人才储备较多,则其新任总会计师可以实行“校内选拔”模式,以便其能迅速开展工作,积累工作经验。
(2)新任总会计师也可采用“外部选调”模式。在试点初期,为使总会计师能较快熟悉所任职学校的情况,建议到各方面条件(如学校层次、类型、规模、主要学科专业等)与原单位比较接近的高校任职为好。
(3)对于任期已满一届的总会计师可适用“外部选调”模式,可以委派到其他高校担任总会计师。对于在同一学校任职已满两届的总会计师,必须转岗或交流到异校任职。
二、建立专业化的高校总会计师任职制度
(一)建立高校总会计师条件准入机制
《办法》中虽然规定了高校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条件,但总体上比较宽泛,有三类人员可以作为高校总会计师的人选:一是高校的财务处、审计处、资产管理处等经济管理部门的领导;二是高校经管类专业教师中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三是“在会计、审计等专业中介机构担任高级职位,具有15年以上从业经验”的人员。这些人员都具有一定的财经专业素质,但与高校总会计师作为“既懂教育管理的CFO,又懂财经管理的教育工作者”的专业素质要求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有的虽然富有财经管理工作经验,但欠缺对高等教育发展规律的深刻认识;有的虽然具有经济、管理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但欠缺高校行政管理工作经验;有的虽然对企业财经管理造诣颇深,但欠缺高校财经管理的专业理论与实践。
有鉴于此,应建立健全高校总会计师条件准入机制。建议国家和各省市设立高校总会计师后备人才培养工程项目,开展专门化的培养工作。通过有针对性的专業化的培训,让高校总会计师后备人才的专业素质得以提升,能够胜任高校财经管理工作领导者的角色。在此基础上建立高校总会计师资格认证体系和准入制度,由相关主管部门建立考核认证机制,构建总会计师人才信息系统,将通过考核认证的人选纳入人才信息库,为高校总会计师选拔提供人力资源支撑。
(二)合理界定高校总会计师的领导工作范围
《办法》虽然规定了总会计师的工作职责,但在具体实践中,相关高校在对总会计师分管工作的确定上存在着不统一的情况。在被调查的设置副校级总会计师岗位的14所高校中,除了分管财务处外,有7所高校的总会计师还分管了资产管理处,有6所高校的总会计师还分管了学校的后勤处、基建处、发展规划处等,有2所高校将审计处作为总会计师的分管部门。
从高校总会计师的工作职责来分析,“组织清产核资,加强资产管理,保护国有资产完整和保值增值”是其工作职责之一。另外,《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明确提出“在高等学校试行设立总会计师职务,提升经费使用和资产管理专业化水平”,可见提升资产管理专业化水平是高校总会计师的工作目标之一。因此,资产管理处应是总会计师的分管部门之一。
依据《办法》的规定,高校总会计师负有会计监督的职责,如果在分管财务处和资产管理处之外,再分管其他经济管理部门,必然会造成工作范围界限不清,会影响其监督职能的发挥。当然,后勤处、基建处等这些部门都是学校的经济管理部门,其工作虽不属于总会计师直管,但可以接受总会计师的业务指导。endprint
将审计处作为总会计师的分管部门,这种做法值得商榷。审计监督的特点就是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由于总会计师负责组织领导学校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所以,审计处应归其他校级领导管理(在当下“一把手”不分管“人、财、物”的趋势下,建议由校长分管审计工作),以发挥审计对财經管理工作的监督作用。
三、建立科学化的高校总会计师履职考评制度
由于“总会计师为学校副校级行政领导成员”,所以目前对于高校总会计师的考评都是纳入高校领导班子成员的年度考评,即在个人述德、述职、述廉的基础上,主要采用教职工代表测评和个别访谈的方式进行。但对于高校总会计师在德、廉之外的履职方面的考评,目前的方法不够科学,需要改革完善。
(一)高校总会计师履职考评的现存问题
(1)履职考评过程缺乏专业性。与高校其他的校级领导相比,高校总会计师岗位工作具有很强的专业性,这从国家专门为此制定颁布《办法》就可见一斑。《办法》要求:“总会计师年度述职报告应就学校重大经济活动、财务状况、资产质量、财务风险、内控机制等全面报告履职情况,并提出改进措施。”但现有的校级领导干部年度考评指标体系一般主要侧重点在于教育行政管理考评,无法体现高校总会计师岗位履职的专业性要求。
(2)履职考评结果存在失真性风险。如前所述,高校总会计师岗位工作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再加上近年来,以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非税收入管理等为主要内容的财政改革不断推进,各项财经管理政策密集出台。而如果参与测评或被访谈的教职工代表对相关财经专业知识或政策制度不了解,可能无法对总会计师的工作给出准确的评价。另外,在当前国家要求高校“依法治校、依法理财、依规办事”,“强化内控监督等预防体系建设”的形势下,“严肃财经纪律、严格财务管理”是高校总会计师的工作重点之一。在此过程中,必然要对校内原来存在的一些不规范的行为予以纠正。而如果有参与测评或被访谈的教职工代表对此不能理解的话,可能无法对总会计师的工作给出正确的评价。
(二)对高校总会计师履职考评的建议
(1)建立科学的考评指标体系。通过对总会计师职责的分析,建立涵盖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经济决策、会计监督、资产管理、审计意见落实、会计基础建设等内容的指标体系对高校总会计师的履职情况进行考评。
(2)选用科学的考评依据。以专业性报告如学校年度审计报告、国有资产年度报告等作为高校总会计师履职考评的主要依据。根据国家《关于实行审计全覆盖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和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年度报告管理办法》的规定,各地各高校都建立了高校预算执行与财务收支年度审计全覆盖制度和国有资产年度报告制度,而这两项专业性报告的内容涵盖了高校总会计师岗位工作的主要职责,因此,以此作为高校总会计师履职考评的主要依据具有科学性和可行性、权威性及可信性。未来,随着高校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健全和国家及地方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指标框架的建设完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报告也可以成为高校总会计师履职考评的依据,考评的科学性可以得到进一步增强。
参考文献:
[1]韩波,张国华,张彬.高校建立总会计师制度的必要性及框架研究[J].哈尔滨商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4).
[2]尚所林.浅谈高校建立总会计师制度及其保障措施[J].云南电大学报,2011(2).
(作者单位:安徽商贸职业技术学院)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