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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供给侧”改革理念的提倡与实现

2017-12-13杨兴培张士彬

检察风云 2017年19期
关键词:重刑批准逮捕社会秩序

杨兴培++张士彬

在社会转型期、改革攻坚期和矛盾凸显期叠加共存的状态下,受之于对刑法路径过度依赖的思维模式和立法惯性,近年来我国刑法的修订一直呈现高频率、规模化、犯罪化和重刑化的特点。一个突出的表现就是“整个社会对刑法作为社会灾祸‘消防队而寄予过高的‘救火治世的期望”,社会生活中的任何“风吹草动”或司法个案均能引发一场犯罪化、重刑化的动议或修法实践,使得刑法在国家的治理体系中往往充当了“马前卒”的角色。

伴随而来的,是汹涌而来的犯罪态势。根据最高检察院、最高法院近三年来的工作报告披露,2014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每年批准逮捕的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分别为879615、873148和828618人,每年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分别为1391225、1390933和1402463人;全国法院每年审结的一审刑事案件分别为102.3、109.9和111.6万件,判处的罪犯分别为118.4万人、123.2万人和122万人。这组数字清晰地告诉我们,每年都会有80余万的人因涉嫌触犯刑法被批准逮捕,100万以上的人因触犯刑法而成为罪犯。

我们当然不能否定作为否定性责难最严重、法律责任最严厉的刑法,在维护社会秩序稳定、保障和改善民生中发挥并将继续发挥积极的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然而,作为治国重器之刑法,是否始终坚守了其自身的法律属性和最后保障法地位?苏州检方在2014年1月发布的一份危险驾驶案审理分析报告指出,截至2013年10月,酒驾入刑17个月以来,苏州检方共受理4754件危险驾驶案,其中4367人被提起公诉、4210人被法院判刑,从案件数量和犯罪人数上看,危险驾驶已成为仅次于盗窃的第二大刑事犯罪,且已审结的被告人绝大部分被判处3个月以下拘役。其实,这种情况并非苏州一地的个别现象,也并非醉驾类型的危险驾驶罪所独有的现象,而是刑法立法和司法中具有相当普遍性的一个问题。特别是敌人刑法观、风险刑法观和积极刑法观的引入或出现,迎合了我国传统刑法观的需求,即以维护社会秩序、保持高压态势为由,扩张刑事法网、前移犯罪关口、降低入罪門槛、加重既有犯罪之刑罚,有学者甚至认为“迄今为止,中国刑法中的罪名只有500来个,这对有着13亿人口的大国的治理来说是不够的。”

面对这种严刑峻法、扬汤止沸的刑法立法现象,我们不禁要问:“严打”为何依然没有把国人打醒?法治国家刑法的前置化是否会使国家治理陷入刑法工具主义、万能主义或重刑主义的窠臼?我们是不是到了该认真反思和聚焦如何改革犯罪“供给侧”的历史时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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