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检疫防疫“两办法”的立法评估
2017-12-13曹玲芝河北省衡水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文│曹玲芝(河北省衡水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动物检疫防疫“两办法”的立法评估
文│曹玲芝(河北省衡水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以下简称“两办法”)立法评估工作开展以来,笔者对“两办法”实际操作情况进行了调研。现将发现问题及建议分述如下:
一、《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实际操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1.人员问题。《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派官方兽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根据检疫工作的需要,指定兽医专业人员协助官方兽医实施动物检疫。”但是实际工作中,由于官方兽医人数太少,检疫工作量大,绝大多数检疫工作需要指定兽医工作人员独立完成,再由官方兽医出具检疫证明,检疫与出证工作分离,检疫出证存在一定风险,不能很好地保证畜产品质量安全。
2.经费问题。2014年国家财政部、发改委下发了《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取消小微企业检疫收费前,各县市区检疫收费收入全部上交本级财政,其中部分财政返还,财政返还部分全部用于差额人员工资差补和自收自支人员工资支出以及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经费支出。免征小微企业收费后,部分县检疫人员工资得不到落实,工作积极性降低,工作经费得不到保障,严重影响了动物卫生监督工作正常开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根据检疫工作需要,指定兽医专业人员协助官方兽医实施动物检疫,但是却未涉及指定兽医专业人员经费来源问题,由于报酬等相关问题得不到解决,实际工作中难以落实。
3.检疫申报点建设问题。《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国家实行动物检疫申报制度。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根据检疫工作的需要,合理设置动物检疫申报点,并向社会公布动物检疫申报点、检疫范围和检疫对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动物检疫申报点的建设和管理。其中,检疫申报点建设经费来源未涉及,按照《动物检疫申报点建设管理规范》要求每个乡镇不低于2个检疫申报点,实行官方兽医负责制,配备与实际工作量相符的指定兽医专业人员,但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受当地人力、物力、财力等因素的限制,检疫申报点数量、办公场所、人员、设备等均难以达到相应要求,检疫申报点建设得不到很好的落实。
4.跨省调运检疫申报审批手续问题。《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七章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申报审批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实际操作过程中,相关申报材料要送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所进行审批,由于路途较远,时间较长,成本较高,加大了跨省调运检疫申报审批难度。
5.贮藏环节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产品的补检问题。监督执法过程中发现贮藏环节动物产品存在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违法行为,应根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进行处置。但实际情况中这些动物产品根本无法达到补检条件,一方面,动物产品来源不确定,动物在屠宰前的健康状况无从了解,输出地无从考证,故由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非封锁区证明本身毫无意义;另一方面,贮藏后的动物产品大多为冷冻产品且胴体和内脏大多属于分离状态,特征性病变难以辨别,必检淋巴结也难以辨认,进行实验室检测项目不确定,检查程序复杂,贮藏环节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产品的补检问题难度太大。
6.畜禽标识问题。产地检疫环节,出售和运输的动物必须符合《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官方兽医才能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实际工作过程中,对于未加施畜禽标识的,按照《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和《畜牧法》的规定对此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但是对未加施畜禽标识的动物的处理情况并没有涉及,由于畜禽标识不符合规定而不具备补检条件,处罚后,违法行为依然存在,未检疫动物如何处理成为难题。
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实际操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1.新建养殖场防疫条件审查问题。《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建设竣工后,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新建养殖场建成后再进行条件审查,养殖场在选址、布局、设施设备等方面均有可能达不到要求。例如:选址方面,农村养殖一部分使用的是住宅用地,距离村民居住区太近,或者部分地区养殖业发达,饲养密度大,养殖场之间的距离太小等;布局方面,畜舍的距离太近,生活区与生产区未分开等。硬件设施不达标后期整改难度较大,给养殖者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
2.老养殖场防疫条件不达标问题。监督检查过程中,经常发现一些老的养殖场不符合防疫条件的要求,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原因,一方面,建场初期,符合选址的要求,随着农村城镇化的发展,养殖场周围建起了一些住房,防疫条件不达标;另一方面,道路规划导致养殖场距离公路太近,防疫条件不达标。这些老的养殖场虽已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但目前明显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要求,迁址或整改均存在难度。
3.养殖专业合作社疫病防控风险问题。近几年,养殖专业合作社或养殖小区日渐增多,饲养模式为在指定区域内多个养殖户非单一动物种类集中养殖,这种养殖方式在疫病防控方面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很有可能导致一种疾病不同种动物间的相互传播,这对养殖专业合作社或养殖小区的选址、布局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实际审查过程中这些养殖专业合作社的防疫条件很难达标,导致长时间无法发证。
4.不按时提交年度报告处罚问题。《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九章罚则中未写明关于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没有按时提交年度报告的处罚措施,养殖场如不提交年度报告,监督部门对养殖场无法进行年审,对出现的异常情况不能及时了解,给监管造成一定难度。
三、建议
1.落实人员编制。建议政府部门按照辖区工作实际需要,合理核定编制,以便于动物检疫监督工作的正常开展。由于在屠宰场(厂、点)至少要派驻2~3名官方兽医才能满足工作需要,人员缺口较大,而且与屠宰企业品质检验存在交叉项目,建议:由屠宰企业协助实施屠宰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派驻官方兽医实施监督监管。
2.经费保障措施。一方面,积极争取国家政策支持,切实解决动物卫生监督人员待遇问题;另一方面,建议将《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聘用兽医专业人员协助官方兽医实施动物检疫,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证指定兽医专业人员工资得到落实,确保检疫监督工作顺利开展,明确动物检疫申报点建设经费来源。
3.其他。简化跨省调运检疫申报审批申报程序,缩短审批时间,建议实行网上申报审批。制定切实可行的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产品”的补检条件。进一步明确产地检疫环节无畜禽标识动物的处理措施。新建动物养殖场应在建设前,向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交有关选址、布局等方面的设计材料,审核通过后,再进行施工,竣工后再行验收。建议对已发证却又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老养殖场防疫条件的要求与新建场区别对待。建议将养殖专业合作社、养殖小区添加到《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中,明确防疫审核条件。第九章“罚则”中,建议添加关于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没有按时提交年度报告的处罚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