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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狂犬病及其根除:美国经历的回顾—根除活动的规划:委员会及根除项目标准

2017-12-13译校杨文欢杜建张淼洁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中国畜牧业 2017年23期
关键词:生产商猪群兽医

译校│杨文欢 杜建 张淼洁(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伪狂犬病及其根除:美国经历的回顾—根除活动的规划:委员会及根除项目标准

译校│杨文欢 杜建 张淼洁(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一、委员会

1.牲畜保护学会(国家畜牧业学会)。牲畜保护学会(国家畜牧业学会)的作用是推动生猪行业就针对疾病采取的行动达成共识。该学会组建于1975年,学会主席是来自伊利诺伊大学的Al Leman博士。学会首次会议于1976年召开。此次会议批准了要求采用标准诊断方法的决议及一项针对种畜生产商设计的伪狂犬病毒(PRV)检测和根除项目(如果PRV继续蔓延,该项目将转为强制性检测项目)。

在1977年召开的会议上,讨论了关于利用首类PRV疫苗成功开展现场试验的信息。该疫苗由诺登实验室生产,并于当年晚些时候获得许可。会议还讨论了疫苗的使用规则,以及制定统一的检疫法规和跨州流动要求。

在1978年召开的会议上,牲畜保护学会PRV委员会要求美国兽医实验室诊断专家协会成立负责制定标准化诊断方案的委员会,会上还探讨了PRV在野生动物之间传播的问题。

1979年,该学会要求制定架子猪群PRV低风险认证方法(对代表母猪群的生猪进行抽样检查)。此外,学会成员在该年度的会议上获知,诺登实验室生产的疫苗可阻止PRV的流行性传播。

1981年召开的会议是该学会最重要的会议之一。当时,PRV委员会批准了一份试点项目建议书。该建议书的设计目的是确定PRV可否在某一地区根除及根除PRV的地区能否继续保持无PRV的状态。批准该建议书是为了回应生猪行业内根除项目支持者和接种疫苗支持者之间的争论。

1982年,PRV委员会的成员听取了伊利诺伊州、爱荷华州、北卡罗来纳州、宾夕法尼亚州、威斯康辛州的试点项目建议书报告,并正式通过决议批准建议书。在当年的会议上,学会建议实施一项对架子猪群进行抽样检测的项目,并批准了在根除项目启动之前对PRV进行控制的方案。

1983年,PRV委员会鼓励相关机构为新型快速实地诊断试验方法颁发许可证。

1984年,学会建议动植物检疫署兽医处制定州和地区无PRV判断准则及维持无PRV状态的标准。PRV委员会还要求对试点项目的结果进行讨论。学会特别要求,由7位行业机构代表组成的评审团听取试点项目的结果。为确立未来10年或更长时期内抗击PRV的行动方向,评审团提出了如下建议:

“我们建议生猪行业将根除PRV作为一项目标。为实现这一目标,需在某一时期实施自愿性猪群净化计划,之后,以明确所有感染猪群的监测工作为基础,实施强制性项目。”

该建议基于以下观点:(1)有从美国商业猪群中根除PRV所需的技术知识;(2)鉴于猪肉生产商的投入程度和领导能力,是可以实现PRV的根除;(3)根除PRV最符合生猪行业的利益。

评审团要求制定覆盖整个行业的PRV信息和教育项目,并向国家猪肉生产商委员会、美国农业局联合会及二者的州级附属机构分派任务,要求他们带头推动国会将根除PRV确定为一项公共政策,为根除PRV争取必要的资金并建立州咨询委员会。

此外,评审团要求学会在1986/1987年冬季建立覆盖整个行业的特别工作组,提出PRV根除项目纲要,供行业各集团考虑。特别工作组的成员包括动物卫生协会、兽医实验室诊断专家协会、兽医处和农业部农业研究服务处的顾问,由Hilman Schroeder担任组长。组长是一位来自威斯康辛州的猪肉生产商,也是代表国家猪肉生产商委员会的评审团成员。

这一根除项目包含以下要点:

(1)该项目在最初几个阶段为自愿性项目,致力于通过技术协助、建议和试验的方式,为感染猪群的畜主根除病毒提供支持。

(2)该项目将向特派兽医提供检测猪血清的新技术,以确保这些技术在感染猪群净化期间得到广泛应用。

(3)该项目应尽量减少补偿费用(如被纳入项目)。如需将其他补偿资金来源纳入该项目,需举行生产商公投活动。

(4)在任何州实施该项目强制性阶段的工作之前,如需为该部分工作颁布法律,应充分获得该州食用动物行业的支持。

(5)如果生产商表示,在自愿性阶段结束后将继续实施该项目,强制性阶段将包括明确所有感染猪群的监测工作。监测工作将根据新技术的可用性采取屠宰场检测、第一点检测或追踪检测的方式。监测计划预计将包括检测挑选的种畜并建立有效的标识系统。

(6)该项目在各州逐一开展,对各州、地区和猪群而言具有灵活性,能适应条件和情况的变化。无论在自愿性阶段还是强制性阶段,州官员和场主都将根据感染猪群各自具体需求和情况制定相应的计划。各州将根据与动植物检疫署兽医处签订的合作协议参与该项目。

(7)该项目的初步目标是促使根除计划于1989年1月1日之前在各州生效。

2.根除计划第七次草案。特别工作组1986年制定的计划有一个广为人知的名称——“根除计划第七草案”(见附件5)。1986/1987年冬季,该计划在整个行业内得到广泛传播,并成为猪肉生产商小组和其他各方的讨论话题。在1987年3月召开的国家猪肉生产商委员会年会上,与会代表以绝对多数通过了该计划。此外,该计划还获得了美国农业局联合会、美国猪医师协会、牲畜保护学会以及众多州猪肉生产商小组和其他相关方的认可。

该计划具有灵活性,要求建立由生产商和行业其他部门组成州委员会。这些委员会将决定如何开展PRV根除活动,并按阶段对各州项目进度进行监控。

第一阶段,项目准备工作。该阶段需组建州委员会。组建之后,州委员会对州内PRV的流行率进行调查,为今后的PRV根除活动制定计划,并确定为实施这些计划需对本州的法律法规作出哪些变更。

第二阶段,聚焦疾病控制。在这一阶段,各州通过实施监测计划发现感染猪群并对其进行检疫隔离。如果各州认为这些行动仍显得太过谨慎,还可启动自愿性猪群净化项目。

第三阶段,启动强制性猪群净化活动。该阶段开始时,各州要求感染猪群的畜主制定、实施从猪群中消除感染的计划。在该阶段的第二部分,如果某州仍存在若干感染猪群,动物卫生官可要求强制清除这些猪群,并在资金允许的情况下为此提供补偿。

第四阶段,面向已完成感染猪群清除活动且不存在已知感染猪群的州省,该阶段仍开展PRV监测工作。

最后一阶段的工作内容是明确无PRV的状态。

3.PRV控制委员会。PRV控制委员会是在牲畜保护学会PRV委员会的行动下成立的小组委员会。1984年,该委员会的任务是为确立州或地区为进入无PRV状态应采取哪些行动制定评估标准。由于意识到对无PRV州的认定工作缺乏相应的技术和能力,该委员会提出了两级状态:A级状态适用于被证实PRV发病率较低的州/地区,B级状态适用于正实施监测计划检测感染猪群并对其进行检疫隔离的州/地区。鉴于起草、实施联邦计划和法规要耗费大量的时间,该委员会提出将这种两级状态的建议提供给生猪行业和各州去实施。

该委员会的建议于1985年10月获得牲畜保护学会、动物卫生协会和国家猪肉生产商委员会的批准。这3家机构同意分别任命两名代表对相关信息进行审核,确定各州/地区是否有资格获得其申请的级别。国家PRV控制委员会在此基础上成立。1986年1月1日,威斯康辛州成为首个获控制委员会颁授B级资格的州。

不久之后,要求架子猪只能来自于母猪样本PRV检测阴性猪群的法律在以伊利诺伊州为首的众多州获得通过,控制委员会在生产商和州官员的心目中成功占据了一席之地。这些州认为,符合控制委员会标准的监测计划利用当时可用的技术发挥了最大程度的保护作用。之后,他们接受了控制委员会划定的生猪流动分级。一开始不认可这种分级的5个州,后来大都接受了这种分级。

PRV根除项目标准的制定工作在20世纪80年代末开展。在此期间,控制委员会继续根据已确立的标准对各州的级别进行审核。前面提到的3家机构(牲畜保护学会、动物卫生协会、国家猪肉生产商委员会)和兽医处希望让生猪行业和各州持续根据根除项目的标准参与级别资格的授予工作。控制委员会后来被要求就这一问题向兽医处提供意见。作为回应,控制委员会制定了一份篇幅为一页的检查表,随其他证明文件一起作为州或地区申请文件的附件。之后,控制委员会对州或地区的申请进行审核,并向兽医处提交建议。控制委员会成员每年召开两次会议(分别在牲畜保护学会春季会议和美国动物卫生协会秋季会议期间)。在这两次会议的间隔期,控制委员会成员负责接收通过邮件发送的申请,并以电话方式将自己的投票结果报告给委员会的秘书。检查表(包含经控制委员会审核、用于确定某一州所处阶段的信息)必要时进行修订和更新。

在极少数的情况下,控制委员会就各州项目的相关问题或需要澄清的地方直接与各州进行联系。控制委员会成员召开会议期间,州级兽医或其指定人员会提交申请并提出若干问题。来自兽医处的全国PRV协调员负责就与这些申请有关的问题与各州进行联系,接收控制委员会提交的建议,并批准将PRV根除项目某一阶段的资格授予某州。

控制委员会仅仅评估某州或地区是否符合其所申请阶段的项目标准,仅有少数几次,就项目标准的修改和更新提供了意见。在美国动物卫生协会2006年10月召开的会议上,控制委员会对暂停其工作的决议投了赞成票。在此之前,控制委员会一直在对所有申请开展审核工作。

农业部长宣布美国已根除PRV并确立更有效的PRV监测计划之后,控制委员会决定解散。

4.国家猪肉生产商委员会。1976年8月,国家猪肉生产商委员会要求PRV监督委员会收集关于PRV造成的经济损失的信息,并为研究这一疾病筹集资金。

1983年,国家猪肉生产商委员会发起了试点项目并提供了部分资金。试点项目是发展的必然产物,旨在利用科技,通过落实预先计划的方案解决行业问题。通过由专业人士和生产商组成的技术咨询委员会,生猪行业确定了成功实施PRV控制和根除计划的基本原理。

1987年,国家猪肉生产商委员会提交了一份为期10年的PRV根除项目计划。该计划最后得到了美国国会的支持,国会授权农业部开展立项工作并在10年的时间内每年为该项目拨款2000万美元。

1988年,国家猪肉生产商委员会制定并通过了10年目标纲要。1988年和1989年,项目资金呈现缓慢增长的态势。该委员会于1990年3月认可并证实了生产商就推动PRV根除项目所达成的一致意见。当年5月,该委员会批准了自身为适应更大规模、更高强度的根除工作重新设计的组织结构。该委员会负责整个项目的所有方面,所有参与的人员都将成为这个由16人组成的委员会成员。4个地区兽医处各指派一名成员加入该委员会的预算小组委员会。

随着这些变动的落实,PRV根除项目能够成功的实施,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建立起了系统的工作制度,各州、兽医处和行业集团不断的落实预算和资金。

5.美国动物卫生协会。美国动物卫生协会有着很长的历史,致力于抗击猪瘟等各类生猪疾病。20世纪70年代末,后来被称为“奥叶兹基氏病”的生猪疾病引发了大量关注。为抗击这一新发疾病,美国动物卫生协会决定成立一个小组委员会,后者最终演变成美国动物卫生协会PRV委员会。成立之后,为了给这种病起一个适当的名字,委员会内部开展了大量的讨论活动。协会成员最终接受了“伪狂犬病(PR)”这一名称。

美国动物卫生协会的领导层在20世纪70年代末与兽医处、国家猪肉生产商委员和牲畜保护学会开展讨论,目的是为解决生猪健康问题确立适当的防治计划。和生猪行业一样,协会成员(尤其是PRV委员会)对执行怎样的防治计划也存在分歧。鉴于当时已经开发出一种非常有效的生猪疫苗,一些成员认为应通过接种疫苗控制PRV。其他成员则认为,尽管这种疫苗控制了PRV,但并未能阻止PRV传播给其他生猪或其他动物。注射这种疫苗对任何物种几乎都会造成死亡。这场激烈的争论持续到了20世纪80年代。争论的核心问题是:控制病毒和根除病毒这两种策略,哪种策略更好?鉴于PRV为疱疹病毒,许多人觉得PRV不能被根除。

在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催促之下,美国动物卫生协会的领导层成立了PRV委员会,负责解决此次争论,收集这些问题的相关信息,并推动全体成员开展讨论活动。在PRV委员会1987年10月27日召开的会议上,协会主席宣布成立一个特别委员会,负责审核针对PRV提出的“统一办法和规则”。 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等其他疾病的“统一办法和规则”由协会下属各委员会制定,并由协会发布。PRV委员会的成员一直负责研究这种提议。

特别委员会就该项提议开展汇报工作,协会对该项提议进行大量讨论之后,协会主席将该项提议提交给PRV委员会内部新成立的一个小组。该小组后演变为项目标准小组委员会,负责制定控制PRV的办法和规则。

PRV委员会之后演变为审核和探讨根除项目所采取的措施、为兽医处制定建议的年度论坛。该委员会历年的议程是相似的:兽医处代表提交关于项目进度的全国性报告,然后各州被邀请汇报其在国家PRV根除项目中通过采取各类措施(从建立州咨询委员会开始)所取得的进展。此外,国家猪肉生产商委员会负责呈递行业报告。

在1981年5月召开的会议上,协会批准了通过建立试点项目确定根除PRV是否具有可行性的建议。寻找解除检疫的适当方法成为州级兽医和生猪行业面临的一个主要问题。此次会议要求PRV委员会开展大量工作,并成为项目标准制定工作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美国动物卫生协会项目标准小组委员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分别在牲畜保护学会春季召开的会议和美国动物卫生协会秋季召开的年会期间)。会议期间,委员会成员和牲畜保护学会的相关人员表达各自的想法并开展讨论,同时针对项目标准提出修订意见。

这些修订意见在PRV委员会会议上再次接受讨论,并在与会人员一致同意的情况下呈递给动物卫生协会,供其审批。PRV委员会还负责接收PRV控制委员会关于各州PRV根除项目资格的建议,为自身作出的关于各州所处阶段的判断提供支持,并将这些资格信息告知兽医处。

多年来,根除项目中疫苗的使用这一问题在委员会会议上一直饱受争议。当时存在可供使用的有效疫苗,且这些疫苗被用于大多数生产生猪的重要州,但人们无法将接触野毒株所产生的抗体与疫苗株所产生的抗体区分开来。这种情况严重妨碍了项目进度,并在项目标准小组委员会和整个PRV委员会内部受到长时间的争议。PRV根除项目当时似乎要陷入“停滞”状态。各类疫苗和配套鉴别诊断试验方法的出现才使这种情况得以避免。随着所有这些疫苗和诊断试剂盒于20世纪80年代末和90年代初被陆续投放市场,PRV委员会建议兽医处和州级兽医批准使用这些产品。这些产品后续的改良使监管官员在将产品用于根除活动期间获得了更好的效果。之后,疫苗成为控制PRV的有效工具,尤其在生产生猪、感染猪群数量最多的重要州。

1990年,PRV委员会决定成立两个由技术专家组成的小组委员会,一个负责审核正在生产的PRV疫苗,另一个负责审核正在开发的诊断试验方法。这两个小组委员会每年向PRV委员会汇报产品评估情况及关于使用产品的建议。此类信息对于项目标准小组委员会的审议工作具有重要价值。

20世纪90年代,PRV委员会一直关注各类规模的商业猪群和种猪群中PRV和其他疾病的防控工作。1993年,美国动物卫生协会成立联邦生猪咨询委员会。该委员会负责审核野生猪PRV和猪布氏杆菌病有关的信息。

国家PRV根除项目的资金筹集工作是历次PRV会议的另一个重要讨论课题。鉴于该项目属于州—联邦—行业合作项目,预计各方分别负责筹集一部分资金。生猪行业在为项目筹集联邦资金的工作中起带头作用。同时,生猪行业在各州与州监管官员共同负责筹集州级资金。美国动物卫生协会大力支持这些工作,并鼓励州级兽医和生猪行业与兽医处紧密合作,及时沟通资金的需求和用途。

20世纪90年代,生猪行业对推进PRV根除活动的热情日益高涨。当时,美国有6000多个猪群被感染;监测工作拥有更多可用资金;随着更多感染猪群被清除,检疫隔离的数量持续下降。将所有利益相关方汇集在一起为持续推进根除活动提供必要支持成为之后非常重要的一项工作。

在PRV委员会1996年10月召开的会议上,控制委员会汇报称,美国80%的猪群和65%的种猪处于第三、第四或第五阶段。控制委员会指出,州报告必须探讨两个受到关注的方面:(1)各州必须解决野生猪问题;(2)申请第四阶段资格的州在申请前的12个月内,不得出现新的PRV病例。

项目标准委员会和PRV委员会负责按年度对项目标准进行修订,以体现根除项目的进度,澄清需完成的事项,为推进根除项目制定更严格的标准。一旦美国动物卫生协会正式通过,根除措施就会获得整个生猪行业的支持,进而向兽医处清晰说明下一步应为根除项目采取哪些措施。

在PRV委员会1999年10月召开的会议上,兽医处汇报了“PRV加速根除项目”所取得的成就。在次年的会议上,项目标准委员会建议不要再对项目标准作出变更。该委员会当时负责对《联邦法规汇编》第85部分拟作出的变更,作出审核(这些变更旨在将许多项目标准纳入《联邦法规汇编》)。需要注意的一点是,美国动物卫生协会当时并不愿意将项目标准纳入《联邦法规汇编》。该协会的领导层担心这将降低项目的灵活性。生猪行业和该协会相信,凭借自身的灵活性和生产商、生猪行业的有力支持,PRV项目将继续取得进展。有关生猪跨州流动、官方检测和猪群资格的标准,最后获得通过并被纳入《联邦法规汇编》。

在PRV委员会2001年11月召开的会议上,兽医处汇报称,截至2000年10月,美国仅有434个隔离猪群。到2001年,隔离猪群的数量已降至12个,分布在爱荷华州和内布拉斯加州。2002年,兽医处汇报称,美国最后一个PRV检疫隔离(位于爱荷华州)于当年7月12日被解除。这是美国首次出现无已知感染PRV的商业猪群或种猪群的情况。在这之后,项目标准要求任何被发现感染PRV的猪群均必须在15天内完成处理。联邦为扑杀感染猪群提供资金。美国动物卫生协会强烈支持各州遵循这一要求。

6.州/生产商PRV咨询委员会。随着PRV根除项目下的州级控制/根除项目的实施,许多州成立了PRV咨询委员会,目的是为生猪行业和生产商提供关于政策和实施策略的指引。某些州的咨询委员会依法获得授权,并直接向立法机关或州级兽医办公室负责。其他州的咨询委员会在州动物卫生局的支持下成立,直接向州动物卫生局提供意见。某些咨询委员会是20世纪80年代中期成立的州教育委员会或PRV行动委员会,随着人们意识到PRV的存在而重新演化的产物。无论属于何种性质,咨询委员会均作为生猪行业、生产商和监管官员探讨PRV根除活动、项目状况和潜在结果或报告项目实施活动相关问题的平台。他们的工作范围和影响力取决于其成立所依据的指令或州动物卫生局对其参与程度的期望值。

咨询委员会的人员构成和工作范围随相关州的需求、立法权或部门特权、之前或现行的动物卫生法规、疾病防控或根除目标等众多因素而变化。少数情况下,咨询委员会的人员构成由法律规定。大多数情况下,咨询委员会的人员构成在州动物卫生管理机构及州猪肉生产商小组的指导之下确定,并能代表州内各类利益相关方或行业部门。一般而言,咨询委员会的人员包括猪肉生产商机构、牲畜市场和其他附属行业、州和联邦动物卫生监管机构、高校或州诊断实验室、高校研究和推广人员及执业兽医的代表。若法律并未要求向上述各方授予正式成员的身份,上述各方的代表在咨询委员会活动中会被授予特别成员或顾问成员的身份(无投票权)。

从积极制定纲领性政策、管理此类政策产生的州级监管机制到作为生产商的宣传媒介,咨询委员会的工作范围取决于其成立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各咨询委员会承担顾问职能和基层计划性控制职能,其工作范围体现了相关州的需求、政治环境、现有监管结构和动物疾病防控管理机构的情况。各咨询委员会在其政治和监管环境内开展工作,目的是加强对生产商和附属行业的支持,研究并讨论新的科学技术和生产经验,改善根除活动或行业验收活动,对法律或预算的修改工作施加影响,接收并评估关于项目实施情况的投诉,在州级根除措施落实期间为监管官员提供机密信息。特殊情况下,咨询委员会或其代表会建议生产商或市场参与或配合州级根除活动。

州咨询委员会对于各州成功开展PRV根除活动至关重要。他们在国家根除项目的背景下,负责成立由了解地方工作、需求、资源和可能存在的限制因素并且具有积极响应能力的人员所组成的核心小组。许多情况下,如果各州的猪肉生产行业未能从实质上自愿遵守监管要求并提供行政方面的支持,项目政策将难以实施,甚至无法实施。州咨询委员会为猪肉生产行业提供政治方面的支持创造条件,进而促使根除项目在州层面上取得成功。

二、项目标准

1987年,初批准国家根除计划之后,美国动物卫生协会要求动植物检疫署为根除活动制定拟实施的项目标准。项目标准为根除PRV提供路线图,向各州概述推进根除项目(分5个阶段)的要求。州和联邦通过发布相关法律法规公布项目标准的要求,动植物检疫署负责审批、印发这些标准。美国动物卫生协会PRV委员会每年对项目标准进行审核。1987年10月,该协会建议对项目标准作出修订。次年1~2月,动植物检疫署将这些建议的内容纳入新版项目标准,并广泛发布修订后的文件。

项目标准规定了PRV根除项目的以下5个阶段。

1.第一阶段—准备。这是项目的初始阶段。各州在该阶段制定控制和根除PRV的基本程序。为获得第一阶段资格,相关州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该州的PRV委员会正在开展工作。

(2)该州为确定PRV的流行率建立了可靠的程序。

(3)州和(或)行业代表拥有或正在积极寻求实施诊断和根除活动的法定权限。

(4)该州正在实施发放项目文件的制度。

(5)联邦相关法规在该州得到落实。

(6)该州每月编制一份州进度报告。

2.第二阶段—控制。在该阶段,相关州根据项目指南开展合作。该阶段的目标是识别感染猪群并启动猪群净化工作。该阶段的措施如下。

(1)落实第一阶段的标准。

(2)在所有新发现的感染猪群周围实施监测计划(包括循环检测)。

(3)获得要求针对所有已知感染猪群开展猪群净化计划的权限。

(4)对流入该州的生猪进行控制。

(5)适当控制生猪的跨州流动。

(6)控制野生猪PRV的传播。

3.第三阶段—强制净化猪群。在该阶段,净化感染猪群成为一项强制性活动。该阶段的必要措施如下。

(1)落实第二阶段的标准。

(2)采用特定的流行病学程序。

(3)落实监测程序(包括从屠宰设施、市场和养殖场采集血样)。

(4)可批准开展疫苗接种工作。

(5)实施防止野生猪传播病毒的法规。

4.第四阶段—监测。在该阶段,相关州已成功控制PRV,并把焦点转移到疾病监测上。处于该阶段的州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州内未发现感染现象,且第三阶段的监测工作已实施至少2年。

(2)该州有权鉴定经挑选的母猪和公猪的来源养殖场,并正在行使这一权限。

(3)申请第四阶段资格的前一年未确诊任何新的PRV病例。

(4)控制商品猪和种猪接触野生猪的管理计划正式获得通过。

5.第五阶段—无PRV。这是项目最后一个阶段。处于该阶段的州份被认为不存在PRV。为获得第五阶段资格,相关州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落实第四阶段的标准。

(2)获得第四阶段资格后1年内,未发现PRV病例。

(3)按第四阶段的标准控制生猪入境。

(4)一般不允许接种PRV疫苗。

(5)生猪的跨境流动未受到PRV的限制。

(6)第四阶段与野生猪有关的要求继续适用。

由兽医处提供资金,工作优秀的州、联邦和行业代表组成的项目审核团队每年对被选中的各州进行视察,并检查其项目是否符合项目标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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