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解决方法分析
2017-12-11孙淑萍
孙淑萍
摘要:虽然我国的农村人民大多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能够意识到土地承包与个人切身利益的关系,但是他们的法律意识还不够强,对合同文件的内容也不能够理解透彻,种种原因很容易导致纠纷的产生。涉及农村的纠纷具有多样性、复杂性的特性,解决起来又相当地困难,如果不能得到稳妥的处理,甚至会影响社会的稳定,所以我们必须关注农村土地纠纷问题。对此,文章探究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形成的原因,而且对解决对策提出了个人观点。
关键词: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应对措施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是指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就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确认所订立的承包经营合同,自然资源主要有土地、山岭等。谁承包了土地,谁就会成为土地的所有者或是使用者,从而具备所有权或是使用权,这是与农民的利益息息相关的。在我国,容易产生合同纠纷的土地承包、发包之间的关系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出租、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等,这些都是土地承包经营类的物权纠纷。
一、产生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原因
(一)土地价值的提高
国家加大了对“三农”的扶持力度,近几年出台了很多的扶持政策,尤其是税收制度的改革。国家取消了农业税收并且增加了一些有利的政策支持,大大地带动了农民种植土地的积极性。这样土地就开始增值,农民就更加看重土地,就想着收回那些他人使用的土地或者重新开垦荒废的土地。可能会因为签署的土地承包合同不具有完善性或是只有口头协定,致使纠纷的产生。
(二)两届干部的意见不统一问题
这种现象多是村委会为发包方,上届干部与承包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新干部不予同意,大会强行单方面解约。这种情况的出现,主要原因是之前所签约的合同中土地的租金少且租期长,大多合同不符合现阶段的市场行情。土地的增值,使村民们明显地意识到利益的损失。新干部在村民的大力请求下只能选择单方面终止合同,从而引发合同纠纷。
(三)不合法地收回土地
这种现象是由于村干部没有完全理解土地承包法,单方面认为只要户口不迁出本村了,就要把土地收回,其中包括:因结婚而迁出户口的、因工作原因迁出户口的。例如,女人在结婚后大多不在原来居住的地方生活,就把户口迁到住地,个别的村民委员会会强制收回土地,重新发包。这种现象完全是无视土地承包者的合法权益,这也是现行法律没有完全地落实的结果。
(四)承包合同的不完善
农村的发展越来越快,但并不是全方面的发展,仍有贫穷的地方。这些相对贫穷的农村在集体意识上就比较低下,村委会干部的素质也不高,导致村干部在土地承包合同方面不具备法律意识,并且缺乏实际经验。有些干部会只图自己的私利、不顾集体利益进行暗地操作,签订不当村集体的合同。或者是村干部做事不严谨,对签订的合同内容没有真正领悟。出现一些有问题的合同,造成了后续的纠纷。比如,有人承包了一些不被看好的土地,其租金少、租期长,但土地增值或是农作物价值提高之后,村委会就往往会以承包合同存在不合理现象等相关理由要求收回土地,肯定会出现合同纠纷。
二、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解决方式
(一)协商
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发生土地承包纠纷,在双方都是自愿的前提下,双方各让一步,并且自主进入协商过程,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二)调解
发包方、承包方双方之间发生了纠纷,在双方不能自主协商解决的情况下,由双方自愿,可申请村委会或其它民事调解机构进行调解,通过调解机构的调解,双方当事人的意见最后达成一致,即解决纠纷。需要注意的是,调解必须是在双方当事人完全属于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而且要保证在调解的全过程中双方始终是自愿行为。调解进程中,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对调解的内容提出异议,一方当事人愿达成协议的就是调解失败。如果是经过调解后达成了协议,但是在履行协议的过程中,当事人中的某一方反悔了,其要求终止协议,这种现象也属于调解失败。
(三)仲裁
发包、承包双方之间发生了土地承包事由的合同纠纷,在不愿意通过协商或是调解的形式来解决,或者是在通过协商、调解方式都不能解决的情况下,当事人可申请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仲裁是公正的,也具备简便特性,有利于纠纷的快速合理解决,因此是目前深受当事人青睞的解决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途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属于特殊的经济纠纷,不受用于仲裁法对一般经济纠纷的规定。我国现行的有关土地承包纠纷的仲裁规程大多是地方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以及政府规章。《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二条对仲裁机构的仲裁效力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发包、承包双方当事人的任何一方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在规定的法律时限内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出起诉,如果逾期没有起诉,则裁决书即具有法律效力。这一规定可以帮助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
(四)诉讼
发包方与承包方当事人之间发生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不愿意协商、调解的,或是通过协商、调解也不能解决纠纷的,在不接受仲裁时,任何一方可以向当地的人民法院起出诉讼请求,通过庭审来解决纠纷。以往的通过诉讼途径来解决的土地类纠纷,大多是案情相当复杂、利益冲突较大,但案件数量较少。这种情况的双方当事人关系相对紧张,很难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纠纷。随着农民群众法律意识的日益提高,通过诉讼来解决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将会被越来越多的当事人所接受。
三、法力解决的处理难点
遇到土地承包合同纠纷问题,往往会用法律手段解决。但是这类纠纷一般会涉及到数目较多的当事人。一旦到法庭解决,对于审判过程中会有不同的意见,极易引起群众的公愤,严重时会出现意外状况,不能保证法庭上的稳定秩序。还有当事人大多缺乏法律意识,也不了解法庭上的制度,会影响庭审工作的顺利进行。再有一点,在法庭上最看重的是证据,但多数情况下很难收集到完整的证据,因为当事人的合伙人之间一般是自己的亲朋好友,大多只是口头约定或是签订一些不完整的协议字条。从而导致面对利益冲突时就会说不清、道不明,使纠纷难以解决。endprint
四、应对措施
(一)首先解决群体中的个别体
土地合同纠纷涉及人员较多的案件,参与庭审的人很多。对于这种现象,可以通过各个击破的方法来开展工作,實施分散调节,尽量不采取捆绑式的开庭。努力劝说每个村民不要固执、不能带着私人恩怨,实现合同双方的利益均衡。对于那些态度坚定的、思想不易变通的村民要花更多的时间去调节,保证让涉及到的每个当事人都享有发言权,做到公平化、公正化。
(二)发挥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的优势
村干部在本村中是较有威望的,而且村干部比一般村民懂的法律知识更多,村民大多情况下会听取村干部的意建。所以,首先村委会要从大局出发,能够庭外解决的案件最好在庭外解决。村委会熟悉本村土地的承包情况,通过村委会进行调节,可以更好地了解产生纠纷的实际情况,有利于纠纷的合理、方便快速地调解。村民与村集体之间的纠纷、当事人不属同一村的纠纷及外地当事人与本地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由乡(镇)人民政府主持调解,具有其权威优势,也可以适当缩减纠纷解决的时长。
(三)高效率地进行审判
如果审判过程较繁琐、效率低,就会耽误农民的务农时间,特别是在播种期、收割期来处理纠纷,很容易误事。导致当事人不愿出庭,使纠纷解决起来更麻烦。而且审理时间太长的话,也会激起民愤,导致严重后果。所以说,庭审部门要提高工作效率,简化庭审程序,选择重点问题先行解决。
(四)给予审判结果要慎重
审判时要谨慎地做出审判结果,考虑到各个方面来权衡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将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损害降到最低,使双方不会因不满审判结果而激化矛盾。只有以法律条文为基础的审判结果得到双方满意,才是一个好的处理结果。
五、结语
农村的土地承包引发的合同纠纷是很复杂的,涉及的当事人较多,处理的难度也较大。村干部自身需要不断地增强法律意识,以提高基层的办事效率,还要做到不管土地是否有价值,在发包与承包时都要谨慎地签订合法的、完整的合同,以减少或者不发生这种纠纷,创造一个和谐社会。笔者认为,重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可从根本上稳固我国土地的使用制度,从而减少此类合同纠纷的发生频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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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天津市蓟州区杨津庄镇政府农经站。身份证号:120225197610105422)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