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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政府引导基金的机制创新与潜在风险研究

2017-12-10波,赵

金融与经济 2017年12期
关键词:基金政府

■ 余 波,赵 杰

我国政府引导基金的机制创新与潜在风险研究

■ 余 波,赵 杰

政府引导基金;资金沉淀;产业挤出;隐形负债

政府引导基金是由各级政府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原则,通过财政资金参股、跟投或融资担保等形式撬动社会资本,共同投资于特定领域创新型企业的政策性基金。2008年出台的《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奠定了政府引导基金设立及其运作的法律基础。2010年之后,各级政府纷纷出台适合本地的政府引导基金。近年来,国家又陆续出台《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关于全面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意见》《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文件,进一步倒逼地方政府调整财政支出方式,鼓励政府引导基金推动创业发展、技术创新及产业结构调整,政府引导基金开始成为财政支持当地发展和推进创新驱动战略的重要手段。根据私募通数据显示,2016年国内共成立1013只政府引导基金,目标规模已经超过5.3万亿元。

作为具有国家宏观调控功能的政策性基金,政府引导基金正在加速发展且影响日盛,但其理论和实务中均存在一些问题亟需解决,故而对政府引导基金进行系统、科学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之前学者们对国内外政府引导基金的运行模式进行了较深入研究,代表性文献包括:刘健均(2004);中国部委联合赴欧创业投资考察团(2012);张军(2014);萧端、熊婧(2014);郑联盛、朱鹤、钟震(2017)等;国内外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绩效评价也是研究重点,代表性文献有Lerner,Joshua(1999);David B.Audretsch(2002);李洪江(2010);杨敏利、李昕芳、仵永恒(2014);房燕、鲍新中(2016)等;还一些学者剖析政府引导基金具体案例,从江西、河北、江苏、重庆等地方政府引导基金实践中总结经验,主要文献包括:余得生(2012);高蕾、李西文(2013);李杰、程乾(2016);王朝才等(2016)等。目前,我国学者对政府引导基金的机制创新关注较少,对政府引导基金潜在风险的成因等尚未做系统研究,而这些却直接关系到政府引导基金对宏微观经济的影响。故本文拟重点阐释政府引导基金在财政治理创新、产业发展创新、地方政府投资竞争创新等方面机制创新的意义,指出要高度警惕政府引导基金发展中可能存在的潜在风险,最后提出相关具体政策建议。

一、政府引导基金机制创新的意义

政府通过引导基金的机制创新,对引导民间资本供给创新产业、配合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落地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具有重要意义。具体来看,政府引导基金的机制创新意义主要体现在:财政治理创新、产业发展创新和地方政府投资竞争创新等方面。

(一)财政治理创新:政府引导基金是财政资金运用的战略性创新

传统模式下财政对企业的直接投资或补贴,对我国经济社会转型初期曾起到一定的作用,但也存在不少问题。财政补贴对大企业和优势企业的“人为选择性”、企业为申请补贴虚报研发投入或抬高研发成果价值等欺骗行为、政府对获得补贴企业缺乏有效监督等,导致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低下。此外,政府各部门“撒胡椒面”般地花钱,财政资金使用的碎片化,都直接影响了财政资金的效能发挥。

政府引导基金则契合当前转变政府职能和强化财政治理能力的新形势,是财政资金运用具有“帕累托改进”意义的战略性创新。帕累托改进是指在不损害一部分利益方福利的同时,通过改变现有资源配置而提高其他利益方的福利。从财政资金的使用看,是从原来财政资金直接、分散、无偿的行政式划拨,到政府引导基金间接、集中、市场、有偿使用财政资金的重大转变。这种资源配置的改变本质上属于“帕累托改进”,即在不损害原有补贴企业利益的基础上(因为财政补贴的企业具有对象不确定性和金额不确定性),增加了整体社会其他利益方的福利,即通过推进政府引导基金的市场化运作和专业化管理,撬动更多的社会资本进入新兴行业,从整体社会水平降低了单独依靠市场配置风险投资所存在的市场失灵,并从制度层面提升了财政资金投资的质量和效率,创新践行了财政治理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的功能。

(二)产业发展创新:政府引导基金是引领战略新兴产业发展的重要培育力量

战略性新兴产业不仅是国内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更是世界各国博弈新一轮经济发展制高点和全球高端价值链的重要途径。当前,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整体竞争力尚有待提升:从产业发展现状看,许多领域(如高端芯片、机器人减速器、精密机床、高性能传感器等)仍存在核心技术受制于人的情况;从产业投资看,社会资本多偏好于适度技术下商业价值最大化变现的企业,即投资额适中、退出时间较快、风险较小的成熟性企业,而需要大规模投资、风险较高真正具备战略性的高端技术却往往资本供给不足;从产业政策看,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监管方式有待创新,完整系统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法规体系建设有待完善。

因此,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培育需要政府建立有效的宏观引导机制和科学的政策扶持制度,政府引导基金因兼顾方向引导、资金助力和风险控制等优势,成为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培育推手。政府规范运营引导基金,将从国家宏观层面构筑创新经济平台、中观层面优化产业结构、微观层面培育新兴战略性企业发展,逐步使空天海洋、高端装备、信息网络、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数字创意等新兴战略性产业成为我国的支柱产业,提升国家产业在国际上的竞争力。尤其对战略性新兴企业而言,政府引导基金既增强其资金实力和抗风险能力,又为其发展带来政府“信用认证”的声誉提升。同时,还将带动战略性新兴产业链上下游价值链的培育发展,这种“溢出效应”包括产业集聚、技术储备、市场开拓、管理提升、资源共享等,反过来又推动重点产业和新兴产业快速发展。

(三)地方投资竞争创新:政府引导基金是新一轮地方政府良性竞争的重要推动力量

地方政府竞争是一把“双刃剑”,一直存在“效益增进论”和“效益损失论”两种观点:一方面,地方政府竞争是过去30多年经济高速增长的重要推动力。在特有的官员晋升机制和财政分权体制下,地方政府通过税收竞争和公共支出竞争,推动了民营企业发展和地方经济增长(张维迎,1998;周黎安,2007;张五常,2009等);但另一方面,地方政府竞争又带来过度竞争的严重后果。地方政府过度干预经济,违背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损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滋生权力寻租的腐败温床;“地方保护主义”和“诸侯经济”的形成,阻碍市场要素的自由流动,破坏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在“GDP论英雄”的指挥棒和“软预算约束”的双重作用下,政绩短期化容易造成严重产能过剩和宏观经济波动风险(周业安,宋紫峰,2009;李佐军,2015等)。

政府引导基金有利于推动地方政府投资竞争的市场化和透明化,将成为新一轮地方政府良性竞争的重要推动力。地方政府竞争仍然是未来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我们要抱着“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的理念,优化新形势下地方政府竞争的运作形式,让地方政府竞争朝着良性发展的方向前行。随着反腐倡廉的深入、开发区招商引资难度的加大、房地产调控的趋紧、环保执行力的落实,以及地方融资平台的严控,以往地方政府投资恶性竞争的手段都在逐一弱化,而政府引导基金作为地方投资竞争的新动力效应正在显现。从最早北京、深圳、上海政府引导基金的先试先行,到中部省份开始发力追赶,各地各级政府引导基金以“燎原之势”迅猛发展。鉴于大部分政府引导基金对合作基金都有注册地、投资地和投资比例的要求(对当地投资比例从30%到70%不等),故政府引导基金撬动民间资本量的规模开始成为地方政府竞争的新浪潮,甚至成为地方政府招商引资的重要新模式。如2015年湖北省长江经济带产业基金的设立,从一定程度上表明湖北省谋求经济赶超发展的决心。长江经济带产业基金采用母基金管理模式:先由湖北省财政出资400亿元作为政府引导基金,然后向民间资本募集1600亿元,形成2000亿元规模的长江经济带产业基金,再通过该母基金发起子基金或直接投资,希冀最终带动约1万亿社会投资投向实体经济。

二、政府引导基金的潜在风险

政府引导基金已成为我国创新驱动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我国经济发展有着诸多机制创新的意义,但影响政府引导基金健康发展的问题亦不可小觑,需要正视其可能诱发的潜在风险。

(一)信号误导风险

2016年,根据清科私募通数据和投中CVSource两个市场机构计算的政府引导基金规模分别为2.4万亿和5.3万亿(两者相差超过1倍)。如加上统计不完全的因素,2016年政府引导基金保守规模在3万亿以上。2016年我国财政收入为16万亿,政府引导基金可撬动的万亿投资规模对经济发展带来的重要影响可见一斑,因而对政府引导基金的科学统计十分必要。从规模上看,当前中央、省、市各级政府都在纷纷设立政府引导基金,其静态和动态的真实规模究竟多大,并没有权威部门进行统计和预测;从结构上看,从引导基金到母基金到子基金,从民间资本的名义资本额到实际投资人的最终穿透,政府引导基金的实际杠杆率也未有透明的披露;从资金的性质看,政府引导基金的资金性质不同于民间资本,体现的是国家层面下财政治理的目标和导向,万亿规模且不断攀升政府引导基金,需要对国家资金安全和可能扰动宏观经济波动的风险作出充分揭示。有鉴于2009年金融危机、近年希腊政府债务危机的启示,尤其是2015年我国资本市场股灾的警示,对政府引导基金的规模、结构、负债率、杠杆率需要保持高度的警惕;从原因上看,当前政府引导统计失序,与政府引导基金在概念上界定上的模糊有关,与引导基金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管不完善有关,更是政府引导基金缺乏统一规划管理的结果。如何避免引导基金因统计信息失真进而误导宏观决策的风险,是政府引导基金在几何式爆发增长后需要认真研究的新课题。

(二)资金沉淀风险

政府引导基金“引导缺位”和“引导越位”都会产生较为严重的委托代理问题,“激励不相容”还会导致代理成本过高,其直接后果体现为部分政府引导基金的资金沉淀和收益率低下。政府引导基金至少包括从“基金理事会(政府部门)——基金投委会(日常管理机构)——被投资企业(企业家)”的两层委托代理链。根据《国务院关于2016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显示,截至2016年底,抽查16个省的235只政府投资基金中,由政府部门直接指定引导基金管理机构的占比高达52%,而由政府部门直接指定或委派引导基金高管(或投委会成员)的占比为44%。实践中这种“行政化”色彩过浓的委托代理,暴露出政府引导基金在层层委托和不对称信息下不可忽视的道德风险。对于政府引导基金委派进行管理的行政官员而言,维护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压力不小,但项目投资成功后获得的自身经济收益却不一定更多,故而其在投委会决策时难免存在“不敢错投”的免责心态,导致部分政府引导基金出现投资决策保守的现象。此外,在许多三四线城市等欠发达地区,优秀的基金管理人才较为欠缺,投资标的也因整体营商环境不佳而较难寻觅,故容易出现政府引导基金的资金沉淀和资金闲置现象。

(三)产业挤出风险

政府引导基金对缓解创业资本短缺、促进创新创业发展均有正向影响,但鉴于人类认知的局限和激励政策的不相容,政府产业政策并不往往都有效。实证研究表明,基于不同基金模式和社会环境的政府引导基金,所表现出对产业发展的影响差别巨大。成功的政府引导基金带来更多的风险资本和创新企业,其典范包括:美国的SBIC(Jaaskelainen et al.2007)、以色列的 Yozma Group(Anthony Bartzokas和Sunilmani,2014)、澳大利亚的IIF(Cumming ,2007)和苏格兰的 SDF(Hood,2000)。而效果不佳的政府引导基金会产生“挤出效应”,即引导基金与民间资本过度竞争导致社会风险资本总额减少。如加拿大的LSVCCs(Cumming and MacIntosh,2006)、一些欧洲政府(比利时、芬兰、法国、德国、意大利、西班牙和英国)的引导基金项目(Bertoni et al.,2014)。杨大楷等(2012)认为中国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存在“挤出效应”。杨敏利(2014)则认为我国经济欠成熟省份设立的政府引导基金有一定的引导效果,但在经济成熟省份则出现“挤出效应”。需要说明的是,我国政府引导基金数据的不完备会影响实证结论的有效性,但以往光伏产业、太阳能等产业政策引致行业产能过剩的前车之鉴不得不防。

(四)财政隐形负债风险

鉴于我国中央掌控税政权、地方收费权不断压缩和地方举债受限的现实背景,在地方政府可选择的政策工具方面,设立政府引导基金方面因具有较大自主权便备受青睐,如设立不需经过人大的审核、操作流程透明度不足等。但当各级政府、各职能部门都纷纷设立政府引导基金成为潮流,这种难以统计全貌且整体不受监控的财政资金创新,就可能存在财政资金的隐形风险,其表现为各种风险兜底或担保,具体包括:(1)“明股实债”:即通过隐性的抽屉协议,地方政府与民间资本表面签订股权交易,实质是地方政府承诺股权回购,相当于承诺社会资本保底收益。(2)“亏损兜底”:即一些地方政府作为引导基金的劣后级,实质上承担了高杠杆(由政府引导基金的杠杆率和资金结构决定)的担保风险。(3)“恶意套取”:如引导基金“关键人”与被投资企业合谋,投资一个估值难以确定的公司(如新药研发、早期高科技产品等)或空壳公司,部分或全部投资款最终以“介绍费”等形式转给该基金管理“关键人”。如何防范政府引导基金成为某些“关键人”的寻租工具,亟待严格、全面的监管制度补位。

(五)管理运营风险

传统私募股权投资管理基金运营包括“募、投、管、退”四个主要流程,而政府引导基金除了具有市场化基金的这四个流程外,还因其行政化因素额外增加了“设”和“评”,即包括“设、募、投、管、评、退”六个主要流程。“设”指引导基金的发起设立,它包括基金整体架构的部署、财政资金来源的确定、基金理事会的组建、各主管部门的分工与配合、基金管理公司的确定等。设立方面的风险主要体现在:基金整体架构(含规模、结构、目标等)是否符合当地发展实情、政府各部门如何建立有效的合作协调机制、基金理事会和基金管理公司能否建立“激励相容”的运营制度等。“募”指引导基金的资金募集,通常在子基金层面政府财政出资10%~30%,剩下都需要民间资本进行募集。“募”的风险主要是:财政基金的后续持续性如何、基金管理公司的实际募资能力(如后续投资绩效不好将影响再次募资)如何等。“投”指引导基金的具体投资,投资风险不仅包括投资本身的市场风险,还包括过多投资限制带来的行政干预风险,如地域限制下不一定有足够的优质企业可投资。“管”指引导基金的全流程管理,影响管理风险的因素主要包括:(1)引导基金理事会的决策效率和管理水平;(2)引导基金投委会的专业能力和激励惩罚制度;(3)政府代表一票否决可能带来的专业偏误和寻租空间。(4)引导基金对管理团队持续的培育和建设等。“退”指政府引导基金的退出。影响退出风险的因素包括:政府引导基金退出的方式、时机选择以及如何在良好投资收益率和引导目标之间的恰当权衡。“评”是指政府引导基金的考核评价。评价方面的风险包括:对投资失败的宽容机制和免责机制尚不完善等;如何发挥基金绩效评价的科学性、激励效果和可操作性;如何构建并优化引导基金的信息披露制度等。

三、发展政府引导基金的相关建议

(一)构建政府引导基金为重要抓手的国家创新驱动战略体系

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是我国面向全局和未来的重大战略,是破解经济发展深层次矛盾的决定性力量,是增强经济社会发展内生动力的根本措施。世界各国的创新历程表明,政府推动的战略创新和由企业推动的局部创新相辅相成,共同促进知识和技术在经济层面的正外部性释放。其中,政府的战略创新着力扶持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风险较高的新兴产业,企业家精神推动企业的局部创新不断产生量变到质变的能量集聚,整个社会正是由于两种创新的融合推动而富于生命力。

政府引导基金是财政资金在金融领域的战略性创新,是政府部门推动的重要战略创新,故而要放到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抓手的高度来认识、宣传和实践。爆发式井喷的政府引导基金,实质是“生产要素重新组合创新”的制度变迁,将在在财政治理创新、产业发展创新、地方政府投资竞争创新等方面构成国家创新驱动战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未来宜加大政府引导基金助力创新驱动战略的宣传,加大各业务主管部门对政府引导基金的整合和支持力度,从而进一步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践工作。

(二)完善政府引导基金的顶层设计和风险监管机制

加快政府引导基金的顶层设计和科学规划,对于未来政府引导基金发展具有总纲的发展意义。第一,在学术层面上,要深入研究政府引导基金的若干基础理论问题。如政府引导基金的定位究竟是什么?政府引导基金成功的典范之一——以色列的Yozma项目,已通过私有化方式全部退出,我国政府引导基金有没有退出时间表或退出的前提?什么样的政府引导基金会存在“挤入效应”或“挤出效应”等。第二,在法律层面上,要加快政府引导基金相关立法工作。目前政府引导基金尚无专门的法律或部门进行系统规范,虽然《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开了一个好头,但因其涵盖所有政府投资基金,既有PPP引导基金,也包括一般政府引导基金,故呼吁高位阶法律效力的专门的政府引导基金相关法律能够及早出台。第三,在实践层面上,要明确各级政府引导基金的功能定位和相互关系。如中央级政府引导基金和地方级政府引导基金的定位是什么?中央级政府引导基金之间、中央级政府引导基金与地方各级政府引导基金,以及地方各级政府引导基金之间如何协同联动?目前改革财政专项资金尚处探索阶段,支持政府引导基金的财政资金如何保持可持续性等。

要以完善政府引导基金的财政监管机制和风险防范机制为抓手,降低政府引导基金统计失真风险、“委托代理风险”“产业挤出风险”和财政隐形负债等风险。一方面,要建立健全政府引导基金备案制度,完善引导基金会计报告体系。设立政府引导基金是财政部门发挥财政治理能力的新探索,政府引导基金在资金来源、资金预算、资金拨付、会计信息披露等方面都与财政部门的密切相关,故从成本和管控效率的角度,可尝试由财政部门进行政府引导基金的备案管理工作,同时完善政府引导基金财务报告体系和审计制度,以促进财政部门对财政潜在负债风险的全盘掌控与权责统一。另一方面,要建立系统的政府引导基金风险监控机制,从优化总体规模和内部结构、提高信息透明度、差别化承担财政风险等多角度预警和防范潜在风险。因此,当前工作重点应放在已设立的基金如何发挥效益上来,不盲目新铺摊子,不搞全覆盖;要提高政府引导基金从设立到退出全过程的信息透明度;要根据不同类型引导基金采取不同的扶持力度,对市场竞争较为充分的领域,政府引导基金尽可能采取与民间资本“同股同权”模式;而对市场失灵的较高风险领域,既要扶持外部性强、基础性、战略性特征明显的产业领域,又要避免过度的潜在财政负债风险,可尝试“让渡适度利润并锁定损失”原则进行探索。只有财政资金持续性得到良性循环,财政潜在风险才可以真正得到预防和控制。

(三)健全政府引导基金运营模式和治理机制

健全政府引导基金运营模式,关键在于建立“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披露透明、奖惩有效”的有效治理机制。“政府引导”是指政府确定引导基金的战略规划、组织架构、合作机构选择、引导投资方向或负面清单、基金退出等重大事项。“市场运作”是指尽可能按照市场规则进行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披露透明”是对管理流程的要求,“奖惩有效”是对管理结果的反馈。

政府引导基金设立时要根据本级政府的实际情况和发展规划,构建本级行政区内各主管部门良性沟通和分工的协调机制,优化引导基金理事会的工作效率,尽量按市场化原则慎重选择基金日常管理机构,要提高引导基金管理机构的独立性,推进国有创投管理机构的市场化改革,选择管理团队时充分考虑基金管理团队的历史业绩、职业操守、操盘团队专职情况(避免管理人名气大但实际参与管理时间少的情况)等;要制定、完善并落实投资方面的鼓励措施和负面清单,妥善安排引导基金财政出资的持续性等。

政府引导基金日常管理的核心是投资市场化和管理市场化。投资市场化不仅仅是投资决策和策略的市场化,更要淡化投资地域的限制,要允许和鼓励引导基金有更多选择空间。因为从各级政府地方竞争的角度看,借力政府引导基金培育产业发展的“赛道”固然重要,引导基金遴选优质企业的空间扩大带来政府引导基金整体价值的增长亦十分重要。管理市场化是指引导基金各项管理制度的“市场化”,重点是不断优化引导基金所有权、管理权和托管权相分离的委托代理机制,避免行政干预对日常投资管理活动的不当干扰。

要不断提高政府引导基金的信息披露透明度,建立有效的政府引导基金奖惩管理制度。目前,政府引导基金的子基金管理机构大都有较为严格的信息披露规定,需要定期向引导基金理事会和受托管理机构提交相关财务报告和运营报告,但政府引导基金的整体运营情况(包括合并财务报告、绩效考核标准、考核结果、真实杠杆率、退出情况等)还需要增加信息披露透明度。在制定引导基金绩效考核的方面,要研究、探索和不断优化引导基金绩效考核的科学性,既要有对引导基金保值增值率的考量,也要有引导基金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尤其是扶持战略新兴产业发展的权重考量。在绩效考核的奖惩方面,要运用差异化绩效评价指标和有针对性奖惩措施,对绩效考评优良的引导基金可增加未来出资额度,对绩效考评不佳的引导基金原则上不再与之合作。对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弄虚作假等失信欺诈行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违规、失信惩戒或直接交法律处理。

(四)完善有利于创新创业的制度环境和文化氛围建设

良好的创业投资环境和文化氛围是政府引导基金良性发展的沃土,要创建一个能够鼓舞人人勇于创新和乐于创新的社会机制。只有企业家精神和“工匠精神”得到弘扬和认可,平等保护产权的法律制度越完善,才会有越来越多的优秀企业不断涌现,政府引导基金也才有更多遴选优质企业的选择空间,才能形成供给与需求的高效配对。

要探索建立政府基金管理运作容错机制和“鼓励创新”的文化氛围。要充分总结、借鉴国内外优秀政府引导基金已有的运作模式,鼓励创新实践引导基金管理运作的新模式,在一定范围或一定领域内允许试错并宽容失败,并逐步形成政策的良性纠偏机制。如《山西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提出,对相关机构在推进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投资、运作过程中,已履职尽责,但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偏差的情形予以宽容,具体包括:“在推进政府投资基金管理运作模式改革、设立方案制定和调整、体制机制创新过程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探索性失误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在政府投资基金投资运作过程中,因政策界限不明确,在创造性开展工作中出现失误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在推动重大项目投资中,依法履职、果断决策、创新推进,但因不可抗力或无意过失造成失误或引发矛盾的”,就是对“改革创新者撑腰壮胆”的有益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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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阐释政府引导基金在财政治理、产业发展、地方政府投资竞争等方面机制创新的意义,指出政府引导基金发展中可能存在的潜在风险,最后从健康发展政府引导基金角度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F832.7

A

1006-169X(2017)12-0065-06

10.19622/j.cnki.cn36-1005/f.2017.12.009

余波(1976-),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经济学(会计学)博士,博士后,副研究员,研究方向为资本市场、财政学。(北京 100035);赵杰(1983-),武汉学院会计及金融学院,MPAcc,讲师,研究方向为会计学。(湖北武汉 430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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