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
2017-12-09宋王杰张燕
宋王杰+张燕
摘 要:“市场经济”在某种意义上就是“法制经济”,经济建设更加要借助于法制的完善。我国一直强调“依法治国”,强调完善中国法制。法律来源于人民“经济生活”的需要,完善中国法制建设更是离不开中国的经济发展。在经济发展的道路上,中国的法制建设也应与时俱进,更加的“接地气。”
关键词:市场经济;法制建设;经济发展;结合与发展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7.34.063
早在中共十八大五中全会,习总书记便对中国经济发展的目标提出了新的目标。一方面要保持经济增长,同时要优化产业结构,解决目前我国在经济建设的道路上所出现的问题。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发展取得了丰硕的果实的同时,同时也产生了很多的问题。我国一直强调“依法治国”,强调完善中国法制。法律来源于人民“经济生活”的需要,完善中国法制建设更是离不开中国的经济发展。在经济发展的道路上,中国的法制建设也应与时俱进,更加的“接地气。”
1 经济发展与法制建设的关系
自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开始施行改革开放,中国正式由“计划经济”过渡到“市场经济”。“市场经济”在根本上即是“法制经济”。在“市场经济”的经济模式下,社会的经济体要自由的组织生产制造,根据市场的导向,作出经济规划。在市场经济上,社会的经济主体拥有“契约自由”、“财富自由”等等。要想保障经济规律地顺利,实现真正的自由经济,那么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机制是必须的。与此同时,自由的社会经济体,一方面在创造社会财富和推动人类社会向前发展的同时,也会造成问题,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社会的自由经济体对自由的侵犯、自身对自由的侵犯、政府或者国家对自由的侵犯。所以,社会需要法治来保障市场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具体如下:
第一,有了法制的轨道,市场经济主体在运用自由权利的同时,会受到约束,防止市场经济主体对自由的滥用;
第二,法治违法犯罪行为实施惩罚与处理,而且对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主体无一例外地实施惩罚,在法律面前,任何的经济主体都是平等的,任何团体和个人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
第三,法律凌驾于国家的公权力之上,在防止公权力滥用对经济社会造成侵害的问题上具有重要的意义。对于一般的问题,国家和政府机关可以通过其职能权力来调解,那么在这个问题上,就只有法律来解决,非法治国家而无法做到。
2 现代市场经济和现代法治建设的结合
显而易见的是,经济发展程度和国家的法制建设是相辅相成的。在现代的法治制度下,将所有的经济组织、个人都纳入法治的制度框架下。在社会经济建设的任何一个环节都有着法制的身影,它们发挥了法治的聚合作用,从而使市场经济在一定的制度下,以法律为纽带,以国家为中心,将一切的经济组织和个人通通划入到制度的框架下面,广泛的将市场经济连接在一起,发挥出现代经济的整合效应。在这个过程中,法治的身影无处不在,无时不在。一则,在这种制度下,有利可图成了经济发展的动力和凝聚力,为经济社会的蓬勃发展提供了血液和原动力;同时,另一方面,在充分发挥市场经济的活跃的同时,法治为“有利可图”加上了轨道,在有利可图的情况下,要兼顾依法做事,依法发展。既实现了市场经济的自由活跃,又做到了有法可依,依法行事。
3 中国目前经济发展与法制建设的现状
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公司法》、《证券法》、《保险法》等相继出台,为中国的经济发展提供了法律基础,指导经济在稳定健康地发展。在基本都是的民事制度上,我国出台了《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在民事经济纠纷问题上给出法律的明确规定;在参与市场生产经营 主体方面,我国颁布了《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一系列法律;在市场经济制度下,社会的经济主体作了明确的规定,规范了市场经济下参与社会生产与发展的资格;在市场管理制度上,我国出台了《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防止市场出现垄断和恶性的商业竞争,以阻止此类行为对我国的市场经济造成侵害。为了切实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出台解决了这个问题。同时随着中国金融行业的兴起于发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分别在中国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作了规定,有效地防止金融风险的发生,对中国金融业的发展提供了保障,《预算法》、《审计法》、《政府采购法》、《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等一系列法律的颁布,有力的运用法律的手段对国家的宏观经济进行有效正规的调控,为国家的经济发展在法律上起到了明显的效果。
与此同时,在许多方面,中国的法制建设是不健全的,本人主要在这里阐述有关于经济发展方面的问题。中国的经济总量已经高居世界第二位,在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的光环下,中国的法治与经济相辅相成的问题上还是存在的诸多缺陷。
第一,在各地,“开发区”这个名词,大家都耳熟能详,但是在对于“开发区”职能立法问题上,却没有定论。例如,“省辖开发区管委会”到底是一个“经济部门”还是一个“行政单位”如果仅仅是一个“经济部门”,那与经济发展无关的一切事物都不在其权限范围之内;如果是一个“行政部门”,那它的权限范围就不止经济发展问题了。因此,在实践中,从法律上来讲就会引起不少的问题。
第二,很多地方政府为了造政绩,一再突破底线。本身,招商引资是为了推动经济发展,增加地区产值,但是在招商引资的过程当中,地方政府在税收制度上,大幅度减少,同时土地滥用。因牺牲国家规定的原则为代价,所谓的“优惠条件”实在是太过于“优惠”了。
第三,为了增加地方产值,资源浪费严重。我们调查了一些地区的经济发展模式,在其所谓的产业园内,大部分都是空厂矿,几乎是“十厂九空”。当初为了造政绩,引进的“厂商”都是“昙花一现”。土地浪费严重。更有甚者,公路、桥梁等基础建设都是一次次地拆毁,然后重修,短时期,确实增加了就业,增加了产值。但是,在这之后,是数以万计的资源被浪费。同时,开发区引进的“厂商”大都以污染环境为代价,在发展了经济的同时,那么这环境的恶化谁来买单。但是,这些在法律上并没有被阉割执行。如果法律不能严格执行,经济发展的措施掌握在行政机关的手中,权力的不受监督,很容易出问题。
4 中国法制建设与经济发展相结合的建议
第一,在经济立法上,要做到立法及時,由于立法的不及时,在实践中,经常会出现“无法可依”的局面。例如,在上文中我提到的有关于“经济开发区”职能的不确定性,这在实践生活中产生了不少的问题。
第二,在经济发展的立法上,还要注重实用性,在执行的时候要能够有执行到位。我国的法律在有些问题上已经给出了答案,但是同时法律的执行却没有得到确保。这就要求我们在“有法可依”的同时也要“有法必依”。
第三,从环境保护的问题上,中国的《环保法》已经出台。这要求我们在发展经济的同时也要注意保护环境。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可持续发展战略。这就要求我们中国的立法要结合我们国家的国情,可持续发展科学地立法,而不是“打补丁”的方式立法。在立法的时候,应该详细地考虑到中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情况,哪些是需要法律的倾向保护,哪些是应该淘汰的。中国法律应该是“有生命,有载体的法律”。
在中国的经济建设中,法律的身影是要同中国的经济发展共同进步。只有在法律的规制下,中国经济才可以良性地发展。中国的经济发展可以说源于“改革开放”,在经济建设的过程中,中国的法律也随之应运而生,其实这也是在实践生活中检验了法律与市场经济的内在关系。在以后的社会实践中,中国的法制建设应该同中国的经济建设发展程度与时俱进,中国的经济建设也将是中国法制建设的源头所在,结果所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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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曹楠楠.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制建设若干问题的探讨[D].长春:吉林大学,2007.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