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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开展中的问题及其对策

2017-12-09王春凤孟庆军

经济研究导刊 2017年26期
关键词:专利知识产权贷款

王春凤,孟庆军

(河海大学商学院,南京211100)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开展中的问题及其对策

王春凤,孟庆军

(河海大学商学院,南京211100)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产生为中小微科技型企业融资探索出了一条出路。近些年来,越来越多的商业银行与科技型企业都认识到,知识产权是支撑企业可持续发展的核心资产,但由于存在高法律风险、高经济风险以及参与主体积极性不高等原因,导致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推广比较困难。为此,需要政府、银行和企业三方联合,积极寻求对策,促进这一融资模式的健康发展。

知识产权;专利;质押贷款;风险

引言

国际上,美、日等发达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机制较为完善,质押贷款模式成熟。特别是美国,其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可追溯至19世纪80年代,目前已建立成熟的、市场化的运作模式。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是指企业以其合法拥有的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为质押物,由评估机构对其进行价值评估,银行根据评估价值按照一定质押率提供贷款的一种融资模式。我国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也逐渐重视起来。例如,2010年国家颁布了《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与评估管理,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中国银监会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3年联合颁布了《关于商业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的指导意见》,全国各地政府也陆续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引导业务的开展。2006年交通银行就向柯瑞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发放了150万元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目前四大国有银行及其他商业银行都涉及此业务。对中小微型科技企业而言,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无疑是适合自己的贷款方式。中小型科技企业大多拥有一定的科技专利等知识产权。这些企业在发展中需大量资金投入,但因其资产结构中大多为“轻资产”,缺乏有效的实物资产抵押而融资困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出现,可为陷入融资难困境的中小微型企业提供一种新融资出路。但是,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在我国发展历史较短,风险较大,目前业务发展较为缓慢,其发展前景还需要探索。

一、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开展状况

自2008年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推出以来,我国企业特别是中小微型科技企业,越来越重视对以专利为代表的知识产权在融资方面的运用。以专利为例,2011—2015年我国国内申请专利数和专利权质押贷款额每年都有较大幅度的增长,国内专利申请数从2011年的41.6万件跃至2015年的110.2万件,国内专利质押贷款金额从2011年的90亿元跃至2015年的560亿元,表明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取得了不错的成绩。2015年,知识产权转化运用进一步加强,全年专利、商标、版权质押融资总额达931.72亿元。然而,与专利申请数量相比,专利授权数量占比较小,年授权专利量平均仅占申请量的二成,而其中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数占专利授权量一成都不到,直到2015年质押贷款合同登记数也仅为专利授权数的6.51%,可见专利在质押贷款的转换率之低。以招商银行为例,2015年,在招商银行各种担保方式贷款金额中,质押贷款只占总贷款额的13.34%,仅次于票据贴现。即使是发展历史较长的交通银行,2016年质押贷款总额也仅占全部贷款的11.61%。

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存在的问题

(一)参与主体的积极性不高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直接参与主体是商业银行和企业。从近几年的情况看,银行和企业对此的态度都不是很积极。

对于银行来说,贷款的首要条件就是钱能收回来。而知识产权具有“评估难、变现难”等固有问题,企业即使拥有大量的知识产权也并不代表其未来一定有足够的现金来偿还债务,相比不动产抵押,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坏账风险更大。特别是大多数进行知识产权贷款的是中小微型科技企业,本身企业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较大,信息不对称问题突出,银行很难对此贷款方式有信心。

对于企业来说,特别是中小型科技企业而言,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符合它们“拥有大量知识产权而缺少实物资产”的特点,但是在实际中,它们通过此方式来融资却容易碰壁。首先,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手续烦琐,贷款前要进行程序复杂的评估;其次,贷款的成本过高,不仅贷款利率高于一般贷款,其手续费也较高;最后,能贷到的金额过少,知识产权的价值与实际可贷金额严重不对等,一般只能贷得30%知识产权价值的金额。

(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法律体系不健全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作为一种融资方式的创新,一直处于中低速发展状态。1995年,我国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才正式确立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这项制度。直至2008年,我国才在各地开展试点工作。由于发展时间短,对质押贷款的法律体系建设还没有跟上进程,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完善。我国关于知识产权虽然已经有《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等法律规定了合法拥有知识产权的权利人的权利,但是由于建立时间较晚,没有得到充分的检验和修改,法律漏洞较大。人们的产权意识也较为薄弱,出现了产权权利人不注重产权保护和无良企业大量侵权的情况。其次,我国产权评估和登记制度缺乏统一标准。目前还缺乏完善的产权评估制度,评估缺乏专业性和规范性,这给知识产权的评估带来了人为操控的可能性。最后,产权交易制度不健全。虽然已经初步建立了产权交易市场,但是在交易规范和监管制度建设上尚处于滞后状态。在实际工作中,办理产权交易手续繁琐,知识产权的流动性、转让性较差。在对知识产权交易的监督制度和力度上,也明显存在着不足。交易时没有专门的监督机构和人员进行监控和细则规范,整个交易存在暗箱操作的可能性。

(三)知识产权的经济风险较大

知识产权作为贷款的质押物,与传统不动产质押具有显著的区别。首先,知识产权价值具有不确定性。知识产权的非物质性决定了其质押价值必须通过人为评估才能确定。目前知识产权交易市场还不够活跃,知识产权在市场上没有一个确切的公允价值,只能通过相关评估机构进行人为评估确定价值。人为评估具有主观性,可信度较差。特别面对中小微型科技企业,其专利等知识产权保密度较高,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容易产生道德风险。其次,知识产权价值还具有不稳定性。知识产权只在存续期内受到法律的保护,超过存续期知识产权即可由全社会共享,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是以该专利能产生的未来现金流为保证的,一旦超过其存续期,质押贷款的还款保证就没有了。

三、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发展的对策

(一)政府构造良好的融资环境

首先,政府应加快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法律体系。法律体系不健全,使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在出现纠纷时得不到法律的保障,是限制银行等金融机构谨慎、保守开展质押贷款的原因之一。政府应该在在产权保护、评估、交易和监管等方方面面出具完善、统一的规章细则,有法可依。只有这样才能促进企业技术创新,才有质押贷款的可能。在评估和交易过程中,不仅要制定公平、完善的新法规,更要检查、整理和统一以往各省市颁布的法律法规,以形成全国统一标准的法律体系。

其次,严格设立和管理针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专项基金。各地政府也大力出具资金对此进行补贴,补贴有贷款贴息、减免税和直接金额补贴等多种形式。但是,由于没有专门的管制和监督,在操作中容易出现补贴资金不到位、补贴资金滥用挪用等乱象。应根据各地质押贷款的发展程度和科技企业的数量,按比例来分配直接专项基金,适当重点扶持处于发展弱势的地方。为保证资金不被滥用挪用,中央银行可以通过提高各商业银行专门比例用于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存款准备金率。

最后,政府应该积极寻求拓宽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渠道。当前我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国民收入有了较大幅度的增长,民间资本比较充裕。因此,国家鼓励民间借贷资本参与此类质押贷款也是一种创新。特别是江浙一带,民间借贷发展较为成熟,私人资本投于中小微型企业的事例并不少见。国家可以借鉴江浙民间资本借贷的模式,利用民间资本来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并制定相关政策,以利于缓解中小微科技型企业融资难。

(二)银行是相关融资业务发展的基础

由于知识产权本身价值的不确定性,在进行质押贷款时,首先进行的工作就是评估其价值。此时银行可以与高水平的资产评估机构合作。当前银行大多没有自己专门的内部评估机构,因而找准一家专业、可靠性高的评估机构是降低整个质押风险的第一步。此评估机构应该具备专业的评估人员,掌握先进的评估技术,遵循严格的法律规范,能够提供标准、客观的评估报告。通过长期互利合作,能确保一项产权的评估结果有长期的追踪和反馈保证。必要时,银行也可建立自己的专属评估机构。

为降低融资风险,银行可以采取知识产权质押和不动产抵押相结合的方式开展业务。不动产可以是土地、厂房和固定设备等,两者以适当的比例来选择各自质(抵)押额。通过这种方式,即使企业逾期不还贷款,银行至少可以处置不动产变现去收回部分贷款,其余可通过在交易市场上进行知识产权变现来偿还。这种捆绑方式,一方面适应知识产权多、不动产少的中小微型科技企业,另一方面能降低银行的放贷风险,增加知识产权贷款的可行性。银行也可通过保险公司进一步转移风险。在企业发生逾期不还时,可通过保险公司转移风险和损失。在投保金额的确定上,银行应该坚持收益与成本相匹配的原则,科学计算投保额。

(三)企业是相关融资业务发展的主力

参与知识产权抵押融资的企业首先要做的是加强产权保护。现在产权保护制度还不完善,宣传也不到位,国民产权保护意识不强,盗版、侵权之事盛行。知识产权的价值主要依靠的是创新、独有等优势,中小微型科技企业赢利往往是通过知识产权的开发而产生的。一旦知识产权失去价值则无法带来收入,不仅到期还款成为问题,质押的产权也变得无意义,无法通过其进行变现。因而,依靠知识产权的企业,要保护好自己的知识产权,并不断提高其价值。

其次,提高企业的资信状况和企业形象。银行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具有较高的准入条件,维持良好的资信状况和企业形象是获取资格的首要条件。企业平时应该加强资产管理,关注企业流动性问题,避免不必要的流动性问题而降低资信状况。同时,企业应该加强培养专门工作人员,规范质押贷款申请流程等来提高企业的办事效率,从而增加成功贷款的概率。最后企业尽力开发和展示自己的产权,提高信用,为融资成功增加筹码。

最后,企业要注重维护双方权益。知识产权本身具有不确定性,企业自身都无法确定其实际存续期和带来的未来现金流数量,因而企业不能只站在自身的利益角度考虑,索取太多的贷款数额。其间,企业也应该注重对已经质押了的专利的保护以及开发,确保其价值的稳定性和持续性,并严格遵守贷款协议。在最后还款日,也不能因为有产权质押而拖欠不还,做到诚实守信。总之,企业与银行应该是一个双向沟通、合作的伙伴关系,应该把注重维护双方权益作为重要原则,促进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可持续发展。

结语

银行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曾持怀疑态度,导致其发展缓慢。例如,1996—2006年专利在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质押登记的总额不足50亿元人民币,不及发达国家一个风险投资项目的金额。新世纪,此业务具备了发展条件。比如,2015年其贷款额已经跃至560亿元,但发展潜力有待挖掘。随着相关法律体系的健全、知识产权交易市场的完善以及人们产权保护意识的增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这一融资方式将越来越得到人们的认可,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也将实现从政府主导型向市场主导型的转变。知识产权的商用化转换将更为效率和市场化,将有利于缓解中小微科技型企业融资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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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柯黎]

F830.5

A

1673-291X(2017)26-0183-02

2017-05-20

王春凤(1996-),女,浙江平湖人,学生,从事经济学研究;;孟庆军(1963-),男,江苏南京人,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从事金融学与工商管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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