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契约制度对建筑施工企业经营管理的影响研究
2017-12-09张佳,和迎
张 佳,和 迎
(1.陕西职业技术学院,西安 710038;2.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张卜中学,西安 710200)
构建契约制度对建筑施工企业经营管理的影响研究
张 佳1,和 迎2
(1.陕西职业技术学院,西安 710038;2.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张卜中学,西安 710200)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各行业和领域都在逐渐发生着改变,就企业来说,促进了新的管理理念和模式的出现与应用。建筑施工企业在迅猛发展的过程中,有必要将契约理念和契约制度的构建引入经营管理当中,在更加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可以促进企业自身的进一步发展,经营管理水平得到有效的提升,包括外部经营管理和内部的行政管理,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得到相应的增加,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一定的促进意义和作用。
契约理念;契约制度;建筑施工企业;经营管理
在市场经济发展的进程中,为了保证商品交换的公平性和规范性,构建契约是十分必要的。对于建筑施工企业自身来说,其经营管理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积极地构建契约制度,有助于建筑施工企业更加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本文主要针对契约理念概述,以及契约制度的构建对建筑施工企业经营管理所产生的影响进行详细的分析和介绍,对建筑施工企业构建契约制度提供一定的参考依据。
一、契约理念概述
在市场经济中,其本质就是个人的本位经济,属于一种个人自治、决策分散、权利多元的经济类型,在法定的范围内应该保护、鼓励和允许人们自主决定自身的行为,以及对极大化合法权益的追求。现代的市场经济中,随着信用关系的快速发展,经济交易活动时间和空间的领域得到了大大的拓展,原先一些旧的经济发展约束在一定程度上有所突破,社会分工与合作得到了相应的扩大和细化,社会依赖的广泛性得到了有效的加强。在市场主体中,双方各自的权利和责任得到了进一步的严格协调,并自觉地遵守合同[1]。为了保证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其基础和前提就是需要市场主体依法履行和签订合同,这也是有力的保障。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很好地体现出了法律精神,从实质上来说,就是法律的一种延伸。就目前来说,市场经济中的交换活动就是依据合同来相互连接的,将交换过程中存在的各种不安全和不确定因素有效地减少和消除。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或者说是合同经济、契约经济。随着我国逐渐建立和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再加上与其他国家之间的经济交流与合作不断增加,促进了各种法律问题、法律关系以及法律现象的出现,这也为契约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机遇,同时也具有构建的迫切要求。
二、契约制度构建对建筑施工企业经营管理的影响
对于建筑施工企业中的经营管理活动来说,一切都需要根据相关的工程规范要求来进行。在我国颁布的《合同法》中,对我国建筑工程合同做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使所有的过程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但是对于建筑施工企业来说,如果仅仅只是依据上述法律条例的话,还是很难保证合同管理制度的健全,因此从其他方面加强对制度的构建是十分必要的。
就合同本身来说,也具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其中广义的合同主要指的是劳动合同、行政合同和民事合同,在这之中最常见的就是民事合同。从广义上来说,民事合同主要包括身份合同、物权合同以及债权合同三种形式;狭义的民事合同则是专指债权合同。在《合同法》中仅仅只是对债权合同,也就是狭义的民事合同做出了规定。就目前来说,我国的合伙合同、劳动合同、抵押合同、保证合同以及保险合同等都是直接由其他的法律进行特别规定[2]。
在市场经济环境中,企业合同管理是整个管理中的核心内容之一,很多方面的经营管理活动都是按照这一中心开展的。就企业合同管理来说,可以看作是一种系统工程,因此只有在分系统和子系统的相互配合下才能够完成。就建筑施工企业的经营管理来说,契约制度的构建对其产生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契约制度构建对建筑施工企业对外经营管理的影响
对于建筑施工企业来说,由于建筑施工工期比较长,而且会涉及到大量的人员和相关机构,这也就表示其企业中的合同管理比较复杂,而且各方面纠纷的发生率更高。在市场经济环境中,与一般的生产类企业不同的是,建筑施工企业一方面需要与业主签订并履行相关的工程承包合同;另一方面还需要与劳务公司和专业承包企业签订并履行相关的劳务分包合同和专业分布合同,而且就施工项目来说,其中还包含着各种保险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以及物资采购合同等各个方面的合同。另外,对于施工生产活动来说,各项合同是保证其正常、顺利实施的基础和保障。
(二)契约制度构建对建筑施工企业对外协调管理的影响
在工程承包合同中,承包商的主要义务就是保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所有的施工项目,并保证施工质量能够满足业主要求。在工程施工的过程中,承包商为了满足业主要求,在永久性的工程中需要实施环境管理、安全管理、施工机械选择、施工方法、施工组织设计等各种临时性的措施,虽然监理工程师或者是业主能够直接检查、监督和审查这些措施,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和要求,但是承包单位能够决定和安排所有的临时性措施,而且需要对所有的安全问题和工程质量承担所有的责任。
就目前来看,施工单位中的劳务用工机制正在逐渐发生转变,成建制劳务企业越来越受到人们的认可和肯定。在相关的法律规范中明确规定,承包单位在分包劳务作业的时候,必须具备相关的资质,而且与农民工之间也需要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务分包企业中的工资支付情况以及用工情况,承包单位都有责任和义务实施监督,如果出现事故纠纷的话,则还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分包工程来说,所有的事项都必须严格的执行和遵守《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分包管理方法》,工程发包人需要建立相关的项目管理机构,并由本单位的人员担任机构中的安全管理员、质量管理员、项目核算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以及项目负责人。其中需要注意的是,一定要禁止出现违法和挂靠分包现象,避免分包工程业务直接由“包工头”承揽。如果专业承包企业和施工总承包企业需要雇佣农民工的话,则一定要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农民工办理综合保险、医疗保险以及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在这一过程中,承揽关系、雇佣关系、劳务关系以及劳动关系的相关联系与区别一定要明确地做出划分,对各项法律责任规定做出详细的区分。在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中,如果雇员或者是劳动者在工作的过程中出现损伤的话,则需要由雇主和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如果是导致他人出现严重损伤的话,则需要有雇主与雇员、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工程承担连带责任。
(三)契约制度构建对建筑施工企业对内隶属管理的影响
在当前很多地方,重复征税等方面的因素还在一定程度上严重制约着劳务企业发展,而且对于一些规模较大的建筑施工企业来说,往往还拥有一批自由且庞大的作业队伍。因此,如果想实现有效生产经营运行的话,首先,需要加强对内部的基础管理;其次,需要坚持契约理念,注重对企业内部市场的积极构建,并逐步完善和改进内部考核责任制度、劳动合同制度等,加强推进相关的配套改革措施,可以将这些措施归纳为三个方面:
1.三个市场。所谓的三个市场指的是资金市场、劳务市场以及人才市场。就现在来说,很多建筑施工企业自身内部中的施工任务和人员之间存在着一定的不平衡现象,这样就会出现人员闲置和短缺现象并存的局面。因此,建筑施工企业内部的劳务市场和人才市场,可以借鉴和模仿劳务输出型企业中的管理模式,加强内部人员合理流动。在《劳动合同法》中对这一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并且对于劳动力派遣单位来说,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标准有责任接受并执行[3]。劳动力派遣单位与接受单位之间,应该相关制定相关的劳动力派遣协议,对劳动者义务分担方式做出明确的约定,而且被派遣的劳动者也有权利知晓协议中的所有内容。资金市场主要指的就是企业中的内部银行,因此建筑施工企业可以对社会商业银行的运营模式进行借鉴和参考,建立自身的内部银行,加强对资金市场的组建。企业总部可以借助自身的信息优势、管理优势以及自身的资本优势通过贷款、拆借等方式,可以向各个项目部或者是分公司调剂余缺、筹措资金,将资金的最大效益充分的发挥出来。
2.一个中心。所谓的一个中心,主要指的就是材料采购中心。对于工程承包单位来说,为了更好地完成施工任务,应该注重对供应商的选择,构建自身的内部材料采购中心。由专门的部门来复杂审查供应商的资格,并建立相关的档案资料,为了提高材料的性价比,可以采用招标的方式,建立“产品准入”制度,最大限度地发挥出企业自身在规模采购、信誉以及资金等方面的优势,在保证施工原材料质量的基础上,有效地减少采购的成本。
3.一个考核。一个考核指的是项目绩效考核。在施工的过程中,根据相关的管理目标责任书,施工企业可以对项目管理部门或者是负责人进行绩效考核。对于相关管理目标责任书来说,虽然在《合同法》中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但是能够为项目管理的奖惩兑现以及效果判定提高一定的参考依据。在制定管理目标责任书的时候,项目经理与施工企业之间应该达成共识、平等磋商,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签订,同样具备一定的法律效力。
三、结语
在企业经营管理的过程中重视契约理念、构建契约制度,并不是意味着用契约制度完全的取代原先的管理和权力,而仅仅只是一种经营管理的手段和方式,与其他的方式一起共同实现企业有效的经营管理,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地淡化了原先管理模式的强制性,企业内外部的合作会更加的协调、愉悦,有助于实现建筑施工企业效益的最大化。
[1]董淳锷.法律规避下的契约私人治理研究——以建筑工程违法分包现象为切入点[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1,(2):134-151.
[2]刘霁,李云,刘浪.基于SEM的建筑施工企业KPI安全绩效评价[J].中国安全科学学报,2011,(6):123-128.
[3]李敏,黄翠龙.心理契约对农民工工作绩效影响的实证研究[J].管理学报,2012,(4):522-528.
[责任编辑 吴高君]
F272
A
1673-291X(2017)10-0016-02
2016-12-18
张佳(1984-),男,陕西西安人,助教,从事建筑法律法规、合同法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