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套期保值对冲外币债务汇率风险的会计原理与实务
2017-12-09朱春涛
朱春涛
浅析套期保值对冲外币债务汇率风险的会计原理与实务
朱春涛
一、外币债务汇率风险及其影响
改革开放以来,国内许多企业特别是基础建设类企业,利用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提供的低息贷款采购国外先进设备或优质材料,从而持有了大量的外币债务。对持有外币债务的企业而言,外币债务的汇率风险主要体现在交易风险和折算风险两个方面。交易风险是指在运用外币进行计价收付的交易中,经济主体因外汇汇率的变动而蒙受损失的可能性。对于持有外币债务的企业,交易风险是外币汇率变动导致的还款现金流量需求波动,极端情况下,外币升值很多以至到期贷款数额巨大,甚至可能导致企业现金流断裂而倒闭。折算风险是指经济主体对资产负债表的会计处理中,将功能货币转换成记账货币时,因汇率变动而导致账面损失的可能性。对外币债务持有企业,折算风险主要体现为在资产负债表日,外币债务折算因报表期间汇率变动产生的汇兑损益,有些情况下,汇兑损失数额较大超过企业生产经营利润,可能导致企业会计核算利润形成亏损。
人民币汇率改革以后,特别是近些年,国际市场不确定性因素不断增多,外币汇率波动频繁且波动幅度较大,外币债务风险日益增高,甚至有个别企业出现外币大幅升值导致无力偿还债务的情况。目前,企业对进口环节较为重视,研究和实务领域关于进出口商品买卖期货、期权、外汇远期合同等方面的内容较多,但很多企业对已持有的外币债务风险管理意识不强,有些企业对外币债务汇率风险缺乏针对性的管理措施,企业财务人员对相关财务管理和会计处理缺乏了解,造成外币债务汇率风险留有敞口,给企业生产经营的正常开展埋下很大隐患。除此之外,外币汇率波动的不确定性和不可控性,对企业现金流量预算和损益预算的准确性和执行管控也造成了很多困难。
二、套期保值和套期保值会计方法
从风险管理角度分析,可采用风险规避、风险转移、风险转换、风险对冲等风险管理工具有效应对外币债务汇率风险,套期保值是目前国际上最为常用的以风险对冲方式有效应对外币债务汇率风险的管理工具之一。
套期会计分为公允价值套期、现金流量套期和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规定,对确定承诺的外汇风险进行的套期,企业可以作为现金流量套期或公允价值套期处理。因此,外币债务的套期既可作为现金流量套期处理,也可以作为公允价值套期处理。如作为公允价值套期处理,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变动利得或损失在同期的损益中分别记账;如作为现金流量套期处理,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利得或损失属于有效套期部分,直接确认在所有者权益中。
需要说明的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外币项目的套期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资产负债表日被套期项目(外币借款)不再按即期汇率折算计提汇兑损益。
三、套期保值对外币债务汇率风险的对冲作用
套期保值通过在远期外币债务偿还的同一时点或相近时点,一般以锁定汇率或锁定汇率范围的方式,买入相同或相当数量的外汇,稳定了外币债务偿还时的现金流量,对外币债务汇率交易风险的对冲作用显而易见,在此不再赘述。
套期保值对外币债务汇率折算风险的作用是通过套期保值会计来实现的,套期保值会计将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外币债务)之间的确认与计量关联起来,令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的损益影响以相互配比的方式抵销在相同的会计期间,避免利润因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方法而发生波动,在财务报表中反映出套期保值的财务效应。套期保值会计对外币债务汇率折算风险的对冲作用原理在于,公允价值套期改变了被套期项目(外币债务)的会计处理,现金流量套期改变了套期工具的会计处理,从而使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利得或损失在同一期间实现了配比,反映为实际抵销结果。因为套期工具多为衍生金融工具,通常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进行会计处理,公允价值套期并未改变套期工具的会计处理,而是改变了被套期项目(外币债务)的会计处理。在传统会计中,外币债务以成本计量,资产负债表日按即期汇率进行折算,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的利得或损失未在同一期间配比,故未能反映出抵销结果。在公允价值套期中,被套期项目因被套期风险形成的公允价值变动利得或损失计入了当期损益,同时调整被套期项目的账面价值,实现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的利得或损失在同一期间配比,故能反映出抵销结果。而现金流量套期会计改变了套期工具的会计处理,因为套期工具的利得或损失并未在当期全部计入损益,而是分为有效部分和无效部分分别进行会计处理,将有效部分计入所有者权益。待到被套期项目外币债务还款时影响企业损益的相同期间,将所有者权益部分转出计入当期损益,使得套期工具的利得或损失与被套期项目的利得或损失在确认时间上一致,反映出现金流量套期对损益的抵销或对冲结果。
四、外币债务汇率套期会计处理案例
常见的套期工具有远期、期货、掉期、期权、期权组合等,其中远期合同较为常见也最为简单有效。会计实务方面,对进出口商品买卖套期保值的会计处理案例较多,鲜有外币债务套期保值会计处理的案例,下面以一个远期合同套期保值为例介绍分析外币债务套期保值的会计处理方法及其风险对冲作用。
假设2X17年7月1日,某企业持有日元借款1000万日元,记账汇率(100日元兑人民币)为5.9,一年后到期。当日,该企业签订远期合同,约定于2X18年7月1日以固定汇率6.4购入1000万日元,远期合同签订日公允价值为零。
套期工具(远期合同)与被套期项目(日元借款),同在2X18年7月1日按即期汇率分别卖出、买入数量相同的日元,故两者组成明显的套期关系,套期期间两者公允价值变动数量相同、方向相反,可以完全抵销,套期完全有效。
对确定承诺的外汇汇率风险套期,可按公允价值套期,也可按现金流量套期进行会计处理。
(一)按公允价值套期会计处理
(1)2X17年7月1日,外币借款账面价值转入被套期项目
借:短期借款——外币借款590000
贷:被套期项目——外币借款590000
(2)2X17年12月31日,还款日(2X18年7月1日)远期汇率6.2,假设人民币市场利率为4%,远期合同公允价值为10000000*(6.2-6.4)/100/ (1+2%)=-19607.84元,远期合同公允价值变动为-19607.84-0=-19607.84元
借:套期损益 19607.84
贷:套期工具——衍生工具19607.8
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变动数量相同、方向相反,外币借款公允价值变动19607.84元。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对于公允价值套期,确定承诺因被套期风险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应当调整履行该确定承诺所取得的资产或承担的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
借:被套期项目——外币借款19607.84
贷:套期损益 19607.84
(3)2X18年7月1日,即期汇率6.7,偿还日元借款,结算远期合同
远期合同公允价值为10000000* (6.7-6.4)/100=30000元,远期合同公允价值变动30000-(-19607.84)= 49607.84元:
借:套期工具——衍生工具49607.84
贷:套期损益 49607.84
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变动数量相同、方向相反,外币借款公允价值变动-49607.84元:
借:套期损益 49607.84
贷:被套期项目——外币借款49607.84
结算远期合同:
借:银行存款 30000
贷:套期工具——衍生工具30000
偿还借款:
借:被套期项目——外币借款620000财务费用——汇兑损益 50000贷:银行存款 670000
现金流量方面,如该笔外币借款按2X18年7月1日即期汇率交易应还款折合人民币67万元,与2X17年7月1日外币借款账面价值59万元相比,交易产生的汇兑损失为8万元,采用套期保值后,套期保值抵销现金流损失3万元,实际交易现金流损失为签订远期合同锁定的5万元。
当期损益方面,通过公允价值套期会计处理,2X17年通过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变动的抵销,外币债务影响当期损益为零;2X18年7月1日,偿还外币债务影响当期损益为调整后的外币借款价值与实际交易付现的汇兑损益,即签订远期合同时锁定的汇兑损失5万元。
(二)按现金流套期处理
(1)2X17年7月1日,不做会计处理,套期保值备查登记
(2)2X17年12月31日,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对于现金流量套期,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有效套期的部分,应当直接确认为所有者权益,该有效套期部分金额,按套期工具累计变动额与被套期项目预计未来现金流现值的累计变动额较低者确定。远期合同价值变动-19607.84元,被套期项目现值累计变动19607.84元。
借:其他综合收益——套期工具价值变动 19607.84
贷:套期工具——衍生工具19607.84
(3)2X18年7月1日
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49607.84元:
借:套期工具——衍生工具49607.84
贷:其他综合收益——套期工具价值变动 49607.84
结算远期合同:
借:银行存款 30000
贷:套期工具——衍生工具30000
偿还借款:
借:短期借款——外币借款590000
财务费用——汇兑损益 50000其他综合收益——套期工具价值变动 30000
贷:银行存款 670000
现金流量方面与按公允价值套期相同,采用套期保值后,套期保值抵销现金流损失3万元,实际现金流损失为签订远期合同锁定的5万元。
当期损益方面,通过现金流量套期会计处理,2X17年将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通过所有者权益的其他综合收益科目递延至2X18年还款日,2X17年外币债务影响当期损益为零;2X18年7月1日,其他综合收益转入当期损益,抵销了还款当期实际交易的汇兑损益,偿还外币债务影响当期损益即签订远期合同时锁定的汇兑损失5万元。
五、采用套期保值会计的其他有关注意事项
1.采用套期保值会计的条件
《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规定,只有同时满足企业正式指定了套期关系、套期高度有效、套期有效性能够可靠计量、预期交易很可能发生(现金流量套期)等条件时,才能够运用套期会计方法进行处理。
套期高度有效性的认定标准为:套期开始及以后期间,该套期预期会高度有效地抵销套期指定期间被套期风险引起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实际抵销结果在80%至125%的范围内。套期有效性常用的评价方法有主要条款比较法(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所有主要条款准确地匹配)、比率分析法(被套期风险引起的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比率不超过80%至125%的范围)、回归分析法(利用统计学方法研究分析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之间是否具有高度相关性)。
需要说明的是,当全部满足运用套期保值会计的条件时,套期会计是可选的,不是必选的。如果未使用套期保值会计,虽然套期保值交易实现了稳定现金流的效果,但从财务报表上并不能反映其对外币债务汇率折算风险的对冲作用。
2.套期保值的报表列报与披露
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中对应于有效套期的部分,可以根据相应的流动性,分别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资产”、“其他非流动资产”、“其他流动负债”、“其他非流动负债”项目中。
现金流量套期工具产生的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有效套期的部分,属于以后会计期间在满足规定条件时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在利润表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中列报。
企业应当披露每类套期的描述、对套期工具的描述及其期末公允价值、被套期风险的性质等信息。对套期会计,应当单独披露在公允价值套期中,套期工具本期形成的利得或损失,以及被套期项目因被套期风险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在现金流量套期中,本期套期无效部分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对现金流量套期还需披露现金流量预期发生期间及其预期影响损益的期间、对于前期运用套期会计方法但预期不再发生的交易的描述、本期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确认的金额、本期从所有者权益中转出至利润表各项目的金额、本期预期交易形成的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在初始确认时从所有者权益转入的金额等信息。
3.套期保值中的公允价值计量
在套期保值方案设计与选择时测算交易价格或成本、确定交易对手给出的交易价格是否合理、套期交易后评定交易的公允价值和套期期间的有效性、交易提前时确定交易对手给出的退出价格是否合理等等这些情况,均需要对套期工具及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进行评估。
套期工具多为金融衍生品,其公允价值通常不透明,需要采用一定的数学模型进行评估,是企业套期保值业务的薄弱环节。公允价值评估的要素包括公开市场信息、评估假设、评估模型等,企业可通过自建模型自我评定(如外部信息足以支持企业简单计算或企业具有相应能力)、交易对手报价、聘请独立第三方报价、综合交易对手和独立第三方报价等途径评估套期工具及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
另外,企业应注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对公允价值计量有关信息进行披露。
4.套期会计的终止
当出现套期工具已到期或被出售或合同终止或已行使、已不能满足套期会计的要求、企业撤销了有关套期会计的指定、现金流套期中预计交易不会发生等情况之一时,套期会计应该终止。
作者单位:山东泰山抽水蓄能电站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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