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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理“过度刑法化”的法哲学批判探讨

2017-12-07李明昊

卷宗 2017年33期
关键词:社会治理

李明昊

摘 要:刑法的任务是为了维护社会的秩序,目的在于惩罚犯罪。在社会治理当中刑法是一种社会治理的方式,其应当具有明确的边界,有合理的使用范围。在社会治理中刑法的刑罚权不能过度扩张,刑罚权应该被限制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国家对于公民的惩罚必须具有一定依据,刑罚权的过度扩张是公民权利削减的表现。我国社会治理当前正在向“过度刑法化”转变,刑法如不不能合理的去使用将会产生许多社会风险,将会扩大国家权力同时限制公民权利,这与我们宪法的精神相违背。如何确定刑法在社会治理的定位,将刑法运用的恰到好处,本文便来探讨社会治理“过度刑法化”的法治学批判。

关键词:社会治理;过度刑法化;法哲学批判

社会治理需要构建良好的社会秩序,只有稳定的社会秩序才有利于我们整个社会的健康发展。刑法具有威慑力和国家强制力能够有效的维护社会秩序,对有社会治理能够起到一种帮助作用。但是刑法权力是有范围的有边界的,刑法权力不能够无限的扩张,不能够去损害公民本来就应有的权利。刑法同样具有谦抑原则(亦称为必要性原则),不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不必要制定新的刑事立法。社会治理过度的“刑法化”需要我们去反思。

1 社会治理“过度刑法化”的原因

想要探究“过度刑法化”所产生的原因就要首先弄清楚什么是“过度刑法化”。“过度刑法化”便是在社会治理当中,刑法权力的肆意扩张,违背刑法制定之要求,违背其他部门法律之规定,超出刑法合理功能范围的现象。目前,我国社会治理正在朝着“过度刑法化”的方向发展。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社会风貌发生了很多的改变。社会现状的改变正不断挑战着现有的立法。法律为社会提供的是稳定和秩序,为了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法律也在发生着一定改变。在社会治理层面,我国第一部较为成熟,较为规范的刑法便是97刑法,自1997年制定至今已经作出了9次修正案。97年刑法的9次修正都是对社会现状变化的反应。但社会治理“过度刑法化”就表现在这9次的修正案当中,有学者统计,九部刑法修正案新增罪名已过半百,在世界刑法立法史上也算的上是独一无二。“过度刑法化”的原因便出现于此,从表面上看是社会现实的改变需要我们制定更多的立法去维护社会的秩序,但从深层面看根本原因还是国家刑罚权的肆意扩张。社会治理需要刑法,本身是没有任何问题的。但是刑法治理要符合谦抑原则,使用刑法要慎重。

2 “过度刑法化”的表征

过度刑法化主要表现在国家刑罚权在社会治理当中不断的扩张。从国家发展的进程来看,过度刑法化是国家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必然产物。不光我国会出现过度刑法化,其他国家也同样会产生过度刑法化的现象。上世纪80年代,美国的刑事司法便由于形式裁量权的过度扩张而出现了过度刑法化现象。不仅仅美国在英国也同样出现了这种情况,在1997年到2006年英国执政党执政期间,英国的刑法竟然增设了3000多项罪名之多。这些都是过度刑法化在特定历史时期的表现。

其次,社会治理过度刑法化还表现在具体的个案中。刑法所制定的目的是为了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同时刑法也是为了保障公民的权利而制定的。总的来说,刑法制定出来时为了更好的保障公民的权利不受侵犯,更好的维护社会秩序。但是过度刑法化反而会违背这个宗旨,由于刑罚权的不断扩张,犯罪界限的不断扩张,那么在个案中刑法惩罚犯罪反而会侵犯公民个人权利。在我国曾经发生过一起典型的刑罚权扩张的个案,便是“延安夫妻黄片案”本案案情便是一对年轻夫妻在自己家中观看黄片,后被周围群众举报,随后民警接到举报便进行了出警并对该对夫妻进行了惩罚,甚至一度想为其罗列罪名。本案便能体现出在社会治理当中的过度刑法化,以至于原本因属于公民个人隐私的权利受到公权力的侵害。刑法的目的在于惩罚犯罪,而夫妻二人在家中观看黄片的行为也被包含在犯罪之中,二人一度曾面临刑法的制裁,这不得不引起我们深思。

3 社会治理中过度刑法化的危害

1.刑法失去了可预测性

刑法的实施应当要具备一定的稳定性,朝令夕改将会导致巨大的社会风险。刑法本身具备可预测性,人们在进行犯罪的时候能够预测到自己可能会遭受的法律制裁因而产生畏惧心理不敢去犯罪。贝卡里亚曾说过,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刑罚的严酷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正式因为不可避免,可以预见才能阻止一部分去犯罪。社会治理当中,过度的刑法化势必会增加更多的法律,刑法条文朝令夕改便失去了其可预测性的功能,更加加剧了社会的混乱。

2.导致法律体系的破坏

过度刑法化使得刑法在社会治理当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大,破坏了原有的法律体系的平衡。法律体系应当作为一个有机的整体,刑法的扩张导致了法律体系整体性的破坏。在社会治理当中很多问题并不完全要依靠刑法所来解决。民法、行政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等部门法同样能够很好的解决社会治理中的很多问题。刑法的过度扩张打破了原来统一的有机整体,可能会使原来社会治理的效率事倍功半。

3.刑法价值的改变

现代刑法所追求的是公正与秩序,刑法的设立目的在于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的长治久安。同时刑法设立是为了能够去保障公民的权利得以实现防止或惩罚他人作出损害公民权利的行为,这便是刑法所追求的价值。然而在社会治理当中倘若刑法无限扩张不受制约,那么刑法所追求的价值又何处去体现呢?为了惩罚犯罪而肆意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为了宣扬所谓的正义去选择破坏一个社会应有的秩序。这些只会造成社会秩序的更加混乱,与社会发展人民权利保障无益。会导致刑法价值的改变。

4 结语

综上所述,社会治理当中需要治理者运用刑法去解决相关问题,但是刑法并不是唯一的解决途径。过度的刑法化与社会发展无益。当今社会治理当中种种表现已经可以表明我国走向“过度刑法化”,过度刑法化是特定历史时期必然的产物,对此我们要清楚的认识到过度刑法化会给我这个社会带来什么。刑法中的刑罚权可以视为国家权力,国家权力的过度扩张势必会侵犯到公民的基本权利,刑法所保护的公民基本权利会因为刑法过度扩张而遭受侵害。我们要正确认识刑法过度化,要寻找到解决的办法。社会治理当中的很多问题运用刑法来解决是否妥当,是否存在着其他更好的解决办法。过度刑法化势必会导致公民权利遭受更多的侵害,其保护公民权利的基本立场将会动摇。作为法律工作者这些不得不引起我们的思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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