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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十种具体操作方法

2017-12-07樊其国

税收征纳 2017年11期
关键词:所得额国家税务总局财税

樊其国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十种具体操作方法

樊其国

加速折旧,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准予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提高折旧率的办法,加快折旧速度,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一种税收优惠措施。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包括缩短折旧年限法、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一次性扣除法等。笔者归纳梳理出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十种具体操作方法,供纳税人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参考和借鉴。

一、六大行业企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以下简称财税[2014]75号)第一条明确,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上述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第一条规定,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二、所有行业企业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一次性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根据财税[2014]75号第二条规定,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范围口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或《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规定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第二条明确,企业在2014年1月1日后购进并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可以一次性扣除

财税[2014]7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其折余价值部分,2014年1月1日以后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财税[2014]75号第三条规定,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四、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企业,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明确,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第一条明确,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及《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的相关规定,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由于以下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

五、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以下简称国税发[2009]81号)第一条明确,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及《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的相关规定,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由于以下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

六、企业过去没有使用过与该项固定资产功能相同或类似的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年限短于《实施条例》规定的计算折旧最低年限的,对该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的方法

国税发[2009]81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过去没有使用过与该项固定资产功能相同或类似的固定资产,但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该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短于《实施条例》规定的计算折旧最低年限的,企业可根据该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本通知的规定,对该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的方法。

七、企业在原有的固定资产未达到《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前,使用功能相同或类似的新固定资产替代旧固定资产的,对新替代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的方法

国税发[2009]81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在原有的固定资产未达到《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前,使用功能相同或类似的新固定资产替代旧固定资产的,企业可根据旧固定资产的实际使用年限和本通知的规定,对新替代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的方法。

11月10日,由湖北省老河口市法院执行庭2名执行人员和老河口市地税局3名税务干部,一同在万盟公司对其价值约660万元机器设备和库存商品进行了查封,这是该局自代征社保费以来,首次通过法院强制执行追缴社保欠费。 (图/文:老河口地)

八、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七条规定,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九、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八条规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

十、四行业企业新购进固定资产,可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

《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明确了有关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

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上述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企业按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也可选择不实行加速折旧政策。

允许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对于减轻企业投资初期的税收负担,调动企业提高设备投资、更新改造和科技创新的积极性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加速折旧对企业的影响主要在于抵扣的时间差所造成的交税现金流的影响,整体抵扣的数额是相同的,但前期允许一次性抵扣或加速扣除,就可以尽快回笼现金,加快企业设备更新的速度。加速折旧是对企业的利好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作为税收优惠政策减少了税收利润,也就是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固定资产同时符相关加速折旧政策条件的,企业可以选择最优的政策执行。需要重点注意的是,企业所得税允许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需符合限制性条件,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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