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扰素与电离子脉冲在尖锐湿疣患者中的应用价值
2017-12-06方润平
方润平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医院, 江西 赣州, 341100)
干扰素与电离子脉冲在尖锐湿疣患者中的应用价值
方润平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医院, 江西 赣州, 341100)
干扰素; 电离子脉冲; 尖锐湿疣; 应用价值
尖锐湿疣是临床常见的疾病之一,发病原因为人乳头瘤病毒感染,属于一种传播性较强的疾病[1]。目前治疗手段多为药物治疗、激光治疗和冷冻治疗等。本研究探讨电离子脉冲联合干扰素治疗尖锐湿疣的效果,现报告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选取本院2015年2—12月收治的60例确诊为尖锐湿疣的患者,随机分为2组。对照组中男12例,女18例,平均年龄为(38.5±4.8)岁。观察组男14例,女16例,平均年龄为(39.4±4.7)岁。2组年龄、性别等一般资料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2组患者均无任何重大疾病,且研究前均未进行过免疫抑制类药物和皮质类胆固醇药物治疗。
1.2 方法
对照组: 对患者患病部位进行消毒处理,做好清洁工作,然后进行局部麻醉,采用GX-Ⅲ型多功能电离子治疗仪对患处进行电灼,设定治疗范围为2 mm, 全面去除明显可见的皮损。最后,电灼后在患者的伤口处使用抗炎药物,防治感染,促进伤口愈合。对所有患者每月复诊1次。随访3个月。
观察组: 在对照组治疗方法之前使用500万U α-2b干扰素进行治疗,注射方式选用肌内注射方式,每周注射3次, 4周为1个疗程。在应用干扰素后进行电离子脉冲电灼,每周电灼3次, 4周为1个疗程。对所有患者每月复诊1次。随访3个月。
1.3 疗效评定标准[2]
治愈: 患者临床症状和疣体均消失, 3个月内无复发情况; 有效: 临床症状和疣体消失, 3个月内出现新发小疣体2次; 无效, 3个月内发现3次以上疣体。总有效率=(治愈例数 + 有效例数)/总例数×100%。
1.4 统计学分析
使用SPSS 19.0软件对本研究数据进行处理,计数资料使用百分比表示,组间比较采取卡方检验,P<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 结 果
观察组治疗后总有效率为90.00%, 显著高于对照组的66.67%(P<0.01)。见表1。观察组患者治疗后共出现了3例不良反应,发生率为10.00%, 而对照组共出现2例不良反应,发生率为6.67%, 2组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见表2。
表1 2组患者的治疗效果比较[n(%)]
与对照组比较, **P<0.01。
表2 2组患者的不良反应发生情况比较[n(%)]
3 讨 论
尖锐湿疣经药物治疗、激光治疗或冷冻治疗后常常会出现复发现象。有研究[3]显示,综合增强患者的免疫力能够有效提高尖锐湿疣的临床治疗效果,减少复发率。目前,临床上常单独应用多功能电离子治疗仪进行电灼治疗,但这种方式仅能够切除疣体,且愈合时间较长,对控制病毒感染、病毒扩散的效果相对较差。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细菌感染的可能性。本文将α-2b 干扰素联合应用于疾病治疗过程中。该干扰素属于基因重组干扰素,能够发挥较好的广谱抗菌作用,同时便于调节患者的免疫力[4-7]。可以通过诱生抗病毒蛋白而抑制细胞感染,便于增强自然杀伤细胞的活性和免疫力。其最佳的用药方式为对皮损基底部进行注射,或者是肌内注射和局部外用,可以有效应用于尖锐湿疣的治疗过程中。本研究结果显示,观察组行联合治疗后的治疗有效率显著高于对照组,而2组的不良反应均较少。
[1] 陈亚楠. 电离子脉冲切除联合α-2b干扰素治疗女性尖锐湿疣71例[J]. 中国药业, 2015, 24(23): 237-239.
[2] 李日清, 程培华. 电离子联合干扰素治疗尖锐湿疣疗效观察[J]. 中国性科学, 2013, 22(3): 46-47.
[3] 王江涛, 熊健, 欧阳谨, 等. 电离子与干扰素联合泛昔洛韦治疗尖锐湿疣临床观察[J]. 中国热带医学, 2012, 12(10): 1240-1242.
[4] 陈富祺, 李雪莲, 郭祖安, 等. α-2b干扰素局封联合电离子治疗女性尖锐湿疣疗效观察[J]. 中国中西医结合皮肤性病学杂志, 2012, 11(4): 242-242.
[5] 薛亚东, 蔡丽敏, 刘静, 等. 蛋白酪氨酸磷酸酶-1和表皮生长因子受体在尖锐湿疣组织中的表达及意义[J]. 海南医学院学报, 2014, 20(7): 913-915.
[6] 马国安, 丁红炜, 陈颖, 等. 光动力联合疗法治疗尿道口尖锐湿疣疗效分析[J]. 实用临床医药杂志, 2013, 17(21): 108-110.
[7] 韩洪方, 曹慧, 谢芳, 等. 5-氨基酮戊酸光动力疗法联合微波治疗尖锐湿疣疗效观察[J]. 中华全科医学, 2014, 12(5): 713-714.
2017-04-26
R 752.5
A
1672-2353(2017)21-133-01
10.7619/jcmp.2017210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