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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发展环境下媒介监督司法审判问题分析

2017-12-05晋博艳

法制与社会 2017年19期
关键词:新媒体

摘 要 在新媒体的快速发展下,民众拥有了更为广泛的获取司法信息的途径。与此同时,民众进行监督的渠道也越来越多。在网络媒体信息高速化地传播下媒介监督的形成对于司法的影响愈发明显,而且渐渐突破了传统的传媒监督显现出对于司法审判产生干扰的情形。本文认为通过对传播媒介和司法审判机关双方面的控制和改进实现媒介监督与司法审判的平衡在当下新媒体快速发展的情况下至关重要。

关键词 新媒体 媒介监督 媒介审判 司法审判

作者简介:晋博艳,中南大学法学院2014级本科生,研究方向:法学(诉讼法)。

中图分类号:D926.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7.051

一、新媒体时代媒介监督的现状

在新媒体 快速发展的现实背景下,自媒体的发展进一步扩大了公众的知情权、表达权等一系列宪法所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拥有充分地向司法审判机关表达自己想法和了解相关信息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民众对于司法监督便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他们希望拥有更多进行司法监督的途径。面对公民日渐“扩张”的基本权利和对司法监督提出的高要求。司法审判机关也逐渐意识到新媒体并不是阻碍司法发展的事物而是能够促进司法公开的利器。

经过长时间的发展和磨合,当前我国已经建立起了较为全面和完善的司法信息互联网公开体系。

首先,通过网络进行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和执行信息公开等主要司法信息的公开。

其次,各个层级的法院除偏远地区外都通过逐步建立属于本院的官微、微信公众号和官方网站等方式为民众提供充足的司法信息。

就官方网站而言,其主要内容包括法院基本情况的简介、法院内部司法新闻、司法公告通知、法院工作汇报报告、开庭通知、司法拍卖信息、司法案件查询等等项目,为民众及时获取司法信息提供了便利。同时法院官网还会定期发布案例指导、法官讲法等内容,在一方面向民眾进行了法治宣传和法治教育,在另一方面也扩宽了民众进行司法监督的途径。民众只要能够获取信息便可进行监督,可以说只要眼能见就能监督,民众在接受信息对信息进行思考之后便可以在网络媒体上发布自己对于所公开的信息的看法,通过新媒体这个具有信息传播数量巨大、数据传播速度快、隐蔽性等特点的载体进行广泛的传播,从而就可以在短时间内形成一个覆盖面很大的媒介监督群体。新媒体监督下的舆论传播路径不再是传统媒体时代点对面的传播路径,它是一种点对点、面对面、点对面的覆盖面极其广泛的传播路径。通过这种范围极广的传播路径。在一些案件中,新媒体监督体系进行强势介入,这样便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传统媒体时代舆论的传播路径。一个极其微小的案件也有可能因为几个人的鼓动而成为全国性的大案,为广大民众所熟悉,从而使广大民众也加入到这个媒介监督体系之中。媒介监督在司法案件中扮演的实质是一个传播者和舆论制造者的角色。

二、媒介监督下媒介审判与司法审判之间的冲突

媒体本身对于司法审判的监督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若演变为媒介审判则会使其监督作用沦为对于司法审判的干涉,不利于司法审判的正常开展。在网络媒体这个世界中民众往往会呈现出无意识的状态,会将自己置于道德的制高点上,用道德的视角来审视司法审判,从而便会引发道德绑架司法的现象。根据基本的法理,法律是对人们行为最低层次的调整,若将民众的道德观念运用于司法审判便会使司法审判失去应有的意义。从而不利于法治社会的建设和法治观念的普及。

网络媒介审判在“李某某”案中便展示出了巨大的力量。在事件爆出的第二天各大网络媒体便爆出李某某各种不堪的过往,然后便是用“富二代”、“官二代”这样种种会让公众产生导向性的词语指向案件主人公“李某某”,与此同时还直指其名人父母,讨伐其父母教育之失败。在各大网络传播媒体的轰炸下,作为网民的民众虽没有确实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却在一定程度上都对李某某有了导向性的偏见。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未经法庭判决不得确定任何人有罪。但是在“李某某”案中,网络媒体却擅自在报道中用“轮流发生性关系”这样的表述。就是因为这样不负责任的媒体报道使得广大网友将矛头直指李某某,造成在法院还未确定其有罪的情况下,广大网民已在网络媒介上为其定罪。这也为主审案件的法官造成了一种无形的压力,因为在这种热点案件中,媒介监督总是会对法官审理案件提出许多自己的看法。法官在审理案件的时候为了得到与社会效应之间的平衡,往往会过多的去关注媒介监督的声音,这明显违背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也违背司法审判的基本理念。尤其是在近几年在网络媒介飞速发展,媒介监督渐渐成为司法监督主流的的情况下诸如此类的案件更是不胜枚举,其往往都是一个模式,即事件爆发-网络媒介(包括自媒体)传播,肆意报道-网络舆论效应、媒介监督体系形成-干涉法院独立审判。

三、媒介监督与司法审判之间的协调与平衡

(一)司法审判机关应对媒介监督的基本立场

司法审判机关作为这场冲突中的一方当事人,其自身的努力对于冲突的平息当然至关重要。

首先,司法审判机关应该积极利用新媒体进一步完善司法信息公开体系和增强司法信息公开的真实度,加强与广大媒体监督者的沟通,形成一个可持续性的沟通交流平台,使得民众有想法能够有地可诉,而不至于借助网络媒体的力量形成广泛的舆论影响来对司法审判机关的工作提出看法与不满。

总而言之,民众能够运用新媒体进行广泛的司法监督,那么司法审判机关也就可以通过主动充分利用新媒体实现即时、公开和交流来对媒体监督的弊端进行一定的规避。

其次,司法审判机关可以通过双管齐下的方式,将传统媒体和新媒体有效的结合起来进行运用。一方面定期即时在官方网站发布真实可靠的消息,加强司法信息的权威性。另一方面,借助报纸、电视等传统媒体发布相关官方的司法信息,通过和一些良好社会信誉的传统媒体进行合作的方式加强信息被信赖度和信息的有效传达。司法审判机关要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发挥其各自的优势规避其各自的不足,从而实现媒体监督与司法审判之间的平衡。endprint

为了充分保障司法审判独立和司法公正的有效实现,还应当进一步形成和完善司法机关进行审判的制度保障体系。

首先,应当进一步提高法官的自身职业素养。法官是审判活动的中心人物,可以说只要法官能够严格保持客观性和中立性,司法的独立和公正便能得到有效的保障。要保障法官进行审判的客观性和中立性,我们需要从两个方面来提高法官自身的职业专业和道德素养。一方面,法官这个职业具有特殊性,法官必须具有可以进行司法判断的专业知识,因此应当在新法官进入这个特殊的职业队伍时,对他们进行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法官技能培训;另一方面,必须加强法官独立审判的能力,对其进行抗干扰的训练、自我控制能力的训练和独立性训练。

其次,要对于其他相关的司法活动参与人的言行和网络行为进行必要的规范和约束。在新媒体发展的今天,一个人的言论便有可能引发一场不可预知的舆论风暴。参与案件审理过程的司法参与人应当做到保守秘密,不随意在网络上散发不适当的可能给司法审判机关独立审判造成影响的言论。

(二)新媒体的规制协调与司法审判的关系

在一个法治国家,媒介对于司法审判进行监督也必须严格遵守依法而为的方针。就时下发展势头极强的新媒体而言,对新媒体监督司法审判进行协调则必须为其监督的权限和范围进行合理的界定。同时还应进一步加强对于网络舆论的规制。根据基本的法理我们知道法无明文规定即自由,要想网络舆论场上风平浪静,那就必然要加强网络方面的立法。因此,国家应盡快加强网络发言方面的法律,对民众在网络上发言进行确权并对其在这期间的权利义务进行规定,为广大民众提供一个具有引导性的方针,让他们进一步明确自己在网络上的言行。同时对于网络舆论形成进行必要的规制,但要清楚对于这方面的规制一定要掌握一定的度,因为稍微过界便会造成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情形,因而我们需要为网络舆论划定一个合适的范围。在对网络舆论进行必要规制的同时也为正确进行网络方言提供了必要的制度保障。与此同时,我们还应加强网络世界伦理道德的构建,通过一系列的公民教育和网络媒介监督规范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公民在面对热点的司法案件时谨慎发言,保持客观公正的心态。并且树立自己发言自己负责的思想,让他们明确乱传谣是要负责任的这一观点,提升他们的社会责任感,养成良好的网络媒介监督素养。促进法治中国的实现。

注释:

“新媒体” ( New Media) 一词最早出现在 1967 年的美国。21 世纪初,“新媒体” 一词开始在中国流行,对于新媒体的定义没有统一的界定,从时间上的 “新”、网络媒体、数字化、传播方式等视角均有不同的解释定义,有传播学者在维基百科的基础上将 “新媒体”定义为: 是利用电脑、手机、网络等数字化信息技术,进行多对多或所有人对所有人传播的媒体,新媒体既包括传统和现代信息技术的新闻媒体,也包括现代新信息技术造就的自媒体。参见展江、吴薇.开放与博弈——新媒体语境下言论界线与司法规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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