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志愿服务条例》对大学生志愿服务的促进与保障
2017-12-05李娟
李娟
摘 要:我国包括大学生志愿服务在内的志愿服务活动开展由来已久,但立法并未跟上。2017年国务院通过的《志愿服务条例》将一定程度上解决志愿服务活动不够规范、权益保障不够有力、激励机制不够完善等问题,也必将有力促进与保障大学生志愿服务的开展。
关键词:志愿服务条例;大学生志愿服务;促进;保障
志愿服务是现代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自1993年起,我国高校青年志愿服务工作蓬勃发展,青年志愿者组织相继成立,大学生群体越来越成为志愿者队伍的重要血液,参与志愿服务的大学生逐年递增,志愿服务深入至社会各个领域。
习近平同志在十九大报告中提出“推进……志愿服务制度化,强化社会责任意识、规则意识、奉献意识”的号召,这为高校青年志愿服务事业的深入发展拓展了空间。
我国的志愿服务立法一直较为落后,基本以地方立法为主。2017年国务院第175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志愿服务条例》,将于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有关志愿服务的最高等级法规,势必促进并保障作为志愿服务主体的大学生志愿服务活动的开展。
一、大学生志愿服務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志愿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公益服务。”而“志愿者,是指以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体力等从事志愿服务的自然人。”“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依法成立,以开展志愿服务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
以大学生为主体的“青年志愿者行动是当代社会主义中一项十分高尚的事业,体现了中华民族助人为乐和扶贫助困的传统美德。”因为青年志愿者行动可以充分发挥大学生的主体性作用,实现其服务社会与自我教育、自我实现的结合。同时,青年志愿者行动发挥了社会教育的作用,使大学生将理论与实践结合,促进大学生健康成长。
根据该“条例”,志愿者要经过注册登记方能开展志愿服务,包括“身份信息、服务技能、服务时间、联系方式等个人基本信息”。就高校而言,经注册后,大学生志愿者可以参与高校志愿服务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也可以自行依法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条例”同时明确大学生志愿服务的范围,即“单位内部经本单位同意成立的团体,可以在本单位内部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条例”对大学生志愿者的资质要求、归口管理做了明确规定,这将有利于高校大学生志愿服务活动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条例”也对大学生志愿服务做了原则性的约束,即“开展志愿服务,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危害国家安全。”
二、“条例”首次明确了大学生志愿者的权益保障
根据“条例”,高校大学生志愿服务组织招募志愿者应当说明有关信息,特别是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大学生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大学生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应当与其年龄、知识、技能和身体状况相适应,并提供必要条件;需要专门知识、技能的,应当开展相关培训;大学生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如实记录大学生志愿者的志愿服务情况等信息,无偿、如实为大学生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大学生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应当尊重大学生志愿者人格尊严,未经大学生志愿者本人同意,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其有关信息。
“条例”贯彻了权利义务对应原则,在明确保障大学生志愿服务组织和大学生志愿者权益的同时,也规定其应履行的义务:大学生志愿服务组织、大学生志愿者应当尊重志愿服务对象人格尊严,不得侵害志愿服务对象个人隐私,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行指派大学生志愿者、大学生志愿服务组织提供服务。
此外,大学生志愿者应当服从管理、诚实守信地从事志愿服务。这些规定的贯彻落实,将进一步强化大学生志愿者的社会责任意识、规则意识和奉献意识。
三、“条例”系统规定了大学生志愿服务活动的促进和保障制度
在宏观层面:“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须采取措施促进大学生志愿服务。包括将大学生志愿服务在内的整个志愿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安排志愿服务所需资金,促进广覆盖、多层次、宽领域开展志愿服务;政府和有关部门须制定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还可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志愿服务运营管理;对有突出贡献者予以表彰、奖励;采取措施鼓励公共服务机构等对志愿者给予优待等。
在微观层面:“条例”鼓励高校采取措施促进大学生投身志愿服务活动。如高校应为开展志愿服务提供场所和其他便利条件;高校应积极开展志愿服务宣传活动等。尤其突出的是,“条例”第二十九条明确:“高等学校……可以将学生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纳入实践学分管理。”这将使志愿服务不仅成为大学生履行社会责任的行为,更是其实践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就大学生志愿服务来说,一部《志愿服务条例》并不能完全解决实践中的问题。比如在志愿服务的经费筹措、组织运行、大学生志愿者的优待等具体问题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各高校应该如何贯彻落实“条例”的精神,在“条例”的“法律责任”一章中就付之阙如。不过笔者相信《志愿服务条例》必将促进和保障大学生志愿服务活动的良性运行,推动大学生将理想与现实结合、理论与实践相融,成为全面发展的新时代有用之才。
参考文献:
[1]安国启.志愿行动在中国——中国青年志愿者行动研究[M].中央文献出版社,2002.
[2]刘宏涛.新时期青年志愿服务问题研究[D].清华大学2005年博士论文.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