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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网络募捐与个人救助行为中的政府角色定位研究

2017-12-05杨丽亚

长江丛刊 2017年19期
关键词:慈善事业救助慈善

杨丽亚

个人网络募捐与个人救助行为中的政府角色定位研究

杨丽亚

由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借助互联网进行募捐的一种新型募捐方式——个人网络募捐,成为越来越多深陷经济困境的人们的主要求助方式。然而,这种蓬勃发展的个人网络募捐夹杂了不少“骗捐”等乱象,并间接诱发了社会的信任危机。2016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草案)》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该法为有效规范网络募捐行为,对网络募捐的主体、平台、信息公开、骗捐诈捐的问责等做出规定。但该法案的出台引来诸多争议,公众对于个人网络募捐行为褒贬不一。本文通过分析我国个人网络募捐行为同个人救助行为间的区别,进一步探讨政府在两者间的不同定位,并给出相应建议,以期有助于个人网络募捐与个人求助在为社会增加福利的同时,促进民间慈善有序、健康发展。

网络个人募捐 个人求助 政府 慈善

一、前言

在网络科技发展背景下,社会募捐与网络这一新兴媒介结合的产物——网络募捐,应运而生。互联网之所以日益成为慈善的重要出口,主要得益于其在传播速度、号召性和凝聚个体参与慈善活动方面具有先天的优势,个人网络募捐亦是如此。相较于传统慈善救助形式,网络募捐以网络为媒介,能够快速、准确地传播募捐信息,具有无可替代的优势,使我国慈善组织数量不足和捐赠方式单一等缺陷得到极大程度的弥补。因此,求助帖、微博劝募等各种网络募捐活动开展得如火如荼,受到网民极大关注。但同时,“互联网+”的便利也常被別有用心的人利用,导致“骗捐”“诈捐”、募捐财产的使用和剩余财产的归属、隐私保护等问题的出现,严重影响了社会道德风尚和人民生活,让网络募捐陷入尴尬境地。一方面是弱者求助,将其作为社会救济的补充,另一方面是虚构欺诈,利用人们的同情心大量敛财,此时,政府在其间扮演的角色开始受到广泛关注:政府是否应该涉足网络个人募捐,如何有效合理的规范我国的个人网络募捐行为,又如何对待网络个人求助……本文将从“罗一笑”事件着手,再对网络募捐行为与个人求助进行区别,最后对政府在二者间的不同角色展开详尽分析。本文结构安排如下:第一部分为“罗一笑”事件分析;第二部分为个人网络募捐合理性分析;第三部分为个人网络募捐行为与个人求助的定义与区别;第四部分为政府在个人网络募捐的角色定位;第五部分为政府在个人求助中的角色定位。

二、“罗一笑”案例分析

(一)案例回顾

日前,题为《罗一笑,你给我站住》的文章转载于很多微信朋友圈。原来,2016年9月,前媒体人罗尔的女儿罗一笑被确诊为患白血病,于是罗尔为身患白血病女儿写了一封信,一句“转发一次可让罗一笑获得一元捐款”使该文章在短时间内获得数十万阅读量,逾百万元的善款就这样仅通过微信打赏到了罗尔的账户,且已远超治疗所需费用。但是,很快有人爆料称,这起微信募捐为一家P2P公司策划的营销事件(营销人是小铜人(罗尔下属公司,出版界)。随后,网友挖出罗尔本人的信息,比如罗尔开了一家广告公司,家中有三套房、两辆车,甚至还曝出了他的婚姻史。因此,剧情反转了,这样的“营销事件”激怒了不少原本同情罗一笑的捐助者和转发者,他们觉得自己的善心被利用了。

2016年11月30日,深圳市民政局曾发布通报称对“罗某笑事件”高度关注,并成立调查组调查相关情况。2016年12月1日上午,罗尔及刘侠风发布一份关于“罗一笑事件”的联合声明,称260余万捐款全额捐出,成立白血病患儿救助专项基金;1日下午4时左右,微信官方信息发布平台“微信派”发布说明称,将罗尔的260余万赞赏原路退回网友。2016年12月24日早上六点,罗一笑因白血病去世,遗体将成为深大医学院今年第53位无语体师,用于科研。

(二)案例分析

且不评论罗尔在这场罗生门中的做法是否正确,“罗一笑事件”其实折射出求助与募捐界限模糊。尽管很多认为受到欺骗的网民将此次事件定义为骗捐,大部分业界专家却表示,罗尔的行为属于个人求助,不算骗捐。从社会公众角度看,类似事件确实在反复伤害人们的爱心,让很多人不敢再相信网络求助信息。然而,这种想法似乎又走向另一个极端。众所周知,我国公益事业正处于初级阶段,互联网公益的鱼龙混杂在所难免,且骗捐只属于小概率事件。我们不能一刀切,就此否定所有网络公益慈善劝募。

目前,我国社会保障体系有待完善,对于很多处于困境中的人而言,个人求助募款是当前较为有效的个体救济方式,有助于公民互助精神的培养与发挥,值得肯定。但基于部分失实失真案例,如何在募款之前和募款过程中,规定相关平台和社会组织全程的监督和引导,避免善款流入难以监管、不易求证的个人账户才是真正妥善和专业的做法。如果有专业公益组织从一开始就介入,进行资金代管,募款行为才会进入规范化的管理体系。

三、网络募捐存在的合理性分析

(一)低成本易操作

慈善机构经常捐赠物资和钱财,但其中的舟车劳顿和捐赠成本使人们心生抵触。与此同时,网络捐赠通过网络支付的渠道,渐渐成为网络支付场景之一,尤其是便捷的手机支付,极大提升了个人捐赠的可能性,捐赠者只需要主观考虑过后转账即可。

(二)弥补缺陷

首先,在时效上对传统方式的促进:网络募捐的快速性使得现代社会快速施救成为可能,它能在短时间内迅速扩张其影响力,从而完成快速救助;其次,在传播渠道及辐射面上对传统方式的补充:在网络动员环境下,资源动员所寻求的支持性资源范围将更为广阔,其支持性资源的来源将以网络世界的延展性而展开,不再局限于一个微观区域;最后,救助方式上对民间慈善的补充:网络募捐的出现有助于公众对于我国慈善事业的了解,促进全社会慈善意识的提升,养成良好的社会捐赠氛围。

(三)网络募捐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网络募捐属于网络救助。中国传统社会救济思想源于道义性,因此“网络救助”从本质上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具体体现。在广义上,网络救助属于民间互助行为。我国素有“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优良传统。从长远看,网络募捐的发展将为中国社会的发展带来一系列的乘数效应。网络募捐的乘数效应是指网络募捐的发展对社会所引起的一系列连锁反应的状态和结果,比如真正需要帮助的人得到实际性的帮助、人与人关系的和谐、良好社会风尚的形成等等;同时,网络募捐本身也促进了慈善事业自身的发展与壮大。

四、个人网络募捐与个人求助

有学者认为,个人网络募捐行为即个体自然人为了他人、自身利益或是其他特定目的,通过网络进行募捐,以此寻求资金或物资援助的行为。其中,募捐人即为发起募捐倡议的人,捐助人则为响应募捐倡议且自愿无偿捐助财产、物品的人,而受益人或受捐助人就是接受捐助的人。依据募捐人与受捐助人间的关系,个人网络募捐行为可分为两种模式,一种募捐模式是作为自然人的募捐人针对其他特定人或特定目的,在网络上发起的募捐行为。另一种募捐模式是特定的自然人以自身为受助对象,在网络上发起的的募捐行为。个人网络募捐行为属于私益募捐,当前的法律并未对其发起者做出强制性规定,因此任何自然人、法人及组织机构都可以发起私益募捐。

但是,从2016年9月1日起,首部《慈善法》正式施行,其中就规定:慈善募捐须由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发起,确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行业自律三位一体的综合监管体系,明确慈善活动范围与定义,规范慈善组织的资格与行为,回应社会普遍关注的慈善募捐和慈善捐赠的重大问题。虽然这是一部“对诈捐和骗捐依法说不”的法律,省民政厅相关负责人表示,《慈善法》规定,虽然没有公开募捐资格的个人和组织被禁止公开募捐,但个人求助未被禁止,也就是说,若只为了解决自己或自己家庭成员的经济困难而筹款,《慈善法》不予禁止,例如朋友圈里的个人求助众筹正属于这一范畴。刘静博士就指出,慈善领域的诈捐、骗捐等乱象确实需要进行立法规制,但若为了避免这些乱象而禁止个人、社会组织等进行公开募捐,就是典型的“一刀切”。应该承认,当个人或家庭遭遇困境时,向社会公开求助是无奈的选择,却也是每个公民的正当权利。并且,骗捐事件只是极少数。

鉴于《慈善法》中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采取公开募捐方式开展募捐。本文将个人网络募捐行为暂定义为:个体自然人与公开募捐组织开展合作,以自身为受助对象的、在网络上发起的的募捐行为。个人求助是指个人为自己、自己的家庭成员或自己的亲属,向他人或社会求助。其根本特征是“利己”。而慈善法所规范的慈善活动必须是“利他”属性的,即其受益人为“不特定的大多数人”,所以个人开展公开募捐是法律明确禁止的。

五、政府在个人网络募捐中的角色定位——守夜人

在网络募捐中,政府应当成为一个守夜人,加强监管的同时,注重网络募捐的作用;为网络募捐设立备案制度;完善与网络募捐相关的配套制度,以促进网络募捐健康发展。

(一)建立网络社会行为规范,营造健康网络环境

网络作为一个缺少规范,法律道德的虚拟社会,是当前大部分人的活动场所,但由于社会上某些领域、某些地方的道德失准严重,是非善恶界限混淆,拜金主义、个人主义、损公肥私等行为屡见不鲜,网络募捐才会沦为不法分子敛财的手段之一,使欺骗诈骗成为社会公害。网络世界中信任危机日益严峻化,网络募捐健康发展的前提是一个良好的网络环境。因此,一整套不同于现实社会的、完善的网络运行规则亟待建立,它是区别于现实社会、且只适用于网络社会的行为规范和准则。具体手段包括:加快网络法规建设,制定全面的网络伦理规范;培养公民网络道德意识,尤其是青少年群体,他们是我国网民中的主力军;促进网络新技术开发,开展电脑安全防范研制,利用技术提升减少网络失范行为。

(二)开展规范监管,升级扶持力度

政府职能是有限的,难以对慈善事业进行事无巨细的管制,但应对慈善事业的发展起引导、监督和保障作用,提供规范监督和支持服务,当慈善行为违规时依法出面进行处罚。为进一步推动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调整政府在慈善事业中的定位,寻找合适的政府功能势在必行。网络募捐所筹集到的善款属于公益性捐赠财产,其承载了深重的社会价值,其利益归属上的复杂性,所涉利益主体的多样性,还有其目的的公益性,都决定了对其监管的必要性。因此,政府可以通过网络进行自我监管,利用政府部门进行监管,引入第三方进行监管。

(三)构建可信度考量机制,提高公信力

在捐赠者、慈善机构和受益者三者关系中,信任发挥着核心作用。公民的信任度越高,则捐赠者越多,志愿参与性越强。因此,促进志愿参与的关键在于培育捐赠者和他们所认可的组织之间的信任关系。所以,在慈善事业中建立一套信用评估机制,对每一次的网络募捐事件进行严格的可信度考量,对网络募捐的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具体手段为:确定需要接受考量的主体;建立信息公开披露制度。

(四)跟踪剩余善款管理,提高善款利用

慈善组织或民政部门应当及时责令网络募捐者或募捐财物的代管人在一定期限内将剩余财物转交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或相关公益性社会团体。当受捐者确有困难时,应赋予民政部门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决定是否准予受益人或募捐财物的其他代管人将剩余财物转为其他用途。如果受益人或募捐财物的其他代管人利用发起募捐的程序,通过媒介发布剩余财物用途改变的征求意见,未受到多数捐赠人反对,可视为已征得捐赠人的同意,在民政部门办理用途变更手续。至于如何断定有没有受到多数捐赠人的反对,也应该赋予民政部门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进行判断。

六、政府在个人求助行为中的角色定位——观察者

大部分贫困问题很难通过市场或竞争解决。引入政府第三方虽是解决部分“市场失灵”问题的有效手段,但政府机构作为社会救助的正式组织,存在运行成本高,实施救助过程中信息易失真、决策易滞后、政策时效性低,人力、财力、物力有限等问题,个人求助行为就存在于这种空间。本文之所以认为政府在个人求助行为中,充当观察者而非管理者的原因是:

(一)个人求助是公民正当权利

考虑到自然人开展网络募捐存在各种问题,比如信息真伪难以辨别、资金性质难以界定,善款到达个人账户后是否属于私有财产,以及剩余财产归属等问题,根据《慈善法(草案)》,金锦萍认为个人在网上直接开展募捐活动是不允许的。但与此同时,必须对个人在网上的求助行为与个人网络募捐加以区别,每一个人应该享有通过网络求助的权利,我们应该尊重社会自救权利。贾西津教授曾指出,个人网络募捐是捐赠者将自己的钱直接赠与募捐者,即本质上是一种赠与关系,与组织机构募捐是不同的。至于募捐者拿到钱后如何使用也不是法律约束所能约束的,捐赠者亦没有权利要求其公开。我国慈善组织尚不发达,目前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很难能够满足所有的社会救助需求。而且多数慈善组织设有申请救助门槛,如只针对本地的施救,这对于我国困难地域的求助人来说,将得不到救助,如果“一刀切”,又将导致部分求助者求助无门。

(二)个人网络求助行为顺应互联网的包容性

互联网作为当前及未来慈善事业发展必须适应的一个新场域,慈善立法在这方面确实不能回避,肯定个人求助的合法性非常必要,但若严格按照注册部门的行政级别对个人求助行为加以限定,将严重违背互联网的包容性。在微信平台以及一些网络公益募捐平台,捐赠大多源于刹那间的善念与感动。确认转账时,其实就完成了一次捐助,捐赠者应该为自己的捐助行为负责,不管受捐者有车有房还是一无所有,只要愿意为自己的善意买单,那就值得。

(三)个人求助行为属于民间慈善事业

慈善的主体在民,本质上是民间事业,政府对此最好的态度并非是为其“限定”条款,应当是为其良好发育提供便利创造条件,政府若强加干预,只会对民间慈善的自主性和活力造成明显伤害。慈善捐赠若实现真正的市场化、民间化,公益性社会组织将不得不高度重视公信力建设。同时,公众参与公益捐赠的热情将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兴起、明星名人的示范效应增强,越来越高。其实,慈善法的本意应当是致力于更好的尊重慈善自身的逻辑及其民间属性,因此它更应该是一部“放权”之法,用以拓宽社会慈善的发育空间,释放社会更多的善意。

七、结语

解决社会问题、进行第三次分配是一个国家要发展公益事业的应然使命,但培育民众的社会责任才是其根本所在。与此同时,社会公众才是公益事业的发展的主体,不能仅局限于政府、企业。面对网络捐助,倡导者、管理者,才是政府正确的角色,搭建平台、倡导民众捐赠,对公益机构进行监督、规范,引导民间公益组织的发展。政府对慈善事业的参与,只能是提供良好法律和制度环境的服务者与事后监管者,因为慈善主体在民,本质上属于民间事业。而在网络众筹平台上的个人求助方便快捷,节约了不少成本,捐赠者可将此理解为有风险的“善意投资”,应该为自己的善意买单,其收益就是行善的获得感。正如学者黄波所言:“慈善法禁止个人募捐,但却没有资格去管个人求助,因为个人求助原本就不应是法律干预的事情。这似乎是一种无为,但却代表了更高的智慧,如果总是希望法律之手伸到丰富多变的社会生活的每一个细节中,那就是法律的僭越,而且对社会治理未必有益”。因此,对于个人求助,政府更应该保持观察者身份,但同时努力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提高社会福利水平,这样才能从根本上减少社会个人求助使个人求助成为主流慈善方式之外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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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浙江财经大学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

杨丽亚(1992-),女,汉族,硕士研究生,浙江财经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研究方向: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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