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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权利限制的经济学分析

2017-12-04吴紫怡

法制与社会 2017年20期
关键词:法经济学知识产权

摘 要 知识产权,作为民法研究中的客体,既是一种任何人都可以共同享有的社会财富,又是一种具有很强的独占性或垄断性质的私有财产。它的双重属性,使得其不仅仅具有法学领域内的研究价值,还应当在经济增长以及市场的资源配置中发挥其权利效用。本文选取了知识产权权利限制作为研究对象,它不但是民法基本原则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体现,也包含着经济意义上的理性思维,故从法学与经济学相结合的跨学科层面上对其进行理论分析,是具有现实意义的。文章从知识产权限制基本理论出发,运用一些经济学上的概念和模型来论证其经济基础,结合比较法(主要是美国知识产权法律)上的经验,以期对我国知识产权未来的制度设计和具体实践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 知识产权 权利限制 法经济学

作者简介:吴紫怡,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本科,北京大学经济学本科。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7.269

法律,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是特定政策的投射;而政策的制定大都建立在对社会问题的经济分析上。 经济学,作为一门社会科学,与法学有很多共通之处,尤其涉及法学领域的一些基本制度时,当我们从更深的维度去思考它的逻辑,离不开诸如法哲学、法经济学的理论背景。也可以说,经济思维是一种学术上的研究方法,与法解释学、法社会学、法教义学等等这些传统的法学研究方法一样,值得进行理论探讨,并且共同构建出一套内部逻辑自洽、外部运行良好的完备的法律体系。美国著名经济学家大卫·弗里德曼在其著作中提到,法律的经济分析包含三个特性,即预测性、解释性和确定性。具体而言,经济学可以帮助预测已有的法律规范会产生何种效果,解释现行法存在的原因,确定未来应当采取何种法律制度。 当然,这三大领域是否能同时实现仰赖于各国现实的国情制度,但这不妨碍它在学理研究中作为理论预设的合理性。本文将在后面的论述中运用这个理论,来解释相关问题。

知识产权(我国《民法通则》颁布以前,也称作智力成果权),作为一种无形的财产权利,早在20世纪70年代法与经济学(也有学者称之为“法律经济学”或者“法的经济学分析”)的浪潮不断壮大之前,其经济属性就已经进入了学者的视线。智力财产,本质上是一种人类独有的创造性活动产生的结果,它对于国家、社会的发展乃至时代的变迁起到了极其重大的作用。因此,智力成果的保护和激励离不开产权化,只有在法律上为其确权,才能行之有效地鼓励创造并且将这种财富服务于普罗大众。然而,知识财产与普通财产最大的区别在于它兼具私有性与公共产品(一个人的消费不会损害另一个人的效用满足)的双重属性,所以不加限制的绝对“产权化”将会形成垄断,从而阻滞整个创新产业的发展,影响社会净福利的增加。因此,“知识产权权利限制”作为知识产权领域中的重要命题,它从一定程度上已经超出了单纯法学研究的理论范畴,其中蕴含的更深层的矛盾、纠纷需要用微观经济学中关于产权界定、价格理论、市场均衡等理论来解决。知识产权体系如何达到利益衡平,法哲学中给出的是“财产占有即自由人”的理论,然而从政策层面上讲,法与经济学会给出更贴合实际的答案。

一、知识产权权利限制基本理论

(一) 知识产权限制的历史沿革

众所周知,传统民法的演变,追溯至罗马法时代到欧洲中世纪资产阶级革命,再到近现代民法体系经历了从义务本位到权利本位,最后过渡到社会本位的进程。知识产权,作为民法中的新兴分支,不如物权、债等传统理论有着极深厚的历史渊源,但随着无形财产的确权,几乎同时也伴随着法律上的限制,这种特殊的限制与社会本位的观念不谋而合,即权利人在行使私权的同时,要注意权利的界定和范围,以防止权利滥用的出现,同时也促进了社会公共利益的维系和保护。

1474年,《威尼斯专利法》(Venetian Patent Act)中确定了专利的保护期为10年,这也是历史上第一部专利保护法。1787年,《美国宪法》中关于专利与著作权的条款,授予国会“对于著作家及发明家保证其作品及发明物于限定时间内之专有权利,以奖励科学与实用的技艺的进步”。 这其中也表明时间限制之于著作权、专利权的必要性。1710年英国《安妮法案》(Statute of Anne)出台之后,著作权“合理使用原则”在英国法院得到了普遍适用。

这充分说明,知识产权限制与其确权、保护同时生长,居于同样重要的法律地位,发展至今已形成了一套较为成型、完善的制度,相比于民法的其他领域,更完整地体现了民法中关于利益平衡的原则。

(二) 知识产权限制的概念界定

1. 学者关于权利限制的概念之争

对于知识产权限制如何定义,观点不一,时有争论。目前,学界比较主流的两种观点,有狭义与广义之分。广义的权利限制,指的是在法律确权之前,对该项权利所做出的一系列约束,包括时间、地域、权能、行使、主体、客体等各个方面。可以认为,这是一种对权利范围的在先界定,属于立法技术上的限制,这样的理解对于现实发生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而言,具有可操作性。而狭义的权利限制,是建立在已有权利的基础上而开展的“限制”,即先赋权后限制。其中,比较著名的观点有,吴汉东先生在《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一书提到的,“法律规定著作权人对某部作品享有充分权利的同时,也在作品的利用方面对社会必须履行一些义务”。 本文为了论述的严密性,采后一种观点,即权利限制的狭义解释,因为广义上的界定可以交由权利的设立及消灭理论来解决,我们关注的仅是权利在存续期间所要受到的约束条件。

筆者选取知识产权中的三大主要权利“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作为例证,简要说明这些权利在行使时是如何体现限制的理念。首先,著作权和专利权类似,不是自用权,而是禁用权:著作权的目的是控制著作权人以外的其他人的行为,即只要著作权人以外的人未经许可,实施了受著作权控制的行为,且不具有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等抗辩事由,则构成侵权;同理,专利侵权也是一种由受控行为(如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界定的侵权。显然,确权体现了对第三人的限制,而著作权的合理使用、专利权的强制许可则体现了对权利人的限制,这样的制度有利于促进双方的利益达到均衡的状态。其次,关于商标权,它不属于“受控行为界定侵权”,商标专用权人享有的权利特别狭窄,只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对核准注册的商标享有专用权。简单来说,这两者在权利界定上的本质区别在于“法无禁止即自由”与“法无规定不可为”,但分别从间接、直接的角度体现了权利限制的理念。endprint

2. 知识产权限制与禁止权利滥用的关系

禁止权利滥用,是民法中的一项原则性条款,来源于英美法系,主要包括“行为人超出权利本身的界定范围行使权利”和“在权利范围内以不适当的方式行使权利”这两个方面。我国没有禁止权利滥用的一般条款,但在《民法通则》第七条、《物权法》第七条以及第七章“相邻关系”,《专利法》第四十八条都包含了禁止权利滥用的理念。广义来说,所有的民事权利(债权、物权、知识产权等)都要受到该原则的限制。

此项原则的正当性来源如何界定呢?权利人在行使权利时,必然会对他人造成一定的负担,这种利益矛盾是由法律所决定的,那么如何分辨哪种行为属于权利滥用,而哪种属于权利的正当行使呢?笔者认为,权利限制可以分为外部限制和内部限制。外部限制,即权利的外在边界,权利人只能够在法律明文规定的范围之内行使权利。内部限制,即权利的“度”,这主要来源于自然法的精神和公平正义的基本理念,权利人的行为需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以损害他人为主要目的,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这种界定极为抽象,需要在具体的案件事实中经过具体的利益衡量来认定。

知识产权,作为民事权利的一个分支,禁止权利滥用与知识产权限制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智力财产的特殊性,使得其常常与垄断相关联;而知识产權制度是为了构建一种“合法的垄断”,既给予权利的享有者法律上的保护,经济学意义上则可称为激励(incentive),肯定并鼓励创新;又使得这种创新成果可以服务于社会,成为全人类智慧的财富。在达到平衡基点的过程中,权利的保护与限制同样重要,本文的重点在于限制。为了厘清禁止权利滥用与知识产权限制的关系,采上文所述的外部、内部二分法,作简要说明。

外部层面上,知识产权的限制表现在这样几个方面:合理使用;著作权和专利权的强制许可;著作权的法定许可;权利一次用尽;专利权和商标权的在先使用规则。这些具体制度的共同点在于从立法上给权利人的行为划定了界限,符合禁止权利滥用中的外部限制理念。

内部层面上,知识产权的行使不得违反公序良俗。例如,《著作权法》第四条明文规定,“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据此,著作权人在行使署名权时,不能恶意混淆,侵犯他人的姓名权或名誉权;在行使肖像画、人体画的版权时,也许会受到他人的肖像权、隐私权的限制。 另外,公共秩序保留还包含了比例原则的理念。这指的是知识产权受到保护的程度应当与其创造过程的复杂度以及该产品的效用价值成正比。“在‘珍视明公司诉源盛药业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纠纷案中,福建省高院认为,侵害聚合型知识产权的责任承担,应当根据权利类型对产品整体价值的贡献度,按照比例原则分别确定侵权赔偿数额。因此,在商标侵权中,根据填平原则,判决被告赔偿3万元;专利侵权中(外观设计侵权),仅判决被告赔偿1万元。” 这样的判决,不仅践行了最高院关于知识产权司法实践提出的“分门别类、宽严适度”的准则,也体现了知识产权限制的理论在实践中的应用。

(三)知识产权限制与知识产权保护的辩证关系

谈及知识产权限制,就不能忽视与它相对应的概念,即知识产权保护。权利的保护与限制,对立统一,共同构成了完整的知识产权制度,以使法益达到平衡的状态。从知识产权法的起源、发展过程来看,确权的目的首先是为了保障权利的正常行使,其次才是为了防止滥用而加以限制。因此,可以认为,保护是第一位阶的,而限制是第二位阶的。我们不能脱离了权利保护空谈限制,这不是真正的权利形式,而是一种义务或者负担;当然也不能一味讲保护,而将限制置之不理,这会导致权利的非法扩张,给社会带来不利的后果。总之,可以确定的是,本文所谈到的知识产权限制,是建立在知识产权已得到充分保护的基础上的,这样的讨论才不是空中楼阁,不会失去现实的意义。

二、知识产权限制的经济学基础

知识产权权利限制,如前所述,来源于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而权利滥用,在知识产权领域究其根本,与资本的逐利性联系密切。微观经济学中,生产函数的表达形式为“Q=Af(L,K,N,E)”。其中,A代表技术水平,各生产要素L、K、N、E分别表示劳动力、资本、自然资源、企业家才能。显然,产量与各生产要素的数理组合为线性关系,斜率为技术水平。也就是说,其他条件一定时,产能与技术成正比。技术知识的确权,不仅仅是一种法律上的界定,更会带来巨大的财产收益,这是由经济增长的内生关系所决定的。因此,知识产权作为一种市场经济下资源配置的手段 ,鉴于它的财富效应,在受到保护的同时,应当受到严格的限制。这也是知识产权限制具有经济学基础的原因之一。为了更深层次地对其进行经济学分析,以下将从知识产品的经济属性出发,运用微观经济学原理,结合绪论中提到的法经济学的预测性、解释性,较为全面地解读这个问题。而法经济学的最后一项“确定性”特征将放在下一个部分详细介绍。

(一) 知识产品的经济属性

知识产品,作为经济学意义上的技术资源,具有效用性、可交易性、稀缺性等多个特征。 但经济学分析的本质在于如何用成本最低的权利配置形式,在合理范围内实现利益最大化。知识产权具有公共产品和私有产品的双重属性,使这方面研究成为了可能。

1. 知识财产的公共性

经济学者以产品是否同时具有竞争性和排他性,将其分为私人物品(private goods)和公共物品(public goods)。“竞争性(Rivalry),指让更多人消费会发生边际成本,即某人已经消费的给定数量的某种商品不能同时被其他人消费。排他性(Excludability),指人们必须支付价格才能消费商品,存在把未支付价格者排除在消费以外的现实手段。” 由上述定义可知,公共产品可以为任何人所享用;并且它在传播的过程中,边际成本为零。

显而易见,一项知识或技术只有被广泛应用,才能更好地实现其价值。一部世界名著,可能被成千上万的人阅读,并不会因为多一个人知悉其内容而减损价值,也不会把特定人排除在阅读人群之外,理想情况下,每个人都有同等机会获知它的内容。智力财产,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同时符合非竞争性、非排他性的条件,这时毫无疑问属于公共品的范畴。这种无形的公共财产,往往能比有形财产带来更大的外部效应。endprint

2. 知识财产的排他性

在多数情况下,知识财产仍具有一定的排他性。知识是人类共同享有的财富,而知识产权并非如此,它凝聚了特定人智力创造的成果,具有稀缺性和专属性。这也是从法律上给知识财产的创造者赋予权利的缘由。我们既要通过确权鼓励创造,又要分享收益造福社会。

两者之间的平衡是艰难的:作为公共品,难以防备市场中频频出现的“搭便车” 现象,严重破坏了市场的良性竞争秩序;而完全私有化,又不利于新技术的推广与传播,从而影响社会剩余,阻碍社会总财富的积累。难怪有学者将其总结为一个逻辑悖论:“没有合法的垄断就不会有足够的信息生产出来,但是有了合法的垄断又不会有太多的信息被使用。”

(二) 法经济学的预测性功能分析

正如前文所提到的,弗里德曼认为,经济学首先可以用于预测现行法规则的效果。知识产权制度包罗万象,由于我国没有统一的知识产权法典,故其具体规定散见于《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单行法中;我们选取权利限制中的典例“权利一次用尽”制度,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其法效果。

权利一次用尽,体现在知识产权的方方面面,主要包括著作权中的发行权一次用尽(英美法系中称“首次销售原则”) 、专利权用尽 、商标权用盡 等等,当然这是在一国范围内的考量;若突破了地域限制,目前国际公约对这个问题往往是回避的,而是交由各国国内法处理,典型如商标权穷竭问题。笔者认为,权利一次用尽的理念突出地体现了知识产权中的利益衡平精神,为私权的合理保护树立了典范,可用经济学中基础的价格理论予以解释。

我们做一个理想化的假设,如果没有权利限制,知识产权市场将无限接近于一个垄断 的市场。因为经济增长离不开技术创新,而专利、商业秘密等为企业的技术进步提供了激励,只有垄断才能维持这种激励的效应。我们知道,只有在完全竞争的市场当中,价格才是由供需关系所确定的(仅考虑短期情况);而对于垄断市场来说,垄断者会充分利用其对市场价格的控制作用,在没有价格管制的理想情况下,会选择能够使其利润最大化的产量和价格组合,但是这样会带来两个消极的结果:第一,垄断者的均衡点比竞争者的价格高,产量低,降低了社会生产的效率;第二,垄断会减少消费者剩余,增加生产者剩余,总体上导致社会净福利的降低。图示可以直观地反映这一点。

图1

因此,权利不受限制的知识产权市场必然以低效为代价,严重地阻碍了知识财产的交易活动,影响经济增长。权利用尽制度也是在市场形势倾向于生产者一方时,法律做出的保护消费者和社会总体利益的妥协。

另外,权利用尽制度还能够有效地降低交易的成本。比如说,专利权人通过一次市场交易将其产品流入市场,之后进行多手交易的买方卖方就可以像买卖普通商品一样,避免了直接与权利人谈判、协议的过程,而这个过程往往由于一方处于绝对的垄断地位需要花费很大的成本。因此,这项制度不仅使得权利人与第三人的利益分配达到比较公平的均衡状态,也促进了社会总福利的增长,这体现了其背后蕴含的坚实的经济学逻辑。

(三)法经济学的解释性功能分析

弗里德曼在法与经济学研究方法的第二点中告诉我们的是,经济学原理可以帮助解释哪些制度是有效率的,从而为我们提供制度选择的思考方向。这部分将科斯定理作为理论基础,以美国20世纪80年代出台的《拜杜法案》为例,表明经济分析对法律制度、国家政策的重大意义。

1. 科斯定理的基础意义

新制度经济学巨擘,作为芝加哥经济学派代表人的罗纳德·哈里·科斯对产权界定与社会效率的关系提出了这样一个观点:在产权明确且交易成本很小甚至可忽略不计的情况下,产权的最初归属对市场达到的均衡状态毫无影响,且这种均衡是帕累托有效率的。这就是著名的科斯定理(Coase theorem)。具体而言,可以分为三个方面予以解读:第一,交易成本趋于无穷小的情形下,无论初始权利的配置与归属如何,市场会自动通过当事人之间的协调、谈判达到均衡状态,且为帕累托最优的状态;第二,交易成本不可忽略的情况下,权利的初始配置会影响市场最终达到的均衡结果;第三,由于现实中交易成本的存在,权利的初始界定也会带来相应的成本,因此政府可以通过确立合理的产权制度来优化资源的配置,以模拟市场选择,达到帕累托有效的状态。

知识产权的限制理念显然是科斯定理在法学领域应用之典范。由于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和稀缺性,权利人往往居于垄断的地位,而事实上法律在为其确权的同时不可避免地会带来高额的成本。这个成本来自于很多方面,不仅包括前文提到的“权利用尽”中的交易费用,还包括司法部门的成本以及权利人自身维权的成本等等。比如,近年来,知识产权领域频发的机会主义诉讼 案件,虽然不是实体法上的权利滥用,但可以理解为程序法上的权利滥用,浪费了司法资源,给司法部门带来了不小的成本,尽管目前在立法方面只有民诉中的相关条款,但在未来也可以尝试将其纳入知识产权限制的范畴,予以立法、司法上的规范。再例如,在商标侵权案件中,一些著名的商标为了与普通商标相区别,通常需要花费巨大的成本起诉,将其认定为驰名商标;或者在事前斥巨资宣传,保护这种品牌效应。“New Balance”诉“新百伦”案就是一个典型案例。

这些事实充分说明,知识产权与生俱来的“垄断性质”使得其要耗费大量的社会成本;而知识产权限制则可以作为利益平衡的武器,帮助降低成本的同时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正如科斯定理所言,一项具有经济理性的政策首先免去了交易主体之间因产权界定不明而发生的成本,其次通过调整平衡各方的利益关系,提高生产效率,促进社会整体而非个人利益的最大化。从这个角度来讲,知识产权限制的理念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垄断带来的低效问题,它一方面促进权利人想方设法地通过维持或扩大市场份额,不断改良现有技术创造新知识来获取利润,而不是躺在“权利的摇篮”里睡大觉;另一方面,将整个市场的形态向完全竞争市场靠近,消费者拥有了更加广泛的选择面,并且可以用最合理的价格满足最大的需求。两者相结合,促进了社会净福利的增长,理论上会接近帕累托有效(Pareto Efficiency) 的状态。endprint

这个理论无疑在提高社会效率的方面,对知识产权的制度设计提供了明确的方向。笔者认为,政策的制定者可以运用数理统计、建模分析等研究方法,合理估算各项权利在正常交易过程中可能引起的成本,包括信息不对称、预约磋商等等,适当地对各方配置产权以及限制規则,尽可能贴近交易费用为零时市场选择的结果,这样的制度规则至少从经济理性的角度讲,是有效率的。它使得智力财产的创造者、传播者、使用者、交易者以及一国的知识总财富至少有一方得到利益的增加,而其他各方都不会受到损害。因此,帕累托效率,而非卡尔多·希克斯改进 ,才是我们法与经济学所追求的理想状态,它使得知识产权权利保护与权利限制以达到效率上的最优选择为目标。

2. 美国《拜杜法案》的启示

1980年,美国国会通过了一项有关专利权的《拜杜法案》,具体来说是对由联邦资助的发明创造的专利权权利归属进行了重新界定。在法案颁布之前,联邦政府拥有其资助的所有科研项目的绝对性权利。由于行政审批手续的繁复,只有低于5%的专利流通到市场中,被商业化应用起来。那时有学者认为,正是由于政府的权利配置出现问题,所有者不用,需求者失权,导致如此多的专利技术滞于交易,不能被广泛地利用,严重阻碍了知识技术的发展与进步。因此,这部法案的主要内容可以简要概括为,联邦政府在保留对这些资助的专利的所有权的同时,赋予专家学者及科研人员一定的商业开发权限,而且他们有权在商业运作中获取合理利润。

《拜杜法案》确立的产权制度,使得政府、科研人员、厂商三者可以共同合作,共同促进专利技术的研发与创新并获得了不菲的经济利益,而且促进了美国经济的繁荣与增长。不难看出,法律政策在违背经济学逻辑的情况下,及时做出了调整,对政府的垄断权进行了合理的限制以及放权举动,使资源配置达到了一个更加理想化的状态。知识产权的限制,广义上来说可以理解为无形产权制度的一个构成部分,对它的经济研究既要着力于细微之处,更要放在整个产权制度的大背景下,才更加具有现实意义。

三、经济学对知识产权限制未来发展的启示

(一)法经济学的确定性功能分析

这一部分介绍的是弗里德曼所阐释的经济学研究方法中的第三个特性,即运用经济学理论确定未来的制度构建。关于这个问题,法经济学的不同学派有着不同的理论观点。著名法经济学家波斯纳所代表的芝加哥学派认为,他们的分析方法叫做“法律的经济学分析”(Economic Analysis of Law),这是指经济学应当用来解释法律,经济学的模型应当指挥法的制定与适用。而纽黑文学派创始人,耶鲁大学法学院教授圭多·卡拉布雷西(Guido Calabresi)则认为,法与经济学的关系是双向的。法与经济学的本质在于两者互利共生、相互促进,而不是一者服务于另一者。当现行的法律规则不能用经济学理论来解释时,法经济学的学者不应当直接认为法律是不理性的,而要同时反思自己的经济学理论、模型是否得当,如何调整。 这样才能更好地满足社会的需求。笔者倾向于后一种观点。因此,我们无论在用什么样的理论基础解释问题、分析现象,都应当是理性而谨慎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讲,经济学的思维对知识产权限制未来的理论和实践能够提供一些思考,但这种探讨在未来还应该是相互的、批判的,才会不断地完善、进步。

(二)对我国未来制度选择的启示

创新,是一个社会、一个国家经济增长的源泉。有人认为,智力成果是天然的好奇心、个人禀赋驱使的自发行为,譬如中国古代的“四大发明”、“四大名著”;但显然,这种观点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今天,难以有强大的说服力。故笔者认为,真正的激励机制来源于为创新确权,而为了防止垄断,自然要给强大的知识产权加以限制。知识产权限制离不开产权制度,它与权利保护相互制衡,共同带来稳定,向着效率最大化迈进。

从经济学意义上讲,知识产权制度最核心的两大问题,一是产权归属,二是利益分配。关于产权归属,有些人是“投入派”,即谁付出了劳动,权利就应该归谁,这比较符合公平正义的理念;另一部分人是“产出派”,即谁能够更好更充分地利用资源,发挥最大的效用,权利就应该归谁。 我国《著作法》关于职务作品的权属划分,将两种观点结合起来:一般情况下,无约定,归作者享有;特定职务作品,如无相反约定,归单位所有。 这可以看作是对作者权利的一种限制,立法意图也许很复杂不去深究,但至少这个规定在经济学框架下是有效率的。美国的《拜杜法案》也是基于对政府专有权的限制,为了使得专利技术最大程度地发挥效用而出台的。这体现了在合理范围内,法律政策向社会效益逐渐扩张的方向倾斜的良性趋势。关于利益分配,同样存在两类观点:一类人认为发明家或者创造者的知识、技能、远见等特质是知识财产的决定性要素,因此他们应当获得绝大部分利润;另一类人认为资金、物质条件的提供者贡献了很大的力量,因此收入分配应向其倾斜。我国现行法只是粗略地规定了哪些主体在什么情况享有获得报酬权,但关于采用何种分配理念则未予明确说明。事实上,科斯定理已经说明,在存在交易费用的现实情况中,市场往往无法通过自身的交易达到最优的结果(英美法系称为property rule),所以法典(大陆法的情况)或者法官(普通法的情况)应当直接决定权利的市场价值(英美法系称为liability rule),免去双方交易的不便,达到较高的社会效率。这个分析思路也是值得我国的知识产权体系借鉴的。

因此,法学和经济学在公共选择中应当相互配合、各司其职。法律规则背后的理念也许极为宏大,包含着政治学、哲学、经济学等一系列社会科学的基础理论,我们的目光不能仅仅局限于已有的法条、法典,更应当关注法律规范背后所蕴含的庞大的逻辑,它给未来的实证规范的制度设计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价值。就经济学而言,知识产权的权属和利益分配规则取决于公平与效率的平衡基点,具体的法律实践远远难于理论的抽象,知识产权限制的制度设计之路更是充满了荆棘。但本文旨在提供一个较新的研究角度,试图以经济理性为利益衡平制度做一点小小的贡献。endprint

四、结论

知识产权限制,是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当中极为重要的一个理念。它与知识产权的保护辩证统一,共同构成了完整的知识产权制度,以达到权利人的私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衡平。本文运用经济学的基本理论,試图对权利限制的经济学基础做出分析,表明这项制度与经济学基本逻辑的契合,并由此给整个知识产权领域未来的制度选择提供思考的方向。

与普通私有财产权利不同的是,由于知识财产的财富效应和社会共享性,不加限制的知识产权必然会带来垄断,而根据价格理论,垄断市场的最大特征是价格高、产量低,显然这不利于知识产权市场的稳健发展。因此,知识产权限制应运而生,它与法律赋予的权利人占据的绝对优势地位相抗衡,以期通过法律制度来调整市场结构,从而使得短期均衡状态下,价格与产量的组合是贴近于竞争市场的。其目的不在于使某一方的利润无限的扩张,而是在给定供给量的情况下,去寻求双方利益的平衡。从长期来看,这样也可以促进知识财产的创造者通过技术、技能的进步不断创新,将提高社会总供给作为目标,获得利润的同时也促进了国家经济的增长。

经济学给法学的理论研究和实证分析提供了新的思路。具体的制度设计是复杂而艰深的,但经济学思维可以给未来权利限制的发展提供一个比较明确的方向,即通过政府的产权配置来达到市场效率最大化的理想目标。笔者希望能够通过更深入的学习,完善理论基础,以使得分析思路更加逻辑清晰,论证过程更加完整,能够使法经济学作为新兴学科,真正影响公共选择,为国家政策的制定提供方向。

注释:

Law is the specific implantation of policy and policy is based on economic analysis of social problem.—A motto from law school of USYD.

[美]大卫·D·弗里德曼著.杨欣欣译.经济学语境下的法律规则.法律出版社.2004.9-10.

U.S. Const., art. Ⅰ, €?, ch. 8.

吴汉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88.

《著作权法》第四条:“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郑成思.私权、知识产权与物权的权利限制.法学研究.2004(9).

人民法院报:(2014)榕民初字第1045号,(2015)闵民终字第562号。

此观点最早来源于经济学家肯尼斯·约瑟夫·阿罗(Kenneth J Arrow,1962)。

李涛.知识产权保护与侵权的经济学分析.中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8-10.

卢锋.经济学原理(中国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88.

搭便车:由于知道自己不可能被排除在公共品的消费群体之外,人们不愿意对公共品付费或者压低支付意愿的行为。

[美]罗伯特·考特、托马斯·尤伦著.张军,等译.法和经济学.上海三联书店.1994.185.

发行权一次用尽:经著作权人许可,向公众出售或者赠与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后,该特定原件或复制件上的发行权消灭,他人向公众的再销售、再赠与的行为不侵犯发行权。

《专利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一)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出售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

我国目前没有这方面的明文规定。学界有观点认为,对于经商标权人许可或者以其他方式合法投放市场的商品,他人在购买后无须经过商标权人许可,即可将带有该商标的商品再次售出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给公众,包括为此目的在广告宣传中使用该商标,均不构成对注册商标的侵害。

垄断:一个行业只有一家厂商时的产业结构。

机会主义诉讼:指当事人无实体意义上的正当诉由,通过诉讼意在实现自身理想化的最大效用,其本质是滥用诉权、损人利己,其常见的行为方式是拖延时间、“敲竹杠”、或是威胁恐吓等,当事人提起诉讼的目的不仅限于谋求经济利益,还包括实现主观效用或情感需求。

帕累托有效:不存在“不使其他人状况变差的同时,至少有一个人的状况变好”的情况。

卡尔多·希克斯改进:一种改进,使得受益者的总收益足以弥补受损者的总损失。

Guido Calabresi: The Future of Law and Economic.2016(OL).

薛兆丰.为创新确权.经济观察报.2016年10月24日.

《著作权法》第十六条:“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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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