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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轻伤害案件谈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格局构建

2017-12-04闫咏雪陈莎

法制与社会 2017年20期
关键词:构建多元化

闫咏雪+陈莎

摘 要 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人们的价值观念和利益格局发生了深刻的调整,基层社会矛盾凸显,严重影响着经济发展和全局稳定。而现阶段的基层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存在诸多问题,如对诉讼的过度依赖,调解制度不够完善,仲裁等非诉讼机制作用较弱,诉讼与非诉讼机制不能有效衔接等。本文以笔者所在基层检察院2013以来办理的轻伤害案件为例,结合诉讼和调解等化解机制,对基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格局的构建进行分析。

关键词 矛盾纠纷 多元化 化解格局 构建

作者简介:闫咏雪,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陈莎,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干警。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7.203

一、2010年以来办理的轻伤害案件情况和特点

(一)基本情况

2013年1月至2016年8月,我院共受理审查逮捕案件536件810人,其中故意伤害案件91件107人,占受理总数的16.98%和13.21%。审查后批捕79件92人;審查后不捕12件15人,其中刑事和解不捕8件10人,无社会危险性其他情形不捕1人,证据不足其他情形不捕1件1人,符合监视居住条件不捕1件1人。

上述91件107人故意伤害案件中,轻伤害案件为69件82人,占故意伤害案件总数的75.82%和76.63%,审查后批捕59件68人,不捕10件14人(刑事和解不捕8件10人,证据不足其他情形不捕3件3人,符合监视居住条件不捕1件);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件13件13人,审查后均批准逮捕;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害案件9件12人,审查后批准逮捕8件10人,不捕1件2人。

(二)该院办理的轻伤害案件基本特点

1.该院办理的轻伤害案件多为工作、邻里、债务、婚姻家庭纠纷等民间矛盾引发。双方当事人多为熟人关系,因琐事引发争执厮打,致使一方或多方人体损伤。

2.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不大,行为具有突发性。案件双方多因矛盾和情绪处置不当,失控引发暴力冲突,无积怨或积怨不深,事先无预谋,属偶发性犯罪,犯罪行为影响范围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案发后嫌疑人多数有较强的负罪感。被害人一方多数有过错,如争胜好强、出言不逊挑起事端,有些则是在争执中首先使用暴力。

3.轻伤害案件虽可公诉可自诉,但以公诉案件为主。整体案情相对简单,事实证据比较容易查清,多数嫌疑人被批捕并羁押,个别嫌疑人因刑事和解被取保候审。嫌疑人多数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判刑一般较轻,多为缓刑、拘役或免予刑事处罚。

4.被害人多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民事调解难度相对较大。被害人期望得到经济赔偿,但双方在赔偿数额上差距较大。虽被告人亲属为减轻其罪责,愿意帮助赔偿损失,但部分因被告人被逮捕羁押,担心经济赔偿后仍受到刑事处罚而不愿赔偿,致使部分案件调解难度较大。

(三)轻伤害案件适用矛盾多元化解制度的可行性分析

1.该院受理的案件中,故意伤害案件所占比例较大,且以轻伤害案件为主,重伤害和致人死亡案件占一定比例。在基层社会,亲朋、邻里等关系相对熟络,人员整体素质不高,多种矛盾综合激化,容易因琐事引发厮打,故意伤害案件高发。但造成的损失相对不大,被害方多为轻伤,案件也以轻伤害为主,重伤害和致死案件相对较少。案件的整体处理程序相对简单,社会关系具有较大的可修复性。

2.轻伤害案件的不捕率相对较高,以刑事和解不捕为主,多在受理后的审查逮捕阶段达成。由于轻伤害案件多数犯罪情节相对不重,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多进行一定的调解工作,力促案件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对于不能和解的案件,在提请审查逮捕阶段,该县检察院承办人员在充分审阅案情的基础上,核查双方协议赔偿情况,根据案情实际做好调解工作,提高逮捕案件质量的同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

二、轻伤害案件中诉讼和调解等机制的应用现状

如上分析,轻伤害案件作为一种特殊的案件类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自诉案件包括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也明文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是指下列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刑事案件:(一)故意伤害案(轻伤)”,既可自诉也可公诉,但在现实实践中,多以公诉程序为主,忽略了其自诉案件的特征。一定程度上剥夺了公民的自主选择权,同时对于社会矛盾纠纷的化解具有较不利的影响。刑事和解制度作为调解的一种形式,使轻伤害案件在诉讼进程中也可综合适用调解方式,对于修复破损的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笔者所在检察院2013年以来,共受理69件轻伤害案件,审查后不捕10件,其中刑事和解不捕8件,占不捕数量的80%,另个别案件因证据不足其他情形或符合监视居住条件不捕,占极少数。在故意伤害案件尤其是轻伤害案件中,通过大胆适用刑事和解制度,督促公安机关强化群众调解工作,促进案件又好又快处理;对于个别特殊案件,案件承办人深入基层一线,对案件双方充分释法说理,促成刑事和解,既保证了逮捕案件质量,也有效化解了亲朋、邻里等社会矛盾。如2015年该院办理的黄某故意伤害案,我院深入犯罪嫌疑人和被害方所在基层村组织,强化宣传,做好社会矛盾化解工作,消除群众疑虑,提升了检察机关公信力。

结合上述基层轻伤害案件,我们不难发现,调解和诉讼仍为基层社会的主要纠纷化解机制,其他化解机制应用则相对较少,整合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多种社会资源,调解、仲裁、诉讼等多种方式和手段,功能互补、程序衔接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格局尚未形成。如该院2016年办理的吕某故意伤害案,基层农村组织在召开村组会议时,因分钱问题引发部分村民不满,后发生争执并相互厮打,致使多人受伤,其中一人的伤情被鉴定为轻伤,犯罪嫌疑人被依法提请审查逮捕。该案在矛盾萌芽之初,如基层村组织能及时发现并适时参与协调,促使调解制度更加社会化,而非拘泥于行政色彩过浓的方式,则可一定程度上避免该案件的发生。endprint

三、对策建议

基层社会的矛盾纠纷相对容易凸显、复杂并且集中,纠纷化解机制却相对单一,构建矛盾多元化解格局十分必要而且必需。在此,笔者有如下建议:

(一)要加强宣传力度,大力弘扬“和为贵”理念

积极引导社会改变“解决纠纷就是到法院打官司”的传统诉讼观念,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各种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办法,释放群众情绪,理顺社会矛盾,防止出现因纠纷而结“世仇”的现象。加大对民调、协商等非诉讼解决纠纷方式的宣传、引导和监督,让群众充分了解、自觉认同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主动去选择高效、便捷、低成本的方式解决矛盾,化解纠纷。

(二)要充分发挥社会调解的作用

结合当前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多数为人民内部矛盾的实际,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大环境中,要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民事司法原则,不断强化多元、和谐的理念,在诉前、诉中和诉后的全过程,充分运用调解、和解、协调等各种“软性”司法手段,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更加尊重当事人的意愿,获取合情合理的裁量结果,化解矛盾纷争,平衡利益冲突,达到案结事了、定分止争的司法目的。

(三)要促进涉法涉诉信访的法治化

作为基层社会除诉讼、调解外的一种常用矛盾化解方式,群众在利益得不到有效维护时,多数选择信访途徑,其法治化程度的高低十分关键。我们一方面要注重完善“诉访分离”机制,将涉法涉诉信访从普通信访体制中分离出来,纳入司法解决的轨道,全力健全信访终结机制,落实司法最终解决原则;另一方面要尝试建立信访的第三方参与机制,如动员律师积极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探索由律师、学者、退休法官及检察官等社会贤达人士组成的评估委员会,对信访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估,多管齐下化解信访问题。

(四)要确保各项纠纷解决机制的有效衔接

一是完善诉讼机制内部的有效衔接:将立案登记、诉调对接、特别程序等纳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体系,实现诉讼机制内部间的灵活转换和有序衔接;二是促进非讼机制之间的有效衔接: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行业与商业调解、劳动争议调解等多种形式的调解,同时加强调解、仲裁及信访等机制之间的资源共享与合作互动;三是推动诉讼与非讼机制的有效衔接:继续发挥公检法机关在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核心作用,确保司法最终救济的,同时实现调解、仲裁、涉诉信访与诉讼机制的有效衔接,在建立妥善合理的司法审查机制基础上,对调解等相关衔接程序做进一步的精细设计。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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