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陆出口企业采用FCA术语及其应用的优势
2017-12-04马连良
马连良
摘要:针对远离港口的内陆出口企业,在与境外买方签订出口合同时如果总是按照传统习惯采用FOB术语而不采用FCA术语,就有可能招致不必要的损失。根据国际贸易术语通则2010版(INCOTERMS2010)关于FOB和FCA的规定以及相关的案例分析可以看到,与FOB相比,内陆出口企业采用FCA术语有几个方面的优势,如风险转移早、降低运输及仓储费用、提早结汇和享受仓至仓保险利益等。
关键词:内陆出口企业;FCA术语;应用优势
为适应集装箱运输、国际多式联运、滚装运输的迅速发展,也为了便于远离港口的内陆企业开展进出口贸易,国际商会于1990年在修订INCOTERMS的过程中就FCA术语做出了全面的规定。但到目前为止,我国出口企业,特别是远离港口的内陆企业仍然沿用过去的习惯做法,只采用适合海运的FOB术语,很少或根本不采用适合多式联运的FCA术语,导致出口企业在出口贸易中面临意外的风险和损失。
一、内陆出口企业使用FCA术语的状况
自从上世纪30年代以来,FOB(Free On Board)术语被世界各国进出口企业所广泛使用。国际商会在1998年对全球45个国家的调查统计显示,与其它贸易术语比较,FOB(FREE[)N BOARD)术语的选用比例高达40%以上,排在所有13个贸易术语(Ineoterms2000)的第一位,而对FCA的使用率较低,不到6%。2009年我國商会为了配合国际商会对INCOTERM2000的修订,对IN-COTERM2000所规定的13种贸易术语在我国进出口贸易中的使用比例进行了调查,结果显示,在13种贸易术语中FOB术语的使用比例接近40%,而FCA(FREE CARRIER)术语的使用比例仅为2.02%。由此可见,我国出口企业使用FCA术语的比例是极低的。我国商会在调查过程中还发现,大部分的被调查企业,特别是内陆的出口企业对FCA术语基本上只知道有这么一个价格术语,对该术语的定义、买卖双方的责任及风险划分知之甚少。一直以来我国的出口企业,特别是内陆出口企业都习惯于采用传统的FOB术语,极少采用FCA术语。据统计,目前在我国出口贸易中,出口方采用FOB术语成交的贸易额占我国出口贸易额的70%到80%之间,而且还在不断增长。例如服装出口企业采用FOB术语出口的比例达到90%之多。出口企业,特别是远离港口的内陆出口企业往往由于传统,大多使用FOB术语,对后来出现的FCA术语较为陌生,所以使用率很低,由此导致的损失案例较多。
二、INCOTERS2010对FCA风险转移的规定及实例分析
1980年国际商会首次在INCOTERMS中规定FRC(Free Carrier)术语,也即FCA术语的最初的英文缩写,规定该术语适用于多式联运。后来为了适应国际新型国际运输方式的发展,INCOTERMS1990版将该术语改写为FCA,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因此在INCOTER~S里边,FCA术语的出现相对FOB等术语来说是个较新的术语。INCOTERMS2010版对FCA术语的解释:Free Carrier(…namedplace,applicable to any mode0f transport.including multi model transport).UnderFCA,the seller fulfils hisobligations to deliver whenhe has handed over the goodscleared for export into thecharge of the carrier namedby the buyer at the namedplace or point.中文意思是FCA是指卖方在卖方所在地或其他指定地点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所以使用该术语时,买卖双方最好尽可能清楚地写明指定交货地的具体地点,因为风险将在此地点转移至买方。
在FCA术语下,虽然交货地点因运输方式的不同而存在多种可能性,但只要卖方将货物交予内陆承运人控制之下即完成交货义务,风险由此而转移至买方,卖方负担将货物交予承运人掌管之前货物损坏或灭失的一切风险。不过我国内陆出口企业习惯上熟悉使用FOB,而对FCA知之甚少,因而在需要使用FCA时却盲目使用FOB,由此而导致损失的案例较多。
例如:2016年10月,我国内蒙古威力化工进出口贸易公司与德国公司(MENT Trading Company)签订一份出口稀土氧化铈抛光粉的合同。合同规定:15公吨稀土氧化铈抛光粉,发货期为2016年12月1日前,价格为每公斤12美元,货物按FOB规定运至天津港,采用即期信用证结算,海运货物保险由买方负责,投保一切险加战争险)。
由于威力公司是一家典型的内陆出口公司,距离天津港很远,如果采用FCA术语,可以及早转移风险。然而,威力公司长期习惯使用FOB条款,并按惯例先将该批10公吨氧化铈抛光粉发运至天津,不料货物在天津存仓后的第二天夜里突发暴雨,仓库进水致使近一半的货物受水浸泡损坏。根据IN-COTERS2010规定,在FOB项下卖方需将货物交到发货港船上方可完成交货义务,而该批货物是在装上船之前遭受损失,也就是说力能公司未完成交货义务。其实,在货物遭受损失后德国MENT公司根据卖方的装船通知(Shiping Advice)已经在当地投保,也积极配合卖方向保险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以卖方使用的不是FCA术语,而在FOB术语下不具有可保利益,拒绝赔偿。在FOB项下,保险的起止期限是“船至仓”(Ship to Warehouse)而不是“仓至仓”(Warehouse to Wareehouse)。最终货物遭受的损失全部由威力公司自己承担。在这一案例中,内蒙古威力公司损失将近20万美元,损失惨重。
三、内陆出口企业采用FCA术语的优势endprint
从上述FCA的规定及实例分析可以看出,对于我国地处内陆的出口企业来说,为了减少风险,不应该盲目地使用FOB术语,要尽可能使用FCA术语,要明确使用FCA术语带来的好处。
(一)风险转移早
INCOTERMS2010对FOB术语风险转移的规定是:采用FOB术语是指卖方将货物装上指定的发货港船上即完成了交货义务,买方须承担此后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及损失的风险,即FOB的风险转移点是发货港船上;而在FCA术语下,卖方在指定的地點将已清关的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即完成交货义务,也即风险的划分点货交承运人那一刻,一切费用和货物的灭失及损失的责任均由买方承担。表面上看这用这两种术语成交的合同均属装运合同,而且买卖双方责任划分大体上也相同,都是在发货地交货,但具体是有差异的,FOB项下卖方承担的风险要大于FCA项下所承担的风险。
在上述案例中,如果内蒙古威力公司签合同时能采用FCA术语而不是惯用的FOB术语,则可以在呼和浩特将货物交给承运人,从而使得风险及早转移给买方,避免承担货物交到发货港船上之前的灭失或损失的责任。INCOTERMS2010对FCA项下具体的交货地点和风险转移的规定是:a)若选定的地点是卖方所在地(sellers premises),则当货物被装上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代表买方的其他人提供的运输工具时;b)若指定的地点不是卖方所在地而是其他任何地点,则当货物在卖方的运输工具上,尚未卸货而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或由卖方交给买方选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的处置时。
由此可见,像内蒙古威力公司这样的内陆出口企业适时采用FCA术语出口货物,可以在距港口较远的内陆地点(place orpoint)完成交货义务。具体到威力公司可以在其位于呼和浩特的工厂、仓库、营业场所,或在买方指定的地点,比如呼和浩特车站或机场等地点完成交货义务,这样可以使得风险及时由卖方转给买方。
(二)减少货物的运输和仓储费
FCA术语对装货费用的负担规定分两种情况:一是若卖方在其所在地交货,则由卖方承担装货费用;二是若卖方在任何其他地点交货,则由支付运费的买方实际负担装货费用。而在FOB术语下,卖方为了做到船货衔接,通常是先将货物从工厂或仓库运往买方指定的装运港口,将货物装上指定的船只。在实践中,货物和船只很少有同时到达装运港口的情况,通常是货物先到港口而船后到,因此船货之间会有时间差,由于货物一般会早于买方指定的船只先到达装运港口的,卖方就得支付货物存放于码头的仓储费。
而在FCA术语下,卖方(特别是远离港口的内陆出口商)就可以将生产好的货物存放在自己的工厂仓库,等待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到卖方地接货,或需要将货物经过短距离运送到买方指定的地点,比如车站、机场等地。完全没有必要将货物长途运往距离内陆企业很远的装运港口等待装运,也就不会支付长途运费和额外的仓储费用。所以采用FCA术语,内陆出口企业也可以降低出口产品的总成本。在上述内蒙古威力公司的案例中,如果威力公司采用FCA术语,不仅可以避免货物从呼和浩特的工厂运往天津港期间面临的风险,也可以节省货物从工厂运往港口的陆路运费和仓储费。
(三)提前交单结汇
目前集装箱运输和多式联运发展迅速。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内陆出口企业继续习惯采用FOB术语出口货物,不利于快速交单结汇。在FOB术语下,卖方通常提交的运输单据是已装船的清洁提单。在实际贸易业务中,内陆出口企业往往离发货港很远,所以卖方需要先将货物从工厂运往发货港,从卖方把货物交付给承运人时起到货物装上船前,卖方无法取得船公司签发的已装船提单。即使船公司签发了已装船提单,由于内陆出口企业位于远离港口和船公司的内陆地区,也无法马上取得提单,因为船公司得通过特快专递的方式把提单寄达卖方,如果邮寄途中丢失,船公司不负责任。正常情况下,提单寄达卖方的时间一般是三天,如果卖方收到正本提单发现提单内容有误需要修改时,又得将内容有误的提单寄回船公司,船公司才可以重新出具提单,再寄给卖方,这样重新出具提单的时间加上来回邮寄的时间又得需要至少一个星期乃至十多天的时间,无疑会严重影响卖方交单结汇的时效,导致其资金周转时间延长,并增加其利息负担。
反观FCA术语,卖方在指定地点货交承运人后,即可取得承运人签发的运输单据。在T/T付款方式下卖方可以马上凭运输单据复印件向买方索汇;在托收(Collection)和议付信用证(NegotiationL/C)付款方式下卖方凭包括运输单据在内的全套单据到当地银行进行托收和议付货款。这样卖方不仅可以提早交货,而且可以提前交单结汇,缩短结汇时间,提前取得货款,加快卖方的资金周转速度,避免利息损失,降低收汇风险。例如在上述案例中,内蒙古威力化工有限公司与外商签订出口合同中采用的是FOB天津,正常情况下出口方威力公司要等到货物在天津新港装上船取得提单才能结汇;如果采用适用于多式联运的FCA术语,出口方威力公司就可以在其位于呼和浩特的工厂或呼和浩特车站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完成交货,取得运输单据并交单结汇。由此可见,离港口较远的内陆出口企业在出口货物时采用FCA术语要比采用FOB术语更早交单结汇,取得货款(一般可以提前一到三周的时间),同时也可以降低收汇风险。
(四)货物保险享有仓至仓(W/W Clause)条款待遇
海运货物保险责任的起讫期限是“仓至仓”条款,也即货物保险责任从货物运离发货人的仓库开始生效直到目的地收货人的仓库为止。但在FOB项下货物的保险责任无法享有“仓至仓”条款的待遇,因为保险公司认为在FOB项下,卖方需将货物交到发货港买方指定的船上才算完成交货义务,卖方承担货物装上船以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如果货物在装上船前发生风险造成损失,责任由卖方承担。所以保险公司认定在货物装上船之前被保险人不具可保利益,不能享受仓至仓条款,只能享受船至仓条款。
在上述内蒙古威力公司采用FOB术语出口德国MENT公司稀土抛光粉的案例中,货物在装上船前发生风险导致损失,买方也配合卖方向保险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以卖方不具可保利益拒绝赔偿。但在FCA项下,卖方把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即完成交货义务,风险也由卖方转移至买方。货物的保险责任起讫期限实实在在享受仓至仓待遇。在上述案例中,内蒙古威力公司如果采用FCA术语成交,货物在天津港仓库内遭受的损失就由买方承担,在正常情况下买方可以得到保险公司的赔付。这样可以避免在FOB项下货物装上船前遭受损失得不到保险赔偿的困局。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