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制造业创新体系的启示
2017-11-30李杨谢振忠陈笑天
李杨+++谢振忠+++陈笑天
日本强大的创新实力是与其设计完备、运行高效的创新体系密不可分的,足为我国制造业创新能力建设所借鉴。
在Clarivate Analytics(原汤森路透知识产权与科技事业部)公布的2016全球百强创新企业中,日本以34家上榜企业位居全球第二;在欧洲工商管理学院公布的2016全球创新指数报告中,日本的创新质量指标居全球第一。
尽管当前面临严峻的制造业危机,尤其是神户钢铁造假事件出来以后,人们对日本工业质量的信服,可能会受到动摇和冲击,但日本仍有可能凭借极富活力的创新内核,逐步实现产业和经济振兴。
日本制造业创新体系
以“综合科学技术创新会议”为核心,统揽指导制造业创新全局
综合科学技术创新会议(英文简称CSTI)是日本内阁府五大重要政策咨询会议之一,与经济财政咨询会议共同被视为“首相智库”。CSTI受首相直接领导,由内阁官房长官,科技、总务、经济产业等大臣,日本学术会议会长以及8名不同领域资深专家组成。CSTI通过审议科学技术政策、科技预算、科技资源分配、评价国家重要研发项目等,旨在发挥总体把控与横向连接各部门的功能,推进科技振兴与创新政策一体化。如,灵活运用SIP(战略性创新项目)、ImPACT(创新性技术研发推进项目)等国家重点项目制度引导各省厅跨部门、跨领域实施政策,起到了统揽全局的作用。迄今,CSTI已更新发布《科学技术基本计划2016-2020》,提出构建“超智能社会5.0”,并每年更新发布《科学技术创新综合战略》。
以“中小企业创新研究制度”为方式,支持制造业企业技术创新
中小企业占日本全部企业数量的99%。为促进中小企业开发利用新技术,日本颁布《新事业创出促进法》,实施“以补贴形式援助中小企业在新技术、新商品、新服务、经营革新等方面进行创新研究及成果产业化”的中小企业创新研究制度(SBIR制度)”。日本政府每年制定补贴及委托费目标额度,由经济产业省等7部门发布技术创新支持方向,按创新阶段分别对中小企业择优提供资金支持。在补贴方式上,将技术创新过程分为研究开发阶段和产业化阶段,研发初期采取小额普发资助方式,大范围覆盖企业研发风险;研发中期,随着失败风险降低,补助额上升为初期的3~4倍;产业化阶段,对符合设定条件的企业和个人,提供开发新产品或新销售渠道所需经费的1/2、上限500万日元的补助。企业还可同时享受信用保险特殊措施、特别借款、试制开发特别补助等优惠。
以“高校技术转移促进法”为基础,促进制造业创新成果转化
日本政府高度重视高校及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转化,颁布《高校科研成果向民营企业转移促进法》,加速科技成果向民营企业转让。该法规定,成立若干代表日本政府、由高校牵头组建的技术转移机构,其中较为知名的有日本先进科学技术孵化中心、东京工业大学技术转移机构、关西技术转移机构等。这些机构采用会员制,以股份制形式运营。其主要职能,一是发掘并遴选可进行产业化的高校科研成果;二是及时向民营企业提供有较高产业化可能的成果信息;三是科研成果转让时,向民营企业承诺专利的专用实施权;四是按比例将收取的专利使用费等收益返还给高校和科研机构。政策方面,技术转移机构可享受资金以及债务担保上的优惠;允许高校教师兼职技术转移工作、技术入股或投资,研究学者个人科研成果也可委托转移;承担特殊研究成果产业化的民企可得到财税、法律、技术等支持。
以“产业集群计划”为抓手,构建区域性产学官合作创新系统
日本的产业集群计划,是指以骨干企业为核心,联络区域范围内的高校、研究机构,围绕制造业新领域,互通资源,创新业务,提升区域竞争力的20年长期计划。日本产业集群特别强调构建区域内产学官合作的横向网络。主要做法是,地方政府组织企业、高校、研究机构对区域内的产业发展方向、技术基础、产业化路线等讨论,制定产业集群计划,设立计划推进机构。计划推进机构承担产学官合作网络建设工作,建立与金融机构、技术转移机构、地方经济产业局之间的关系网。该计划以2001——2005年为启动期,重点建设产学官合作网络;2006——2010年为成长期,重点推进新产品研发与产业化;2011——2020年为发展期,逐步减少财政扶持,过渡到自主发展为主。计划共推动形成18个产业集群,计10700家企业参与,涉及产品制造、生化、环保等多个新兴领域。参与计划的企业在经营效益、员工规模等方面,均比同类企业明显提高。
以“产业技术人才培养免税制度”为激励,强化创新人才培育
日本制造业人才培养主要由经济产业省负责,通过鼓励培训,解决制造现场高水平技术传承问题是其致力重点。日本2005-2012年间,实施了《人才投资促进税制》,其实质是将国家资金和企业培训有效结合,对企业培训实行税收优惠。该制度规定,企业根据培训费占劳务费的比重,可获得8%~12%的税收减免,若比重高于0.25%可免缴培训费12%的税金;比重介于0.15%~0.25%则免缴百分比在8%~12%浮动。占比及税率均根据全社会企业培训投资数据测算。此项制度实施后,企业培训费支出显著提高,培训费增加额达到了减税额的1.31倍。
日本经验对完善我国制造业创新体系的启示
制造业创新是一项社会化系统工程,必须横向打通政府部门职能分工
当前,政府职权分割与创新的系统性要求存在矛盾,多头管理导致资金政策支持分散,造成创新资源碎片化、创新成果存而不用等弊端。借鉴日本“综合科学技术创新会议”的经验,要建立政府多部门分工协作机制,围繞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完善资金链、构建政策链,使创新成果相互衔接集成,使财政资金和配套政策相互协调配合,形成制造业新的创新动力体系。
制造业创新不唯“创新中心”一途,必须坚持多措同举齐头并进
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是“中国制造2025”提出的关于制造业创新的新型组织机构,制造业创新活动从此有了层级最高、模式最新、资源动员能力最强的创新载体。但也要注意,创新中心只是制造业创新体系的组成部分之一,更多的创新活动发生在企业的实验室、中试场地、商业模式中,更多的创新成果为科研院所、高校等创造和掌握,更多的创新政策出台于政府科技、产业、财政、金融等部门,在重视抓手性更强的“创新中心”建设的同时,也不可忽视制造业创新体系更普遍也更重要的其他方面。
制造业创新依靠政策更依赖机制,必须注重机制设计的精准长效
政策和机制对创新的推动作用毋庸置疑,对创新的限制阻碍也显而易见,好的政策和机制总是能够遵循创新规律,精准、可持续地解决创新中的问题。如上述,日本政府出台的各项政策(如:分不同创新阶段给予中小企业补助,按精算比例给予企业税收减免等)、各类机制(如:长达20年的产业集群计划),无不体现政策机制设计的精准长效。完善我国制造业创新体系,亦应通过更深入的政策可行性调研,坚持问题导向,提高政策设计的精准性;通过对创新活动的前瞻性研究,做出超越政府届期的长期机制安排,为产业创新活动提供稳定预期。
制造业创新是高投入高风险活动,必须加强基础突破和共性技术供给
在制造业创新的参与力量上,既要强调企业主体地位、政府退出前台,又必须强调在特定领域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一是夯实工业基础能力。越是基础、越是前沿,越需要政府站出来,整合各方资源和力量,以少量财政资金为撬动、为引导,一步一个脚印,突破创新发展的基础瓶颈。二是加强共性技术供给。提高共性技术供给、覆盖企业创新风险是政府责任,要探索新的组织和运作模式,以市场为导向,整合产学研用资各方力量,促进共性技术研发和首次商业化应用。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