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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泽东“为人民服务”思想的提出与发展

2017-11-30董清颖

党史博采·理论版 2017年11期
关键词:为人民服务发展

董清颖

[摘要]“为人民服务”这一思想,是毛泽东在延安时期提出的,经过时代变迁的考验,越来越被证明是中国共产党员党性修养的“真经”,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重要的本质特征。

[关键词]为人民服务;提出;发展

“为人民服务”这一表述,是毛泽东在张思德的追悼会上第一次公开明确提出的,逐步发展成为中国共产党的根本宗旨,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过程中不断得到发展。

一、毛泽东“为人民服务”思想的提出

早在1939年2月20日,毛泽东在写给时任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宣传部部长张闻天的信中,首次在中国共产党内提出“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毛泽东写道:“例如‘知仁勇,孔子的知(理论)既是不根于客观事实的,是独断的,观念论的,则其见之仁勇(实践),也必是仁于统治者一阶级而不仁于大众的;勇于压迫人民,勇于守卫封建制度,而不勇于为人民服务的。”这是毛泽东第一次提出“为人民服务”的术语,但由于此信当时并未公开发表,并不为人所知。

1944年9月8日,毛泽东在张思德的追悼会上做了即兴讲演,第一次从理论上阐明了“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对“为人民服务”的内涵作了系统的阐述。他在讲话中说:“我们的共产党和共产党所领导的八路军、新四军,是革命的队伍。我们这个队伍完全是为着解放人民的,是彻底地为人民的利益工作的……因为我们是为人民服务的,所以,我们如果有缺点,就不怕别人批评指出。……只要我们为人民的利益坚持好的,为人民的利益改正错的,我们这个队伍就一定会兴旺起来。”演讲内容由速记员记录整理,后经毛泽东亲自过目删减,以《为人民服务》为题,在当时的报纸上公开发表,后被选入《毛泽东选集》第三卷之中。

二、毛泽东“为人民服务”思想丰富与发展

“为人民服务”这一思想自提出后,就再也没有退出过中国共产党的历史舞台,甚至随着时代的变化而逐步发展,成为中国共产党的根本宗旨,也成为了人尽皆知的一个短语。

(一)从“为人民服务”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在1944年9月张思德追悼会上发表《为人民服务》的演讲后不久,同年10月,毛泽东在接见新闻工作者时再一次说到了“为人民服务”。这次他给“为人民服务”加了一个副词,发展成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他形象地说:“三心二意不行,半心半意也不行,一定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更加明晰地对“为人民服务”做了诠释,为人民服务不但要看“服务”这个具体行动,更要看“全心全意”的動机。从此,“为人民服务”开始演变成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1945年4月23日,中国共产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延安的杨家岭召开。这次大会以“团结的大会、胜利的大会”永久地载入了中国共产党的历史,毛泽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也在这次大会上,在中国共产党内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在七大开幕词《两个中国之命运》中,毛泽东指出:“我们应该谦虚、谨慎、戒骄、戒躁,全心全意地为中国人民服务。”在七大政治报告《论联合政府》中,毛泽东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提到唯一宗旨的高度,明确指出“紧紧地和中国人民站在一起,全心全意地为中国人民服务,就是这个军队的唯一的宗旨。”“为人民服务”是人民军队的唯一宗旨,更是党的唯一宗旨,毛泽东还在报告中,用了很大的篇幅,对“为人民服务”的理论从更深层次上作了大量更系统的论述。6月11日,七大通过了《论联合政府》的政治报告,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第一次写入党章。从此之后,历届全国代表大会都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写入党章,使之成为了中国共产党员的根本政治要求,也成为了中国共产党始终高扬的一面旗帜。

(二)“为人民服务”的主体从共产党员扩大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为人民服务”不仅是中国共产党根本宗旨,而且还被写入宪法,成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定义务。1954年,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中明确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效忠人民民主制度,服从宪法和法律,努力为人民服务。”1957年,毛泽东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一文中也指出,国家机关必须依靠人民群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为人民服务。从此,每一版的宪法中,都会有关于“为人民服务”的规定和论述。例如,1975年宪法第11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坚持无产阶级政治挂帅,反对官僚主义,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1978年宪法第16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努力钻研业务,积极参加集体生产劳动,接受群众监督,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正确地执行国家的政策,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1982年宪法第27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第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它的任务是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努力为人民服务。”第76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同原选举单位和人民保持密切的联系,听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至此,“为人民服务”不再局限于对中国共产党员的要求,而是扩大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一切先进分子;不仅成为中国共产党的宗旨,而且还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从法律的高度规范中国共产党党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人民服务”真正成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最富特色的一个本质特征。

[参考文献]

[1]毛泽东书信选集[C].北京:人民出版社,1983.

[2]毛泽东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1004.

[3]毛泽东著作选读(下册)[C].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800.

[4]毛泽东.一九四五年的任务[N].解放日报,1944-12-16.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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