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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哲学视域下的暴力批判

2017-11-30蒋迪孟偲

关键词:自然法

蒋迪+孟偲

摘要:自然法学派同实证法学派之间的论争是长久以来法哲学领域中的一个重要问题。这一争论的核心问题是应该如何理解法律和政权之间的关系。在现实的政治生活中,法律的执行同主权者是密不可分的,自然法意义上的法律的正义性在极权国家中极易沦为政治阴谋的幌子。如果我们想解决那些法律功能范畴之外的因素所导致的恶,就必须暂时把法律的道德目的“悬置”起来。本雅明《暴力批判》的写作目的就是提出一种超越自然法与实证法的“手段——目的模式”的暴力行为,以真正对抗资本主义国家的压迫。通过分析暴力与法的关系,本雅明敏锐地指出了暴力与法之间不易察觉的亲缘关系。

关键词:自然法; 实证法; 纯粹暴力;暴力批判

作者简介:蒋迪,华侨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哲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国外马克思主义(福建泉州362021)。孟偲,哈尔滨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哲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政治哲学(黑龙江 哈尔滨150080)

基金项目:华侨大学高层次人才科研启动项目(16SKBS209)

中图分类号:D919;B516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1398(2017)05-0018-07

一自然法与实证法问题——纯粹暴力理论的产生背景

自19世纪以来,西方法学理论家们针对道德与法律的关系展开争论。根据对这一关系的不同理解,西方的法律观大致可分为自然法和实证法两派。

自然法学派将法的形成看作是自然和人的本性在理性的选择之下的结果。这样的自然法以理性为基础,具有普适性,并且是法律的理想状态,认为自然法的目的是实现公意或正义。例如,格劳秀斯把人类珍惜自己的普遍倾向看作是正当与否的标准,人类有珍惜自身、守护自己生命和财产的自然权利。那么,在非必要的状态下侵害他人的生命或财产就是不正当的。在自然法学派看来,法的观念应当同人的价值观念和道德观念相一致。[日]长谷部恭男:《法律是什么?——法哲学的思辨旅程》,郭怡青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年,第34—35页。

自然法的目标是为了实现理性和正义,确保人类最大限度地获得自由、平等。洛克认为法可以存在的前提是将人类看作神的创造物,因此人类不仅是平等的,而且人类可以遵照神所命令的自然律来采取行动。洛克指出,政治权力的产生的必要性基于以下三点:第一,自然律并不是众所周知的法律,需要有人去确定;第二,在自然状态中,并没有公平且获得他人认同的法官;第

收稿日期:2017-09-29三,就算有人能够做出正确的裁判,也没有可以确定执行裁判的权利。人们为了确保自己的生命、自由和财产建立起了政治社会,基于以上的三个原因,人们就需要将自然权让渡于主权者,使原本属于个人的自然律判断及执行全部集中,由政治权力去行使,这就是社会契约的形成。为了约束掌握政治权力的政府,洛克也认为,如果政府未经同意而侵害人民财产,或招致人民生命或自由的危险,人民托付于政府的权力消失,回归到权力原本的所有人,也就是人民手中。[日]长谷部恭男:《法律是什么?——法哲学的思辨旅程》,第 50—51页。那么如何裁决政府正义与否?洛克将这一裁决交予神的手中。这样就产生了两个新的问题,一是神将如何启示我们的政府正义与否?二是,权力如何能够解构自身而重新回归人民?对于第一个问题,自然法那种认为价值内在于事实、并且希望寻找绝对正义的观点也可被看作是某种程度的形而上学。而第二个问题则揭示了本雅明力图通过暴力批判试图解决的困境。

实证法所要讨论的不是那种带着“神圣光环”的公意与正义,它的研究对象就是国家所制定的法律,或者叫实在法(或实证法)。它认为法律是中性的和无关价值的一种纯粹技术性和工具性的东西,并反对将主观推测和价值预设置于法律之中。实证法的一个前提是建立在休谟提出的“事实”与“价值”相分离的基础之上的,事实的存在并不能导出一种“应当”的价值。实证法学派理论家凯尔森指出,“将法的概念从正义的观念中摆脱出来是有困难的,因为在非科学的政治思想以至一般讲话中,这两者是不断被混淆的,而且因为这种混淆符合于使实在法看来合乎正义的意识形态倾向。”[奥]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6年,第32页。凯尔森认为将法和正义等同起来的倾向是为一个特定社会秩序辩护的倾向。这是一种政治的而不是科学的倾向。法律应该保持一种价值中立,所有的价值判断某种程度都是一种意识形态。他的实证法概念就是以一种科学的方式来重塑的法律概念。凯尔森认为,实在法是一个强制秩序。“不像自然法规则,实在法规则是从人类权威的专断意志中得来的,由于这一来源的本性,因而决定了它们不能具有立即自明的特性。实在法则的内容缺乏自然法由于其来源而独有的那种内在的‘必然性。实在法规则并不规定社会关系的最终决定,它们容许这些关系也可以由其他实在法规则另行决定的可能性;;或者是由同一规则以后另行决定;或者是同时由另一法律权威的规则加以规定。”[奥]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第589页。如果说自然法遵循的是“应当”的规则,那么实证法遵循的就是“规范性的原则”。这一规范的原则通过制造法律权威的委托,构成了一种动态的体系。由于对实证法的简单化理解,实证法理论曾被人诟病为极权统治的帮凶:例如,德国法学家Radbruch认为纳粹时期的实证法思维使民众丧失了对纳粹暴政的抵抗。但是这种认为法实证主义亲和极权政治的观点完全是一个误解。可参见陈林林:《“正义科学”之道德祭品——极权统治下的法实证主义》,《中外法学》,2003年第4期,第475—487页。

本雅明对于暴力批判的关注受到当时法国哲学家、革命派理论家乔治·索雷尔的极大影响。索雷尔敏锐地看到了自然法在革命中的虚伪性。在《論暴力》一书中,他指出,(自然法的拥护者)“在他们攻击强有力的占有者时,他们并不想攻击权威本身,因为他们希望自己有朝一日为了自己的目的,也能利用它;19世纪所有的革命动乱最终都以巩固国家而告终”[法]乔治·索雷尔:《论暴力》,上海: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12页。。 而无产阶级暴力由于其否认资产阶级国家及其组织的强力,它能够改变以往革命的不彻底性。endprint

索雷尔与本雅明都注意到了现实中法律的制定与执行始终与国家权力是分不开的,也就是说,执行法律的权力始终掌握在主权者的手中。自然法意义上的法律的正义性在权力的运作下极易成为一种政治的幌子。本雅明写作《暴力批判》的目的就是想说明:如果我们想解决那些法律功能范畴之外的因素所导致的恶,就必须暂时把法律的道德目的“悬置”起来。例如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剥削问题,就无法通过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来解决。想要彻底地消灭剥削,就一定需要实际上的暴力行为。如果主权者手中的法律本身被认为是具有正义性和道德性的,那么任何反抗这些法律的暴力都将作为非正义的暴力而受到镇压。在本雅明看来,“自然法仅仅能够在对每一种实在法的目的的批判中去判断它,而实证法仅仅能够在每一种形成法的手段批判中去判断它。”“如果说正义性是目的的标准,那么合法性(RechtmBigkeit)就是手段的标准。尽管存在着这样的不同,但两种学派有着共同的基本原则:正义的目的能够通过合法的手段达到,合法的手段可以应用于正义的目的。自然法的观点是通过目的正义性去‘证明手段的正义性,而实证法则通过手段的合法性来‘保证目的的正义性。如果共同的原则的前提是错误的,如果合法的手段同正义的目的之间有着不可调和的矛盾,那么就会产生不可调和的二律背反。如果我们不离开这一循环,我们就不可能获得相互独立的正义的目的和合法的手段的规范的认识。”Walter Benjamin,Kairos:SchriftenzurPhilosophieAusgewhlt und miteinemNachwort von Ralf Konersmann,SuhrkampVerlag 2007,p88基于此,本雅明希望提出一种超出原有的手段——目的模式的暴力行为,以真正对抗资本主义国家的压迫。通过分析暴力与法的关系,本雅明敏锐地指出暴力法之间并不是对立的关系,相反,这二者之间在本质上保持着不易觉察的亲缘关系。

二暴力与法的辩证关系

我们通常将暴力看作是对法律的破坏,本雅明认为并非如此。暴力不是法律的对立面,暴力可以作为法律的开端,这也就是暴力的“立法功能”。例如,军事暴力都内在地具有立法的特点:作为一种掠夺性的暴力,军事暴力被直接地用于它的目的。军事暴力(战争)是所有暴力中最为原始,也是最具有示范性的暴力。这种暴力通过摧毁原有法律而宣布用新的法律来代替。暴力的这种功能具有相当大的破坏性,因此国家惧怕立法的暴力。这种暴力毫不犹豫地否定通过协商或不作为来容忍现实矛盾,这也是本雅明针对工人无产阶级运动与国家法律之间的矛盾提出的“纲要性抉择”。他认为无产阶级想要真正达到解放,就不应仅仅满足于无休止的协商,要需要一种有效的“颠覆性暴力”,这种暴力会对现有的法律秩序产生极大的破坏,他希望借此概念论证这样一个事实,即“拥有罢工权利的法治国家必然会产生一种‘内在暴力的潜力,它的活力必将最终促使一种不受法律约束的国家暴力实践的产生”Axel HonnethPathologien der Vernuft[M]Frankfurt am Main:Suhrkamp Verlag,2007,p138。 这一概念使法律和法治国家面临一个极为严峻的问题,那就是法律秩序或法治国家是否允许推翻它们本身的潜在暴力的可能性?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么这样的法律秩序则带有某种凌驾于公民自由意志之上的强权。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就意味着法律秩序(现代法律)和法治国家始终允许进行重新的自我废除。在本雅明看来,神圣暴力作为一种神圣手段在对原有法律进行废除的同时也禁止新的立法过程,这种对于法律的全然的“悬置”后来被阿甘本援引以论证政治中的例外状态。

通过本雅明指出的暴力的立法功能中可以看出,暴力在法律建立之初所具有的决定性作用。他认为在订立这些法律(或契约)的同时也授权给这些不同群体用暴力去反对或惩罚打破契约的另一方。如果说契约的出现是为了止息暴力争端,那么契约的结束也只能是暴力的开始。换句话说,法律的起源和结局都指向暴力。

本雅明指出,现代国家在行使法律的漫长时间中却遗忘了这一点。20世纪初的欧洲国家议会无法意识到他们自身就代表着一种立法的暴力,因而也就无法建立与暴力相适应的法令,他们仅仅以一种妥协的、非暴力的态度来处理政治事务,而不再意识到自身赖以存在的革命性力量。因此那些具有革命性纲领的社会团体就会对群众产生巨大的吸引力。“如果不再意识到法律制度中隐在的暴力,这制度也就衰落了。”[德]瓦尔特·本雅明:《本雅明文选》,陈永国,马海良编,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第334页。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法律对于暴力的容忍度越低,就代表了这种法律制度越式微。法律的式微使法律对于暴力充满恐惧,它认为自身已经无法与暴力相抗衡。一个趋向衰落的法律往往是从反对以违法为目的的暴力而逐渐过渡到反对任何暴力。如果法律的源头是暴力,那么压抑暴力的法律就与它的本性相冲突。这就是暴力与法之间最深层的矛盾所在。

本雅明认为当时欧洲的法律其实是受掌权阶级操纵的,用于维护社会秩序的手段。在法律对于暴力的态度的变化中,可以看到,法律从最初的对于价值和正直行为的概念的表达逐渐转变为一种对于权力和利益的保护手段。在这种转变中,法律从原初的道德表达逐渐演变为一种不道德的手段。这一思想打破了人们对法律的固有认识,并揭示出了这样一个事实,那就是“法的系统在整体上只是用作保护社会秩序,而被压迫群众的伦理学则作为革命的力量,打破统治阶级的历史连续性,开启真正自由的时代”Axel HonnethPathologien der Vernuft,Frankfurt am Main:Suhrkamp Verlag,2007,p128。

从执政者的角度来说,当他们意识到法律秩序存在被动摇或者进行自我废除的潜在可能之时,他们会首先提出一种非暴力的解决方式,或者,为暴力限定界线使其避免成为一种无法挽回的彻底的暴力革命。最能够反映这种矛盾的例子就是罢工行动,资本主义国家眼中的罢工只能是一种政治罢工,而工人需要的则是无产阶级总罢工。政治罢工是一种立法的暴力,“加强国家权力是他们的思想基础……政治总罢工所显示的是,国家不会丧失其力量,权力在特权阶层之间转移,生產者大军将更换其主人。”[德]瓦尔特·本雅明:《本雅明文选》,第336页。在政治罢工中,资本主义国家试图通过对劳动外部条件的改善来缓解阶级矛盾,而这样做本身也证明了自身的权力在不断地巩固和加强。而无产阶级总罢工则是为了摧毁国家权力,是一种无政府主义的行动。本雅明认为政治罢工仅仅引起对劳动条件的外部修改。而无产阶级总罢工则是纯粹手段,它所要求的不仅仅是劳动条件的改善,而是对于阶级压迫本身的克服。endprint

就如同本雅明在《暴力批判》开篇就提到的,评判暴力行动既不是根据它的结果,也不是根据它处于怎样的目的,而是根据其使用的手段的法则。有些手段虽然避免了流血和伤亡,但它并不是更道德的手段,而往往是执政者为巩固自身权力而提出的一个非暴力的过渡方案。由于人们长期被剥夺正面使用暴力的权利,国家也只是以私人协议的形式逐个解决冲突。因此,原本对于个人权利的诉求和维护沦为同国家机器之间的一场谈判和妥协。只要罢工的目的还是立法的,它就只能是一种立法的暴力,而不能成为纯粹手段。笔者认为,暴力与法之间的矛盾恰恰也是形而上学问题中目的与手段的真理性认识问题在社会中的一种世俗体现。在《暴力批判》一文中,本雅明指出,以往哲學通常认为正义的目的可以通过正当的手段来实现,正当的手段也应当用于正义的目的。但是他认为,“手段的正当性和目的的正义性从来不是由理性决定的:命运强加的暴力决定前者,上帝决定后者。”[德]瓦尔特·本雅明:《本雅明文选》,第338页。这里之所以将手段的正当性与目的的正当性从理性中分离出来,是因为本雅明希望克服以往那种将正义的目的概括起来,成为普遍有效的法律目的的做法。下面我们将要讨论的是,如何理解本雅明提出的衡量手段正当性与目的正义性的新方法。

三暴力批判的建构

本雅明对于暴力的批判始于过去人们对于暴力的片面理解。在他的神圣历史理论中,批判了以往线性历史观的局限性。在线性历史中,历史被看作某个自然规律或逻辑链条在历史中的实现,因此那些不符合规律或逻辑的暴力因其不符合历史目的而被视为非正义的暴力。本雅明批判这种历史目的论的线性历史,他主张以一种“语义学”的方式重新解读历史,这样做就是历史的意义不再是某种“人为认定”或者是某个目的的自然展开。蒋迪:《本雅明的自然历史观与世界历史观批判及神圣历史观建构》,《天津社会科学》 2016年第3期。本雅明对于暴力的批判就在于反对将法律看作自然赋予的律法,因为任何权力的掌握者都希望保存他们现有的权力。以资产阶级社会为例,它赋予其法律目的以正义性,并借此加强立法权。任何个体,特别是无产阶级对于压迫的反抗都被视为是“不正义的”,因其不具备目的的正当性,所以连同暴力本身的这种手段也一并被视为是不正义的。

在对法律的正义性问题上,本雅明的观点走向了一种极端的否定。他不相信以往历史中的国家法律可以带来真正的正义,认为任何现有的历史编纂都是以胜利者视角写就的历史:在这样的历史中,一旦权力制度化,就一定会利用制度来强化和保障自身。对于暴力目的审慎地检视就是为了防止个人的暴力撼动这些制度。那么我们可以将现有政治制度所认可的“正义性”暴力看作是对权力持有者无害的暴力行为,如资本主义国家内部经常发生的、合法的政治罢工。这种“看似正确”的暴力行动其实只是执政者的“客观谎言”本雅明认为,客观谎言是非判决形势的认识。换句话说,客观谎言是一种对现有状态的一种不真实的、却是正确的和让人信以为真的认识。本雅明区分了两个维度:真理的——非真理的维度,以及正确的——错误的维度。主观的谎言,就如同我们说的谎话,是一种发自主观的非真实,它可以是对现实的曲解,也可以是对自己心理状态有意地隐瞒。但是客观谎言却并不是发自于主观,而是一种被信以为真的非真理。参见Walter BenjaminGesammelteSchriftenVIFrankfurt am Main:SuhrkampVerlag,1985,pp60-64,它只关注自身是否符合法律秩序,而不关注它是否代表了被压迫者的利益。

本雅明对于暴力的批判立足于一种历史—哲学的法理观。这一立足点一方面继承了实证法对于暴力是历史产物的看法,另一方面又可以独立于以往自然法与实证法用以衡量暴力的范畴。霍耐特认为,本雅明这种将暴力批判作为历史哲学的形式来研究的想法是为了摆脱现代社会所惯用的价值体系的盲目性,“因为只有超越的立场可以客观地认识到当今所有实际应用的规则和区分在何处曾经遗漏和偏差”Axel HonnethPathologien der Vernuft,Frankfurt am Main:Suhrkamp Verlag,2007p124。 这种超越的立场就是本雅明所提出的一种“自为的”暴力,即神圣暴力。这种暴力以一种“宗教性”的纯粹手段,不考虑其目的是否符合当前政治制度规定的正义性,试图向我们揭示一个被我们遗忘已久的事实:人类活动的目的同政治目的是分离的。如果我们现有的法律制度的全部规则已经被限定在政治意图之中,那么我们就有必要将这些法律重新悬置起来,用行动本身呼唤正义的到来。

四纯粹暴力(神圣暴力):道德的直接表达

我们可以将那些需要借助于现有法律秩序判断暴力目的的暴力称作是“被中介的暴力”。而当暴力的作用不仅仅是为了达到某种目的的手段,换句话说,当一种暴力本身作为一种宗教式的自为手段时,这样的暴力就是一种“非中介的暴力”。非中介的暴力超越了以法律统治为基础的社会制度,因而它也不再服务于某个法律目的。本雅明指出,这样的暴力只存在于无产阶级所领导的总罢工之中。

在《暴力批判》一文的最后本雅明提出,想要克服神话暴力就要呼唤神的纯粹的暴力,并且以这种纯粹暴力去消除国家权力。否则的话,我们所进行的所有暴力行动的结果都只是看着暴力的立法功能和护法功能之间的此消彼长。这种纯粹暴力出现的目的就是要终结以往法律的目的—手段—模式,这种强制性权力不仅仅会“影响”道德关系,而且本身就具有道德效力。

本雅明最初是在一种带有个人判断的道德角度来引入“纯粹暴力”概念的,他把法的关系作为失败的社会媒介来看待。他认为现有的法律关系在目的—手段—模式的框架之下没有办法清楚地记录暴力手段的使用,此时的“纯粹暴力”带有“非暴力”的伦理学意义。在《暴力批判》的后半部分,本雅明则更倾向于将“纯粹暴力”作为一种“无目的”的行为方式,为的是克服先前自然法和实证法的目的-手段模式。

为了更好地解释“纯粹暴力”这一概念,本雅明指出了它的两种世俗形式。第一种形式是家庭教育,它完全独立于法律之外而仅仅存在于私人领域之中。霍耐特认为,“本雅明想要表达的并不是除了上帝的意愿之外,还有家长或者教育者的意愿可以担负起孩子或学生自身幸福和灵魂救赎;这里是暴力行为的表达,通过这种表达对可能的错误行为做出反应,对有益的正义性做出纯粹表达。”Axel HonnethPathologien der Vernuft,Frankfurt am Main:Suhrkamp Verlag,2007p154教育中的暴力,例如父母对孩子的惩罚,在本雅明看来不过是“公正的愤怒的显现”,这种显现本身既是表达,也代表了一种道德意义上的正义。第二种形式是无产阶级总罢工,与立法的“神话暴力”不同,无产阶级总罢工对抗法律,它是无产阶级道德意愿的直接表达,因而是非中介的、纯粹的。它的目的是终结维护国家权力的法律,也是无产阶级的一种行动指南,本雅明将无产阶级总罢工的胜利称为“新的历史纪元”,他认为:“一旦打破了法律的神话形式所维系的这种循环,一旦不惜一切武力以中断法律——而法律和武力是互为依存的,一旦因此而最终消除了国家的权力,那就会开辟一个新的历史纪元。”[德]瓦尔特·本雅明:《本雅明文选》,第343页。这个“新的历史纪元”在实质上就是作为打破立法暴力与护法暴力统治的结果,当政治与国家控制相脱离时,历史的新纪元就开始了。endprint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本雅明的“纯粹暴力”实质上是道德或正义的直接表达。但是家庭教育作为一项相对私人的活动,并不能给道德提供持续养分,在打破政治统治的历史连续性上,似乎只有无产阶级的行动才有能力担负起这样的任务。本雅明继承了乔治索雷尔在《论暴力》一文中的立场,即“法的作用毋宁说是由掌权阶级操纵的,为了对有用的社会秩序进行合法的保护和扩充的证明媒介”Axel HonnethPathologien der Vernuft,Frankfurt am Main:Suhrkamp Verlag,2007,p128。 这样就使得看似中立的法律变成维护阶级统治的一种工具,这种工具以一种强制性手段对被压迫阶级提出伦理学上的过分要求。“纯粹暴力”在这里的神圣性就体现为一种“超越的”伦理学。在揭示法律的目的—手段—模式的同时也就摧毁了原有的法律基础,通过这种“神圣的”方式去释放革命,通过暴力的执行产生直接的、合法的自我指涉。换句话说,无产阶级的“纯粹暴力”冲破了立法暴力和护法暴力此消彼长的“怪圈”,因而所有的行为都不再是原有秩序的解读,而是直接的“命名”。无产阶级总罢工不再是以往政治罢工仅仅用新的国家代替旧的国家的要求,而是希望直接废除国家,而此时的罢工拒绝任何意义上的“协商”,因为在协商过程中就已经存在某种语言上的策略,因而是不纯粹和不彻底的。以往国家鼓吹的“正义的秩序”,不过是一种假象。在德里达《法律的力量——权威的神秘基础》一文中肯定了本雅明全新的语言维度,此时的语言已经超越了中介符号和手段,也就是超越了作为目的-手段的模式。这种超越性语言的意义在于我们可以凭借着它找到冲破“命运强加的暴力”(schicksalhafteGewalt)的出口。法律的起源(Ursprung)其实是同神话暴力一样,是为了树立权威,当权威树立起来之后就作为所有公民的命运而必须被遵守,吊诡的是,我们必须要用自己的语言来反抗自身的命运。

当我们把无产阶级革命孤立出来审视时,就会发现,这种革命行为昭示了法律本身的矛盾。法律的确定性决定了它只会给予这些时刻单一的解释,而我们却可以对其进行重新解读。而这种革命,本雅明也理解为是一种“自我显示”,它是在一定的矛盾之下产生的愤怒的直接显现,也就是“神圣的暴力”,是“在某种意义上超然、直接和无所图谋的愤怒之呈现”[法]雅克·德里达:《友爱的政治学及其他》,夏可君编,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11年,第475页。也就是没有任何目的而仅仅作为手段的暴力呈现。

那么,我们究竟该如何行使“纯粹暴力”呢?这是本雅明没有解决的问题。他在《暴力批判》中对于“纯粹暴力”的论述都是以一种消极的方式来进行的。他并没有从正面说明我们究竟该如何进行“纯粹暴力”。德里达认为,即便本雅明的“纯粹暴力”是最公正、最纯粹的暴力,但是它无助于我们的决断。“从这个事实得出的结果本身却不利于人类的自决,无助于我们认识和我们可以决断的‘确定性。其自在状态或者说‘本质状态是绝对不可认识的,而仅仅是存在于它的结果之中;它的结果又是不能比较的;所以它们本身不会发展为任何形式的普遍化理论。”[法]雅克·德里达:《友爱的政治学及其他》,第475页。国家法律无论内容如何,一定要有一个确定的决断形式或者决断结构,它的内容是否正义或者正义本身是否存在都是需要在这种确定的框架中进行的。但是本雅明的“纯粹暴力”虽然在内容上是确定的,但是他要进行正义决断的手段是语言,而语言本身又是不断变化的。也就是说,“纯粹暴力”缺乏一种确定的形式。这就给“纯粹暴力”的实践带来了难度:我们看到了其带来的结果,但是我们却找不到通向这一结果的路是怎样的。本雅明为我们指出的方法,同“纯粹暴力”的神圣性一样是一种彼岸的存在。因为,在他看来,只要暴力的目的不是捍卫权力,而是捍卫生命,他就可以是不流血的救赎。但是,我们在同国家相对抗的过程中如何能保证这一目的?或者说我们如何遥望着彼岸的目的在此岸活动?这依然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Research of Benjamins Critique of Violence Under

the Perspective of Law philosophy

JIANG Di,MENG Si

Abstract:The argument between natural law school and positive law school has been an important question in the field of philosophy of right for a long timeThe core of the argument is that how to understand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laws and political powerIn the political life of reality,we cant separate the enforcement of the law from sovereignThe law justice in the sense of natural law is easily to be used as the cover of political intrigue in the totalitarian statesIf we went to solve the evil caused by the factors beyond the legal function category,we must ‘suspend the moral purpose of law temporarilyThe aim of Benjamins Critique of Violence is to put forward a kind of violence over the method-goal pattern of natural law and positive law,and is to use the violence against the oppression of capitalist countriesBy analyzing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violence and law,Benjamin pointed out the subtle relationship between violence and law

Key words:natural law;positive law;pure violence;critique of violence

【責任编辑龚桂明】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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