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国际体育仲裁裁决的特殊效力:以CAS的仲裁权为视角

2017-11-30张文闻吴义华

成都体育学院学报 2017年1期
关键词:判例渊源兴奋剂

张文闻,吴义华

国际体育仲裁裁决的特殊效力:以CAS的仲裁权为视角

张文闻1,吴义华2

不同于一般的商事仲裁权,国际体育仲裁院的仲裁权具有社会司法权属性。以此为视角,运用英美法系的判例法原理,国际体育仲裁院具有“司法造法”权,其作出的仲裁裁决不仅具有终局性和可执行性等一般民商事仲裁的效力,更具有判例法的特殊效力,对以后同类的国际体育纠纷具有“先例”的作用。从内容上看,国际体育仲裁院创设的判例法规则包括创造性的、解释性的和补充性的三种,是国际体育法的重要渊源之一。国际体育仲裁院形成的“先例”对解释国际体育法规则,指导具体纠纷个案的裁决,以及发展新的国际体育法规则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CAS判例法不能代替制定法,而是作为制定法的补充发挥作用。

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权;仲裁裁决;判例法

在国际体育纠纷的多元解决机制中,国际体育仲裁院(以下简称CAS)创设的国际体育仲裁制度独具特色,随着近几十年的长足发展,CAS逐渐显示其权威性和公信力,被认为具有体育领域最高司法机构的职能。近年来,国际体育纠纷的当事人,特别是纪律处罚纠纷中的被处罚相对人纷纷通过CAS维护自己的法律权利。例如,因贪腐问题被国际足联处以“禁足”(禁止参加与足球有关活动)的前国际足联主席布拉特和前欧洲足联主席普拉蒂尼,因兴奋剂问题被国际体育组织作出禁止参加2016巴西里约奥运会比赛处罚的俄罗斯田径队、举重队等,在被作出处罚决定后,都向CAS提起上诉仲裁,将CAS视为自己法律救济的最后屏障。CAS作为独立的外部纠纷解决机构,通过行使仲裁权对国际体育纠纷做出权威性和终局效力的裁决。仲裁权属于体育纠纷解决权的一种,但却是国际体育组织自治权力中最具特色的内容,CAS仲裁裁决的效力包括一般效力和特殊效力,一般效力表现在CAS仲裁裁决的终局性和可执行性。CAS仲裁裁决的可执行性体现了仲裁裁决的实质效力,可以成为一国法院可以强制执行的依据。关于CAS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的研究成果相对较多,对此不再赘述,本文主要以仲裁权为视角,着眼于CAS仲裁权的司法权属性,分析CAS裁决的特殊效力,即CAS独具特色的“司法造法”权。

1 CAS仲裁权的法律属性

前国际奥委会主席萨马兰奇在倡议设立CAS时,提出将CAS定位为世界体育之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 of world sport),目标是建立国际体育领域统一的体育法院,因此,CAS设立之初,其功能就是作为一个“特别法院”来行使国际奥委会的权威[1]。而CAS在解决国际体育纠纷的实践中也起到了实际意义上的体育最高“司法机构”的作用。作为全球性的体育纠纷解决机构,CAS具有独立性和中立性。仲裁权是纠纷的判断权和处理权,关于仲裁和仲裁权的法律属性,学术界出现了契约说、司法权说、准司法权说、自治说、行政权说等诸多观点,从不同的视角对仲裁权的法律属性进行界定。CAS具有一般仲裁机构的契约特征,但又与一般的仲裁机构不同,它还具有司法机构的特征。与之相应,CAS的纠纷解决自治权是以契约为基础的仲裁权,同时又具有司法权的属性。CAS仲裁权具有司法权的权威性、强制性、排他性、终局性及可执行性等特征。

尽管CAS的仲裁权与国家司法权类似,但CAS在本质上仍是仲裁机构,是全球公民社会存在的一种民间性组织,CAS 的仲裁裁决的执行主要依靠的是体育的行业自律。因此,CAS仲裁权不能与国家司法权相等同,更易于界定为一种社会司法权[2]。CAS的仲裁活动从本质上仍是基于契约的行业自治行为,但同时又具有社会司法行为的特性。

2 CAS仲裁裁决的判例法效力

2.1 判例法的基本法理

判例法(case law)又称普通法或法官法,是源自英美法系(也称普通法系)的概念,在西方法学著作中往往称之为“法官创造的法”(judge-made law)或简称“法官法”,一般是指某一法院的判决,确切的说,是指一个判决中所含有的法律原则或规则,对其他法院(或对本院)以后的审判来说,具有一种前例的约束力或说服力[3]。判例法是相对于大陆法系国家的制定法(成文法)而言的。判例法并非来源于有权的立法机构,而是来源于法官对案件的审理结果,不是由立法者创造的,而是由司法者创造的。判例法制度下的法官造法,并非制定法制度下立法机关制定的抽象性法律条文和法律规则,而是对具体的案件作出判决,使判决中体现出某一方面的法律原则或规则,是对制定法的解释与发展[4]。判例法是英美法的主要渊源,法院可以在判决中解释已有的成文法,在没有成文法的情况下可以创设新的法律渊源[5]。

遵循先例原则是判例法最主要的特征,所谓遵循先例原则(Rule of Stare Decisis),意指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考虑上级法院,甚至本法院在以前类似案件判决中所包含的法律原则或规则,简单的说,遵循先例原则是指“先例”具有约束力[3]。判例法的运作方式不同于制定法的独特性在于它实际上是立法过程与司法过程的有机结合,遵循先例原则的实质是维持法的稳定性[4]。法官依照先例判案,其判决即为下一个案件的先例,一个判决的完成,同时意味着法官一项造法活动结束,这一循环往复,使司法与立法过程有机结合。

2.2 CAS仲裁裁决具有判例法的特殊效力

2.2.1 法理依据 根据判例法的基本法理,以下从制定主体、渊源、效力等方面论证CAS仲裁裁决的判例法属性:第一,从制定主体的属性分析,CAS具有国际体育运动领域的最高“司法机构”的属性,是体育领域实际意义上的最高“法院”。CAS作出的仲裁裁决相当于法院作出的司法判决,即“法官造法”,符合判例法由司法者创造的主体要求。第二,从法的渊源角度分析。制定法、判例法和习惯法一般被认为是三种最主要的法的渊源[6],其中判例法立足于法官的经验,具有灵活性和协调性。CAS仲裁裁决在国际体育法的渊源体系中,相当于判例法在一般法的渊源的作用,是国际体育法渊源中最具灵活性和独特性的内容。第三,从效力的角度分析,CAS仲裁裁决具有与判例法相似的效力。CAS是国际体育仲裁裁决的创造者,CAS作出的仲裁裁决对后来相似案件的裁决结果有较大的影响,起到了指导性的作用,有时还被当作先例得以遵守。CAS裁决的这种“司法造法”功能可以形成确定性的判例法规范,从而作为一种先例,按照判例法的“遵循先例”原则,对以后的仲裁裁决具有一定的拘束力。

虽然判例法是英美法的主要渊源,但是随着法律理论的发展与变迁,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两大法系的相互融合已经成为学者的共识,大陆法系的制定法渊源和英美法的判例法渊源的界限逐渐模糊,制定法在英美法系国家的作用不断加强,判例法理论也逐渐被大陆法系国家所吸收,两大法系相互借鉴,逐渐融合共通。因此,在现代法律理念中,判例法不再是英美法系国家独有的渊源,其所具备的优势完全可以应用于大陆法系国家乃至国际法领域,判例法的灵活性特点对于国际体育纠纷的解决具有积极意义。CAS的仲裁裁决所形成的判例法与国际体育组织规章等制定法相结合,更能体现出国际体育运动的技术性、专业性和灵活性的特点。

2.2.2 现实依据 虽然CAS仲裁裁决在法理上的先例作用并未明确,但在国际体育仲裁实践中,从2003年开始,CAS在裁决国际体育纠纷时逐渐参考一个或多个CAS先前的裁决,CAS在作出仲裁裁决时也出现了趋同的现象,出现了专门的体育法原则和基本法理,可以说在事实上承认了先例的重要性。CAS的目标之一便是发展成一个能为世界上所有运动员提供服务的法律体系和渊源,从而使适用于体育领域的司法规则和原则得以协调[7]。这种独特的法律渊源就是判例法。CAS在一些裁决中也表现出了其裁决的判例法特性。例如,CAS在国际田联诉美国田径运动协会案*Arbitration CAS 2004/A/628 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Athetics Federations(IAAF) v.USA Track & Field(USATF) &.Y. award of 28 June 2004 .的裁决中表述:“在国际体育仲裁院的法律中,并没有遵循先例的原则。但如果证据支持,国际体育仲裁院的仲裁小组将努力试图作出与以往仲裁小组结论相同的裁决”。在挪威奥委会和体育联合会及其他组织诉国际奥委会一案的裁决中,CAS指出:“很明显,CAS的判例已经精炼和发展出一系列体育法原则,如严格责任的概念(在反兴奋剂案件中)、公平原则等,成为独特的 ‘lexsportiva’的一部分[8]。CAS的判例在很大程度上是以各种独特的、自治性的体育法规范和原则为依据的,因此当事人在其诉请和进行答辩时等于是选择适用了这种特别的CAS判例法体系,这个体系包括从那些体育法规中可引申出来的某些一般法律原则”。可见,在CAS的仲裁实践中,CAS裁决通过解释和发展体育法,已经形成了作为先例的“裁决依据”。

综上所述,根据英美法系的判例法和遵循先例的基本法理,CAS具有“司法造法”权,CAS裁决具有判例法的属性,体现了CAS仲裁权的扩展性功能。CAS仲裁裁决所形成的判例法实际上是仲裁过程与造法过程的统一,CAS仲裁裁决一方面解决了个案的体育纠纷,另一方面在适用和解释法律的过程中又形成了独特的原则,这些独特的原则形成了确定性规范,成为指导其后同类仲裁案件的先例。

3 CAS判例法的主要内容及例证

3.1 CAS判例法的主要内容

CAS判例法的内容体现了CAS“司法造法”权的行使方式,根据美国体育法学者Erbsen的观点[9],国际体育仲裁院在国际体育仲裁中,在解释和适用法律文本(legal text)(这里的法律文本包括合同、国际体育单项协会章程以及反兴奋剂规则中包括的可以明确解决某一争议问题的条款)过程中创设了四种不同类型的法律,包括支持现有的法律文本实施的规范、关于正当程序和衡平法的一般原则、关于如何解释法律文本的规范以及补充“造法”空白的补充性规范四种。每种不同类型法律的范围和效力取决于纠纷解决所适用的书面合同或者法律规定的管辖范围。在此基础上,可以将CAS判例法的具体内容分析如下:

3.1.1 创造性的判例法 在CAS长期的仲裁实践中,CAS不仅将一般法律规则和原则适用于体育纠纷的解决,更通过创造性的“司法造法”,逐渐创设并提炼出自己独特的法律原则,从而形成了新的国际体育法渊源,这也是CAS享有体育自治裁决权、影响国际体育法的具体表现。例如,兴奋剂中的严格责任原则,接受成员资格申请中的禁止反言原则,对体育比赛规则不干涉原则,以及CAS仲裁程序的一些基本原则等,当CAS裁决所适用的法律文本具有可适用性,含义清晰,但却明显不公正,与仲裁员关于公平、正义、平等的最基本的法律观念相冲突时,CAS仲裁庭可以拒绝适用该规则,用有关正当程序和衡平法的一般法律原则代替该法律文本,从而通过作出的裁决形成的“先例”,创设出新的国际体育法渊源,这种一般法律原则为体育的自治设立了外部界限[9]。

3.1.2 解释性的判例法 CAS仲裁权还可以对适用的法律和规则作出解释。“法官造法”(司法造法)的基本形式是解释法律[10],CAS在仲裁过程中,如果涉及的法律文本(法律和原则等)的表述出现歧义而需要解释时,国际体育仲裁院可以根据体育实践作出巧妙而又具权威的解释,而CAS的诸多裁决通过解释法律文本,确立了一种关于法律解释的判例。例如,对于涵义模糊不清的法律文本,CAS一般对该法律文本进行字面解释,如果是由于不同法律渊源效力的法律文本的冲突引起的,CAS一般根据国际体育法规范的效力等级,优先使用效力较高的法律文本。CAS的许多裁决通过对语句模糊和相互冲突的法律文本的分析和解释,确立一种关于法律解释的判例法,具有先例的作用,并指导新的国际体育法规范的制定,反复不断的权威性的解释促进了国际体育法的发展[11]。

3.1.3 补充性的判例法 如果上述的法律文本都无法解决争议时,国际体育仲裁院还可以通过“推定”(law presumption)的方法,确立法律原则和明确的体育纠纷解决规范,从而填补了前述“造法”形式上出现的空白,是一种补充性的判例法。

可见,CAS仲裁裁决所形成的判例法实际上是仲裁过程与“造法”过程的统一,CAS仲裁裁决一方面解决了体育纠纷的个案,另一方面在适用和解释法律的过程中又形成了独特的原则,这些独特的原则形成了确定性规范,成为指导其后同类仲裁案件的先例。

3.2 例证:兴奋剂案件发展出的CAS判例法

兴奋剂案件是CAS仲裁数量最多的案件。严格责任原则是CAS处理兴奋剂案件的基本原则,CAS在适用严格责任原则时,还需要考虑许多更为具体的适用标准,在长期的仲裁实践中,CAS对于兴奋剂中的举证责任、证明标准以及运动员的抗辩权等方面发展出了全新、更为具体的判例法。

3.2.1 举证责任 CAS通过仲裁裁决确认并强调了兴奋剂处罚上诉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即国际体育组织在依据其内部规则指控运动员违反兴奋剂规则时应由体育组织承担举证责任。确立兴奋剂案件举证责任的判例是2001年的Union Cycliste Internationale v. bohamburrge(CAS 2001/A/343)*CAS2001/a/343.p.13.,在本案中,向CAS上诉仲裁庭提起上诉的是国际自行车联盟,尽管在CAS上诉仲裁中由国际体育组织提起的较为少见,CAS仍通过裁决强调了举证责任的分担原则,即不管提起上诉的是哪一方当事人,对于兴奋剂违规的举证责任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国际体育组织或国内体育组织承担。CAS上诉仲裁庭在作出仲裁裁决时指出:“对体育组织的规则进行解释应保持前后一致的原则,应将举证责任分配给争议案件中施加处罚的体育组织一方,由体育组织证明运动员违规服用兴奋剂的事实”*CAS 2001/a/343,P13.。2002年冬季奥运会期间,在Larissa Lasutina v. International Olympic Committee*CAS 2002/a/370,372. section 9.9.一案中对于举证责任了进行更为详细的说明。作为上诉方的Larissa Lasutina在越野滑雪比赛前一个小时接受了药物检测,结果显示含有违禁药物。CAS仲裁庭认为应由国际奥委会承担Larissa Lasutina服用违禁药物的举证责任*CAS 2002/a/370,372,section8.2.,在随后的CAS兴奋剂案件中,这一举证责任原则发展为新的判例法,更被世界反兴奋剂机构写入《世界反兴奋剂条例》中。

3.2.2 处罚机构的证明标准 1996年,Korneev and Ghouliev v. International Olympic Committee*CAS OG 96/003-004.一案明确了兴奋剂案件的证明标准,即违禁药物成分必须能使CAS仲裁庭对兴奋剂的指控中产生足够的确认。这一判例形成了某种先例,被后来的CAS仲裁案件广泛采用,1998年4名中国游泳运动员诉国际游泳联合会(Four Chinese Swimmers v. Federation Internationale de Natation)*CAS 98/208.一案即以此案例形成的判例为裁决依据。并进一步指出在一般情况下,CAS所采纳的构成兴奋剂成分的证明标准应大于一般盖然性,而小于排除一切合理的标准[12]。而排除一切合理怀疑是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盖然性优势是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可见,CAS确立的是一种介于刑事标准和民事标准之间的证明标准,这一证明标准也通过判例法的形式发展成为兴奋剂案件中独特的证明标准。

2002年Alain Baxter v. International Olympic Committee一案*CAS/2002/A/376,section,3.4.明确了严格责任原则的适用标准,处罚机构无需证明对运动员使用兴奋剂的主观过错原则。在本案中,上诉方Alain Baxter使用了在美国购买的与其在英国曾使用的药品名称相同的产品后,检测结果呈阳性,原因是其没有阅读产品包装盒背面的药品成分说明,因此未能留意两国在该药品成分上的差异,对此,CAS仲裁庭强调判例法的一致性,认为运动员应当为其体内存在违禁药物承担严格责任,而无需由处罚机构证明其存在故意或者过失,这一原则也被正式写入《世界反兴奋剂条例》。

3.2.3 减轻处罚的情形 严格责任原则对于遏制兴奋剂现象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严格责任原则的绝对适用也会引发事实中的不公平情形,因此,CAS逐渐确立了严格责任的灵活适用标准,即运动员的主观过错程度决定了运动员是否可以减轻处罚。运动员如果想要减轻处罚,则必须证明其没有使用兴奋剂的故意或过失,即不存在主观的过错。1998年的鲍拉斯诉国际柔道协会Bouras v. International Judo Federation一案*CAS/98/214,section 16.对此做出了阐明,在本案中,仲裁庭认为,为了确保对反兴奋剂问题的决不妥协态度,需要用严厉的标准去评估运动员辩解的证据。也就是说,运动员如果想要推翻有罪推定或要求减轻处罚,仅提出存在可能无罪的情况是远远不够的,运动员有必要提供确凿有力的证明,而且,在本案中,仲裁庭并不主张用一个固定的标准来控制兴奋剂的处罚范围,为了给具体个案留下弹性考虑的余地,仲裁庭更倾向于一个更灵活的标准,比如,禁赛期的时限根据运动员过错的程度确立和调整,同时,CAS判例法还确立了一个普遍原则:兴奋剂实践中受违禁药物影响的运动员即使不存在与此有关的故意或过失,也将必然且毫无例外的丧失参赛资格和比赛成绩。通过本案,CAS还进一步表明了兴奋剂的严格责任原则的价值并非运动员在兴奋剂违规事件中是否存在故意或过失,而是在于对参加比赛的其他运动员的公正[13]。

2000年拉安德勒·拉杜坎(Andreea Radncan v. IOC)案件*安德勒.拉杜坎(Andreea Radncan)是罗马尼亚的体操运动员,2000 年悉尼奥运会上,她获得女子个人全能项目的金牌。但在赛后的兴奋剂检测中,发现体内存在伪麻黄碱,这是一种明令禁止的违禁物质。根据兴奋剂处罚条例中的“严格责任原则”,拉杜坎仍被施以取消金牌和禁赛的处罚(O.S. Sydney 2000,001.)进一步确立了兴奋剂案件中“严格责任原则”适用标准和运动员的抗辩权。在本案中,安德勒·拉杜坎(Andreea Radncan)要求减轻处罚的抗辩得到了CAS的支持。根据奥运会临时仲裁庭的的调查取证,拉杜坎体内检测出的违禁药物伪麻黄碱,是因为队医的失误导致其服用感冒药时摄入的,而伪麻黄碱不仅不能提高比赛成绩,反而会影响比赛中的发挥,因此临时仲裁庭认定拉杜坎没有服用违禁药物的主观过错,最终给予拉杜坎取消金牌的纪律处罚,而没有对其禁赛。这一案件后来也形成了一种判例,即在兴奋剂案件中,如果运动员能够证明自己体内存在的违禁物质没有主观过错,可以申请减轻处罚。

4 CAS判例法的影响

4.1 CAS判例法的积极影响

4.1.1 形成了国际体育法的判例法渊源 相对于成文法中立法与司法过程的分离,判例法是司法与立法过程的统一,判例法制度省时省力,减少成本,提高效率。CAS判例法形成的过程,既是CAS根据国际体育法裁决体育纠纷的“司法裁判”过程,同时也是创设新的判例法的过程,CAS这种“司法造法”形成的判例法,是国际体育组织所造之“法”效力位阶中的个别性规范,属于国际体育法的渊源,是国际体育法最具灵活性的组成部分。

4.1.2 影响了成文国际体育法规则的制定 CAS不但可以通过裁决形成先例,对将来的类似案件具有约束力和指导作用,还影响并促进了国际体育法成文规则的制定。最典型的是对《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的作用,《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将CAS在实践中形成的许多判例法规则纳入其中,发展为成文法规则,具有了适用上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在《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形成过程中,参考了CAS判例法所体现的原则和精神,一些特殊条款的释义直接引用了国际体育仲裁院的判例,许多兴奋剂案件中有关举证责任与具体适用、证明标准以及运动员的抗辩等具体判例所形成的原则,都被写入了《世界反兴奋剂条例》。

氟桂利嗪是临床中较为常用的一种双苯酰胺类钙离子拮抗剂,其对脑血管具有较高的选择性,在进入机体后,能够通过调节机体细胞内的钙水平降低患者的细胞钙失衡所带来的影响,同时其对于钙通道也具有较好的拮抗作用[2-3]。

4.1.3 弥补了国际体育法成文规则的不足 成文法(制定法)是与判例法相对应的概念,成文法具有体系完整、逻辑严密、结构科学、稳定性、确定性和普遍适用性等优点,但同时也有其弊端,例如,具有抽象概括性,条文僵硬滞后,缺乏弹性,修改程序严格,禁锢了法官的能动性和创造性等。判例法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弥补成文的这些不足。判例法重视个案所蕴涵的事实、规则与原则,体现了法的特殊性、适应性、灵活性、具体性、差异性和协调性的特点。以兴奋剂规则中的严格责任为例,《反对在体育领域使用兴奋剂的国际公约》《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等规定具有确定性、严谨性和普遍适用性等优点,CAS在对兴奋剂案件进行裁决时,也严格依照这些成文的国际体育法规则。但是,对于严格责任的具体适用标准,在案情相似但又有所差异的具体案件中需要区别对待时,成文法的概括性和缺乏弹性等弊端即突显出来,不同的仲裁员可能作出不同的解释,这反而产生了具体适用标准上的不稳定性。判例法可以很好的弥补这一不足,运用遵循先例原则中的“区别技术”,通过区别重要事实与一般事实、判决理由与附带说明,法官可以把自己的意见逐渐放到新的判决中去,从而创造新的法律,使之具有适时性[4]。CAS通过判例法确定同类型案件中具体的适用标准,并通过个案提炼具体的原则标准,对将来的同类案件具有约束力。一方面发挥了仲裁员的主动性,另一方面也使仲裁员的“司法造法”有了一个标准的尺度,从一定意义上避免了仲裁员在裁决时滥用自由裁量权,限制了仲裁员的随意性。

4.2 CAS判例法的消极影响

CAS仲裁裁决所形成的判例法也存在一些明显的缺陷。例如,判例法由法官创立,法官既是立法者,又是裁判者,缺乏民主性;判例法以个案为基础,具有片面性;判例法的数量庞杂,容易造成引用上的困难和繁复;而过于强调法官的“造法”权限,则难以避免审判活动的随意性。CAS判例法也具有这样的弊端,CAS判例法由具体个案的仲裁员所创设,仲裁员此时既是法律的适用者,也是判例法的创造者,同样存在缺乏民主性的问题,对仲裁员自身的素质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仲裁员过于随意和滥用“司法造法”权的现象难以避免。CAS判例法的具体性和差异性也使得随后的仲裁员在适用判例法时存在一定的困难。

西方的一些体育法学者对于这种独特的CAS判例法也存在着质疑,例如Nafriziger指出,lex sportiva带来了CAS程序的形式化(formalizing),这种形式化符合判例法的高预见性和稳定性特点,但可能会导致CAS作为仲裁制度的本身保密性、灵活性、意思自治和效率性等特点的削弱,CAS在把自己当作是一个与国内法院相似的机构时,它就承担了很大的风险,例如法院判决在争取国际上的承认和执行时面临的困难,当事人对外国法院公正性的质疑等[14]。Erbsen也指出Lex sportiva的消极影响,他认为,如果将Lex sportiva看作一种独立存在并自行发展的法律渊源,会夸大国际体育法与其他类型法律的差异,片面夸大国际体育法的创新性[15]。这两位学者所称的Lex sportiva,与本论文所指出的CAS判例法的概念一致。

综上所述,尽管学界对于CAS判例法的法理依据与具体适用还存在许多的争议,但作为正在实践中的国际体育法的渊源,CAS判例法对解释国际体育法规则,指导具体纠纷个案的裁决,以及发展新的国际体育法规则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可以说,CAS判例法是国际体育法渊源中最具灵活性和协调性的组成部分。CAS判例法的不断完善将对解决国际体育纠纷、维护国际体育秩序、促进国际体育法的发展将起到更加积极的作用。但是制定法规仍应是国际体育法最主要的渊源,判例法是对制定法的有效协调和补充,但不能代替制定法规则的作用。

5 结束语

CAS仲裁权是一种社会司法权。根据英美法系的判例法和遵循先例的基本法理,CAS具有“司法造法”权,CAS裁决具有判例法的属性,体现了CAS仲裁权的扩展性功能。从内容上看,CAS判例法规则包括创造性的判例法、解释性的判例法和补充性的判例法3种,对发展新的国际体育法规则,国际体育法的理论革新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当然,在推动CAS判例法积极作用的同时,也不能片面夸大这种判例法渊源的独立性和创新性,而忽视判例法的消极影响。CAS在创设判例法规则时应谨慎行事,应确立CAS判例法的具体适用范围和标准。CAS在进行仲裁裁决时,应仍以成文的国际体育法规则为主要依据,以CAS判例法形成的“先例”为补充。

[1] Matthieu Reeb.Digest of CAS Awards III 2001-2003[M]. The Hague:Kluwer Law International,2004.

[3] 沈宗灵.比较法总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7:244-250.

[4] 钱弘道.英美法讲座[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165.

[5] 向会英.国际体育仲裁院与“lexsportiva”的发展研究[J].体育与科学,2012(11):40-44.

[6] 周永坤.法理学:全球视野(第三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49-55.

[7] Matthieu Reeb.Digest of CAS Awards II 1998-2000[M]. The Hague:Kluwer Law International,2002.

[8] 姜世波.LexSportiva:全球体育法的兴起及其理论意义[J].天津体育学院学报,2011(3):220-224.

[9] Erbsen A. the Substance and Illusion of Lex Sportiva[A]//Siekmann R. C. R. and Soek J. (eds.), Lex Sportiva: What is Sports Law?[C].The Hague :T.M.C.Asser Perss,2012:91-108.

[10] 何家弘.论法官造法[J].法学家,2003(5):134-143.

[11] Nafziger J.A.R.Lex Sportiva[J].The International Sports Law Journal,2004(1-2):3-8.

[12] 郭树理.国际体育仲裁理论与实践[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9:350.

[13] Martens D.R.CAS Landmark Decisions[A]//Blackshaw I.S.,Siekmann R. C. R. and Soek J.W. (ed.).The Court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 1984-2004[C].The Hague :T.M.C.Asser Perss,2005:235.

[14] Nafziger J.A.R.Internatioanal Sports law(2nd ed) [M].New York: Transnational Publishers, Inc.2005:5.

[15] Erbsen A. the Substance and Illusion of LexSportiva[M]//Blackshaw, Siekman and Soek(ed.), the Court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 1984-2004, The Hague :T.M.C. Asser Press, 2005:206-210.

(编辑 任丹)

Special Effect of International Sports Arbitration Verdict: a CAS Arbitration Power Perspective

ZHANG Wenwen1,WU Yihua2

Different from gener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power, the arbitration power of CAS has the attribute of social judicial power. In view of this, CAS uses the case law principle in the common law system and possesses the judicial power of law-making. The arbitration verdicts by CAS are final and enforceable as gener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verdicts, and they even have the special effect of case law, setting precedents for similar international sports disputes. The contents of case laws by CAS include three types: the creative laws, the explanatory laws, and the complementary laws, which are an important source of international sports laws. The precedents set by CAS play a positive role in explaining international sports laws, guiding the arbitration of law cases, and advancing rules for new international sports verdicts. However, the CAS case law cannot replace the statute law, and should be used as a supplement to the statue law.

CAS;arbitrationpower;arbitrationverdict;caselaw

G80-05 Document code:A Article ID:1001-9154(2017)01-0031-06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国际体育法的理论与运作实践:以法社会学为视角”(14YJC890028)。

张文闻,博士,讲师,研究方向:体育法学,E-mail:wyhzww@163.com。

1.广州大学体育学院,广东 广州 510006;2.广州大学体育学院,广东 广州 510006 1. School of P.E. and Sports Science, Guangzhou University Guang Zhou Guangdong 510006;2.School of P.E. and Sports Science, Guangzhou University Guang Zhou Guangdong 510006

2016-08-15

2016-11-18

G80-05

A

1001-9154(2017)01-0031-06

猜你喜欢

判例渊源兴奋剂
扎塘寺壁画艺术渊源再探
我国兴奋剂刑事案件司法解释之评价研究
法律英语写作中反面判例的处理技巧
国际私法领域判例法适用问题研究
世界反兴奋剂机构的使命所向与危机消解
STAR FLOWER WATER 百年“明星”两岸渊源 1929年产量超过1000万瓶
论德里罗小说的藏传佛教渊源
国际体育仲裁院足球转会纠纷的判例评析
论在涉外民商事案件中适用外国判例的必要性
反兴奋剂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