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未给员工出具离职证明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2017-11-27周曜竣
周曜竣
周律师,您好!
我与一家贸易公司签订了为期二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我的职务为该公司销售部门主管。工作一年后,我认为目前的工作环境不利于自己的发展,凭我的硕士学历,以及之前五年的工作经验,一定会找到更理想的工作。于是我提前三十天通知公司我要辞职的决定,并与公司协商一致解除了劳动合同。一个月后,我去另一家公司面试,并成功得到公司的聘用。但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我发现原来的公司未给我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由于不能证明我已经与原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外企迟迟不与我签订劳动合同。我多次找到前公司要求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但该公司均以各种理由搪塞,不给我出具证明,致使我无法再就业。请问律师,贸易公司的做法合理吗?我该如何维权?
陈先生
陈先生,你好!
根据你的情况介绍,贸易公司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下称“《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即贸易公司与你解除劳动关系后就应该给你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因此建议你依法与贸易公司进行交涉,若协商不成你可以依法向该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不服裁决的,还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用人单位是否必须要出具离职证明?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所以,为劳动者出具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的一项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必须履行。
二、用人单位不出具离职证明的法律风险
(一)用人单位不出具离职证明。劳动者可能无法享受失业待遇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之所以如此规定,主要是为了便于劳动者办理失业登记。《社会保险法》规定,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因此,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是劳动者进行失业登记的必备条件。没有离职证明,劳动者可能无法享受失业待遇。
(二)用人单位不出具离职证明。劳动者可能面临未能就业的工资损失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实务中,很多用人单位因担心招用了与前单位尚未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所带来的连带责任,基本上都会要求劳动者在入职时提供离职证明。如果劳动者无法提供该证明,可能就无法被录用,因此造成就业方面的损失。
本案中,首先,陈先生因自身原因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该贸易公司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符合我国劳动合同法律关于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和实质要件,劳动者的行为只要满足了这些程序和条件,就是一种合法行为。
其次,劳动合同依法解除后,双方均应履行劳动合同附随义务,即用人单位的义务是为劳动者办妥退工手续,即出具证明和办理档案及保险转移手续、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如果双方不履行劳动合同附随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陈先生如果与该贸易公司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要求贸易公司给予相应的赔偿。
三、用人单位不出具离职证明的法律风险防范
(一)在招聘过程中声明,应聘员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是得以录用的前提条件;并要求员工在相关文件中签字确认已知悉该前提条件。
(二)在发出录用函时可以注明,拟录用员工在限定期限内无法提供离职证明等入职所需材料的,或企业正式用工前发现有不符合录用条件或招聘面试过程中有欺诈或其他不诚实行为的,该录用函归于无效。
四、总结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证明应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工作年限等内容。该证明通常称之为“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向劳动者出具的用以证明双方之间已经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为了避免用工风险,很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入职时要求劳动者提供原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这样,劳动者才能获得和新单位签约的机会。因此,劳动者在离开原单位时,应当要求单位出具符合法律规定的离职证明,而用人单位有为依法离职的劳动者提供离职证明的义务。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