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基于会计与财务的视角审视资产证券化
2017-11-27李阳阳
李阳阳
[摘要]资产证券化是近几年来,我国在金融领域实行创新的重要内容。与以往的股票投资相比,资产证券化的投资方式更加具有先进性与适用性,可有效促进我国金融领域各项事业的发展。本文将从会计与财务的视角来审视我国的资产证券化的相关问题,以供关注此方面的人士加以借鉴。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 会计确认处理 财务影响 税收影响
2005年我国打开了通往资产证券化的大门,国家开发银行与中国建设银行成为首批获准进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试点,这使我国在金融领域刮起一场资产证券化的金融风暴。但证券化改革是一项复杂艰巨的任务,在证券化过程中有关会计处理的问题,也成为当下金融领域关注的焦点话题。
一、资产证券化的产生与发展
资产证券化是上世纪1970年代西方发达国家进行金融改革及创新的重要内容,非但使发达国家的金融体制得到发展与完善,并且以其独特的创新资本运作之处而风靡全球。资产证券化的金融機制是伴随着金融政策的发展而发展的,是资本市场发展的必然产物,本质是以资产所产生的未来现金流作为基础资产及偿债资金来源,通过结构化安排实现资产变现的一种手段。
随着资产证券化市场规模的扩大,规范程度低、基础资产质量低、评估体系混乱等一系列问题的产生,爆发系统性风险概率增加。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整个银行体系面临竞争加剧、贷款利差减少、运营费用增加等巨大危机,急需变革金融工具以走出困境。资产证券化作为新型金融工具,首先产生于银行领域并被加以利用,随后向其他领域延伸。
由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历史较短,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健全,企业融资一直局限于股票、债券、银行贷款、商业信用等传统融资工具;资产证券化作为创新型资本运作和融资方式未被深入研究及利用,导致资产证券化发展进程还比较缓慢。在改革开放发展的新时期,我国应加快资产证券化的发展,以带动各行各业的发展。
二、资产证券化的会计确认处理
资产证券化不但为金融行业带来巨大的发展变革,也为会计行业布置了艰巨的任务,其主要问题为发起人对证券化资产的最终确认问题。对于此问题的处理,国际上主要有以下三种方法:
1.风险报酬分析法
风险报酬分析法的做法具体指:当发起人在转让资产时,对应风险与报酬一并转移。在证券化交易过程中,形成资产出售,从会计处理上停止对该证券化资产的确认,实现该证券化资产的真实“出表”。经过证券化资产的真实销售,所筹集的资金将被视为所转让资产的价值交割至发起人手中,同时确认损益程度;若资产发起人仍保留被转让资产的所有风险及报酬时,证券化交易将被看做担保投资,资产仍留在发起人的负债表中,所筹集的资金被视为发起人所承受的新的债务。
2.金融合成分析法
金融合成分析法的关键是实际控制权,控制权的存在与否直接决定了证券化资产的归属问题,并默认金融资产与债务的不同记账形式。该方法将资产的终止确认与合约所产生的新的金融工具的确认问题加以区分。在资产证券化交易过后,只要发起人放弃了对资产的实际控制,证券化交易则将其默认为销售行为,所转让的资产将被终止确认,计入发起人金融资产对应科目;相反,交易发生后,发起人没有放弃对资产的控制权,则该交易将被视为投资行为,发起人想要转让的资产会继续保留在其资产负债表中作为债务处理。
3.后续涉入法
后续涉入法以“是否存在后续涉入”为资产确认的衡量尺度,该方法中若发起人对所转让的资产存在后续涉入,则与后续涉入相关的资产不符合终止确认的标准,交易将其默认为担保投资,无法资产的真实出售,会计无法进行“出表”确认;若发起人对转让资产无后续涉入,则资产将被终止确认,交易将其默认为销售行为,该部分资产实现会计“出表”。
三、资产证券化会计处理对财务和税收的影响
1.财务影响
资产证券化会计处理由表外与表内处理两部分构成。两种处理方法会给财务带来不同的作用。
表外处理是将资产负债表中将流动性较弱的证券化资产转出,并确定资产的损益程度。一般情况下,能够有效降低资产负债率,调整发起人的资产结构,优化债务结构,对发起人再次融资以及财务影响具有积极作用;表内处理则是将资产负债表中的证券化资产继续保留下来,将发起人所获资金确定为负债,导致发起人资产负债率上升,对发起人再次融资以及财务影响具有消极作用。
在实际发展过程中,大部分公司对财务报表中债务结构及资产负债率的关注程度较高,资产证券化作为能够将流动性较弱的资产,快速转化为现金收益的有效金融工具,对实现资产快速变现,提高企业运营能力等带来正向效应,为企业保持良好的财务杠杆和再融资能力奠定基础。另外,金融行业为增加核心资本充足程度,也希望减少风险资产的总量。基于此,证券化资产发起人都倾向于资产的真实出售,实现会计“出表”。
2.税收影响
在资产证券化交易过程中,将涉及到许多税种,包括个人所得税、企业营业税、印花税等。若将证券化资产进行表外处理,则发起人将确定资产的损益程度。国家税法指出资产发起人对资产增值后确认的收入应缴纳所得税,反之,资产减值后,确认的资产损失可抵消应缴纳的税款。发起人作为企业法人,及资产转移运营实体应缴纳营业税;同时,国家税法规定,须向各交易方及合同签约主体征收印花税。资产证券化未达到“税收中性”基本税收原则。“税收中性”是政府按照市场规律进行市场运作,并不通过税收手段进行资源配置的一种方式。在资本市场中资产证券化能够使资产端与资金端按照市场供需要求,达到相互匹配平衡的目标。资产证券化应按照“税收中性”的原则,避免多缴税、双重征税。
四、结论
综上所述,即为本人以基于会计与财务视角审视资产证券化的一些粗浅看法,旨在为关注此方面的人士提供些许借鉴。随着国内资产证券化不断创新步伐的加快,也倒逼发行人、承销人、投资人以及监管层等相关机构不断完善体制、制度及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资产证券化市场,也为金融市场提供活力。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