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模式设计打造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先行城市
2016-12-12王小松
【摘 要】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突破了银行间接融资的限制,为社会资本拓宽了投资领域,但基础设施投资普遍具有资金规模大、回笼周期长和投资回报率低的特点,对财政的兜底能力形成了较大压力。本文在分析现有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模式的基础上,旨在通过模式创新,为成都市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提供符合现实需要的路径选择。
【关键词】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模式创新
随着中国经济不断下行,地方政府的稳增长压力越来越大,而稳增长的主要措施之一便是基础设施投资。当前,成都正抢抓历史机遇,加快建设国家中心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能够有效聚合资源和提升城市经济运行效率,尚存在较大的增长空间,而且还可以起到稳增长的特殊时期效果。成都市拥有庞大的基础设施资产,但其现金流回笼周期较长。对于具有现金流的基础资产完全可以通过灵活的制度设计,将其包装成证券化产品,减轻地方政府的偿债压力和财政投资缺口。同时,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还可以将银行信贷资产转移出银行的资产负债表,腾挪出更多的信贷额度来支持新型城镇化建设。对于广大投资者来说,丰富了稳健型的高收益产品。
一、国内基础资产证券化创新模式
根据2015年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地为更好发挥财政资金效益,加快对基础资产证券化进程,不断出现融资模式的创新实践。一是BT项目资产证券化,如浦东建设BT项目资产支持收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二是产业基金资产证券化模式。PPP模式下的产业投资基金,一般则是通过股权投资于地方政府纳入到PPP框架下的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负责具体基建项目的设计、建造、运营,政府授予项目公司一定期限的特许权经营期。三是金融租赁的“双SPV”模式。2013年,华融租赁开启了资产证券化的双“SPV”模式,先由广发证券募资设立集合计划;再通过一家基金子公司设立优先级、劣后级的分级专项计划,优先级由恒进1号认购,劣后级由华融租赁持有。最后,该基金子公司发行优先级份额募集资金,买入华融租赁一笔租赁资产3年的收益权。项目发起人考虑到信托受益权凭证的流通性问题,将信托计划由资管公司加套一层SPV,实现了证券交易所的挂牌交易。
二、成都市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模式设计
1.市政交通基础设施证券化
项目公司与政府签订PPP合同后,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项目总投资以及未来现金流的情况,公开或者非公开发行项目收益类债券,用于项目投资与建设,并依托项目建成后的运营收入来偿付债券本息。现金流为项目产生运营收入、政府购买服务支出和政府财政补贴。项目收入直接划入由监管银行监管的项目收款专用账户中。若有剩余,则将剩余资金划入发行人日常账户。若项目运营收入无法覆盖应支付债券本息,则安排作为政府出资方代表的国有企业履行外部增信机构职责,就实际账户金额与应付本息的差额部分进行补足。
2.电力通信项目资产证券化
电力通信项目以未来的收费权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或资产支持票据,为投资基础设施的企业拓宽了融资渠道。可选择将购售电协议电费收入证券化、购入网许可通讯收入证券化。实施资产证券化的电力企业为原始权益人,证券公司作为计划管理人。为保证基础资产的良好状态,及时、足额划转电费收入,计划管理人应委托计划服务机构对基础资产进行管理,委托信用评级机构对专项计划进行信用评级和持续信用跟踪。为保证专项计划资金的安全,计划管理人委托托管银行保管专项计划的资金。
3.旧城改造项目资产证券化
旧城改造项目可参考国外的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REITs),设立权益型REITs模式,即信托公司和委托人签署相关协议,通过发行信托计划来募集资金,以实质性的权益性方式投资于房地产。以成都城建投平台作为旧城改造投资信托发起人,与受托人订立信托契约,将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设定为信托财产。三是面向广大投资者公开发行或者非公开发行的信托收益凭证,募集资金存入托管银行账户作为项目资金。应探索允公募方式,使信托收益凭证可以资本市场流通,旧城改造投资信托投资人可以在银行或者证券市场对该证券进行买卖。
三、对于成都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的政策建议
一是整合数据资源,防范财务风险。成都市及各区县的基础设施数据较为零散和缺乏,这种信息不对称也阻碍了资产证券化市场范围的进一步扩张。因此,政府统计机构应该扩大经济数据的统计范围和确定合理的统计频率,同时鼓励发展一些专业的数据服务商,加强信息共享,将数据整合为强有力的资源。
二是构建成熟资本市场,盘活存量基础资产。参考国外成熟市场供需两端改革:一是投资者类型多元化,逐步引入社保基金、养老基金、私募基金、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以及境内外合格金融机构等。二是产品类别多元化,积极鼓励产品创新,拓宽基础标的资产类别。并且,须进一步健全资产证券化产品托管、结算和流通转让机制,并且应该探索融资融券、期权期货等多种交易方式,形成多层次的资产证券化交易市场。
三是完善相关法律体系,提高投融资效率。法律法规决定了资产证券化的运作过程和相关风险水平,也影响投融资的效率和成本。截至目前,我国还未形成一部对资产证券化投融资活动形成指导性意见的专门性法律,尤其是在资产发起、证券化结构安排和特定目的机构的设立3个重要环节,必须制定具体明确的法律法规,规范好相关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淡化政府的兜底角色和产品的刚性兑付属性,以市场化的方式进行运作。
作者简介:
王小松(1991—),男,汉族,重庆江津人,任职于中共成都市委政策研究室,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