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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运动员文化教育问题研究
——基于运动员“尚武”精神的反思

2017-11-27郑隆霞

广州体育学院学报 2017年1期
关键词:尚武竞技运动员

郑隆霞

(广东体育职业技术学院,广东 广州 510663)

我国运动员文化教育问题研究
——基于运动员“尚武”精神的反思

郑隆霞

(广东体育职业技术学院,广东 广州 510663)

运动员是竞技体育发展的最主要因素。运动员“尚武”现象,是对“尚武”精神的悖离与亵渎,反映着文化教育的缺失。文化教育的价值和意义在于培育和提升运动员文化素养、人格修养、精神涵养,促进运动员全面发展和竞技体育可持续发展。文化教育的缺失造成了运动员学历层次普遍偏低、整体素质不高、法纪观念淡薄、社会保障不力,引发了充满暴力色彩的“尚武”现象,给社会和谐和公众利益带来严重危害。减少和预防“尚武”现象的滋生和漫延,应着重提升学历层次、增强法纪素养、强化社会保障、创新管理文化,促进运动员个性化成长和竞技体育运动可持续发展。

体育人才;竞技体育;文化教育;动武现象;现象管窥;背景透析;策略研究

在举国体制条件下,我国竞技体育事业无论在发展规模、发展动力,还是在发展实力、发展成就,都是今非昔比。在亚洲,从1982年新德里举行的第九届亚运会开始,中国已经连续7届位列金牌榜第一;在全球,从1984年在洛杉矶奥运会上实现了奥运金牌“零”的突破后,我国竞技体育逐渐被纳入了西方体育的话语体系,同时,由于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转型的加快,我国运动员文化教育的体制机制、运行方式、培养模式出现了许多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本文基于运动员“尚武”现象,运用文献研究、逻辑推理等方法,对运动员“尚武”现象予以剖析,探讨解决的方案。

1 现象管析:“尚武”精神与“尚武”现象

1.1 “尚武”精神内涵

在中国,“尚武”精神有着悠久的历史渊源,凝聚着厚重的民族传统文化,蕴含着丰富的精神内涵[1]。从战争与武力的维度看,崇武尚武的价值取向在于国家的长治久安、民族的独立自强、人民的安定生息,即以战止战、赢得和平,而非“穷兵黩武”“好战”。比如,在古代,先秦诸子百家积极倡导“王道”“霸道”“法制”“礼制”的崇武尚武精神,在于停息战事频仍、人民流离失所的局面;秦国以“远近交攻”“连横以斗诸侯”的崇武尚武思想除了六国争霸的格局,实现了中华民族的统一;汉代之所以挥兵西域、驰骋南越,目的在于“犯强汉者,虽远必诛[2]”。在近代,无数仁人志士倡导崇武尚武,目的在于抗击列强入侵、求民于水火,在于强国强种、富国强兵。在当代,我们倡导崇武尚武,之于军队,乃是弘扬受命之时忘其“家”、临阵之时忘其“亲”,能打仗、打胜仗,以武止戈,维护国家主权和安全,捍卫和平与发展;之于民众,乃是培育自立自强的精神品格。从民族精神的维度看,崇武尚武是民族精神的重要内容,它体现着爱国主义、与时俱进、自强不息等民族精神。一个民族不能没有英雄,不能缺失崇武尚武精神,一个没有英雄、缺失崇武尚武精神的民族是没有希望的民族,迟早要被历史洪流淘汰的民族——这是中华民族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进程中一个基本共识、基本结论[3]。从体育文化看,崇武尚武向来都是体育文化的一种表现形式,是体育精神的重要构成。在思想理念上,既注重强身健体又注重精神培育,如儒家认为“有文事者必有武备”,提出“仁义”“刚健”“有为”崇武尚武观点;毛泽东提出教育要“野蛮其体魄,文明其精神”等。在体育活动上,既注重体育技法又注重品行,如中国武术遵循“尊师重道”“孝悌仁义”的武德修养,提倡“公正”“义勇”的集体道德观念,弘扬“修身、爱国、奉献”的爱国主义精神。总的看,崇武尚武蕴含着丰富的精神文化内涵,是中华民族生生不息与发展振兴的精神脊梁,也是运动员成长与发展的必备素质和精神动力[4]。

1.2 “尚武”精神的悖逆

具体到生命个体,“尚武”精神主要由认知和行为构成。一般来说,认知与行为是一个有机统一体,即尚武精神是在认知与行为相互作用下日渐形成的;但在一定条件下,认知与行为又难免相悖逆,即行为不受认知与心理的支配与左右。运动员是发展竞技体育的基本资源,但在“举国体制”“唯金牌论”“唯成绩论”背景下,“世界冠军”不仅成为许多运动员追求的唯一目标,而且也成为人们评判竞技体育人才强与弱、好与坏的唯一标准,这在很大程度上强化了运动员“尚武”思想,而这种思想的强化,又促使文化教育和人格修养走向“边缘化”;文化教育和人格修养的“边缘化,造成了一个又一个体育伦理失范案件,演绎出一个又一个人生悲剧。综合近年来的运动员“尚武”现象,具有这样几个特点:在主体上,多以男性运动员为多,发生的场地有的在运动赛场内,有的在运动赛场外,其行为主要表现在肢体冲突;在目的上,运动员没有明确的目的性,虽然行为结果具有运动员所希望实现的“利己”性,但运动过程却不为运动员意识所控制,使得“尚武”动机具有一定的盲目性;在性质上,“尚武”行为诱发于某些刺激因素,没有预谋性,是一种随机性的非理性行为,所以在“尚武”行为发生之后,运动员往往表示愧疚与懊悔[5];在“尚武”影响上,其影响不仅在于危害社会和谐、造成他人生命与财产损害,同时又因为,这些体育人才大都是崇武尚武的精神符号、社会公众特别是青少年崇拜的偶像与英雄,其行为对于社会公众心理的伤害更是让人无法估算。透过运动员“尚武”现象,“尚武”被褪去了光彩照人的精神的外衣,惟剩下赤裸裸的“武”的骨架。对于“尚武”事件的发生,有人说纯属“偶然”,如这种“偶然”事件频频发生时,这种现象便不再是“偶然”。任何事件的发生总有其偶然性和必然性,是多种因素综合长期作用的结果,只不过这种结果的出现需要一定的条件和“导火索”罢了。诚然,我们不排除这种“偶然”说辞所蕴含的善意。因为这些运动员都是竞技体育的“人才”,所以人们企图把一些问题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甚至是封锁消息,目的是给运动员改正错误的机会、在竞技赛场上为国争光。关键是如何杜绝此类悲剧的再次发生,如果还在一味强调运动员在世界级比赛中为国争光、摘金夺银,还在忽视运动员作为一个普通人应具备的基本素质的培养,这些“偶然”就不会是第一次发生,也不会是最后一次发生。因此,我们必须从这些“偶然”中寻找其“必然”因素,研究制定相应的对策与措施,为运动员的个性化成长和全面发展创造良好的机遇和条件、提供坚强的动力和保障。

1.3 “尚武”精神悖逆凸显文化教育的价值

没有体育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而没有教育的体育则是残缺的体育[6]。“尚武”精神与“尚武”现象,从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凸显了文化教育的价值。首先,加强文化教育,有利于促进运动员全面发展。文化教育的价值在于,它不仅为运动员传输科学文化知识、提高运动员的文化素养,更是对其人格的培养、精神的熏陶、观念的引领,增强其个性化成长和全面发展的动力和本领。我国运动员的培养基本沿袭了业余体校、省市专业队、国家队三级体制,在这种重视训练、忽视教育的培养体制之下,运动员由于文化教育和学习的机会较少,导致整体学历不高、学识不深,一些“尚武”现象,以及一些运动员退役之后沦为“看门人”“搓澡工”“清洁工”甚至失业,无不反映出“孤岛化”的培养体制的弊端,无不凸显着文化教育价值的重要性与必要性。其次,加强文化教育,有利于促进运动员可持续发展。体育本身就是一门科学,无论是身体生理,体育运动的时间、时机、场地、装备,还是体育锻炼方式方法、技能领会与把握,都需要在拥有一定学识的基础上去研究,把自身更多的潜能挖掘出来;如果没有知识,便无法探知体育领域中的许多奥秘,造成竞技体育运动中的无知、盲目等不良行为,“有什么样的文化素质,就能打出什么水平的球势[7]”。目前,随着大量新训练理论的提出,新训练手段的运用,新训练器材的问世等,运动员原来的思维方式和投入习惯受到了冲击,要求运动员提高自身的文化素质,以适应现代运动训练的需要。在领悟文化教育的功能和价值的同时,再反观以上诸多“尚武”现象,便会深切地感知文化教育在竞技体育发展中存在着严重的缺失。

2 背景透视:文化教育的回归与疏离

运动员“尚武”现象的滋生与漫延,虽然其根源是多方面的,既有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客观因素,也有运动员认知、修养以及竞技运动带来的身体、心理上的特殊问题等主观因素,但最为主要的还是文化教育问题。文化教育缺失、文化素养不高是导致运动员“尚武”现象滋生的最为重要的因素。

2.1 文化教育的回归

教育是体育的逻辑起点。近年来,我国政府颁发了诸多法规性文件,规范了运动员文化教育问题。比如,《全国体育人才发展规划》(2010-2020年)中明确提出,围绕进一步增强我国竞技体育的综合实力和国际竞争力,不断提高运动员的文化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全面提升运动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把运动员文化教育问题提升到建设体育强国的战略高度。《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2010年),对运动员打牢文化教育基础、拓宽体育运动学校运动员培养输送渠道、发挥国家队运动员文化教育的示范作用、维护运动切身利益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同时,各省级地方政府及运动员管理培训机构也结合实际,制定了具体的规章制度,比如,吉林省规定,接受义务教育阶段的运动员每周学习时间不少于24h,运动员文化学习课时达不到要求则停止参赛或退出运动队;福建规定,运动员的九年制义务教育考核未达标单位,取消下一年度省级以上所有评建活动的参评资格,文化课测试不达标的运动员取消参加省级以上比赛和进入优秀运动队资格;陕西省对省体育局运动队在训运动员实行“小学—初中—中职—大学”一条龙的学校管理,鼓励取得本科学历的运动员继续攻读研究生等。随着相关制度的完善,文化教育在逐步回归运动员,回归竞技体育,我国运动员整体文化素质有所提高,但与运动员全面发展、竞技体育事业可持续发展要求相比,运动员文化教育问题依然是一块短板。

2.2 文化教育的缺失

运动员“动武”现象的滋生,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运动员文化教育的缺失,至少表现在四个方面:(1)学历教育的缺失。运动员“尚武”现象,使得人们形成了这样的认识:竞技体育人才四肢发达、头脑简单,走上运动生涯是迫于文化成绩上不去的无奈选择。这种认知虽然不无偏见,但竞技体育人才整体学历不高、学识不深却是事实。据调查,在我国运动员群体中,具有小学、初中、高中、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的分别占运动员总人数的7.4%、39.59%、16%、6.9%[8],运动员学历教育普遍不高。学历教育的缺失,说明运动员接受文化教育机会的缺乏,而缺失了文化教育,使得运动员整体文化素质不高;运动员文化素质的低下,约束了他们竞技潜能的挖掘、竞技水平的提高。事实上,没有知识和素质的支撑,运动员很难在竞技运动中实现“更快、更高、更强”,也很难在竞技运动中走得更远。(2)法纪教育的缺失。运动员“尚武”现象的产生,既反映出运动员法纪意识淡薄,也反映出法纪教育的缺失。从运动员自身看,主要存在着:法纪观念不强,缺乏基本的法理认知,缺乏基本的法律知识,不知或者不善于如何运用法律解决问题、维护自身权益;法纪情感淡薄,之于法律缺乏信赖、崇敬、崇尚的情感,“崇武尚武”价值观往往促使他们以“武力”解决问题、化解矛盾。从学校和运动队看,对运动员法制教育重视程度不够,法制教育既缺乏长远规划又缺乏培养目标;法制教育内容缺乏规范化,既缺乏系统的课程设置又缺乏规范的教材,而且没有确定统一的法制课时,体育人才接受法制教育的机会较少;法制教育方式简单,法制教育的方式主要是课堂教育,而课堂教育又多是填鸭式教育方法,而且不注重融入道德教育、心理健康教育,教育效果甚微。(3)社会教育的缺失。运动员一般都较为年轻,受家庭环境的影响较大。事实表明,良好的家庭环境和家庭教育能够很好地促进竞技体育人才的健康成长,而家庭环境不好、家庭教育缺失则会给运动员带来诸多负面影响。运动员“尚武”现象大都与家庭暴力、家长不良思想行为、亲人之间沟通与交流的缺失密切相关。运动员在职业生涯中,由于艰苦的训练、忘我的竞技,在取得骄人成绩、为国争光的同时,也给身体带来了这样那样的伤害,加之我国社会保障机制的不完善,使得运动员退役之后心理落差较大[9],而且也给生活造成了这样那样的困难,这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社会文化的缺失。(4)人文教育的缺失。运动员“尚武”现象,与运动员的管理部门与管理者不无关系。目前,虽然《运动员聘用暂行办法》把运动员管理纳入国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体系,实行岗位管理合同聘用,在一定程度上破解了运动员的管理体制的弊端,但在实践中,管理部门、管理者与运动员之间的关系却存在着诸多的矛盾和问题,反映管理文化、人文教育的缺失。比如,有的运动员出现“驾照门”等多次违纪违规行为,其管理方竟然与其失联一个多月,反映了管理体制上的诸多弊端和问题;有的运动员受到领队、教练批评,便向领队、教练动起了拳脚,说明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关系并不融洽,领队、教练管理理念、管理方式方法难免存在不妥,反映了人文教育和管理文化的缺失。

2.3 文化教育的困境

在“举国体制”下,党和国家一贯重视运动员的文化教育问题,建国初期就创建了运动员文化教育体系,上世纪70年代末期运动员文化教育体系基本成熟,之后又不断地进行改革与发展,目前基本形成了小学—中学—大学的运动员文化教育体系。运动员文化教育真正缺少的似乎不是理论的指导、制度的保障,缺少的应是认识的深化、责任的担当、实践的创新。当然,运动员文化教育的真正强化、文化素养的普遍提升却是一个持续发展的动态过程,其中运动员文化教育问题面临的诸多困境是一个重要影响因素。这些困境主要是:第一,思想认识存在误区。在举国体制条件和奥运争光目标指引下,人们往往把获“世界冠军”作为检验成败的唯一标准。这种“唯金牌论”“唯成绩论”表现在训练实践中,即是一种“苦练”。这种模式也许会多拿几块金牌,但是并不能体现一个国家的体育发展水平;事实上,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强大,并非几块金牌能代表了的。固然,这个时代依然需要奖牌,尤其需要有社会影响力的奖牌,关键是如何实现奖牌的增长方式,如果在提升奖牌含金量与提高奖牌数量间作出正确选择,只能造成运动员文化教育的缺失,给运动员的可持续发展和退役后的生活造成障碍。第二,学习训练矛盾突出。目前,虽然有的管理机构、院校和运动队都在探索解决学训矛盾,但还没有一个合理的解决机制,其原因在于:学历教育与运动训练有着不同的特点、学科要求和规律。竞技运动对人的体质、体能要求较高,并限制于一定的年龄,其对象多是青少年。青少年时期,既是一个人学习文化知识的最佳时期,也是进行竞技训练的最佳时期,而在一定的时间内,如果学习时间得到保证,其竞技训练的时间和效果就无法保证;反之,竞技训练的时间和效果得到保证,学习机会就会减少。客观地说,运动员不仅需要花费大量时间训练,而且还要参与各种比赛,其学业无法在较少的时间内完成;而且, 在现有的竞技体育运行机制和管理体制下,运动队和运动员为了自身利益,人为地激化了学训之间的矛盾。比如,为了出成绩,为了“夺冠”“夺标”,无论是管理单位还是教练员,都强调训练,并人为地延长训练的时间,“任性”地减少或缩短文化学习时间,致使文化教育落实到位。事实上,学习与训练并非是一对不可调和的矛盾,二者都是运动员发展的需要,更是竞技体育持续发展的需要,关键是如何加快体育体制和深化运动员文化教育本体的研究,使体育与教育有机融合。第三,保障机制不够完善。就运行机制而言,运动员文化教育有的隶属于体育部门,有的隶属于体育、教育部门共管,由于体育与教育部门价值取向、行为方式不同,加之两家缺乏有效的沟通协调,使得运动员文化教育难以得到有效的监督。就经费保障机制而言,据《我国优秀运动员文化教育现状调查报告》统计,2004年至2006年,全国各省对运动员教育经费投入平均为436.73万元,虽然运动队教育经费逐年增长,平均增长率远远超过我国经济增长幅度,但运动队教育经费仅占总经费的5.37%,而且各省管优秀运动队之间的投入差异非常大,大部分学校的教育经费远远达不到教育经费占总经费2%的要求。文化教育经费投入的不足,严重影响和制约了竞技体育人才文化教育的质量和效益。

3 对策研究:加强文化教育与管理

当运动员“尚武”现象发生时,教育培养机构更多是采用行政手段予以处理,而较少从教育和管理模式上予以反思和改进。如何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与管理,是一个系统性的研究课题,既需要从文化教育上分析问题、寻找对策,又需要从管理体制、运行机制上查找“盲点”、破解难点。本文着重围绕运动员“尚武”现象所反映的文化教育问题,探讨相应的对策。

3.1 着重提升学历层次

加强文化教育、提高学历层次是运动员健康成长的基础和必备条件。在“更快、更高、更强”引领下,“高学历、高技能、高素质”已成为培养机构和运动员的自觉追求,高学历化已经成为一种趋势[10],这对现行的运动员培养体制和培养模式也提出了挑战。在培养理念上,应摒弃“唯成绩论”“唯金牌论”,树立运动员全面发展观,提高运动员综合素质。“唯成绩论”“唯金牌论”虽然在一定意义上激励了运动员勇于探索、奋力拼搏,培育了运动员的“尚武”精神,推动了我国竞技体育事业的发展,但却背离了体育的本质,从长远看,既影响运动员的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也给竞技体育事业的发展带来诸多的弊端和矛盾。“尚武”现象的产生,在一定意义上说正是“唯成绩论”“唯金牌论”的产物。树立运动员全面发展观,旨在提高运动员竞技技能的同时,强化以提升素质为目标的学历教育,走“体教”结合之路,促进运动员竞技技能与学识修养互融相长。在培养体制上,应深化运动员文化教育和学历教育体制改革。由于长期实行业余体校、地方队和国家队的三种体制,运动员文化教育和学历教育逐渐“孤岛化”“封闭化”“边缘化”[11],致使运动员学历层次较低、文化素养较差。改革运动员文化教育和学历教育体制,应坚持“体教”结合,把运动员纳入教育体系和相应的发展规划,形成以“小学—中学—大学”为主渠道的开放式培养体制,逐渐提升运动员学历水平、知识素养。在培养模式上,目前国内主要有成人教育、成人教育与普遍高校教育衔接、体育学院普教、综合大学普教等培养模式,在具体实践中,南京体育学院等一些院校探索实施“长学制”文化教育,通过实行“一贯制”“弹性制”“双轨制”,有效解决了“学训”矛盾。“一贯制”,即把在职与退役的运动员的文化教育合并考虑、统筹安排;“弹性制”,即设立“初中—高中—专科—本科—研究生”学历教育“绿色通道”[12],并根据运动员所参与运动项目的实际延长学习年限,分层次、分阶段、积累式地进行培养[13];“双轨制”,即在高中、大学阶段实行学分制管理,运动员可根据不同层次的总学分申请相应的学历。这一培养模式,提高了运动员文化教育、学历教育的质量,具有一定的示范和启示意义。

3.2 着重增强法纪素养

提升运动员法纪素养,既是有效预防和遏制“尚武”现象、自觉遵守法律规范的手段,也是以法治体、实现体育强国的内在要求。运动员法纪素养的低下、法纪意识的淡薄、“尚武”现象的滋生与漫延,需要我们从多个维度进行反思和探讨。就学校和运动队来说,针对运动员法纪教育的缺失,应重视法制教育、科学定位法制教育,根据运动员及其所从事的体育项目的特点,建构相对完整的法制教育体系。在法制教育内容上,应注重实用性、多样性。所谓实用性,就是学习与体育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运动竞赛规则,比如《体育法》、《全国运动员交流暂行规定》、《国家体育锻练标准施行办法》、《运动员参加全国比赛代表资格注册管理办法》、《禁止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的暂行规定》等,用以指导运动员运动和竞赛行为;多样性,就是学习国家法律法规以及道德规范,比如《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国家赔偿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劳动法》、《保险法》等,引导运动员尊敬法律、崇尚法律,提高知法、用法能力,自觉运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在法制教育方式方法上,应针对运动员的性质和特点,采用解疑释惑、专题讲座、分组研讨等方式,在理解基础上完成对法律知识的内化与反思,让法纪真正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激励和引导运动员从“认同”走向“自觉”,走向自我教育、自我成长。需要指出的是,运动员往往具有内隐攻击性[14],这是因为:从生理上看,竞技体育要求运动员具有超常的竞技条件,其雄性激素水平高于常人,身体素质也高于一般人,这就使得他们具有一定的内隐攻击性;从心理上看,运动员需要发泄其攻击性,这取决于他们竞技比赛中的竞争意识与求胜欲望,同时一些体育项目,诸如摔跤、散打、跆拳道等攻击性强的项目也培育他们的攻击思想。这在法纪意识不强、行为失控的情况下,较容易发生暴力违法犯罪冲动。为此,应把法制教育与心理健康教育结合起来,以健康心理增强其自控能力,以法律法纪约束他们的暴力行为。

3.3 着力强化社会保障

运动员“尚武”现象的避免和健康成长,离不开家庭的关爱、学校或运动队的监护、全社会的支持。作为家庭,应注重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和教育环境,既要杜绝家庭暴力,加强对孩子的教育、沟通和交流,随时了解和倾听孩子在成长过程中的心声,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疏导,让他们感知家庭的温暖并愉快地成长。作为学校或运动队,应加强对运动员的监护,既要加强文化教育,又要注重丰富课余文化生活,帮助他们交友、处事,杜绝其与社会不良人员的交往,杜绝其受不良社会风气的侵蚀和影响。作为社会,既应在全社会形成关心体育、尊重体育人才的氛围,又要注重建立完善相关制度和法规,为运动员的健康成长提供支持。一方面,应完善社会保障,在享有一般社会公众享有的利益保障的基础上,还应基于运动员的性质和特点,给予特殊的社会保障[15],比如,建立完善运动员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补充制度等,保障运动员在训练与竞赛中出现的损伤等问题,以及损伤带来的后遗症,对其养老、失业问题给予保障。同时,运动员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必须有相应法律法规做保证,使之形成适宜于运动员社会保障制度健康运行的法制环境。比如,现行《职业病防治法》对于运动员没有明确的表述,在职业性目录中第七项规定的职业性眼病的类别下,只限定了化学性眼部灼伤、电光性眼炎、职业性白内障这三种疾病,却没有视网膜脱落等跳水运动员易患的病症,这就给运动员职业病的认定和诊治带来了一系列问题。针对这一问题,可对该法规作进一步的修订和完善,把运动员纳入其中,给其相关职业病提供合法保护。

3.4 着重创新管理文化

目前无论是管理部门或单位、管理者对于运动员的管理,其模式往往具有一定的功利性——平常表现不好的运动员往往因体育成绩好而被既往不咎,倘若成绩不好则会受到严厉惩罚,其手段与方法都较为单一,而且管理与教育相脱节。当下运动员多为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出生的,个体观念、自我意识较强,个性较为鲜明,置于封闭环境中的管理模式已不合时宜。如何调整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关系,如何寻求个性与规则之间的平衡点,如何把条令和成绩的追逐转变为人性化的诉求,如何以人文关怀人文教育引导运动员多元化的个性发展,是管理文化急需回答和破解的问题。首先,应建立完善动态管理机制。体育和教育部门、各级各类学校、运动队应建立完善领导机构,不断建立完善运动员思想、心理健康问题定期分析制度和预警机制,切实加强运动员日常教育管理工作。在管理方式上,学校和运动队更多地采用了行政式管理、单一式管理、被动管理,这些管理方式比较容易引起运动员的抵触情绪,诸多运动员与管理者之间存在的肢体冲突,其原因往往都与这些生硬的管理方式不无关系。为此,教育管理单位应转变管理方式,变行政式管理为引导式管理、变单一式管理为多元式管理、变被动管理为自我管理,增强运动员自我约束和自我管制能力,实现管理工作的柔性化。在管理方法上,尊重运动员的个性差异,顺应运动员身心发展规律,注重关心运动员的合理需要,给予运动员更多的信任与人文关怀,使之产生一种寻求真理、完善自我内在动力。这样的管理与被管理,可以使运动员愉快而自觉地接受被管理,并在管理中自觉地把院校、运动队和教练的意志转化为具体行为,使学习与训练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其次,应建立完善人文关怀机制,通过创立运动员关怀基金、运动员奖学金助学金,办理运动员伤残互助保险,提高运动员伤残医疗与特殊困难生活补助标准,扶持退役运动员就业创业等,最大限度地发挥运动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在竞技赛场上夺取更大的成绩、为祖国争得更多的荣誉。

4 结语

运动员是竞技运动的主体,直接承担着攀登竞技体育高峰、完成“奥运争光”计划的重任。随着形势发展,竞技体育的竞争越来越突出表现为运动员的科学文化水平和综合素质的竞争。“我们决不能为培养10%左右的优秀运动员,就牺牲掉90%孩子的文化教育”,必须从促进运动员全面发展和竞技体育协调发展的高度,坚持从运动员需求和竞技体育发展实际出发,加强学历文化、法律文化、社会文化和管理文化教育,将“崇武尚武”转向于“崇文尚武”,使我国运动员在“更快、更高、更强”的目标引领下,实现自我完善、自我突破和全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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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 on Cultural Education of Athletes in China——Reflection on the phenomenon of “using force” in athletes

ZHENG Long-xia

(Guangdong Sports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 Guangzhou 510663,China)

Athletes are the most important factors in the development of competitive sports. The phenomenon of “The phenomenon of violence” in athletes reflects the lack of cultural education. The value and significance of cultural education is to cultivate and improve the athletes' cultural quality, personality and spirit, to promote the all-round development of athletes and 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competitive sports. The lack of education and culture caused athlete education level is generally low, the overall quality is not high, weak awareness of the law and discipline, social security ineffective, causing the full of the color of violence “ the phenomenon of violence,” phenomenon, bring serious harm to the harmonious society and the public interest. Reduction and prevention “the phenomenon of violence,” phenomenon of breeding and spreading, should focus on enhancing record of formal schooling, enhance the rule of law and the literacy, strengthen social security, the management culture innovation, promote the athlete personal growth and competitive sports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Sports talents;competitive sports;The phenomenon of violence;advocating force;phenomenon perspective;background dialysis;Strategy analysis

2016-12-14

郑隆霞 (1984-),女,汉族 安徽芜湖人,讲师,硕士

G807

A

1007-323X(2017)01-0057-05

研究方向:体育教学与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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