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高校足球比赛中运动员故意伤害的法律责任

2017-11-27

体育科技文献通报 2017年8期
关键词:故意伤害足球比赛法律责任

徐 杰



高校足球比赛中运动员故意伤害的法律责任

徐 杰

足球运动属于同场竞技对抗项目,比赛过程中运动员双方身体接触十分频繁,在比赛中故意伤人的现象时常发生。因此,为保护运动员合法权益,规范运动员行为,净化比赛氛围,需要对比赛中对运动员的行为进行界定,对于违反体育道德,故意伤害他人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应该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足球运动;运动伤害;故意;法律责任

球运动被誉为“世界第一运动”,是全球最具影响力的体育赛事。“对抗的复杂性是现代足球运动的特点”在比赛中故意伤害的事件时常发生,对于故意伤害他人,造成他人人身严重伤害的行为学术界有不同的观点,主要还是对于是否应该追究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的争论,如何对伤害事件的法律责任进行划分,减少类似事件的发生,对于净化我国足球市场环境具有重大意义。笔者认为,运动员在比赛中故意伤人的行为应该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应为该行为已经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有必要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1 故意伤害问题的提出

2009年6月13日北京国安对天津泰达的中超11轮的京津大战中,泰达队的谭望嵩在进攻攻入国安禁区,门将杨智在出击时被谭望嵩一脚踹飞,引起现场球迷一片哗然,对门将造成极大的伤害。最终足协对谭望嵩处以禁赛5场,罚款2.5万。类似事件也出现过,1997年5月10日的足球甲A联赛第十场广州太阳神队与上海申花的比赛中,太阳神队的叶志斌把申花队的莫拉在无球条件下铲到,造成腿部粉碎性骨折,导致莫拉职业生涯报销。申花队提出上诉,但我国足球运动纠纷解决主要依靠足协的仲裁为最终依据,不得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上述事件中,球员的很多动作已经超越了比赛的正常动作,对他人的人身造成严重的伤害,我国现行的足协内部处理机制的制裁已经超越了我国的刑法及相关法律,运动员的人身安全的不到充分保障、权利得不到有效救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已经符合我国刑法学中关于故意伤害罪的相关要件,有必要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2 责任范围

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了法定义务或契约义务,或不当行使法律权利、权力所产生的,由行为人承担的不利后果。对于足球比赛中过意伤害他人所承担的仅限于刑事责任和附带民事责任。

3 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3.1 构成伤害的主观条件

这是关于人的心理状态问题,包括动机、意识等方面。主要分为故意和过失。“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在校园足球比赛中,对于无球队员的故意殴打、无球队员的铲球动作等造成球员人身伤害的行为,已经超越了正常比赛的范畴,转化成对球员的恶意伤害和人身攻击。这种行为严重干扰了比赛的顺利进行,在学校造成不良影响。运动员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或可能严重的后果,而放任自己的行为,就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3.2 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年龄

“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罪行富刑事责任必须达到实足的年龄,我国刑法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且无精神疾病),智力正常,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我国小学实行严格的年龄入学制度,到了上大学都是年满16周岁以上的学生。在校园足球比赛中,他们对自己故意伤害他人,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为应当负责。

3.3 损害结果与因果关系

损害结果作为侵权责任的前提之一,泛指对各种权利和利益的侵害所造成的后果。王泽鉴指出“损害系指权利或利益亲还是所发生之不利益,简而言之,损害发生之前的状态与损害发生之后的情形相比较被害人所受的不利益,即为损害之所在”体育比赛中的侵权行为如果造成严重的后果,且在赛中这一伤害不会轻易发生,对当事人有重要影响的,司法机关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起公诉。

所谓因果关系,是指实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在足球比赛中,球员的受伤由球员的主观故意引起的,损害结果与损害行为存在着直接的关系,先因后果,它们的关系不能进行转化。

4 学校体育足球比赛中故意伤害的法律责任

4.1 过错原则的适用

体育运动总故意伤害的归责主要为过错原则,《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犯国家、集体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足球比赛属于同场竞技项目,身体接触过于频繁,这要求运动员在比赛中对他人的人身安全有适当的注意义务,就不同的运动项目和不同级别的比赛注意义务不同,运动员的注意义务在不影响正在进行的比赛的基础上应避免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的义务。但是在比赛中对无球队员的铲球行为、以及恶意殴打他人的行为,严重影响了比赛的进行,对他人的人身安全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如果对于这种行为不加以制裁,很难保证球员、学生的人身安全,进而愈演愈烈,直接转换成校园暴力。

4.2 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

我国《体育法》第51-54条对刑事责任做了具体规定,在体育竞技比赛中,行为人违反《刑法》规定,受到刑事制裁,如故意伤害对方,造成严重后果的。《刑法》第234条第一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第二款规定:犯前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在我国具体实践中,考虑到体育竞赛以及学校体育的主体具有特殊性,往往在故意伤害发生时,组织、学校为保护单位或学校名声,往往把案件的性质定义为普通的民事侵权案,通过学校、双方家长进行协商解决,以免事态扩大,对学校造成不良影响。本来案件的性质为公诉案,由检查机关提起公诉,公安机关调查取证,由于学生缺乏法律维权意识,导致致害人逃脱法律制裁。笔者认为,年满18周岁的学生作为特殊群体,但是学生在法律上没有特殊性,我国是法治国家,主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故意伤害他人、侵犯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

4.3 故意伤害的民事责任

我国在1995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但是里面涉及的内容大多为指导性条款,没有规定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在体育活动中解决纠纷主要依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地方性法规和两院出台的司法解释。但上述立法原则性强、不够具体。体育作为特殊的社会现象,有着自身的本质和特殊性,我国急需出台一部法律来调整体育活动中的关系。体育里面的侵权行为一律使用民法通则,不能解决体育自身的内部矛盾。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与2002年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也是作为处理体育活动纠纷的法律依据。

5 学校足球比赛中故意伤害行为的解决途径

5.1 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树立良好的体育道德观

从学生的角度而言,在足球比赛中,我们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获取比赛胜利固然重要,但是要有一个正常的心态来对待,放眼未来,不要因为一场比赛的胜利放弃对自我及对手的珍重。比赛中不能有着报复对手的心态,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体育道德观。

5.2 完善我国的司法救济制度和监督机制

“体育比赛中,特别是同场竞技对抗项目,本身就有着潜在的风险,通过协会自治和学校管理已经不能有效解决比赛中的故意伤害事件,司法机关的介入即将成为必然”。为了更好的保证当事人在体育比赛中的权利,促进我国足球运动在高校的健康发展,检察机关要完善监督机制,建立完善的诉讼制度,在法律范围内行使职权,保障公民的权利义务。

5.3 学校应该加强学生的安全和责任意识教育

学校在加强体育工作的同时,要加强学生安全、责任意识宣传,可以开设专题讲座、发放问卷等了解学生的安全意识,让学生“知法、懂法、用法”让他们适当了解法律明令禁止、应当、可以做什么。树立法律之上的思维,有助于学生在比赛中遵守规则,约束自己的行为。

[1] 王崇喜.球类运动-足球[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6:18.

[2] 印荣.法理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北京:2014,8.

[3] 曲新久.刑法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北京:2009,1.

[4] 王泽鉴.不当得利[M].三民书局出版社,台湾:1990:34.

[5] 李杉.学校竞技体育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及防范对策[J].成都体育学院学报,2010(9)36:91-94.

[6] 武敏敏.竞技运动中故意伤害行为之法律分析[J].法制与经济,2010(228).

Legal Liability of Intentional Injury in College Football Game

Xu Jie

Football is a field opposition sport, in which body contact is normal and intentional injury happens frequently. Therefore, in order to protect the legal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players, regulate their behavior and purify match atmosphere, players’ in-match behaviors should be regulated, and at the same time, legal liability should be investigated and affixed on behaviors that violate sportsmanship, injury other players intentionally and causes severe sequences.

football; sport injury; intention; legal liability

徐杰(1992-),男,四川遂宁人,在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羽毛球教学训练理论与方法。

成都体育学院研究生院,四川 成都 653100 Graduate School of Chengdu Sport Institute, Chengdu 653100, Sichuan, China.

G808.2

A

1005-0256(2017)08-0098-2

10.19379/j.cnki.issn.1005-0256.2017.08.045

猜你喜欢

故意伤害足球比赛法律责任
正当防卫与故意伤害的界限
记一次足球比赛
足球比赛“排兵”里的布阵
足球比赛里的“排兵布阵”(七)
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规范区分
浅谈常见涉嫌侵犯人身权犯罪的界定及相对关系
故意伤害胎儿之定性问题研究
从“成路15轮”看保险经纪人的法律地位和义务